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集中采购联合体药品采购招标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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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报名前两年内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假药的说明。
(二)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1、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按报名截止时间为准。
2、因不可抗力原因,可酌情延长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各方当事人相关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3、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在报名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材料申报。
4、申报材料递交地址:
以公告公布的地址为准。
(三)申报材料其它要求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要求及规定格式提供文件材料。
4、所有报名资料及申诉资料均须由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由总代理)被授权人递交。
三、GMP和GSP的政策要求
(一)已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其生产的药品方可参与报名。
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或撤销GMP证书的,其生产的相关药品不得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二)已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参与报名。
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或撤销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四、药品质量责任
1、中标方必须保证该产品符合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规定的各项标准。
每批次药品随货附来《成品检验报告书》,药品到达深圳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该药品整个有效期的三分之二。
2、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药品质量。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GMP、GSP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3、中标方必须保证货源的正常供应。
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中标方在接到乙方书面传真通知之日起3天内,协同生产厂家派员到纠纷所在地,负责妥善处理纠纷,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赔偿和相关费用。
五、筹备
1、产品结构及市场价格调查:
(1)编制品种结构表格
(2)收集及分析产品价格信息
2、开发招标软件(涵盖):
(1)投标:
产品目录、产品ID、客户ID、投标上传、分析、排序;
(2)供应商商业流向信息系统:
销售流向明细查询、库存查询、修改个人信息;
(3)联合体成员店流向信息系统:
采购流向明细查询、产品中心、采购计划;
(4)在线订货(含促销政策、赠品捆绑、VIP客户提示、在线下单);
(5)通知、通告
(6)产品信息(新品、高毛利品种、普药零毛利品种、促销品种)。
3、征询供应商意见。
六、竞价分类规则
(一)按剂型不同分类
1、普通片,含薄膜衣片、异型片、糖衣片、双层片、浸膏片。
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
3、分散片
4、口腔内用片剂,含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
5、咀嚼片
6、口服泡腾片
7、阴道片,含阴道泡腾片、阴道胶囊、阴道软胶囊。
8、缓释片,含肠溶缓释片。
9、控释片
10、胶囊剂
11、肠溶胶囊,含肠溶软胶囊。
12、肠溶微丸胶囊
13、缓释胶囊
14、控释胶囊,含双释胶囊
15、软胶囊
16、颗粒剂,含干糖浆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
泡腾颗粒剂、肠溶颗粒剂、控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干混悬剂分别为不同竞价分类。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的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竞价分类,未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不含蔗糖的品种为同一竞价分类。
17、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竞价分类。
18、混悬液、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19、口服溶液剂,含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内服酒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胶浆剂(口服)。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竞价分类。
20、外用溶液剂,含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胶浆剂(外用)。
21、胶剂
22、注射剂:
(1)肌注、静注为不同竞价分类,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类。
(2)脂质体注射剂、脂微球注射剂、注射用混悬剂、注射用乳剂为不同竞价分类。
(3)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4)带预充式注射器(含预灌封)、不带预充式注射器为不同竞价分类。
(5)仅附带注射溶媒者不做单独分类。
23、软膏剂、乳膏剂、霜剂、外用凝胶剂、油膏剂、外用糊剂、乳胶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24、贴剂,含贴膏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膏药剂、贴片、外用敷剂、橡皮膏剂。
25、膜剂,含牙周缓释膜、贴膜等。
26、阴道栓、直肠栓、尿道栓、耳栓为不同竞价分类。
27、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雾化溶液剂为同一竞价分类,吸入、非吸入和外用制剂不再细分。
