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考试范围你懂得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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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考试范围你懂得概要
一、11个术语总结:
1、掐头去尾:
EXW(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
DDP(指定目的地):
完税交货卖方义务最大
2、除了EXW和DDP,其余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3、术语后面的地名:
费用划分点(而非装运地点和风险转移点),但除了C组术语外,其他三组术语的费用划分点、装运地点和风险转移点重合
4、F组:
FAS(指定装运港):
船边交货,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
FOB(制定转运港):
船上交货(10个知识点)
如FOB(深圳):
深圳是装运港;中方为卖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由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交易成本只包括价格构成;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为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出口手续卖方办;进口手续买方办;买方租船后应当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及时买保险;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
Incoterms2010修改,适用于(FOB、CIF、CFR)
由incoterms2000中“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改为“货物装运上船风险转移”
FCA(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FOB的转化)
如FCA(深圳):
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出口国的某个地点,即深圳;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同FOB;
Incoterms2000明确了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与装货义务:
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
由卖方负责交货及交货义务
卖方在其他任何地点交货:
卖方在交通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时即完成交货,由买方负责卸货装货费用
5、C组:
CFR(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FOB和CIF的综合):
如CFR(深圳):
目的港是深圳;中方为买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转移时间是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运输;买方负责保险;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及时买保险;价格构成包括成本加运费;卖方负责出口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手续;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
CIF(指定目的港):
成本、运费加保费(9个知识点)
如CIF(深圳):
目的港是深圳;中国为买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转移时间是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由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价格构成包括成本、运费、保费;出口手续卖方办理进口手续买方办理;双方不负通知义务;如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负责买平安险;
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
CPT(指定目的地):
运费付至(CFR衍生)
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
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完全与CFR等同;
CIP(指定目的地):
运费保费付至(CIF衍生)
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完全与CIF等同;
6、D组:
(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DAP(place)(指定地点):
目的地交货
当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运送抵达该地但尚未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及一切费用;提供货物相关单据;
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负责卸货费用;
DAT(terminal)(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运输终端(集散地)交货
当卖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制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运输终端可以是任何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承担卸货费用。
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2、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1、预期违约&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
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根本违约:
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公约的适用范围:
A、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1)国际不要要考虑
(2)营业地是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揭晓
(3)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
B、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债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C、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部分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3、公约的适用根据:
A、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
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减损其效力
B、在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
(1)可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明示
(2)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公约的适用:
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做法律或公约选择,但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冲突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也可以适用
4、涉及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交给买方的合同中涉及到运输
5、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被其他物所代替)---特定物所在地
第二,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化的货物(贴标签)--------特定化货物存放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5、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卖方应向买方担保其所交付的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1)所交付的是已经申请专利或批准的专利,或者是基于批准的商标权
(2)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种基于知识产权的主张
(3)第三方的权利请求以一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基础:
其一,第三方的权力必须是依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
家或地区的法律提出的
其二,第三方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
上述两点必须同时满足。
卖方担保义务的免除:
(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情况下接收货物
(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
(3)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力或请求,是由于卖方遵照卖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但此种情况下,只免除合同责任而不免除侵权责任
(4)当买方收到第三方的权利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6、货物风险转移原则:
(?
)
(1)以交货时间确立风险转移原则
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2)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公约》第9条: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3)过时划分原则: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
(4)划拨\特定化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无论是否涉及运输,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7、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
A、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
B、风险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卖方必须在特定地点交货
(2)不涉及运输
A、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时:
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
如买方不在适当时间接受货物,则从卖方交付货物而买方违反合同不受
理货物时转移;
B、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时:
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已经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其处置时风险发生转移
(3)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
A、原则上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B、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C、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灭失或损坏,而又隐瞒不告知买方,则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3、国际货物运输
1、提单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B\L):
是一种用于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法律特征:
A、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但提单不是海上运输合同本身,而仅仅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的出现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限制,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
B、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
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
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
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C、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处分提单即处分提单项下的货物;只有正本提单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持有副本提单和保函的情况下可以提货。
2、海运公约:
承运人基本责任:
(最低限度强制性,海运公约与海商法都有规定)
(1)开航前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主+客)
承运人责任基础:
海牙:
(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
不完全过失责任维斯比:
同海牙
海商法:
(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完全过失责任汉堡:
(无过失免责+推定过失免责,由承运人举证)
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航行失误触礁)
火灾责任(海牙维斯比):
(1)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
免责(如雷击着火)
(2)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
免责(又称过失免责)
(3)承运人实际过失(如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
赔偿
(4)私谋导致火灾:
赔偿
承运人责任期间:
海牙维斯比:
货物装到船上时起,到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即“船至船”
使用船上吊钩----钩至钩原则
使用岸吊--------弦至弦原则
使用驳船装卸货--挂上大船的吊钩时起到卸下驳船时止
汉堡:
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
期间。
即“港至港”
海商法:
集装箱运输条件下的责任期间我们采用了《汉堡规则》“港至港”的原则;
非集装箱运输条件下的责任期间我们采用了《海牙规则》“船至船”的原则
责任限额:
海牙:
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责任以100英镑或等值货币为限
维斯比:
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以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
(1968年)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SDR),或者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计算,两者以高者计。
(1979年修)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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