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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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便携式林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职能为负责起草和宣贯《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对申请取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油锯产品审查部
地址:
市学府路374号
邮政编码:
150086
电话:
0、6664231(传真)
联系人:
大伟、凯捷、王振东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油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4油锯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国家便携式林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国家便携式林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学府路374号
邮政编码:
电话:
:
0、6664231
传真:
联系人: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油锯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用标准见附件2);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
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7)
4.5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
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报告生产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各留存一份。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重新交纳检验费用。
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油锯(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正本;
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每个企业一附件。
企业有多个同类(高把或短把)型油锯产品,依据标准按发动机排量划分四档:
≥90cm3;
70~89cm3;
45~69cm3;
﹤45cm3,在同一档的多种型号油锯可采取产品覆盖原则,既功率大的产品覆盖功率较小的产品,跨档的油锯不能相互覆盖,需单独申请。
不同型号的锯链、导板均需单独申请。
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完成审定。
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油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获得油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在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03-201-×
×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3表示行业编号,201表示产品编号,×
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油锯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计价费[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77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产品的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
序号
申证单元
规格型号
1
油锯
YG(高把)
2
YD(短把)
3
油锯锯链
JL10JL8
4
油锯导板
DH50、DH60
附件2
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油锯
GB/T5392油锯技术条件
GB/T5390油锯耳旁噪声测定方法
LY/T1198油锯锯切试验方法简易法
LY/T1199油锯台架试验方法
2.油锯锯链
LY/T1187链锯锯链
3.油锯导板
LY/T1188链锯导板
附件3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器具
一、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各油锯生产企业至少应具备整机装备线。
二、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检测器具
检测器具名称
精度
测功器
±
1%
声级计
0.5dB
燃油消耗仪
转速表
0.2%
5
干湿度计
湿度±
2%温度1k
6
弹簧测力计
2%
7
秒表
0.5/d
8
钢卷尺
1mm
9
几何量测量器具
洛氏硬度计
0.5HRC
卡尺
0.02
千分尺
0.001
材料试验机
粗糙度比较样块
公法线千分尺
杠杆千分表
0.002
平台
1级
附件4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根据标准中规定,抽样是在企业成品库或销售部门、用户中进行随机抽样,在企业成品库中抽样时,在一批基数为25台油锯中随机抽取2台;
分别在一批基数为151-280条锯链中和一批基数为151-280块导板中,随机抽取10条锯链和10块导板及组成锯链和导板的主要零件各抽取10个,所抽样品应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近期产品。
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的综合判定原则:
一、油锯(12项)
检验项目
A类:
锯切效率、锯切燃油消耗率
B类:
常温起动、怠速性能、怠速翻转性能.密封性、主机比质量、发动机最大功率、发动机最低燃油消耗率、手拉起动性能、耳旁噪声测定、包装与标志。
检验结果的综合判定原则:
(1)批量N=25,样本大小n0=2,合格判定数Ac=1,不合格判定数Rc=2;
(2)单位产品不合格判定:
除锯切效率和锯切燃油消耗率必须合格外,其它项目允许有一项不合格,若不合格项多于一项则判定该单位产品为不合格;
(3)样本中不合格品个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油锯锯链(9项)
A类项:
静破断拉力
B类项:
锯链挠度、切齿链片硬度、切齿刃口质量、传动链片厚度。
C类项:
链片转动灵活性、切齿镀层质量、各切齿限料量最大相差值、锯链零件的表面质量。
样本大小A类n=5;
B类和C类n=10;
A、B、C各类项目的不合格数分别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0、4、7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三、油锯导板(10项)
静载试验残余挠度
导轨面硬度、导板槽对称度、导板槽宽度、导轮转动灵活性。
导轨两侧面平面度、导板槽深度、导板体厚度、导轨面粗糙度、标志和防锈处理。
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样本大小A类项n=5;
B类项和C类项n=10;
A、B、C各类项目的不合格数分别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0、4、7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附件5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
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共7章23条43款进行审查评价。
每一款的审查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
“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
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3测量设备、6.3出厂检验共4条6款为否决项目,若全部合格;
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19条37款)中
(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
(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本办法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的全国通用办法。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时,还应结合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一同使用。
5.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
对于行业特殊要求应增加条款或删减条款,均需各产品审查部在制定某种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时加以论证和规定,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实施。
6.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质量管理职责
审查项目
审查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此项
不适用
1.1
组织领导
1.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查有关文件和座谈。
2.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1.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同上。
1.2
方针目标
1.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1.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查有关文件。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是否进行了宣贯,各级人员是否知道并理解。
2.质量目标是否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
3.是否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考评。
1.查记录。
2.查文件。
3.与各级人员交谈。
1.3
管理职责
1.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查文件。
2.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纪录。
1.查文件。
2.查考核记录。
—
二、生产资源提供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设施和场所。
2.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按其申证围,检查其现有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最大生产能力。
2.2*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
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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