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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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拟定与控制*
第七章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价款拟定*
5
11
第八章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调节**
第九章竣工决算编制与保修费用解决**
8
§
1.1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允许
1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允许证;
2申请施工允许证应具备条件:
a)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在都市规划区里建筑工程,已获得规划允许证;
c)需要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规定;
d)已经拟定建筑施工单位;
e)有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详细办法;
g)建设资金已经贯彻;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条件。
3施工允许证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自领取允许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允许证自动废止。
4在建工程因故中断施工,建设单位应自中断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5批准开工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承发包
1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级别低单位业务允许范畴承揽工程;
将共同投标合同连同投标文献一并提交;
2除总承包合同已商定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承认;
3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所有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或将其承包所有建筑工程肢解后来以分包名义所有转包给她人;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商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商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工程监理
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告知被监理建筑施工公司;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第一、防止为主”方针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3)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公司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筑施工公司须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增合同法
1.合同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
2.合同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原则
三.*其她有关法律法规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引价或政府定价: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很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
4重要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
2)干预办法:
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2.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国内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运用地;
3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建设用地
1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征收耕地补偿费用涉及:
土地补偿费、安顿补贴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报偿费;
3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获得: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都市基本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C.国家重点扶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用地;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用地。
4暂时使用土地期限普通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有下列情形之一,关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a)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予以恰当补偿
b)为实行都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节使用土地;
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商定有效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d)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因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
e)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
3.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4)财产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2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规定解除合同,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规定解除合同,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保险费,剩余某些退还投保人;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损失所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所承担数额在保险标损失补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数额;
4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拟定保险事故性质、因素和保险标损失限度所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人身保险合同
1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商定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除外;
2投保人如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断;
3保险人对人身保险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规定投保人支付;
4合同效力中断,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到合同,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合同效力中断之日起二年内未达到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合同告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费。
6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按合同商定退还保险单钞票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7人身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批准;
4.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关于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关于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4)税率分为: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5)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乡土地使用税五种。
1.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
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初始注册:
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2延续注册:
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3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a)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诲合格原则;
d)前一种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原则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e)受刑事惩罚、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
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
g)因前项规定以外因素受刑事惩罚,自惩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惩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
i)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
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其她情形。
5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征询公司;
6继续教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2.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查1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诲;
4以不合法手段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
3)继续教诲:
参加继续教诲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二.增合同法
1.1.合同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
2.合同基本原则:
三.增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公司管理
1.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级别原则:
1)乙级资质原则
②公司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60%;
③技术负责人已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档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不少于6人,其她人员具备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
⑦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征询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甲级资质原则
1已获得乙级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证书满三年;
①⑤⑥⑧⑨⑩
2公司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60%;
3技术负责人已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档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6人,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其她人员具备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
5公司与专职专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承认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具备固定办公场合,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0公司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征询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级别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工程造价征询公司业务承办
1)甲级工程造价征询公司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征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征询公司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如下各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征询业务;
2)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应由设立分支机构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负责承办业务、订立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献;
