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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国家税收取之于民,民以食为天。
特别是最近几年,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问题弄得沸沸扬扬,人心惶惶,瘦肉精、三鹿奶粉、地沟油事件导致了中国一场前所未有的食品安全危机。
中国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北京大学开展《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课题,和报社一起研究、调查了我国2017年11月-12月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数据,调查报告显示在2017年10月-12月之间,仅仅北京市就发生了300起食品安全事件,所涉及的食品种类多达十几种,发生事故最多的食品分别是肉制品(132起)、酒(87起)、水果和蔬菜共计(32起),还有最近几年火爆的乳制品也有(21)起,这样的数据简直令人感到恐怖。
养殖者为了使动物更快生长上到餐桌,大量使用瘦肉精;
农民对土壤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硝酸盐增多,进而危害人体健康。
除此之外,2016年在安徽合肥发生了几起地沟油事件,受害者有5名,执法部门通过多次调查才把这几个窝点给端掉,违法使用地沟油的是几家夜市摊,一旦监管部门来检查,他们就会用原有的食用油将其替换掉,事故发生后,执法部门加大了调查,他们这才落网。
与此同时,江苏连云港也端掉了3家个生产豆腐的窝点。
这两家豆腐作坊用无商标的石膏原料制作豆腐,后来各地出现大量假豆腐,人工合成豆腐使用大豆分离蛋白、变性淀粉和白色素搅拌沉淀制成,类似于冰冻豆腐。
由于人为的添加色素,这种豆腐多吃了肯定无益。
调查还显示,我国城镇水污染厂多达几千家,企业违规排放废气、废水造成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进而危害农产品的安全。
这些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如同晴天霹雳一样,突然警醒了社会人民的安逸生活,究其根本,还是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顺利通过实施以及后来加以修改,但从食品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法律完善的道路还很漫长。
政府的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有待加强,杜绝某些政府高官人员与食品企业进行不正当的交易;
其次,对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也要落实到个人,食品安全的监测系统有待提高,最后,国家要利用社会舆论的影响力,通过媒体揭露和曝光恶性、有毒食品的类型及危害,让广大人民提高辨别有害食品的能力,并且还要健全信访举报制度。
2、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以上综述表明,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作为全球人口基数最多的国家,眼下这个形势确实不容乐观,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我们也要努力解决。
首先提到的就是监管部门的问题,因为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全部由企业来完成,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某些企业总会做出铤而走险的事情,例如:
用地沟油代替食用油、猪饲料等等。
这就是产生了两个问题:
①企业肯定不可能告诉监管部门它所做的有关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事情;
②监管部门无法深入到企业内部暗中调查,毕竟中国的食品企业是杂事太多了,而监管部门却是屈指可数,甚至有些监管部门的高层与企业之间也有着经济利益关系,对企业做的违法行为置若罔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对监管部门来说真的是压力山大。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法规不完整,对于一些特定的食品,没有一个合适的标准。
因此,法律不健全,监管准备工作也不成熟,检测机构体制不完善,科学技术的落后都是导致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滞后的原因。
我们必须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市场、政府、群众、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都起着重要作用,提高企业市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食品的安全性;
其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督管理水平;
最后,还要提高社会监管意识,人民群众都要对这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多一份意识,多一份保障。
在庞大的食品文化以及日益增长的需要中,我们要努力的去解决这一问题。
2、我国食品安全主体的法律现状.
