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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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应急措施
5.6 信息发布
5.7 其他突发事件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6.2 恢复重建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应急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黄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蕲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凡在我县发生洪涝、渍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台风、暴雨(雪)、低温冰冻、雷电、高温、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及其它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2)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3)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4)依靠和发挥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
2.1.1 指挥机构
成立蕲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与县减灾委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组成如下:
指挥长: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武部负责同志、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
县委宣传部、县台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和兽医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外侨办、县广电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局、县物价局、县安监局、县移民局、县供销社,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中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2 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分管救灾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必要时,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2.1 成员单位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组织做好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
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县台办负责台湾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和记者的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水毁恢复以工代赈资金,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供电、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视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相关修建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将救灾款物及时足额拨付、使用到位。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加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保证交通畅通;
负责管辖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指导协调水上搜救工作;
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水利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分管权限对江河、湖泊、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和抗旱调度;
负责洪涝、旱灾综合统计;
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局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做好灾区种苗供应、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冷热害的防治工作。
县畜牧和兽医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
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办理境外捐赠物资入关的有关审批手续。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抢救因灾伤病人员;
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
县外侨办负责国外及港澳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和外国及港澳记者的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移民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库区受灾移民的安置、救助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协助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应指挥部请求,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武警中队、消防中队负责组织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预报、地震现场监视、监测工作,组织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落实灾区救助措施;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7)及时传达县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督促落实;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
县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一)整合县级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全县15个乡镇(办)各建立一个救灾物资储备点。
各级储备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二)县、乡镇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与县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县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
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
灾害发生时,交通、铁路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交通部门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一)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在公用通信网络不能覆盖的地方,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保持联络畅通。
(二)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并管理覆盖县、乡镇、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三)按照县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县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办)、村(居)应明确专人负责灾害管理工作。
(二)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要对医疗、电力、通信、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加强对公众防灾避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三)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各方面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四)培育、发展各类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
制定救灾物资社会动员预案,对救灾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机制。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
在全县现有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安全防范和防灾减灾意识。
(二)县每年组织1—2次县、乡镇(办)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乡镇(办)每年至少组织2次村(居)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不定期开展对各类应急队伍的培训。
(三)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一)县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汛旱情预警、地震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警、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生物灾害预警等信息,应及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办)政府通报。
(三)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按程序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4.2.1 信息报告
信息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一)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失踪人口、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办),饮水困难人口;
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
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
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
(二)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助人口、需救助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
需伤病救助人口;
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三)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
己救助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助款数量、已安排救助粮数量;
已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数量、已救助衣被数量;
已救助伤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助款数量;
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数量、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2 信息报告时限
(一)灾情初报。
村(居)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及时向乡镇(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半小时。
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民政局。
乡镇(办)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村(居)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民政局报告。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乡镇(办)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二)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办)、村(居)三级指挥部办公室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村级指挥部办公室每日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告乡镇(办)指挥部办公室;
乡镇(办)指挥部办公室每日8:
30时之前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每日9时之前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三)灾情核报。
村级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乡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乡镇(办)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村(居)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含分村灾情数据),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乡镇(办)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分乡镇灾情数据)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4.2.3 灾情核定
(一)部门会商核定。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二)专家小组评估。
民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4 建立灾情台账
县、乡镇(办)级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
灾害发生后,乡镇、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县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I级、Ⅱ级响应由县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
Ⅲ级响应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响应等级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根据响应等级,及时启动相应预案。
5.1.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000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1500间以上;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2万人以上。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
②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或在一个村(居)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
③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倒塌房屋500间以上,或在一个村(居)范围内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④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万人以上,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30%以上。
(3)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I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2小时内,县委、县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5)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请示,由县政府领导带队赴省汇报灾情,请求省救灾支持。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收到灾情报告后迅速编发《蕲春灾情简报》,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县委、县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②随时与受灾乡镇(办)保持通信联系,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③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①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8)县民政局及时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①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灾核灾,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②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或县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乡镇(办)和发放到受灾户手中;
③根据灾区需求,紧急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交通部门迅速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④具体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⑤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
5.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指挥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5.2.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1500间以下;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①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②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在一个村(居)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③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在一个村(居)范围内倒塌房屋200间以上、300间以下;
④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5%以上、30%以下。
(3)发生4级以上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2)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县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有关股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①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以县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请示,并视情由县政府领导带队赴省汇报灾情,请求省救灾支持;
②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县政府确定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后,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乡镇(办)和发放到受灾户手中;
③根据灾区需求,紧急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交通等部门迅速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④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收到灾情报告后,迅速编发《蕲春灾情简报》,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县委、县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②每2小时与灾区乡镇(办)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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