5)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业务,应自承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造价征询公司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获得违规责任
1申请人隐瞒关于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允许,并予以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关于专业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
2)经营违规责任
1未获得工程造价征询公司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征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级别承揽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献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关于专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2工程造价征询公司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资质允许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以1万元如下罚款;
3有下类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关于专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
A.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
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业务不备案。
3)其她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关于专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同步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征询业务;
3以予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合法竞争;
4转包承办工程造价征询业务;
5法律、法规禁止其她行为。
第二章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项目构成与分类
1.建设工程项目构成
1)单项工程:
在一种建设工程项目中,具备独立设计文献,竣工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
2)单位(子单位)工程:
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单项工程构成,可将其分解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3)分部(子分部)工程:
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拟定。
4)分项工程:
普通按重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型等进行划分。
2.建设工程项目分类
1)按建筑性质划分:
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2)按投资作用划分:
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3)*按项目投资效益划分:
竞争性项目、基本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4)*按项目投资来源划分:
政府投资项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2.项目新开工时间:
指工程项目设计文献中规定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日期。
不需开槽工程,正式开始打桩日期就是开工日期。
3.生产准备——重要内容:
A.招收培训生产人员;
B.组织准备;
C.技术准备;
D.物资准备
4.项目后评价基本办法:
对比法。
a)效益后评价
详细涉及:
经济效益后评价、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后评价、项目可持续性后评价、项目综合效益后评价
b)过程后评价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其重要内容
1.筹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项目管理:
针对性、系统性、程序性和科学性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发展趋势:
A.集成化B.国际化C.信息化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类型:
①业主方项目管理②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③设计方项目管理④施工方项目管理⑤供货方项目管理
4.施工方项目管理目的体系(QCDSE目的体系):
施工质量(Quality)、成本(Cost)、工期(Delivery)、安全和现场原则化(Safety)、环保(Enivironment)
5.环保在项目实行阶段要做到“三同步”:
主体工程与环保办法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运营。
2.2建设工程目的管理
一.建设工程目的控制原理和办法
1.建设工程目的控制办法和办法
1)办法:
组织办法、技术办法、经济办法、合同办法
2)重要办法:
网络筹划法、S曲线法、香蕉曲线法、排列图法、因果分析图法、直方图法、控制图法、其她
二.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内容
**成本预测是成本筹划编制基本,成本筹划是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基本;
成本控制能对成本筹划实行进行监督,保证成本筹划实现,而成本核算又是成本筹划与否实现最后检查,它所提供成本信息又是成本预测、成本筹划、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等根据;
成本分析为成本考核提供根据,也为将来成本预测与编制成本筹划指明方向;
成本考核是实现成本目的责任制保证和手段。
成本控制:
涉及筹划预控、过程控制和纠偏控制三个环节
2.3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损失不拟定性。
1.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分类
1)按风险来源划分: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2)按风险涉及当事人划分
1业主风险:
三类:
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
2承包商风险:
决策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涉及职业责任风险、法律责任
风险、代替责任风险);
3)按风险影响范畴划分:
局部风险和总体风险。
2.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辨认办法涉及专家调查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等;
最重要成果是风险清单,
2)风险分析与评估惯用办法重要有:
调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仿法、筹划评审技术法和敏感性分析法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应对方略
1.风险回避——当遇到下列情形时,应考虑风险回避方略
1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很大且后果损失也很大项目;
2发生损失概率并不大,但当风险点事件发生后产生损失是劫难性,无法弥补。
2.风险自留
1)风险自留与其她风险对策主线区别在于;
它不变化项目风险客观性质,即不变化项目风险发生概率和项目风险潜在损失严重性。
2)风险自留分为非筹划性风险自留和筹划性风险自留
导致非筹划性风险自留重要因素有:
缺少风险意识、风险辨认失误、风险分析与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行延误等。
3.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工作可分为防止损失和减少损失两种,风险控制方案应当是两种办法有机结合。
4.风险转移
1)非保险转移;
又称合同转移,项目风险最常用非保险转移有三种状况:
1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2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
3第三方担保。
如承包商履约担保。
2)保险转移:
普通直接称为工程保险。
但保险并不能转移工程项目所有风险;
3.1合同概述
一.合同订立
1)要约
1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a)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b)寄送价目表、招标公示、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告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步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告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下列情形之一,邀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拟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她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失效:
A.回绝要约告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行变更。
2)承诺
1承诺应当在要约拟定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2以信件或电报作出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迅速通讯方式作出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告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告知应在承诺告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告知同步到达要约人;
5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告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6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7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达反对或要约表白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已承诺内容为准。
2.合同成立其她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商定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重要义务,对方接受;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重要义务,对方接受。
3.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普通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
4.缔约过错责任
1)构成条件:
①当事人有过错。
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②有损害后果发生。
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③当事人过错行为与导致损失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导致损失,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关于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状况;
3有其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二.合同效力
1.合同成立判断根据是承诺与否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拟定合同。
涉及: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如下几种情形下订立合同是有效:
a)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b)纯获利益合同。
c)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合同。
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达,视为回绝追认。
合同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以告知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定合同
重要涉及: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畴或代理权终结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情形。
a)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b)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达,视为回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以告知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对被代理人具备法律效力情形。
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b)表见代理:
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备代理权情形。
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备代理权理由与否合法、充分,就成为与否构成表见代理核心。
3法人或其她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效力。
4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合同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普通为无效合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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