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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工作8
(二)社会调查8
(三)人民调解8
(四)法律援助8
第三部分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与方法9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9
(一)行为主义理论9
1、条件反射理论9
2、情绪理论9
3、人格理论9
(二)认知理论9
1、阿尔波特.埃利斯的合理情绪行为疗法9
2、阿伦.贝克和雷米的认知疗法10
(三)标签理论11
(四)优势视角12
(五)“社会——心理”视角13
1、心理分析理论13
2、人在情境中理论14
3、心理社会治疗模式的理论取向14
(六)人本主义理论15
(七)精神分析理论16
1、精神层次理论16
2、人格结构理论16
(八)亚文化理论17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介入方法17
(一)矫正社会工作基本方法17
1、个案社会工作方法在矫正工作中的运用17
2、小组社会工作方法在矫正工作中的运用18
3、社区工作方法在矫正工作中的运用18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方法的选择与应用18
1、行为疗法18
2、认知疗法21
3、人本主义疗法(动机式晤谈法、寻解访谈)23
4、其他疗法(现实治疗法)23
(三)参与性、影响性技术的选择与应用23
1、参与性技术23
2、影响性技术24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实施过程28
(一)接案28
(二)专业关系的建立28
1、建立专业关系的原则28
2、建立专业关系的技巧28
(三)危险程度与需求因素评估28
1、进行危险程度和需求因素评估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28
2、应用29
(四)编制个性化矫正方案30
1、个性化矫正方案的内容与要求:
30
2、对存在问题的评估与确认30
3、确定目标30
4、选择介入措施30
5、工作表格30
(五)具体矫正过程的实施31
1、支持与鼓励31
2、情绪疏导31
3、观念澄清31
4、行为改变31
5、环境改善31
6、危机干预31
(六)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质量的评估31
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质量评估概述31
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质量评估的指标体系(需参考危险性评估)31
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质量评估的实施31
4、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质量评估的结果应用31
(七)结案31
1、结案的条件31
2、撰写结案报告31
第四部分矫正社会工作中常见违法犯罪行为与常见问题的对治策略32
一、常见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治32
(一)涉毒违法犯罪的矫治32
(二)涉赌违法犯罪的矫治32
(三)卖淫嫖娼违法犯罪的矫治32
(四)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的矫治32
(五)网络成瘾类违法犯罪的矫治32
(六)具有人身危险性违法犯罪的矫治32
(七)经济类违法犯罪的矫治32
(八)未成年人32
(九)女性32
二、常见问题的辅导策略32
(一)人际关系类问题的辅导32
1、人际关系辅导的意义32
2、人际关系辅导的目标32
3、人际关系辅导的内容32
(二)生命教育类问题的辅导32
1、生命与生命教育的意义32
2、生命教育的意义33
3、生命教育的目标33
4、生命教育的辅导内容33
(三)人格心理辅导34
1、什么是人格心理辅导34
2、人格心理辅导的目标34
3、人格心理辅导的内容34
(四)就业与职业生涯规划的辅导34
1、职业生涯规划辅导的内容34
(五)学习心理辅导35
司法行政社会工作概述
一、司法行政社会工作的概念
在互联网上流传有这样一个对于司法社会工作的定义,它是人们参考其他社会工作领域的定义方法套用而来的:
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
此外,有部分专家、教师从学术的观点出发对社会工作作出了如下几种定义。
这几种定义的共同特征是从司法与社会工作的互动中把握司法社会工作。
或通过列举、或通过阐释其功能,或通过把握司法与社会工作结构的各要素对司法社会工作进行了各自不同的表述,均有其积极合理意义。
其本质是在司法机构或社区进行的社会工作实务,协助为有需要的人员及其家属解决问题是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
几种表述如下:
司法社会工作也称司法矫正社会工作(范燕宁、席小华,2009),其基本内容是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方法,配合司法行政人员和其他志愿人员,对监狱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矛盾激化者等各种特殊工作对象,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救助、专业服务工作。
马姝(2010)将司法社会工作定义为:
在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参与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中,为有需要的人员有组织地提供专业助人服务的工作,其目的在于借助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在司法机关、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解决社会纠纷、消除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何明升(2010)从系统角度做出定义:
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理念与实务逻辑所决定的复合系统,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刑事司法机构在其中相互依托,面向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过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而推动社会变革、改善人际关系和促进问题解决。
而司法行政社会工作是指在司法社会工作的基础上,将司法行政工作作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必要补充。
社会工作者除了承担针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矫治工作之外,还要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一员,承担一定量的行政任务。
二、司法行政社会工作的领域
司法行政社工的主要工作领域、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矫正社会工作、普法宣传、行政管理、社会调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
其中,矫正社会工作中的社区矫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加上普法宣传工作,是司法行政社工日常开展工作的三项最主要内容。
行政管理工作作为开展好日常工作的必要补充而存在。
