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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财务人员组织、指挥、协调与核算相关事项的操作运行。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建立完整的帐务核算体系,必须设立总帐(一级帐)、分类明细帐(二级帐),对各类资产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各使用部门建立三级保管帐。
所有帐务设置、票据领用、传递、各类资产的出入库程序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资产管理部门设立台帐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要对重包、半重包工程缴纳建安营业税,由公司直接代扣。
直供材料凭真实的购货发票等手续报账。
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有奖发票在报销时,由会计人员监刮方有效,自行刮票拒收。
第十八条、因工作滞后发生税款滞纳金,均由所在单位会计承担。
第三节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发票、支票、汇票等。
第三条公司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票据管理
第四条支票的管理:
借用支票必须填写借支票单,借支票单必须经财务部长签字后才可到出纳处领取支票。
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付时,使用转账支票。
第五条发票的管理
1、公司应当指定财务部专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薄。
然后,凭发票领购薄上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买发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不得倒买发票。
3、公司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应当按照税务登记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5年。
4、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购买和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
对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应当严格控制,用完后及时收回并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六条汇票的管理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出票:
出具汇票(或接受汇票时)应认真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
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2、背书:
对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或接受转让)。
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
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
同时应注意:
背书时不得记载附有条件和部分背书。
对于下述三种汇票不得背书(或接受背书)即:
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3、承兑:
承兑(或接受承兑)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
汇票正面记载的“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4、保证:
出具(或接受)附有保证条款的汇票,应检查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是否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日期;
保证人签章。
同时应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5、付款:
付款(或接受付款)一般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
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进行付款提示后,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对应售票据及应付票据应当设立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票据的出具日期、到期日、金额、利率、背书转让、保证情况、收(付)款人、付款及核销情况。
第四节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运营成本,加强资金一体化运作,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可靠性,按国家财经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的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现金管理
第四条、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银行结算办法。
公司必须加强对现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必须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制度,及时将超过限额的现金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会计、出纳人员严格职责分工。
出纳人员的资格应由财务部和行政部审查认可。
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支票、发票、空白收据和其他收付凭证应由专人保管。
支票等票据与财务印签必须分别设专人保管。
第六条、日常结算中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业务,都应采用转帐方式结算,不准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七条、现金的收付凭证,除由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经财务部长签字方可有效。
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第八条、现金收入的管理:
对于现金收入业务,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第九条、现金支出的管理:
任何一项现金付款的业务都要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条、现金支出的范围如下:
(1)工资、津贴及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
(3)抚恤金、退休金、离职费、丧葬费、各种劳保福利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或其他物资的价款等;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公司需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款相符。
第十二条、现金盘点。
一般情况下,每月月末应将漏登的现金收付款凭证补记入账,结出当日库存金额,并对库存的现金进行盘点。
盘点应由非出纳人员监盘,并由出纳人员、监盘人员及财务部部长共同签字。
查明现金溢、缺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的银行存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除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先进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务人员复核填置收付款凭证,财务部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第十六条、对外支付的大额款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级负责人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对银行结算业务,要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
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
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薄,登记制票领用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第十九条、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签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写金额书写的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
同时还必须在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
第二十条、支票领用后,应在5天之内报销,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和对银行存款。
支票如在5天之内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支票交回财务部。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其它货币资金主要是指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到外地临时采购材料、设备时,可将款项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户,既形成外埠存款。
外埠存款,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货币资金”项下。
采购结束后,外埠存款余额应及时转回单位所在地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存入银行的信用证保证金余额也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货币资金”项下。
业务发生完毕,信用证保证金专户存款的余额,应转回原账户。
第二十四条、在途货币资金,是指月终时尚未到达的汇入款项。
各单位应根据通知及时联系收取汇款。
外汇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外汇是指一级帐本以外的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包括:
1、外国货币:
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
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
3、外币有价证券:
政府证券、公司证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会计核算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结算业务及对境外投资业务时采用复币记账。
第二十七条、为简化核算手续,会计核算使用的汇率统一按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市场汇率(中间价,下同)作为本月的记账汇率(保留四位小数)。
期末外汇账户余额,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按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折合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外币现金、外币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由于汇率调整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以及由于银行结汇、售汇而发生的汇价差额记入“财务费用”,外币借款由于汇率调整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在使用该借款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记入工程成本;
在工程交付使用后,记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自公司开始营业后5年内平均摊销。
第五节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营业收入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营业收入的正确计量和记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有:
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合同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商品销售收入
