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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青少年违法现象是我们现在这个社会所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可是,还有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聋人青少年。
虽然他们的数量相对与普通孩子来说很少,相关的案例也没有那么突出,可近年来有关聋人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报道却屡屡在媒体上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与不解。
聋人青少年作为一特殊群体。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理应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爱,并能自立、自强、身残志坚、回报社会,何以走上社会又把自己送入苦难深渊之路呢?
2聋人青少年违法行为的类型及特点
2.1聋人青少年违法行为的类型
据有关资料显示,聋人青少年违法犯罪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盗窃、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
因报复行凶的违法犯罪;
为满足生理欲望的性违法犯罪;
诈骗钱物的违法犯罪。
2.2聋人青少年违法行为的特点
聋人的违法犯罪也主要突出以下几个特点:
2.2.1作案团伙化、公司化、职业化
因聋人之间依附性强,他们或三五成群,或两人配合,或组成十几人或者几十人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很少有聋人个别作案。
他们作案时分工明确,赃物统一掌握,统一分配,平时生活及作案成本统一支出。
团伙组织严密且有男有女,年龄大小不一。
分工明确,有“老大”,有在街头、公交车上“开工”或“上班”的,有在家做饭洗衣的,也有专门记账的。
往往在城市郊外寻找交通便利的小区租单元房入住,便于隐藏。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往往有分工、有配合,在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的同时,由其他同伙趁机将财物抢(偷)走并迅速予以转移。
聋人的团伙作案形式动作迅速、灵活且配合默契,使他们作案的成功率甚高,极少失手。
而且,有关资料还显示这些聋人的背后往往有操纵者,即“老大”。
“老大”有听人,也有聋人。
“老大”会对手下的聋人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有的还相当严格并有所谓的“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犯罪的聋人得手后将财物全部或大部分上交,若违反则会被处罚。
实际上,“老大”在很大程度上占有、支配着大量的赃款赃物,而聋人青少年大多为上街“工作”的底层人员,只是“老大”实施犯罪的工具而已。
2.2.2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目的明确
聋人违法犯罪大多与其生理缺陷有关,甚至以此作为掩护手法。
他们作案的目的主要是针对财物,另有一部分是由于缺乏社会道德观念的正确引导而发生的侵犯公民人身的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社会群体对聋人违法犯罪缺乏防范,大多对其抱着同情的态度,使其容易得逞。
聋人在钱财上,一般不大可能像听人那样侵占、受贿,他们围绕钱物往往采取最直接、粗暴的偷盗、抢劫、抢夺、拐骗方式。
以侵财型为主。
近年来也出现新的犯罪形式,如:
贩毒,吸食毒品,卖淫等。
2.2.3被他人引诱、教唆、操纵作案
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引诱、教唆、操纵聋人违法犯罪。
特别是聋人青少年,由于缺乏辨知能力,法律观念淡薄,很容易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操纵、教唆,进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2.2.4跨地区流窜作案,反侦查能力较强
这种跨地区流窜作案,其流动性非常强,破案难度很大。
团伙人员除极少数是本地的以外,大部分来自全国各地。
聋人犯罪均是异地作案,一般选择经济发达地区。
他们优先选择大城市,其次是一般城市。
他们往往沿铁路线流窜。
在广大农村聋人很少光顾。
而聋人犯罪团体专门钻国家针对聋人处罚的空子,一旦案发被带进派出所,他们便以“不明白警察问的什么话”等为由,真正“装聋作哑”,拒不交代具体住址、团伙及其他成员姓名,以逃避法律制裁。
3聋人青少年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聋人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它的出现必定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我们应把这种现象放在目前飞速发展的社会大环境中去分析、探讨、研究,要了解残疾儿童、理解残疾儿童,并走进、融入他们的生活,站在他们的立场去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
如果仅仅站在常人的立场上去分析、研究,恐怕只能是一鳞半爪、一叶障目。
聋人违法犯罪产生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3.1生理缺陷导致就业无门,从而产生反社会心理
收入的不均衡、及物质生活的差距是构成聋人围绕财物违法犯罪的主要动因。
聋人由于听力障碍造成了一些的不良心理,如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脆弱,行为更多受自我心理倾向和喜好所左右,随心所欲、不计后果、应对挫折能力差等。
由于与社会群体的交流存在较大的障碍,难免在工作、生活中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使老百姓的物质生活较以往有了很大的变化,而聋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相比之下是较为缓慢的,与整个社会发展的差距呈现逐渐拉大的状况。