28、滴耳剂
29、滴鼻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分类。
30、滴眼剂,含玻璃酸钠的为不同竞价分类。
31、眼膏剂、眼用凝胶剂为不同竞价分类。
32、滴丸剂
33、丸剂,含水蜜丸、小蜜丸、水丸、糊丸、微丸、糖丸。
34、浓缩丸,含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
35、大蜜丸,含蜡丸。
36、植入剂
37、海绵剂
38、煎膏剂
39、锭剂
40、湿巾
41、熨剂
(二)相同剂型按制剂规格不同分类
1、所有制剂(中成药只包括注射剂):
按不同容量、含量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2、中成药口服、外用液体制剂按容量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容量相同的浓缩型和普通型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颗粒剂、散剂装量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
丸剂(大蜜丸除外)按最小零售包装的装量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
中成药其它剂型如生产批件上有明确有效成分含量(第一顺序成分)的,以与同竞价组最低含量之比差异不超过一倍且低含量组规格数尽可能多为分类原则;
如生产批件上有明确规格的,以与同竞价组最低规格之比差异不超过一倍且低规格组数量尽可能多为分类原则。
3、注射液(非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大于或等于50ml为大容量竞价分类;
小于50ml为小容量竞价分类。
同含量时以上两类不再以容量细分。
4、造影剂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
5、脂肪乳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
(三)其它
1、长链、中长链脂肪乳为不同竞价分类。
2、预混胰岛素按混合比例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
特充、笔芯和普通瓶装胰岛素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3、氨基酸注射液按组分不同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4、不同亚型品种按药理效应、临床用途的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例如:
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等不同亚型为不同竞价分类;
胸腺肽中胸腺肽α及胸腺肽F为不同竞价分类。
5、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中%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葡萄糖注射液捆绑分类,要求同一生产商必须具备以上所有品种、规格(100ml、250ml、500ml)且包装统一。
捆绑品种按包装不同划分为玻璃瓶、塑料瓶、软袋三个组,各组以%氯化钠注射液政府定价最低的包装类型为代表品,各生产商按代表品报价后纳入价格谈判,入围后计算出代表品报价与代表品政府最高零售价的比率,按照相同比率,换算其它所有规格(包括不同包装)的入围价。
6、非捆绑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包装存在差异的,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竞价分类;
腹膜透析液品种按政府定价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组。
7、不同的酸根和盐基注射剂:
(1)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的注射剂为不同竞价分类,但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均不再细化;
不带酸根的不再单独分类或与无机酸根为同一竞价分类。
(2)盐基不同注射剂为不同竞价分类。
(3)既含酸根又含盐基的与含酸根的为同一竞价分类。
8、化学药品按单方与复方制剂分为不同竞价分类,但同成分的复方制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9、中成药制剂同名异方的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同方异名的不予分类。
10、临床适应症完全不同的为不同竞价分类。
11、带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的药品不细分竞价分类。
12、主要成分含牛黄或麝香的品种,按天然(含体外培育,须有生产批件明确标示)与人工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七、竞价公开公平公正规则
1、开户,密码登陆,录入投标数据(产品基本数据、采购门店数、采购计划量、现金采购单价、批结采购单价、30天结算采购单价、返利幅度)。
2、根据投标单位录入的数据自动排序。
3、根据分值得分高者作为综合考核依据,确定中标结果。
分值的比例:
价格60分、结算方式20分、返利幅度15分、生产企业品牌5分。
对于分值相同或接近的,由联合体招标办通知投标方商议确定。
八、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九、采购
(一)选购品种原则
各医疗机构在价格合理前提下,以质量优先为原则进行选购。
(二)选购质量参考信息
为保障医疗机构合理安全用药,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将对挂网采购药品逐步建立和完善质量参考及评价体系,并对外公开,方便医疗机构选购药品时及时查询和了解,体现“质量优先”原则。
1、药品质量参考信息的产生
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对生产商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挂网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作为质量评价标准,供医疗机构参考。
2、药品质量参考信息的内容
(1)生产企业规模
进口品种标记“进口”。
国内生产企业填写销售额,以上一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
(2)产品质量可靠性
以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定期汇总公布。
(3)各种专利认定情况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颁发的专利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
(4)中药保护品种信息
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药保护证书》为依据。
(5)国家科技进步奖项获得情况
以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为依据。
(6)其它
