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中书外译出版计画补助作业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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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中书外译出版计画补助作业要点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書外譯出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文貳字第0982115160-1號令訂定自中華民國98年8月1日生效
1、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藉由臺灣現代文學作品的外譯出版,推動國際文學交流,並強化我國之國際形象與能見度,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書外譯出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補助對象:
國內外合法登記或立案之出版單位、學術研究機構或文學相關團體。
3、補助原則、項目及金額:
(1)補助原則:
以翻譯出版臺灣現代文學作品或文學研究論著為主,且能以國外為主要發行地區。
(2)補助項目:
以補助著作權授權、翻譯、審訂、印製等經費項目為限,不包含獲補助單位之人事與行政管理費。
(3)補助金額:
每部譯作以新臺幣六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每件申請案之實際補助金額,視申請計畫所需經費及本會年度預算,由評審小組審議,並經本會首長核定之。
4、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期間: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未來兩年內完成之執行計畫。
(2)申請文件(如附件一):
1.申請表。
2.計畫書,內容應含以下資料:
(1)翻譯出版理由或重要性。
(2)擬譯書目(若為選集,應包含完整目錄)。
(3)作者、譯者或編者履歷(若有編輯委員會,應提供其成員名單及簡歷)。
(4)國外出版單位簡介。
(5)工作進度表。
(6)出版經費預算表。
(7)行銷推廣之規劃構想。
(8)著作權人授權翻譯出版之相關文件。
(9)國外出版單位同意出版之契約書或證明文件。
(10)原著十分之一之試譯章節及對應之中文原文。
(3)申請方式:
1.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附所有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本會第二處(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六樓,電話:
八八六-二-二三四三四一○五),並註明「中書外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文件」。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文件應備十份以供審查。
3.申請單位送件時應備齊相關文件,其所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恕不接受補正。
4.所有申請文件,不論通過與否,恕不退件。
5、評審作業:
(一)本會得遴聘相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及建議補助金額。
(二)評審委員得就申請計畫內容之適切性與效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綜合考量。
(三)審查結果經本會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
6、撥款及核銷:
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二)及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7、注意事項:
(1)申請單位應註明是否同時獲得或申請其他公、私單位財務補助;已獲本會附屬機關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獎)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會將廢止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2)獲補助單位應與本會簽訂契約,依約履行。
(3)獲補助單位應於譯作出版後,無償提供本會每部五十冊;並同意無償授權本會及所授權之人於譯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方式之任何利用。
(四)獲補助單位應於譯作明顯處載明「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贊助出版」等中、外文字樣;再版時,亦應載明。
(五)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六)獲補助之計畫尚未結案前,不得提出其他申請案,亦不得以其他名義提出申請。
(七)獲補助單位執行計畫如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會得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獲補助單位與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會之相關補助。
附件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中書外譯出版計畫補助申請書
《封面》
計畫名稱: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民國年月日
(本申請書得影印使用,請先備份。
)
(所有申請表格及附件資料均以A4規格繳交,並於左上角以迴紋針裝訂。
)
(請勿另加封面或特殊裝訂。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書外譯出版計畫補助申請表
計畫名稱:
申請單位
負責人
職稱
計畫聯絡人
職稱
電話(公)
行動電話
傳真
立案或登記證核准字號
統一編號
申請單位地址
計畫內容摘述
總經費
自籌經費
申請本會補助金額
申請其他機關補助金額
最近二年曾獲本會補助計畫名稱及金額
申請單位戳記
(1)翻譯出版理由或其重要性
(2)擬譯篇目(若為選集,應包含完整目錄)
(3)作者、譯者或編者履歷(若有編輯委員會,應提供其成員名單及簡歷)
(4)國外出版單位簡介
(5)工作進度表
時間
進度執行情形
(6)出版經費預算表
印製規格:
印製數量:
裝訂別:
預算項目
預估金額
計算說明
(7)行銷推廣之規劃構想
(8)著作權人授權翻譯出版之相關文件
(9)國外出版單位同意出版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10)原著十分之一之試譯章節及對應之中文原文
附件二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院授主忠字第0940000460號函制(訂)定
一、為加強中央政府各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國民大會、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三、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但行政院主管之特種基金,由各該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核定。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七)督導及考核。
四、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就下列事項納入前點之作業規範內或於補(捐)助契約中訂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五、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一)依第三點規定訂定之作業規範應於網際網路公開。
(二)非屬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三)各機關未建置全球資訊網站者,應將前二款事項由其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
六、各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業務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考核。
七、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宜,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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