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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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XX、XX、XX等派出所就通过警察公共关系联络员收集的情况破获了一些案件。
但是,由于我们没有统一集中对公关民警开展过培训,这些工作在进行当中就显得不那么规范和系统。
那么今天这个培训活动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强化大家对于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目的、意义的认识,让大家清楚作为一名公关民警要承担哪些职责,具体要干些什么?
具体的业务,等会儿政工监督室宁副主任会给大家作具体的安排和部署,今天上午的培训我就新形势下如何构建警察公共关系、如何实现警民关系的良性互动从而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公安工作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全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要关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如何构建与社会、群众的关系也就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在全国“二十公”会议上,公安部领导提出要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
2008年9月23日至25日,公安部在江苏省南京召开了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会上,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孟部长作了重要讲话,对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等工作做了全面部署。
毫无疑问,警察公共关系已成为新时期公安机关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立新型警民关系、实现警民关系良性互动的重要体现,是公安工作转型、树立警察公共形象的关键要素。
一、警察公共关系的概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警察公共关系的概念:
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双向信息传播,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赢得公众理解、支持和合作,最大限度获得公安事业成功的一种管理功能和工作艺术。
这是对警察公共关系含意的高度概括和精准定义。
我的理解,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途经,加强与社会、人民群众之间的双向联系与沟通,从而在人民群众中推行政策措施、了解群众意见并制定既符合法规又符合民意的管理政策措施、最终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形象、维护社会和平的新型公安管理和工作形式;
警察公共关系则重于警察内部公共关系工作体系的建立进而向外延伸到与群众良好关系的建立,是通过建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内部公共关系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等一系列有目标、有步骤的行动而逐步实现的。
警察公共关系的服务对象是警民关系,其确定的目标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现仅就狭义方面说说。
从狭义上来说,警察公共关系确定的目标也即是公安工作的根本目的所在,是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认识,建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同社会大众的良好关系,树立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从而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进而积极参与到公安机关的管理及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学习中来,从而达到顺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警民关系现状及其成因
既然警察公共关系是服务于警民关系的,那么,要讨论警察公共关系,先让我们讨论一下当前的警民关系。
警民关系最关键的一点是人民看待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态度,而这一点,只要看一看历次的基层评议机关作风结果便知:
公安机关特别是交警部门的排名始终是靠后的,然而,我们知道,人民警察的工作是最危险、最辛苦的,人民警察是付出最多得到最少的,也是最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但为什么就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呢?
说到底,并不是我们警察没有做,也不是我们做得不够,做得不好,而是我们同人民群众缺少沟通,甚至是远离群众,高高在上,使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缺乏正面的认识,对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缺乏正确深入的了解,群众对人民警察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打击罪犯、抓人、关人、执法上,而对于人民警察服务人民、人民警察维护法律,从严执法的正确性上根本没有认识到位。
还有,个别民警在日常执勤执法工作中,由于方式方法不对、或者态度恶劣、或执法水平等原因,导致工作或多或少存在不足,让群众对警察工作产生误解。
从表面来看,目前警民关系较平稳,但深入去看,或从今后的发展来看,目前的警民关系还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三、当前警察公共关系现状及其成因
(一)当前警察公共关系现状:
虽然在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法治相对较建全的国家,警察公共关系早已是公安机关及警察日常工作的必备课之一,开展警察公共关系的方式方法也多种多样,有的还请专门的公关公司来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但警察公共关系在中国还是个新事物,从前几年警察公共关系理论的提出到随后部分城市开始进行试点并设立相应的机构(一般都是“警察公共关系科”或“警察公共关系室”之类),总体来说,当前的警察公共关系还处在初期或者起步阶段,除少数城市成立了相应的机构(试点性质的)外,大部分城市还停留在理论调研阶段,根本没有相应的机构或者在成立相应机构的条件,更不要说开展专门的活动了。
在之前和现在我们开展的某些活动可以被归纳到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范畴,比如开展的爱民月、日常的下乡宣传等等,但那些都是比较片面的,不系统的。
我们说,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宣传方面的,有警察公共形象宣传方面的,有日常执勤执法方面的,有日常服务群众方面的等等。
人民警察执法的目的就是为群众利益服务的,虽然在日常工作中,对法律法规和执勤执法方面的宣传有所侧重(虽然对执勤执法方面的宣传仅仅停留在向外报送信息,并未真正将执法活动与警察公共关系形成一种紧密联系),但在其他方面特别是涉及到警察公共关系的核心部分——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正确认知上却没有进展,这就是当前警察付出了,也进行了一些相关的宣传活动,但部分群众仍对人民警察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正面的评价,对警察的总体评价不高。