其余社会调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三项工作在东莞市的部分镇街开展。
三、司法行政社会工作的历史与背景
2009年在寮步试点,2011年全面铺开,2013年已经有~
四、开展司法行政社会工作的意义
(一)司法行政社会工作有助于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现代社会管理应是社会管理、行政管理、自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依靠行政单一管理的传统管理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改进社会管理,就是要改变单一管理,使政府的管理向宏观调控、综合管理和价值管理的方向发展。
(二)司法行政社会工作是转变和完善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国外成功的管理理念和现代政府管理职能的变革来看,政府应弱化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使对社会事物的具体操作转变为间接调控,这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的转变与革新。
政府的职能转变需要发展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来承担和分担,从而在政府与专业社会机构间逐步形成宏观调控与微观操作的具体分工,实现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平稳转移。
同时,从角色理论上讲,社会工作者具备专业知识,又接近工作对象,因此更有利于开展思想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司法社工可以在了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对象的前提下,从专业角度制订较为完善的帮教方案,协同各方力量共同完成好相关工作。
有利于更好的促进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对象的再社会化。
(三)司法行政社会工作是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
现有的政府职能部门由于管理职能过于集中,政府做好、做全的压力较大。
引入司法行政社会工作,增强社会竞争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降低了社会管理各项成本是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尝试,同时也增加了司法工作领域内的社会因素和人文因素。
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购买服务,用较少的投入就可收到较好效果,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客观上也促进了了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四)司法行政社会工作是从源头加强社会管理,减少管理空白点的重要方法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户分离”、“一户多屋”现象逐渐增多。
不断发展的城市所产生的集聚效应也吸引了众多的境内外人员来莞投资、就业和发展。
社会成员高速流动,就业和生存状态的多样化,“户籍”与实际居住状况之间的相互脱节,大量外来人员的体制外就业与生活使政府的管理难度增大,管理空白点增多。
司法行政社会工作,不但对本地户籍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开展工作,还在政策的不断推动下,不断加大对外地户籍的相关对象进行管理和帮教。
深化“战略防范”工作,以社区为工作轴心,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社会工作,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范高危人群行为偏差,遏止各类犯罪活动的滋生,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部分司法行政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矫正社会工作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内涵
矫正社会工作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
它是指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在专业价值引导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犯罪(或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处遇、社会处遇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性质
1、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本身就是在社会福利制度内的各种专业化的服务,是社会福利的输送渠道和实现环节。
2、矫正社会工作是为特殊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福利服务
他们无法通过用社会公众所认可的途径和方法来维持其在社会中的正常生活。
所以从这一角度讲,他们是社会的弱者。
3、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矫正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
首先,矫正社会工作者所从事的福利服务有其法律上的依据,其次矫正社会工作贯穿于对罪犯进行司法矫正的各个方面以及整个过程,最后,矫正社会工作的目的与司法工作的目的一致。
4、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服务
矫正社会工作者是矫正团队中的重要成员,他同其他成员的区别在于:
他是在社工工作专业价值观引导下,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提供服务。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分类
矫正社会工作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在此我们根据司法程序把矫正社会工作分为两大类,即司法判决前的矫正社会工作和司法判决后的矫正社会工作,而司法判决后的矫正社会工作又可分为监禁处遇中的矫正社会工作和社区中的矫正社会工作。
司法判决前与监禁处遇中的社会工作在我国的部分省市已经开展,但也仅局限在北京等少数地区。
一般而言,司法行政社工所承担的矫正社会工作主要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针对刑释人员的社会工作。
1、司法判决前的矫正社会工作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
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
2、监禁处遇中的矫正社会工作
个案辅导
团体治疗
联系社会
职业辅导
评估报告
3、社区中的矫正社会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中的矫正社会工作
1、安置帮教工作
(1)什么是安置帮教工作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其工作对象是指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今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
在劳教改革之后,劳动教养将逐步终止,并有废除的趋势。
