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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入型:
不允许一次全部扣除,只允许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生产型:
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价款。
(2—1)增值税之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1)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
4)视同销售行为:
(i)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ii)销售代销货物
(iii)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
(iv)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v)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vi)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vii)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viii)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其他:
(i)持有超过一定时间的货物的期货(ii)银行销售金银业务(iii)典当销售“死当”物品(iv)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2)纳税人分类
规模标准
财务标准
一般纳税人
1以货物生产为主,年应税销售额100万以上
会计核算健全
2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年应税销售额180万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
1以货物生产为主,年应税销售额100万以下
会计核算不健全
2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年应税销售额100万以下
第2页
(3)增值税率与征收率
纳税人和纳税项目
税率(征收率)
一般项目
17%
低税项目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商业企业
4%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6%
特例:
自来水公司
各类纳税人
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与设备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
(8)销售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4)应纳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
1)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特殊方式下的销售额
(i)折扣销售:
销货方在货物、应税劳务购销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否则不得减扣。
(ii)销售折扣:
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不得减扣销售额。
(iii)销售折让:
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位于退货,但销货方
第3页
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折让的金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扣。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
(i)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
(ii)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
(iii)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5)应纳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
在销售过程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额(海关完税凭证)
3)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4)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运费结算单据)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扣除率(7%)
5)购入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6)进项税额的税务调整
(i)已抵扣项目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当从当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ii)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iii)退货或折让
销货方:
退货或折让货物包含的增值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购货方:
退货或折让货物包含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6)应纳税而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2)增值税之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3)进口征税与出口退(免)税
(1)出口货物征税
1)征税范围:
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2)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与个人
3)适用税率:
与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相同
4)应纳税额计算
(i)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ii)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4页
对于出口产品,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律实行全额免税政策。
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
1)可以免退税的条件:
(i)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ii)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iii)必须是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iv)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税率:
17%,13%,11%,9%,5%五档
3)出口退税额计算:
(i)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金额*退税率
(ii)生产企业:
免、抵、退三种退税法
·
免: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于未抵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第5页
(三)消费税
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完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完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税目
计税单位
税率
1卷烟
(1)卷烟(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每标准箱)
1)50元(含)以上
2)50元以下
50000支
45%;
150元
30%;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2酒及酒精
(1)粮食、薯类白酒
斤/500毫升
20%;
0.5元
(2)黄酒
吨
240元
(3)啤酒(每吨出厂价)
1)3000元(含)以上
2)3000元以下
3)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啤酒
250元
220元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和珠宝
1)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宝石
5鞭炮、焰火
15%
6成品油
升
(1)汽油
1)无铅汽油
2)含铅汽油
0.2元
0.28元
(2)柴油
0.1元
(3)石脑油
(4)溶剂油
(5)润滑油
(6)燃料油
(7)航空柴油
7汽车轮胎
3%
8摩托车(汽缸容量)
1)250毫升(含)以上
2)250毫升以下
9小汽车
(1)乘用车(汽缸容量/升)
1)~1.5
2)1.5~2(含)
3)2~2.5(含)
4)2.5~3(含)
5)3~4(含)
6)4以上
9%
12%
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注:
应税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混合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税销售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其余与上相同
(5)几种特殊业务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i)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如卷烟厂,生产烟丝与卷烟:
烟丝虽是应税消费品,但作为卷烟的连续生产原材料,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收取消费税。
(ii)用于其他方面
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条件:
(i)委托方提供原料与主要材料
(ii)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6)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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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消费税时,按该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率计算。
(i)从价定率:
应退消费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ii)从量定额:
应退消费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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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税
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
(3)税目和税率
范围
1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
2建筑业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包括金融、保险
4邮电通信业
包括邮政、电信
5文化体育业
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6娱乐业
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等娱乐场所
5%~20%
7服务业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
9销售不动产
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4)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1)建筑业
营业额为工程价款以及其他各种费用
自建行为(i)自建自用,不纳税
(ii)对外销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金融保险业务
金融业——营业额为(i)贷款利息收入
(ii)外汇转贷业务收入
(iii)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收入
(iv)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收入
(v)金融经济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保险业——初保业务收入与储金业务收入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5)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
应当分别核算营业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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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涉及提供应税劳务又涉及销售货物
(i)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型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ii)其他单位和个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否则,应一并征收增值额。
注:
关于“起征点”,
(1)按期纳税,月营业额200~800元
(2)按次纳税:
每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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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税
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就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3)关税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
(i)最惠国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商品。
(ii)协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与的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iii)特惠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iv)普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与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进口货物
(v)关税配额税率
(vi)暂定税率
2)出口关税税率
税则为“一栏税率”——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
(4)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2)海关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i)相同或类似货物成家价格方法
(ii)倒扣价格法:
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i)同时或大约同时像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ii)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价格。
(5)应纳税的计算
1)从价计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计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计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4)滑准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率
(滑准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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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原产地”规定
——意义在于区分原产地,对产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税率不同
——区分标准:
(i)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
从原材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进行的货物
(ii)实质性改变标准:
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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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所得税
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义务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3)税率
1)基本税率:
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其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
2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机构、场所有没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收入;
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
成本(销售成本;
销货成本;
业务支出;
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扣除的其他支出)
(5)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6)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外购的固定资产(举例),已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13页
2)折旧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折旧计提年限(最低年限)
(i)房屋、建筑物20年
(ii)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iii)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iv)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v)电子设备3年
生物资产
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如农作物)、生产性生物资产(如耕牛)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如防风固沙林)。
1)计税基础
(i)外购的生产性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ii)通过除外购外的其他方式,如受赠,获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其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折旧方法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折旧年限(最低年限)
(i)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ii)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无形资产
(i)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ii)通过除外购外的其他方式,如受赠,获得的无形资产,以其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iii)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摊销方法与年限
采取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长期待摊费用
1)四种支出准予摊销
(i)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ii)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iii)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iv)其他应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摊销方法
出大修理支出(直接当期扣除)外,其余在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投资资产成本
(i)以现金方式取得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ii)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以其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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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企业
(i)直接计算法: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ii)间接计算法:
应纳所得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调整的金额;
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2)非居民企业
(i)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收入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
(ii)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iii)其他所得,参照以上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15%税率),以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20%税率)
第15页
(六)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2)纳税人的划分
1)居民纳税义务人
(i)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ii)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在中国境内、外所得均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税目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空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1
~500
2
超过500~2000的部分
3
2000~5000
4
5000~20000
5
20000~40000
6
40000~60000
7
60000~80000
35%
8
80000~100000
40%
9
超过100000的部分
45%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年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元)
~5000
超过5000~10000的部分
10000~30000
30000~50000
超过50000的部分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稿酬所得
第16页
适用20%*30%=14%的实际税率
(i)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14%
(ii)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1—20%)*14%
4)劳动报酬所得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时)的余额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元)
~20000
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1—20%)*20%
(iii)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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