众所周知,公安工作具有强制性的一面,在日常执勤执法活动中,难免会对有违法行为的群众进行强制性处罚,在未有充分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前提下,群众对警察执法活动的认知就难免存在偏颇,甚至产生怨言。
(二)造成当前警察公共关系现状的原因
造成当前现状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一是只管执法、打击犯罪等片面注重业务的传统观念在警察队伍中没有彻底清除,民警的日常勤务仍以业务工作为中心,警民关系状况在警务工作中仍然没有占据应有的地位,导致公众对民警的评价也只片面地以他们的工作成绩大小为依据。
公众对一件事物的认知,有主动和被动两个层面,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公众不可能(或者不敢、不愿主动接近和了解公安工作),因而只有被动认知这一个选择,而民警的这些成绩在公众眼跳是无法具体量化的,他们只被动地从民警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去评价。
二是少数民警以管人者自居,执法态度不好,方式方法粗暴,漠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甚至有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严重影响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是缺乏有效地正面宣传意识。
由于民警在日常执法时,只注重业务,不注重对群众开展有效地正面宣传,没有把执法工作同有效正面宣传人民警察工作,提高和改善人民警察公众形象的高度来认识,不善于正确运用各种有效措施和正常的信息传播渠道疏通警民关系,造成人民群众对警察产生疏离感和不信任。
客观方面。
一是民警的工作性质容易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影响民警公众形象。
警察工作大都带有干涉、强制、禁止、取缔等管理性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种种原因,以及上述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群众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对国家法律、对民警执法上存在认知偏差,很容易造成警民关系的隔阂与对立。
二是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警民沟通机构、机制和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公安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也应相应地发生变化,简单来说,百分之百“专制专政”式的公安工作应予剔除,取而代之的应是服务与专制并重的公安工作方式,服务对象是守法的群众,专制对象是违法与犯罪者。
如何让群众认知到公安工作的这种性质并接受这种公安工作模式进而支持公安工作?
这除了公平公正执法给群众以清正廉洁的公安形象外,恐怕加强与群众有效沟通、正确地开展有益的宣传公关活动是最有效的方法了。
然而,目前,除少数城市有试点性质的警察公共关系机构外,全国大部分城市都没有专门的警察公共关系机构,仅有从事公安宣传的部门,而且,在警力和人员配置上也相对较少,98%以上的警力投放到日常的执勤执法上,进行日常宣传的也就2%的警力,且大部分都是兼职,主要的宣传工作也是从事一些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不但方式方法简单,而且形式也相对单一。
与群众的沟通渠道也就在于平常的一些法律宣传上,更不用说建立有效和多样化的沟通渠道和机制了。
四、如何构建警察公共关系
目前,在全国其他地方已有建立警察公共关系专门机构和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工作机制,这为我们建立和运作警察公共关系机构与机制提供了学习借鉴机会,在全国“二十公”会议上,公安部有关领导就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为我们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工作提供了动力。
可以说,警察公共关系已从专家学者口中的讨论和实验到了公安机关真正大范围实践的时候了。
如何构建警察公共关系呢?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内部制度和机构体系建设;
大家知道,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公安工作对我们的要求的不断提高,警察公共关系必将越来越显得重要,单靠以前那种零散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宣传方式,是难以适应和满足未来公安工作需求的。
要想一项活动顺利开展下去,首要工作是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构,对于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如何将这个全新的事物从专家学者的理论变为公安工作中实际的行动,变为群众看得见的活动并被群众接受,概不例外也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和工作机构。
1、建立和完善警察公共关系制度是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基础保证。
对于如何建立警察公共关系制度?
建立什么样的警察公共关系制度?
目前都还在摸索阶段,我认为,该制度必须符合或者满足下列几个要求:
可操作性;
适应性;
广泛性。
所谓可操作性是指在实际工作中,要具备可操作、易于操作,适应性是指要能符合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公安工作实际,由于公安工作的性质决定公安机关不可能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公关”工作中,因此决定开展警察公共关系的社会性、公开性,也就要求制定该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此项工作与社会的接轨,适应社会活动的需要。
广泛性是指该制度必须考虑到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所必须的方方面面,比如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活动经费来源、社会动员、法律保障等方面。
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警察公共关系的职责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但参与的活动主体却是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换句话说,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组织者是公安机关和警察,但实施者大多是社会组织和群众,这就充分保证了社会和群众能最大限度地参与其中,也让群众易于接受。
同时,开展警察公共关系的经费主要为社会资金,这是因为国家有相关的立法,能保证公安机关合法使用各种社会资金,而中国当前还无法从法律上对此予以保证,所需各项费用大多来自财政(部分基层单位甚至没有从财政上得到任何宣传经费),不足的靠单位自筹,却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保证。
2、建立和完善警察公共关系组织机构是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实体保证。
也就是说,只有建立了专门的从事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机构,警察公共关系才能真正进入到日常公安工作中去,否则,没有真正的实体或机构去开展此项活动,一切都是纸上谈兵!
