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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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算前,各县级联社必须认真做好股金分红测算工作,确保股金合规分红,符合票据兑付持续监管要求。
(四)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要继续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财政、税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沟通,继续落实好尚未到位的亏损社股金分红补贴资金、风险准备金、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税费减免等政府扶持政策,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二、关于财务事项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按以下标准提取:
1.沈阳、大连两市按以下要求提取:
按总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中的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1%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0.5%由省联社使用,0.5%由市联社使用。
2.除沈阳、大连两市外的其他地区按照以下要求提取:
(1)没有实行统一法人的信用社,按照年度总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中的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2.5%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0.5%由省联社使用,其余由县级联社使用;
(2)完成会计并账的统一法人县级联社,按照会计并账后全辖年度总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中的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0.5%提取管理费,由省联社使用。
(二)关于呆账准备的提取
各县级联社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号)规定,做好各项拨备的提取工作,大力提高拨备充足率。
其中: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范围按《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各县级联社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99号)规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以下比例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已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信用社,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损失情况和风险程度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比例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信用社,应根据本机构拨备缺口达标计划,同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增加拨备的提取力度;
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信用社,也要提取拨备,确保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三)关于损失类贷款核销问题
各县级联社要充分利用现行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对损失类贷款核销力度。
各县级联社要按《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12号)规定,对年1月1日以后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
各县级联社要按《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13号)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重组和减免形成的损失,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并在税前扣除。
各县级联社要积极做好损失类贷款核销工作,有效化解风险状况,进一步做实经营利润。
县级联社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年末前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根据自身经营计划完成情况,最大限度予以核销。
各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切实做到贷款分类准确、贷款占用形态真实;
风险管理部门要按照《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修订版)》(财金〔〕号)及《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12号)规定,积极做好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和证明文件收集整理工作,确保证据确凿、材料齐全;
计财部门要积极做好呆账核销规划,加大核销力度,及时处置资产损失,进一步做实经营利润;
会计部门要做好核销贷款相关账务处理工作,以及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对已核销的损失类贷款要做到账销案存。
(四)关于应收利息核算问题
各县级联社要做好各项贷款以及存放央行、存放同业和调出、拆出资金等利息回收工作,必须做到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并按制度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当年应收取而未收取的利息,要按《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号)文件规定,逐笔计算应收利息,列入当年损益。
(五)关于应付利息计提问题
全省农村信用社年应付利息计提继续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辽财债〔〕号)规定执行。
(六)关于税收处理问题
1.加强对减免税收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县级联社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号)等文件规定,强化减免税收入的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股金分红,保证减免税收入全部用于消化历年亏损挂账、核销呆账和提取拨备,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风险抵补能力。
2.统一法人县级联社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历年亏损挂账的弥补问题。
各县级联社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深化改革过程中有关涉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利润分配的问题
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应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
1.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一般准备金的提取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县级联社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金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3.关于股金分红问题。
继续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辽财债〔〕号)规定执行。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三、关于会计科目调整的有关规定
全省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办法与年度保持一致,暂不做调整,但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使用新准则会计科目。
新准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及新、旧会计科目对照关系等具体事宜,按照省联社《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示范模本的通知》(辽农信联〔〕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会计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要求
全省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仍使用“农村信用社报表管理系统”进行编制和上报,并保证与综合业务系统对应数据衔接一致。
(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种类
1.业务状况表。
2.表外科目表。
3.资产负债表。
4.损益表。
5.利润分配表。
6.决算附表。
⑴固定资产状况表;
⑵成本核算表;
⑶决算说明书;
⑷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二)报表编制要求及上报时间
1.各级机构以法人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编制、上报年度决算报表(不包括“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除编制、上报本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外,还要编制上报“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2.市(地)、县级联社在汇总全辖报表时,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应分别上报盈余社汇总、亏损社汇总及合并汇总表。
3.“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应反映的内容。
⑴经营基本情况;
⑵利润实现和利润分配情况;
⑶实收资本(股本金)变动情况;
⑷年度免交的所得税(费用);
⑸年度实际核销的呆账金额;
⑹本年弥补历年挂账亏损金额;
⑺指令性管理科目核算情况;
⑻无形资产情况:
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各类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各类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⑼递延资产情况:
各类递延资产构成情况、各类递延资产的入账时间及摊销期限、各类递延资产的摊销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⑽其他应收款挂账情况及本年核销的以前年度挂账损失(需说明本年核销的挂账损失的具体年份和金额);
⑾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4.各级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对所报会计决算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各市联社、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报表要求,认真做好本级报表的编报工作,确保上下年度余额衔接一致和表间关系平衡。
同时各级联社要认真对信用社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表内数字真实完整、项目平衡关系准确,各表之间对应正确,并在此基础上按时保质做好汇总和上报工作。
6.各市联社、办事处应于年1月12日前将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辖内信用社汇总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含纸介质和磁介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文字报告)及时上报省联社,省联社将在年初另行组织年终决算汇算评审,并通报全辖。
(三)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号)及《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的通知》(银监合〔〕号)等要求,农村信用社年度要按照新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全省各县级联社要按《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示范模本的通知》(辽农信联〔〕号)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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