虽然现在国家对企业安排聋等残疾人就业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但调查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和企业看中的是聋人所持有的残疾证,而并非真的为他们着想,原因是单位或企业招收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后可以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
而这些优惠政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又远远大于他们给聋等残疾人所付出的报酬。
况且有的单位宁愿向残疾人联合会交一笔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接收残疾职工。
聋生毕业也就意味着失业,特别是农村聋生,回家后“种田不如老子,喂猪不如嫂子”。
即使是聋大学生,往往也是就业无门。
笔者调查了解到,现在大多数用人单位给聋人支付的月工资一般远不如与听人,聋人便极易产生不满情绪,渐渐产生反社会心理。
于是一些贪图物质享受或为生活所迫、意志不坚定的聋人在就业后往往干不到几个月便离开,或者找其他的工作,或者回家,要不就游荡到社会,偷盗、抢劫,走上侵害他人财产的违法道路。
3.2家庭教育的缺失
3.2.1家长和孩子由于语言上的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交流
虽然有的家长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可能会创造一些手势,但也只能解决一些简单的生活问题。
随着子女的渐渐长大,父母和子女的鸿沟也越来越深。
有的家长虽说也在学手语,但由于多种原因,他们不能系统地学习,学校也没有采取措施对家长进行相关培训,使得家长们不能和孩子进行正常的思想交流和及时的教育。
3.2.2家庭教育存在误区
对子女先天或后天形成的残疾,很多的家长对孩子的态度往往形成两个极端:
要么溺爱,要么不闻不问。
有的家长对孩子的残疾有一种负罪感,对孩子的要求百依百顺,有了问题不是对孩子进行适当的教育,而是为孩子开脱;
有的家长则由于孩子的残疾而歧视他们,平时对他们不闻不问,一出现问题的时候,对子女的教育往往就是拳脚加棍棒。
这两种极端的结果是什么,我们也就可想而知了。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就是父母和子女均是聋人,在这一类的家庭里,聋父母本来就因为其残疾而对事物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再以其片面的理解来对孩子进行教育,这也导致孩子不能接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
贫困导致部分聋人青少年不能接受到正常的学校教育。
由于孩子的残疾和对孩子残疾原因的不了解,关心孩子的父母们把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大部分都用在孩子的治疗上了,甚至欠上一屁股的债。
等到孩子要读书的时候又拿不出钱来,只好叫孩子在家呆着。
由于语言的障碍,家长又不能给孩子足够的教育,只好顺其自然。
有的孩子就跟着其他一些坏孩子慢慢地学坏了。
3.2.4强烈的归属感极易使聋人加入犯罪团伙
聋人不易融入主流社会,和听人沟通的困难,聋人的自卑,敏感心理,使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倍感孤独寂寞。
再加上由于残疾,家长对聋人孩子的要求及期望值不很高,通常的做法是顺其自然。
在这种情况下,聋人青少年很难从家庭得到温暖,且自己有一种不合群的感觉,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
一旦受到引诱,便容易加入违法犯罪团伙。
聋人群体的特殊性,是聋人觉得天下聋人都是朋友。
聋人觉得只有自己进入聋人社会群体,才能真正体会到被理解和接纳的快乐。
所以聋人总想找到自己的群体!
而这个群体的存在前提是必须有收入,否则,它的生命力就极脆弱,且很快就会夭折。
于是,只能选择通过违法行为来维持这个团体。
到目前为止,聋人犯罪团伙是社会聋人唯一能感受到这种温暖的集体。
渴望温暖、理解和友谊的聋人一旦加入团伙,经过同伴的“洗脑”,很快就会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3.3处理不当,使其有恃无恐,产生藐视法律的侥幸心理
很多人都认为聋人因为文化教育程度低,法制教育差,不知法懂法。
而经笔者研究发现,聋人不是不懂法,而是心存侥幸心理。
很多地方的特殊学校里,学生有了违法犯罪行为后,一般都是所谓的内部处理。
对此类涉嫌犯罪的问题,有的学校不是以法律来对这些敢于挑战法律者进行处理,而是私下对这些消息进行封锁,不告诉司法机关,也不和家长联系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只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简单地批评了事。
这样做的后果可能就是在不知不觉中给学生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
聋人犯了罪是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的,法律拿残疾人没有办法。
即使聋人青少年违法犯罪被抓后,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真正的绳之以法。
主要原因有三个:
3.3.1绝大部分聋人被抓后均拒绝作如实供述
首先是身份年龄问题,他们被抓后,往往称自幼父母双亡或被父母遗弃,长期在外流浪,对自已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亲属等情况一概不知或胡编乱造,导致公安机关难以核实他们的年龄身份情况,因而出现了类似“龙猛男”、“红哑9.6”等的怪异名字或代号,极不严肃;
有的明显已是成年人,但仍坚持自已不满十六岁或十四岁。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直接影响到其刑事责任能力,故办案人员对聋人的不实供述甚觉棘手。
其次,是作案经过及同伙问题。
为前所述,绝大部分聋人均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但由于案发后很难抓获全部作案人员。
而被抓获者不但对自已的作案经过守口如瓶(其中有不少还是在众目睽睽之下作案且当场被人赃并获的),对其他同案犯的情况更是拒绝回答,使在逃的案犯难以得到应有的处罚,更难以深挖而达到一举端掉其团伙巢穴的效果。
3.3.2犯罪数额难以达到量刑标准,无法定罪
以深圳为例,聋人主要从事盗窃、抢夺等非暴力性犯罪活动,真正实施抢劫、绑架等其他暴力性犯罪的很少,这就必须牵涉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盗窃、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而许多时候聋人一次实施犯罪所获得的财物价值达不到这一标准,因而就无法对其定罪量刑。