这一点是众所周知也是勿用置疑的。
至于机构的建立,当前各级公安机关都设有专门从事宣传的部门,只不过现在的宣传部门警力有限,职能单一,具有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人员缺乏,因此,只要将目前从事宣传部门的机构从人员编制、职能等方面进行扩充,便是一个完善的机构,且由于目前各级的宣传部门较全,对于改编为警察公共关系机构也较为容易。
有专门的机构还不够,毕竟专门的机构人员不可能很多,主要还在于形成一种制度和习惯,专门的警察公共关系机构是组织者,负责统筹本单位的警察公共关系事务,并组织和构思具体的有关活动,而全体民警都要参与进来,让每个民警都成为警察公共关系实施者和宣传员,在日常执勤执法时,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意保持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和亲民爱民形象。
(二)与外部的联系和社会体系的建立;
不是说建立和完善了内部的制度和机构,就万事大吉了,有了完善的内部制度和机构,外部环境或者外部关系的运用也是警察公共关系成败的关键,而且,可以说还是决定性的因素。
换句话说,警察公共关系的着力点在“公共”二字上,他不是简单的、一般意义上的“公关”行动,也不是公共关系学中的一种简单化的行为学说,他带有社会责任、公关、公共环境和行动、社会认识、法律责任和义务、国家行为,还包括道义等,他的“公共”二字就体现在警察公共关系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社会行为、群众行为,也因此,他需要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也因此,需要公安机关在建立和完善警察公共关系内部制度和机构的同时,也要加强同外部社会的联系,建立固定的外部机制和社会公共宣传体系。
在某些国家,公安机关不但自己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各种方式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即所谓的“公关”活动),宣传自己的形象,争取人们的支持,还利用所谓的公关公司开展公关活动,他们的这种公关活动不单是对政府、对上级,也对普通群众,一为吸引普通群众积极参与,二为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还连带实现其它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这一点我们应该摒弃),我们国家在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时,完全可以借鉴那些有成功经验的国家警察部门的做法,一是公安机关内部开辟多渠道、多方式的公共关系活动,二是也可以利用社会团体甚至专业的文化传播公司来组织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或出版警察公共关系期刊,三是宣传面扩展,在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宣传时,应跳出当前仅从法律法规方面入手宣传的单一模式,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各个方面尽可能地向公众展示,当然,重点在于宣传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当群众相信你是在为他们而辛苦时,他们才会支持你。
四是加强与地方一级政府的联系与沟通,直入社会底层、普通劳动群众,还可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大力宣传警察形象等。
(三)开展警察公共关系的几大板块
警察公共关系不再是单纯的法律宣传,其目的也不再是单一地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而是一种包含有法律宣传、警察形象展示、争取公众参与和对国家政策及管理措施的理解、支持的综合性宣传活动,因此,警察公共关系应从以下几大板块开展:
1、法律宣传
这是首要的任务,要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和自学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
这一点,在当前的宣传活动中已有体现,但还未形成系统性的工作,特别是部分基层单位,所开展的宣传活动仅仅是上级部署的活动,自行组织的活动较少,就算有,也是零碎的,不系统的,在今后的宣传工作中,要致力于宣传体系的建设,形成系统化的宣传工作模式。
2、警察形象宣传
这是重点。
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目的是“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认识,建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同社会大众的良好关系,树立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从而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如果不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植到群众的心中,上述目的是难以达到的,一个形象不好的人要赢得人们对他的好感并对其工作的支持是十分困难的,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
公安机关也是如此。
3、日常工作宣传
将我们平常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告诉群众,让群众知道我们在做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做得怎么样。
或者说,也叫警务公开吧。
有的时候,公开,真诚地公开是最好的宣传。
4、服务群众的宣传
公安工作本来就是服务群众的,但现在群众对此不理解或者不知道,怎么办?
通过警察公共关系宣传活动来告诉他们!
结束语
总之,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就是要让公众更广泛地、更自觉地参与到公安宣传中,让更多的群众知道并理解公安工作,从而大力支持公安工作。
开展警察公共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我们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发扬滴水穿石的精神,通过立法保障、公安机关内部及社会化宣传体系的建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构建完善新形势下的警察公共关系机制,为顺利开展公安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和谐社会提供根本保障,从而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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