(1)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多部门监管的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进行转变,食品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人们对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是这却导致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英国路透社更是大肆报道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致使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世界的焦点。
纵观我国自建国以来的食品立法,大致经历了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卫生条例》、1982年的《食品卫生法(试行)》、1988年的《标准化法》、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2000年的《产品质量法》、2006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
看似我国的立法过程越来越完善,实则不然,从以前的卫生部门到工商管理部门,再到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的各食品部门进行法律监管,从单一的管理方式到多个法律主体并存的局面,导致了这些部门相互推诿、矛盾并发,监管的效率越来越低。
(2)食品企业的法律现状
食品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企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这一系列过程都需要严格的监督,我国一贯强调政府监管,却往往忽视了企业自我监督的重要性。
但是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工作,这其中免不了与食品的偷工减料、有害食品发生矛盾,一旦有了这些利益因素,那么商家就会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而忽略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两者不可得兼,很难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并且企业的自我监督缺乏公信力,而国家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律几乎没有,种种因素导致了食品企业在自我监督中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3)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现状
20087月5日年实施的《重庆行业协会条例》,这是我国自2006年实施《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来的第二个地方法律规范,条例规定了行业协会的性质和地位,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法律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明确它的职责权限,它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人民,这就导致了食品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受到冲击,以至于它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有效性,也没有企业愿意听取它的建议,而一旦出现问题它也会被政府所处罚,这就出现了食品行业协会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4)其他社会主体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中的现状
我国其他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主要包括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消费者协会也是一个社会组织,主要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成立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写到了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权,主要就是用来调解、调查、曝光,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力。
社会舆论组织主要是新闻、媒体、网络等,当今世界网络十分发达,多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对这些食品企业进行监督、跟踪、报道,对违法生产有毒有害的企业进行曝光,全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互联网使得食品安全的信息变得更加透明、及时、全面。
社会舆论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对保证食品的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3、我国食品安全客体的法律现状
(1)生态环境恶化造成农副产品的污染
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环境污染问题对我国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等都在危害农副产品。
我国环境监测部门列出了2015年的一项报告,全国城镇水污染企业达到1700家,废气污染累计到了3200家,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众所周知,农产品最依赖的就是自然环境,环境恶化直接影响的就是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危害人体安全
有这么一句话,我国用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其秘密是化肥和农药,这也反映出我国普遍使用化肥农药的事实。
食品安全委员会曾做出过一份关于农村使用化肥的调查,7成以上农民不知道化肥过多使用的危害,更没有什么食品安全意识,我们生活中一日三餐的食品都含有化肥,主要是氮肥和磷肥,一旦使用过多便会增加蔬菜中的硝酸盐,极易引起各种疾病;
农药残留超标,致使食品市场上出现的许多蔬菜、水果、肉制品都含有大量的危害物质,所以,要加快普及农民安全的施用化肥和农药的常识。
(3)抗生素和激素的滥用
养殖场为了加快动物的生长速度和抗疾病能力,大量使用抗生素和激素,而这些激素的残留随着食品加工,进而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据报道,某些肯德基企业生意火爆,为了使鸡快速成型上餐桌,对它使用过量激素,仅仅50天就可长成,对鸡的生产方式,各界人士也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虽有严格规定抗生素的购买必须医生开处方,但是监管不力使得企业可以轻易买到而不用处方和登记,对于动物体内抗生素的标准界定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2、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1、历史原因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通过三大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计划经济在那时的商品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通过权力来管理一切经济体系,高中度集中的国家权力建立了食品监管制度,由国家统一管理,在地方又将权力划分给工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政部门之中,虽然会发生职责管辖的矛盾与冲突,但是依照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有统一的权力可以解决这一矛盾与冲突,所以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出问题并不突出,它还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2、政府原因和社会原因
(1)监管部门的懈怠,导致非法食品有机可乘。
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的不作为,相互推脱,导致对食品行业的监管效率低下,管理疏松,给许多非法生产有害食品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也是中国的食品行业屡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
