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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经办机构或街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五条 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市州、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个体经济组织到所在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六条 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身份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四)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第七条 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样本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
《手册》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
《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不得涂改。
手册》实行年检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前将上年度用工情况如实填入《手册》,报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年检。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手册》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已年检”章,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并将有关工资收入分配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第八条 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第九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
现有用人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存量情况进行初次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向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
(四)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数据导出文件或用工备案信息采集表;
(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或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并核发《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动备案:
(一)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
(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
1.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
2.劳动者辞职或调出;
3.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
4.劳动者死亡;
5.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
6.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劳动者退休;
(四)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录用人员名册;
(二)劳动合同书;
(三)录用备案审核单;
(四)录用(招聘)职工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补签劳动合同手续时,应当自补签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原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变动备案。
办理变动备案手续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
(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新调入人员,应当于调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办理变动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调动手续;
(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一)劳动者辞职申请或职工调动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手续;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第十七条 劳动者退休时,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劳动者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同时,直接办理用工变动备案。
办理变动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审批汇总表》。
第十八条 对已办理完毕初次备案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用工变动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手续。
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注销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收回《手册》,并在《手册》上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已注销”章。
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固定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应当到与注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具体办理用工备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应当即时受理,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工资总额计划,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压缩社会总需求,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
第三条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工资总额组成内容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企业(独立核算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使用一个《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对跨省、跨地区、跨县的企业,需要建立分户的,在不超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签章后,送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五条凡属工资总额组成内容的支出,不论现金还是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之外支付给个人的劳保福利费和其他劳动收入以及非劳动收入等,由财政部门审核,银行据以支付,否则一律拒付。
第六条对从工资总额之内或总额之外支付给职工个人所得收入,凡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均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对工资基金的使用,采取下达工资总额计划的办法,实行计划管理,按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工资分项列示,各项之间不得串用。
没有工资总额计划的单位,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第八条工资总额计划按下列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地、州和省直各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由省下达;
二、县(市、区)和市、地、州直各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市、地、州下达;
三、县(市、区)直各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县(市、区)下达;
四、基层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主管部门下达。
第九条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前按各地区、各部门编制下达的临时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按季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劳动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核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送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各开户银行对工资基金支付要认真核对审查,并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月份工资基金支付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未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签章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工资计划无效,开户银行一律拒付工资。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吉林省劳动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按国家规定统一印制,其他部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一律作废。
第十条各基层单位在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移到下月下季度使用,但不能提前使用。
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的,银行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到开户银行支取当月工资基金前,应将上月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由主管部门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挂钩的效益基数和浮动比例,编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分解落实到企业,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签章后,送开户银行据以支付工资。
企业经济效益比计划有增减时,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计算出实际工资额,由同级劳动部门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进行调剂,核增核减工资总额。
企业在使用效益工资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第十三条对国家机关要严格执照编制定员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对已超编单位,要限期精减,超过限期未减的人员不再核定工资计划。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核定。
由财政全额拨付事业费的,按照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核定;
由财政差额拨款的,按照编制定员核定基本工资,按规定核定奖金;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按照企业的工资政策核定。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金和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奖金发放,需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其他部门审批的银行一律拒付。
第十六条企业的奖励基金应按规定提取。
企业发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均应从提取的奖励基金项下支付,先提后用,并计入工资总额。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准在计划外核批工资总额指标。
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的,要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对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生生、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伍军人、从社会上招收的新职工、批量调动职工,以及单位隶属关系变动和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要的工资总额,由单位填写《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增加(减少)工资指标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部门),相应核增核减工资总额指标,并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对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总额要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从严掌握,并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劳动部门对新增加的计划外用工,不予核增工资总额计划;
对限期清退的计划外用工超过限期未清退的,要核减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条各专业银行及其基层办事处,应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工资基金支付的职责,有权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有权拒绝超计划支付工资基金或其他不合理的工资支出和非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一、自行建立各种津贴、补贴或提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标准的;
二、在工资基金专户外,从其它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
三、假借其它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用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
四、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银行贷款、企业自产自销产品收入的现金、兴办集体经济收入的现金等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
五、非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和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工资调节税的;
六、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的规定之外向补贴职工发放实物的;
七、各开户银行超过工资总额计划给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支付工资基金的。
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也必须加强管理。
省劳动厅要尽快制定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管理。
在集体所有制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未制定以前,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暂由各级主管部门(已经实行计划管理的,由劳动部门)编制下达工资总额计划,记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签章后,送开户银行据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关规定如与国家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办理工资手册须知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由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核发,是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无论何种企业都必须使用《手册》提取工资性现金。
否则,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l、《手册》的核发
(1)新办企业《手册》的核发。
新办企业凭下列手续核发《手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行业须持《执业许可证》;
“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表》;
开户银行基本帐户的《开户许可证》;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章程》;
国有、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企业成立”文件;
录用、招聘、调转从业人员手续;
企业内部分配方案。
(2)老企业凭上年度的《手册》,换发新《手册》。
其中:
企业分户的,凭分户的有关证明和新建企业的相关手续及分户前原企业的《手册》,核发新《手册》;
企业并户的,凭并户的有关证明和新建企业的相关手续及并户前原企业的《手册》,核发新《手册》。
2、《手册》的管理
(1)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使用一本《手册》,不得坐支、套支现金支付工资,也不得超出《手册》核定的工资使用计划提取工资。
(2)企业必须按照《手册》规定的内容,认真、如实、准确、全面、逐项填写《手册》,不得漏报、瞒报和涂改。
(3)企业必须按照工资总额的确定办法所核定的工资额度,如实填入《手册》,如有特殊情况,工资额度需发生变化。
要及时到原发放《手册》的部门进行调整。
公司职工的工资都在2000以上,能不能签合同的时候基本工资写1500,然后发的时候以奖金的形式发放,这样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税,但公司要上保险的,这样影响缴纳保险费吗?
应该交多少?
公司职工的工资都在2000以上,能不能签合同的时候基本工资写1500,然后发的时候以奖金的形式发放
可以,单位以什么样的形式发放工资,可以自行选择这样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税
不可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要包括奖金等以其他形式发放的现金和实物的
公司要上保险的,这样影响缴纳保险费吗?
严格的说,缴纳社保的基数也是工资总额,不是基本工资,而且现在的政策是多交以后退休多得,你现在少缴了,以后退休会少拿的啊,而且一旦被社保查出,也是要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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