故将来安置帮教工作将只针对刑满释放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虽已不是罪犯,但也不同于社会中的正常人群。
尤其是刚才监狱获释的人员,往往缺乏社会适应能力,又受到社会歧视、家庭拒绝、同伴疏远、就业困难、学习中断等多重有压力和困扰,所以这部分人能否顺利度过释放后的最初阶段,对于今后的生活及社会安定关系重大。
(2)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意义
有利于巩固监狱改造成果,避免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刑满释放人员经过或长或短的监狱改造,大部分人都有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愿望与决心,希望走入社会正轨、做个守法公民。
这种良好的愿望如果能够得到正确、及时、有效的引导,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有着很大的帮助。
然而,刑满释放人员这种良好的愿望比较脆弱,在自卑、敏感等心理的作用下,如果他们受到社会的歧视,不被家庭、社会所接纳,没有稳定经济来源,便容易对社会产生失望感,认为好好生活还不如重操旧业或者投靠原来的犯罪团伙。
一般而言,刑满释放人员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心理,也有破罐子破碎的心理,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在社会、家庭生活中处处受挫,则会使得他们潜意识中重新犯罪的心理浮出水面并占据主导地位。
安置帮教工作可以树立刑满释放人员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其心理素质及抗挫力,并进行生存技能的培养,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从而使其不至于因为一时的挫折和困难而重蹈覆辙,较好地融入社会。
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降低其重新犯罪的概率,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率,最终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有利于提高刑满释放人员适应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能力。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后,或长或短的服刑会使他们产生一种“恍如隔世”的感觉,服刑时间长的尤甚。
在他们服刑改造期间,社会无时不刻不再发生着变化。
大到社会结构,小到各种生存方式和人际关系,这些变化会让刑满释放人员刚到一定程度的茫然和无所适从。
对于他们来说,回归社会便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
安置帮教能够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较快地跟上家庭、社会生活的节奏,掌握谋生技能,帮助其适应家庭、社会生活。
有利于维护刑满释放人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刑满释放人员,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可以像其他公民一样正常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满释放人员,除了无法行使政治权力之外,其他权利的行使依然受到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有可能因为过往的犯罪与服刑事实而受到排斥与歧视,在生活中面临着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困境。
安置帮教工作可以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在基本权利方面得到法律的保障,过上作为普通公民的正常生活。
有利于调动刑满释放人员劳动积极性,激发潜能、发挥才能,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形式人员回归社会,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才能。
如果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则不但化解了一些对社会的消极破坏因素,更是增添了积极建设的力量。
(3)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内容
面向刑满释放等人员的安置帮教措施,其方法主要有:
提供住宿场所。
为暂时不被家庭接纳或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解决安身问题,同时在住宿中提供监管和辅导服务,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完成由监禁环境向开放社会的过渡。
提供就业、就学辅导。
寻找工作或继续求学是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工作机构和人员在这方面的服务包括对刑释人员进行工作技能培训,帮助联系介绍职业,帮助联系就学学校等,同事还要通过辅导帮助养成工作和学习的意识和习惯。
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
刑释人员中有相当部分人员具有不良生活习惯,社会工作者的职责也包括为其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帮助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提供物质援助。
刑释人员往往缺乏生活、工作的物质条件,为帮助其尽快建立起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社会工作者应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物质援助。
提供人际关系辅导。
刑释人员中有部分由于缺乏一定的人际关系技巧,或是由于长期的监狱服刑使得人际关系能力下降,导致回归社会后在人际交往上遇到困难、阻碍。
社会工作者可以对刑释人员进行人际关系技巧训练,以及对现有的不良的人际关系进行调解。
(4)社会工作者在安置帮教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安置帮教,除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外,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信息资源和运用成本,所以完全依托“五老”(指传统的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工人、老农民为基础的“五老”帮教队伍)和各种形式的志愿者的公益性服务,难以达到规范的、长效的工作机制。
2003年,上海市就已经率先提出新思路,由政府出钱购买服务,交由社团组织聘用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并初见成效。
今后,经过培训的、相对稳定的、具有专业性的社工队伍,将在为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排忧解难、提供思想教育、劳动培训、就业就学、调解家庭纠纷等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
(1)社区矫正简介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非监禁刑的出现,反映了人类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