还有,中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许多规定有着诸多漏洞和弊端,会出现由谁管、谁不能管以及政府部门之间重复执法,这也让许多违法企业在慢慢的发展,其中一些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远远滞后于国际规定。
(2)除此之外,多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也表明消费者具有一定的责任,许多消费者的收入一般,消费能力较弱,又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常识,所以他们在消费时的安全意识十分淡薄,为了贪图便宜,购买一些喜欢的食品而不管它的质量如何,是否过期、有害。
还有,许多消费者都有从众心理,看见别人买什么自己也跟着买,例如街边小摊的地沟油事件,记者采访了几个消费者,他们都听说过这里用地沟油,但是看见别人吃了也没事,所以他们也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这也为销售食品的商家提供了机会;
其次,消费者在食用食品方面也缺乏安全意识,有的也不看说明书,忽略它的吃法,造成严重的后果;
最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极高也是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有着调查、调解、曝光,询问的权利,它只能给消费者提供建议,并没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这一条法律看似对消费者有益,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高额费用还是无法解决,甚至有时候赔偿所得还低于诉讼费用。
(3)社会媒体也有一定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但如今新闻媒体、互联网却并不热衷报道这些内容,认为它们没有关注度,取而代之的是铺天盖地的娱乐新闻,导致社会媒体的监督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三、国内外研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动态和借鉴
1、国内研究动态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导致国内的专家、学者逐渐认为在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方面,政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邓淑芬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府调控策略》提出了政府在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方面是领头羊的重要角色,因为这是在研究关于政府对食品生产的加工企业强制实行食品的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估策略,只有在食品安全的信用评估体系健全以后,才能够时时刻刻都对食品加工行业实行信用评估,从而达到管理食品文化安全的标准。
严文燕的《食品安全监管分析与政府对策》分析了我国各地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尤其着重的提出安徽省的食品安全事故,以此来分析表明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非常差的原因,并且提出了以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建立健全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张红凤,陈小军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规制困境与治理模式重构》整篇文章的观点也是政府如何加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各政府部门的职能以及要转变行政方式,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我国在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措施并不完整,法律体系也不健全,这也是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多于世界各国的原因,也是我国的专家、学者认为的原因。
宋华琳,傅蔚刚的《食品与药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分析了若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则必须出台一本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以此来弥补立法的漏洞。
齐文浩探索了我国食品市场秩序失控的原因,信息化时代,企业钻空子的次数越来越多。
还有就是生产者、销售者、监管者三方互相勾结,在损害人体健康的基础上赚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越来越的“监管者”沦陷。
2、国外研究动态
(1)日本研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动态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极其注重国民安全教育的国家,它们有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且形成了中央、地方、社会组织和公众四位一体的管理机构,其次,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国家和公共团体以及食品业界的责任和义务,每一地方政府都有着管理其地方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交由内阁下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来进行。
除此之外,日本还建立了农产品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从农田到餐桌,一旦赋予农产品身份,加强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检测,对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把关,那么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的可操作性就会大大提高。
(2)德国研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动态
德国的法律体系十分完善,虽然法律很少但是却很实用,它首先实行《HACCP-方案》,对食品生产的源头、流程进行把关和检测,强化食品企业的法律责任;
其次,德国2001年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把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为了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食品安全,2002年又设立了消费者研究保护所和食品评估风险安全局,让它们两个独立运作,发挥各自的职责权限,互不干扰。
除此之外,德国实行的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监督管理的食品法律制度,企业进行自我监督并且定期向政府报告,政府的监督由各州进行,州里面的监管人员和兽医共同负责食品安全问题,同时,在德国从事食品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人员企、企业都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报告。
(3)欧盟研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动态
1993年欧盟正式成立,随即出台了一部《食品安全白皮书》的法律,内容上包含了食品生产、加工的检测流程、食品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监管问,国际食品贸易合作和信息共享原则,建立了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但是在1996~1997年间,欧洲发生了大量的疯牛病,导致《食品安全白皮书》的效力问题被人们质疑,面对外界的压力欧盟紧接着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加强食品安全的立法和监管制度,采用统一的监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
2004年,欧盟又在《食品安全基本法》中引入了一项动物健康规范的指令,加强对肉制品的立法规范,在法国的许多屠宰场,你会发现一些牲畜的身上都有特定的商标,这些商标一经扫描就会发现它的来源以及出口地点,在网上留下记录,方便查阅和监管。
