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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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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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协定存款账户中结算户(A户)的基本存款额度,由客户根据实际情况与经办行协商确定,基本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如低于人民币50万元,需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具体审批流程见附件四)。
第九条客户的往来资金一律通过A户结算。
支付金额超过A户中存款余额时,银行需从B户资金转入A户中,使A户在支付后余额仍保留在基本存款额度以上,直至B户余额为零。
B户依附于协定存款账户,不是一个独立的存款账户,且不得直接对外发生收支活动。
每日营业终了,由系统将A户中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资金自动转入B户。
第十条如银行已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协定存款帐户的A户内资金可以在其他已联网机构使用。
第十一条《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原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存款单位需要撤销协定存款账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5天前向经办行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
经办行将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第十三条合同期内,存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经办行提交书面销户申请(见附件三),经办行审核无误后,按前条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协定存款根据“一个账户、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将账户余额按合同规定的“基本存款额度”分为两部分,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是所形成的“结算存款累计积数”,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账户余额大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所形成的“协定存款累计积数”,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经办行按季对协定存款账户结息。
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A户)的存款按结息日或销户日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B户)按结息日或销户日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A户、B户存款利息采用积数计息法。
银行在每季度末月的20日对A户和B户进行结息,存款利息自动转入相应的活期存款帐户,银行按季给客户提供利息清单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协定存款帐户余额不足起存金额(即基本存款额度)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如遇利率或计息办法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经办行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日常管理,不得为存款单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
第二十条协定存款的会计核算按照我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有关业务档案按照我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同存款单位对账。
第二十二条经办行不得违规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否则取消其开办资格,并对违规人员按照《长安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长安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附件二: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销户通知
附件三: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提前销户申请书
附件四:
总行审批协定存款业务流程
附件一
编号:
长银协存字号
甲方:
乙方: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使客户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并约定如下:
第一条甲方结算账户名称:
,账号:
。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的单位结算账户(下称“结算户”)上为甲方开立协定存款账户(下称“协定户”),并约定结算户的基本存款额度(大写)万元。
乙方对超出基本存款额度的协定户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
第三条当结算户存款余额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则自动以协定户存款补足该额度;
若协定户存款不足以补足该额度,不影响本协议的持续有效。
第四条
本协议终止,乙方将甲方的协定户存款本息结清并转入结算户,并撤销协定户;
若甲方撤销结算户,协定户一同撤销。
第五条结算户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结息规则计息结息。
协定户存款以我行执行的协定存款利率为基准,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六条甲方在协议期未满时撤销协定户,需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应按清户日我行执行的的活期利率计息,并将原已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扣回。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约定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合同到期日前15日,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合同的要求,则本合同自动延期一年,前述自动延期的约定可在延长期届满时再次适用,累次有效。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0.1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0.2在乙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外不作任何资信证明。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二
长安银行:
本单位需将年月日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账号: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予以结清,并将结后余额转入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账号:
请予办理。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经办行确认: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我单位因为(说明提前销户的原因),申请将年月日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账号:
,予以提前结清,并将结后余额转入本单位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账号:
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行审批意见(盖章):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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