第五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公司即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先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公司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第七条、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供劳务收入
第八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第九条、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十条、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一条、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收入
第十三条、本章所述合同特指建造合同,是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合同收入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确认。
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其他收入应比照上述收入进行管理。
第六节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并有利于各部门对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和考核,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
公司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非直接支出,计入公司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营业成本
第四条、财务部门应认真进行营业成本核算:
(一)商品销售成本,根据配比的原则,在实现销售的同
时结转。
(二)其他营业成本,应依据具体情况一次性或分次平均
摊销。
第五条、财务部门在成本计算和结转过程中,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和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提供正确、合理的成本数据资料。
营业费用
第六条、公司的费用项目繁多,主要包括:
(一)管理费用:
指公司总部的下列支出,具体为:
邮电及电讯、工资及薪金、职工福利、职工餐费、临时工工资、劳务费、办公用品、培训费、服装费、会计师费、咨询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交通费、差旅费、广告费、保险费、工会经费、交际应酬费、财产损失、管理合同管理费、水费、电费、折旧费、关税、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消耗、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其他资产摊销、租赁费和其他。
(二)营业费用:
指公司生产部门的下列支出:
邮电及电费、工资及薪金、职工福利、职工餐费、劳务费、办公用品、制服费、印刷费、养路费、运输费、装卸费、保管费、包装费、交通费、差旅费、广告费、保险费、交际应酬费、财产损失、管理合同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料费、折旧费、关税、增值税、劳动保护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消耗、清洁用品、洗涤费、租赁费和其他。
(三)财务费用:
利息净支出、汇总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费用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项目的核算、分解、审核、检查、分析。
第八条、各归口部门负责归口项目的预算安排,支用的掌握,执行情况的简要分析。
各明细项目的归口按上诉第七条划分。
第九条、财务部在核算费用中除应按费用细目设置明细账外,还应按归口部门设置分解明细账或辅助记录,以核算各归口部门实际发生的归口费用项目,记录中应摘要记载经手人或业务合同编号,以便统计发生额。
第十条、费用中与营业额相关的业务费用(可变费用),如运输费、包装费、促销费、业务招待费等,应与营业额联系进行考核,为此应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这些费用定期提出考核指标(或定期修订指标),报经总裁审批后下达各有关部门,据以编制预算和控制,考核。
第十一条、除对业务费用考核指标外,公司企业管理部和财务部应制定若干费用开支标准实行细则,例如交际应酬费标准细则,支付佣金手续费标准细则等,经公司总裁审批后实施。
第七节财务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正确反映公司经营成果,满足高层管理者对公司盈利能力、筹资结构、变现能力、利润分配等情况的了解和经营方针、经营策略制定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为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部门在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时,应当运用财务分析技术和方法,选择相关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论述,指明改进方向。
第三条、经营成果趋势分析。
通过分析,了解经营成果增减变动情况,分析其原因和发展趋势,主要有两种分析方法:
(一)横向趋势分析:
将连续多期的利润表各项目的绝对金额列入分析表内,采用环比分析的方法,予以分别计算和比较,各项目之间呈现出波浪式起伏即为其发展趋势;
(二)纵向趋势分析:
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净额作为比较基数(100%),计算纵向排列的各项目占基数的百分比(亦称共同比),将连续多期的利润表中各项目列入分析表内,并作百分比增减的计算,其变动情况及发展趋势也就展现出来。
第四条、财务状况趋势分析。
通过选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
(1)实收资本
(2)长期负债(3)流动负债(4)存货(5)应收款项(6)固定资产共六个指标,将其绝对金额列入分析表内,采用环比分析方法,予以分别计算和比较。
第五条、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分析目的,在于揭示公司的流动资产在清偿流动负债之后,还有多少余力去应付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其他资金需要,即以流动比率予以揭示;
此外,也可用酸性测验比率法,揭示对短期债务的清偿能力,即以速动比率予以揭示。
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帐款)/流动负债*100%。
第六条、资产管理情况分析。
资产管理情况分析目的,在于衡量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
主要以下四个指标反映:
(一)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反映公司存货的流动性,其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总额/存货平均余额;
存货平均周转天数=存货平均余额/销售总额*360,存货平均余额,一般取期初和期末的平均数,如由于季节性等原因的影响,期间内各月份存货余额波动较大,则应按期间内各月末的平均余额平均计算。
(二)应收帐款周转率:
应收帐款周转率在于揭示因赊销商品发生的应收帐款周转情况或收款期限的长短,其计算公式为:
应收帐款周转次数=销售总额/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应收帐款平均收款期(天)=应收帐款平均余额/销售总额*360。
应收帐款平均余额,一般取期初和期末余额的平均数。
(三)流动资产周转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反映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流动资产。
平均流动资产,一般取期初和期末的平均数。
(四)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率反映资产总额的周转速度,其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总资产。
平均总资产,一般取期初和期末的平均数。
第七条、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分析主要反映公司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
通常以下述两个指标反映:
(一)资产负债率,反映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来源于债权人,也是衡量公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二)权益比率,是负债总额与股东权益总额之比。
权益比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100%。
第八条、盈利能力分析。
反映公司赚取利润能力的大小。
主要以下述三个指标来反映。
(一)营业净利率,是指净利润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
营业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100%。
(二)资产净利率,是公司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
资产净利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一般取期初和期末的平均数。
(三)净资产收益率,使公司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一般取期初和期末的平均数。
第八节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正确计提、及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相关的税法。
税务登记
第三条、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如设立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第四条、公司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如发生变更公司名称,改变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和经营地址,改变生产经营方式、范围、应纳税项目等,发生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经营到期清算等,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进行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五条、公司应主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检验,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件和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如有),只限本公司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六条、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后,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正确计缴各项税款。
这里所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分别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公司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会、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申报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纳税申报。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报送相关资料如: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公司如为扣缴义务人时,应当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书,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核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书务机关报告。
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财务部专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簿。
然后,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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