3、国外研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树立全程监管原则。
《食品安全法》是属于《经济法》中市场管理的一部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自我调节占比重依然很大,所以《食品安全法》的局限性就体现了出来,《食品安全法》中对违法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的处罚,更多的是一种行政责任,并且处罚的力度较弱,到底罚多少、怎么罚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有的处罚程度竟然还没有企业违法所得大,这就导致许多企业为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铤而走险,做出一些违法生产、加工的行为。
所以,我国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立法,在当下《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出台、颁布多项部门法规,使得《食品安全法》与各部门法律、法规相互协调运转,并且树立全程监管的原则,从食品的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把关,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把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性降到最低。
另外,在国际食品贸易安全上,我们要严格的检测进出口食品,不能因为别的国家食品安全信誉较好而懈怠对进口它们食品的检测,努力做到把控每个关卡,加强与出口国研究在食品安全法律方面的联系,相互借鉴,促进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
(2)严格划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在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方面,我国当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多部门监管的法律制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出现哪种问题到底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这就难免会导致监管模式的混乱,各部门之间要不争着管,要不相互推诿,干脆不管,各种矛盾下使得我国食品安全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
2015年修订了《食品安全法》,提出了让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管理食品安全问题,各部门有义务进行报告、调查,但都要听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示,这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方面,欧盟确立了统一的监管模式,树立了责任明确原则,把各成员国内的监管机构全部撤销,由欧盟委员会将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估,促进其成员国监管法律体系的提高。
我国可以参考欧盟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发展,促进其监管效率的高速运行。
(3)完善食品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
日本建立了农田到餐桌,赋予农副产品身份证的食品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法律制度以及实施方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
完善食品的追溯制度,首先要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不仅要从食品的起源地、生产、加工进行严格检测,还要在它的运输、销售环节进行检测,保证每一个环节都在全程监控之中;
其次,要求企业记录其名下的所有食品的详细信息,这样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监管部门就可以迅速找到并解决它;
最后,我国可以仿照欧盟实施标记食品安全信息的方法,让消费者看得到它的每一个环节的详细信息。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表明补救措施”。
这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的义务,并且区分了食品的安全范围,除了这些规定外,我国还应该建立食品召回类型和召回程序,若企业自愿召回,监管部门可减小对它的处罚;
同时,食品召回必须先由政府评估产品的风险性,然后再是企业进行召回。
最后,对违反程序的企业也要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提高企业的自主积极性。
四、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1、立法上的对策.
(1)建立单一化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制。
对《食品安全法》其中各部门都有管理食品安全的权限进行限制,强调哪一部门有专管权,然后政府应建立单一化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由他们进行专门的管理,统一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在全国所有地区的食品检测都要依靠这个唯一的标准来进行。
加强宏观调控,与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部门与部门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划分好权限,各司其职,对与违法企业由相关利益的领导、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把责任落实到个人。
(2)加强《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联系。
《食品安全法》中只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处罚措施,这就需要《刑法》更加的完善来补充《食品安全法》中的漏洞,而《刑法》中将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归纳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缺乏可实际操作性。
所以应该在《刑法》中另起一章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在不改变《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增加原来没有的罪名,使得《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无缝对接。
(3)制定食品行业协会法。
现有的法规并没有对食品行业协会作出明确的指示,它的职责和地位也没有解释清楚,这就使得食品行业协会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导致它的作用和权力没有体现和发挥出来。
国家应制定行业协会法,明确规定它的地位和权力,改变当前食品行业协会的现状,要表明它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具体界限、权力各不相同,发挥其组织本身的特性,作为监管部门了解食品企业安全标准和现状的一条渠道,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的稳定。
2、司法上的对策.
(1)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是指由于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当前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基本上对应其生产企业,但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这些企业便会面临停业甚至破产的处罚,那么将无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在这一处问题上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职能方面政府对于食品的流通是有监管的职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是政府失职的体现;
其次,政府具有保护群众合法财产的职能,所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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