社区矫正是通过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过程。
几乎每个矫正对象都存在着一定的社会联结和自我联结的偏离、断裂、失衡现象。
从我国社会工作介入矫正工作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应是目前我们矫正社会工作的主体。
在监禁矫正中,社会工作基本上还没有介入。
也正因为如此,本手册的很多内容都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为主体展开。
(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①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概念
社区矫正领域的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具备一定条件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但是坚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基本观点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把问题简单化,将社区矫正单一地理解为刑罚执行,这样的观点将导致社区矫正的片面化。
实质上,社区矫正的性质更重要的是对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其终极目标是矫正犯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诸如社会态度、认知、行为、心理、社会交往、家庭、社会支持、社会联结、社会适应等具体问题,需要运用专业的工作理念和方法,来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并恢复社会功能、激发矫正对象的潜能,促进其自我发展,从而成为正常的社会成员。
其中专业的矫正方法主要是指社会工作方法。
③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除了必须具备社会工作者的基本素质外,还需具备以下基本理念和必要素质。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需要树立有关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
首先,要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要理解教育刑论的科学内涵,对我国实施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有正确的认识。
其次,要树立社区矫正人员为“特殊弱势群体”的理念。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掌握满足矫正对象需求、解决矫正对象问题的相关方法和技巧。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其他素质。
首先,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要熟悉国家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其次,在知识素养方面,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要懂得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及有关学科的基础和专业知识,并能够将多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运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
最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还要有一颗仁慈之心和奉献精神,对矫正对象予以尽可能多的人文关怀。
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具体任务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九条、第十五至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矫正计划、方案,具体实施矫正措施。
主要包括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等。
二是提供帮助、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是教育、培训,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四是组织公益劳动,达到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的目的。
(3)社区矫正人员
①社区矫正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社区矫正对象,也就是社区矫正的范围,是指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社区内接受矫正的犯罪人。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目前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被判处管制的;
被宣告缓刑的;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被裁定假释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从2012年12月31日起,剥夺政治权利类型的服刑人员将移交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不在纳入社区矫正范围。
二、普法宣传工作
(一)普法宣传工作的意义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复杂、更突出。
从我区情况看,当前正处于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收入分配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时有发生,各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等犯罪呈多发态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调节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保证社会有序运转。
只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维护权益;
才能不断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
才能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客观要求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是我们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不断增强各级党委、政府法治化管理水平,尤其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断推进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二)普法宣传工作的覆盖面
学校
企业
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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