而且,很多时候聋人作案后即将财物进行转移,即使将其抓获但由于没有缴回赃物,就很难确定其犯罪的数额,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认定其犯罪的难度。
3.3.3监狱、劳教所等拒绝接收聋人
按照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应依法送交执法机关执行,但由于聋人身体上存在缺陷,有关执行机关常以难于管理、难于教化为理由将他们拒之门外,故绝大部分聋人只能留在看守所服刑。
另外,也由于同样的原因,政府部门内部也有不成文的规定,对于一些没有构成犯罪但有违法行为的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聋人一律予以拒收,这就使相当部分有劣迹及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的聋人无法受到应有的处罚和教育、挽救而又被推向社会,容易有恃无恐、重蹈覆辙。
而正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4聋人青少年违法行为的预防与对策
对聋人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惩罚只能作为一种手段,教育和预防才是最终目的。
为此,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到惩处、教育、预防相结合,减少聋人违法犯罪及其危害。
4.1治标: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建立聋人犯罪预防机制
对预防和减少聋人青少年犯罪,全社会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预防机制。
4.1.1建立家庭监控机制
聋人犯罪总有一个渐变过程,父母、家人与聋人间存在沟通障碍,许多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解决。
还有的聋人父母受文化和经济水平所限,对聋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监控无能为力,不能及时发现聋人违法、犯罪的苗头。
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聋人家长教育制度,提高家长的教育管理水平,是预防犯罪的重要一环。
4.1.2建立聋人与社会的沟通协调机制
社会应倡议多组建聋人协会或俱乐部。
根据国外的经验及我国的实际,可以由基层残联负责组织和管理。
发挥聋人中先进分子的骨干作用,开展一些有吸引力的学习、培训、交往、咨询、娱乐等活动。
另一方面,以志愿者团体或群众组织为龙头,带动整个社会来更多地关注聋人群体,加强与之沟通和交流,使其消除孤立感和被遗弃感,从而能够真正地融入到主流社会中来,避免形成聋人群体的消极亚文化。
4.1.3建立发挥法制的抑制机制
在现实中,聋人犯了罪被抓,在处理上常出现重罪轻判、轻罪不判。
许多聋人以为残疾人犯罪不要紧。
对聋人适用法律时要区别对待。
总的原则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律对聋人从宽处理。
对曾受到良好教育、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与常人无异或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犯罪情节严重的要与正常人一样判处应有的刑罚,以消除部分聋人企图利用自身的缺陷来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同时也可以起到教育、惩戒和震慑其他聋人的效果。
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专门对聋人的犯罪、处罚等具体标准予以细化并以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确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减少执法上的偏差。
同时,也应该继续在聋人中广泛大力宣传典型案例,使青少年聋人能认识到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使他们认识到法律的威严。
4.2治本:
全社会增加对聋人的关心和救助
春晚21位聋人姑娘献给全国人民的舞蹈《千手观音》引发了无数赞叹,这证明无声世界也精彩,证明残疾人完全有能力在社会上自强、自立。
但是,作为弱势群体,社会还是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除了加强家庭、学校平时对他们的亲情化感化教育外,政府和社会要建立保障体系和关爱环境,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强不息的精神和个人发展的能力,将对他们的个人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和创业指导等做为重点工作来做,并且该项工作应由专业的组织机构负责实施,要保证持续性和专业化,从根本上保证聋人的就业率,让聋人享受正常人所能获得的社会保障福利,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尊重、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
整个社会应形成一种积极、文明的社会道德风尚,政府、社会与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具有为社会治安与良好道德风尚支付必要成本的意识,在关爱、帮扶包括聋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上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惟有如此,才可能收获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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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梁玉音,女,河南郑州人,生于1993年7月30日,现就读于中州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手语翻译专业。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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