(三)选购品种方法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由药学、医学等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选择药品前临时从专家库按药品类别分组随机抽取专家,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二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
采用实名制投票确定入选药品。
2、医疗机构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医疗机构采购品种必须从入围品种中选择。
选购药品时,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所选药品目录品种予以公开。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购目录将在入围品种范围内由专家另行筛选制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购品种原则上只能从该目录选择。
5、医疗机构根据入围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6、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原则
凡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采购,如临床上确需采购此类品种,必须报属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采购总金额不能超过该医疗机构采购总额的3%,并将使用情况定期在网上公布。
(四)经销商选择方法
医疗机构经销商的遴选由熟悉经销商服务质量、合同履约能力的相关人员完成,具体办法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共同制定。
(五)采购途径
在确认可采购品种后,采购人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网上采购。
(六)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及《合同法》与经销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须明确品种、规格和数量,以及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合同采购数量以上年度一个采购周期内实际采购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并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购销合同需明确违约金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具体由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协商签订。
对于违反购销合同规定或情节严重的要公示警告并追究责任。
(七)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与经销商结算货款,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保证及时回款,由企业根据需要采用贴息提前支取或按期兑现的方法取得药款。
十、配送
(一)药品经营企业报名
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另行通知)在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报名,同时按地级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经销商可以选择多个地级市报名。
(二)经销关系确定
1、生产商原则上指定经销商直接配送到医疗机构,对某一入围品种,必须在每个地级市报名的经销商中委托配送的经销商,每个地级市可选择1~4个经销商。
2、对个别入围品种,如有需要可按地级市选择一个经营企业作为销售的代理商,代理商可以代理一个市或若干个市,指定的代理商可以是经营企业或生产商所在企业(含集团公司)的经营企业。
生产商所在企业(含集团公司)的经营企业在某市作为代理商的,该市不得再指定其他代理商。
代理商可直接参与配送,但需占用相对应地级市经销商1个名额。
3、对某一具体入围品种,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选择一个经销商配送。
供货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特殊情况需变更供货关系的,医疗机构根据经销商选择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
(三)委托指定确认
生产商委托的经销商和代理商,必须要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共同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代理商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关系的确认:
生产商直接委托经销商的需经销商确认后才生效,生产商通过代理商配送的,经销商的确认需代理商确认后才生效。
如果被委托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生产商的委托,可在网上进行配送关系否决,生产商可再次选择委托其它经销商。
经销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不允许变更。
(五)配送要求
1、经销商必须直接从生产商或代理商购货、结算及开具发票;
代理商的发票必须由生产商开具。
2、每个入围具体品种的配送经销商必须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3、经销商要保证所选择的地级市所有有用药需求医疗机构的配送;
指定为代理商的,必须保证代理范围内为指定的经销商配送。
4、管制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配送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经销商应将配送给医疗机构每批药品每一个品规的批号和效期录入或导入网上采购系统。
二、组织形式
1、联合体委员会
***药业为“本草”商号、商标的所有者,牵头主持制定本联合体的组织形式和发展运营方式、制度、规章,以管理统辖全体成员店。
2、联合体事业部
为有效组织和管理联合体,在深圳本草内设联合体事业部,负责联合体的日常营运工作。
3、联合体成员店
联合体为店铺投资者,在指定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营业的权利,但须在所定的整体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章程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第四章联合体成员店资格
第四条成员店的加入资格
1、在原有成员店周边500米以上的距离选址为原则。
2、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3、成员店投资者本身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必须专心经营。
4、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总部的经营指导和管理。
5、对于本章程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总部为联合体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6、经常提出经营合理化的建议,且要自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第五章加入联合体成员条件
第五条具备前条资格者,加入联合体成员的条件如下:
1、使用“本草”的统一商号、标识。
2、成员店应向总部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每月管理服务费元。
3、每月向联合体现金进货金额万元以上。
4、接受总部的业务培训。
5、与总部签订加盟合同,并在合同书上签章。
第六章基本权力
第六条成员店基本权力如下:
1、使用“**”的商号、商标经营店铺。
2、使用“**”的商标作广告宣传活动。
3、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4、拥有联合体药品采购订价的知情权,当配送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时有权有权降低配送价格。
5、参加总部计划的教育训练和经营技术指导。
6、享有总部组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价格优惠。
7、参加总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销及其他共同活动。
第七章确保成员店的利益
第七条为提升成员店的效益,下列事项由总部统一计划、指导实施:
1、商品构成计划。
采取集中竞价采购,不断补充新的品种,价格保证持久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1)遴选200个传统畅销普药,门店零售定价低于市场平均价的15%以上;
(2)遴选300个市场畅销的高毛利药品,大幅让利联合体成员店。
2、商品陈列计划。
以品规齐全、整体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15-20%体现联合体品牌优势,每个品种设单独价格比较促销标签。
3、毛利指导计划。
学习永安堂定价方法,把整体药品的毛利率控制在低于市场平均价15-20%的水平制定毛利空间,以薄利多销的策略占领零售市场。
4、销售促销计划。
借鉴美信和海王的促销做法,联合体成员店全面展开连续3个月的促销活动,让联合体的经营品牌快速植根于消费者。
5、广告宣传计划。
(1)召开目标联合店的动员大会;
(2)联合体成员店门额统一装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联合体营销理念;
(3)每个品种设单独价格比较促销标签;
(4)在深圳晚报刊登联合体启动专题报道。
6、进货补给计划。
每季度收集成员店采购计划,由联合体事业部组织竞价招标,不断遴选质优价廉的品种补给成员店。
7、整合资源参与市场竞争,帮助门店搞活经营。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很多门店虽然商圈位置不错,但由于资源匮乏,经营难有起色。
联合体事业部将根据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帮扶方式:
(1)合作经营:
由门店提供现有经营条件(证照、店面、营业员),总部提供优质产品、商品周转和营销培训,核定门店固定费用,每天收缴货款,月底税后利润按比例分配。
(2)收购经营:
对商圈位置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转让的门店,采取收购经营。
(3)承包经营:
对商圈位置好,经营能力不足的门店,采取承包经营、固定缴利的模式,合同期满交回门店。
第八条商品供给方法:
1、根据成员店季度计划采购品种,由总部统一采购,库存在总部配送中心。
2、成员店每周做补货计划。
3、商品供给的承诺:
下计划24小时内送到。
第八章支付货款
第九条配送价:
按中标价加2%结算。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优惠措施:
1、现金自提货:
按配送价优惠3%结算。
2、货到付款:
按配送价优惠2%结算。
3、押批结算:
每批金额上限5万元,按配送价结算,授信期限为30天。
4、月结算:
按配送价加2%结算。
第九章退货的处理
第十一条由总部所供给的药品不予退货。
但有下列的情形时,可调换产品:
1、下列情形可调产品:
(1)超效期;
(2)包装盒损坏;
(3)霉坏变质;
(4)与采购计划不符。
2、退换货流程:
成员店申请——售后服务验收评估——总部确认后——调换确认产品和数量。
第十章保守机密
第十二条成员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严加保密,如有违反,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成员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
3、有关成员店的组织管理规章。
第十一章禁止事项
第十三条成员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2、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
3、经营假、伪、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4、非法行医。
第十二章合同解除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其中一项时,解除加盟合同: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规定时。
2、加盟店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证照时。
3、加盟店连续个月不交管理费时。
4、逾期2个月不支付货款时。
第十三章除名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其中一项时,本部将该加盟店除名:
1、对本章程有重大违反时。
2、明显妨碍本组织的信用时。
3、妨碍正常的加盟营运时。
第十四章合同解除前应处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1、将成员店铺内外所标识的联合体名称撤除或抹消。
2、将本部下发的物品、文件送还。
3、本部指定的商标及全部证照应予回收。
4、结清对本部的货款和对外所有债务。
5、交清税金,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用剩发票和购买发票登记本。
6、实施上列各项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7、停止用“本草”商号继续开展业务。
第十五章章程的修正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正,须经出席联合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通过。
甲方:
深圳市瑞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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