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0297043
- 上传时间:2023-01-21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49.42KB
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3、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5、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考核指标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是指地方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制定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该计划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之中,有关项目、资金得到落实,并按期完成。
1、地方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并达到上级要求;
4、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5、已建立总量控制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
(二)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或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
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减排情况(结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省总量办考核要求。
(四)资料要求
1、与上级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2、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本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4、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
5、考核年度的减排项目、监测资料、考核资料及减排情况一览表。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的事故”。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
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1次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2次以上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
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无重大辐射事故。
辖区内三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当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建设情况;
3、容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重点污染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风险评估及其行业或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情况;
5、上一级环保局或环境监察部门提供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证明;
6、近三年发生的所有污染事故及查处情况一览表。
三、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特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建制,对地级市要求城市及所辖区域内所有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
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是指:
本级环境保护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分别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局颁发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
环境监测要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达到相应标准。
环境监察要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达到相应标准;
环境信息要按照《全国环保系统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环办函[2006]372号)达到相应标准;
环境宣传要按照《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37号)达到相应标准。
政府“三定”方案或编委的文件;
省环保局验收资料。
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作为该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并有独立的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市所辖的区由市派出环保机构的,视为机构健全;
如派出机构仅为环境监察性质的,视为机构不健全。
“未独立”机构是指不直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而隶属于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或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的环保机构。
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机构实现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要求,并通过省环保局考核验收。
1、提供各区、县、市编制机构关于设立环保局的文件,并注明列政府序列;
2、本级环保部门的人员编制及办公用房情况;
3、本级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和宣教能力建设情况报告;
4、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和宣教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的文件。
第二部分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一、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可支配收入是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
该指标考核对象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环保投资指数是指辖区内环境保护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00%
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不包括环财发[1999]64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护投资。
统计和环保部门。
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环保投入机制运行良好。
1、各具体项目的投资明细表(污染源治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和投资额,注意投资额和规模的合理性;
2、多方筹措资金,建立环保投入机制,落实环保收费政策(包括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不断增加环保投入的说明或总结;
3、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特指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百分比。
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
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
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
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万元)
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或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结果。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1、近三年折算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以标煤计)与当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
2、能源折标煤系数表;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和工业增加值来源于《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或计委等部门提供证明。
三、单位GDP用水量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地区总用水量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
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
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地区总用水量(吨)
单位GDP用水量=
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统计、水利、环保部门。
单位GDP用水量<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1、近三年耗水总量与全市GDP总量;
2、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
3、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
四、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
工业增加值是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
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吨)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工业增加值(万元)
统计、环保、经济部门。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分别<
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并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1、前三年工业增加值和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各工业企业的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一览表;
2、政府采取的具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的各项措施、工程项目及其定量效果分析报告;
3、按照《清洁生产审计管理》的要求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计的企业的清洁审计报告。
环境质量
一、空气质量
该指标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根据全年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统计,全年API指数小于(含等于)100的天数(即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90%;
二是主要污染物(PM10、SO2、NO2)年日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
1、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2、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日均值是指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
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SO2、NO2浓度年日均值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参照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环境监测部门。
1、按认证的点位监测,除点位认定时明确的外,清洁对照点监测值不得参与平均值的计算。
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统计须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有关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进行,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
因仪器故障或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获得有效日均值的,一律视为API超过100,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值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三级标准的日均值计。
2、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县、区至少有一个以上(含一个)监测点位,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90%。
3、城区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日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4、地级市要按照有关要求对臭氧和一氧化碳开展监测。
5、按照《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川环发[2007]121号),规范数据采集、质量保证、传输与发布管理,比对检测,保障有效正常运行。
6、建成区内的饮食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7、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防治各类城市扬尘污染。
1、上一级环保局关于点位认证的批复文件(国家环保重点城市由环境保护部批复,地级城市及都江堰、峨眉山、江油市由省环保局批复,其它县级市、县、区由市(州)环保局批复);
2、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规范管理情况报告(含自动站管理制度、比对实验报告);
3、考核年度每日的空气污染指数(列表,不得计算年度平均API);
4、饮食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排放监测数据一览表;
5、防治各类城市扬尘污染的措施及实施情况;
6、空气质量监测和质控原始数据。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是指城区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1、监测点位。
(1)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应包括所有正常供水的水源地,不包括备用水源。
(2)以河流为饮用水源者,应在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监测断面。
(3)以湖泊、水库为饮用水源者,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监测,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
(4)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者,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厂的汇水区(未加氯)布设1点,不按取水井采样。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源:
监测28个项目,必测项目10项:
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不参加评价),每月监测一次;
选测项目18项:
硫酸盐、总氮(不参加评价)、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铜、锌、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
(2)地下水源:
监测23个项目,必测项目8项:
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一次;
选测项目15项:
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下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
(3)设市城市及15万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考核年度要做一次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所列的所有项目),非常规项目(有机物或重金属)如有检出,则应纳入常规监测。
环境监测部门和供水企业。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应达到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要求,单因子评价,即达标率为100%。
(2)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3)有完备、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体系(包括备用及应急水源)。
(4)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设保护区内的隔离设施,拆出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5)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设置保护区的标识、标牌。
1、考核年度“城考”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基表》;
2、供水部门供水情况年度报表、实验室分析和质控原始记录;
3、各月取水和供水总量,水量平衡表(与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市政用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量的关系)和人均日用水量的合理性;
4、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文件,说明保护区的标识、标牌及隔离设施建设和排污口的取缔情况。
5、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6、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
7、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
如因地质原因或上游来水影响不能达标,进行第二或多个水源地建设。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
1、监测点位
辖区内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断面和出境断面(包括所有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及“城考”断面);
辖区内所有的主要地表水体(含32条小流域);
市区(建成区)内的水体(未划功能区的小河流)。
2、监测项目
(1)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断面和出境断面,提供常规监测数据。
河流每年监测不少于6次,隔月监测;
湖泊水库每年监测不少于2次;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缺测项目按不达标计。
(2)其它地表水体,监测:
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每半年1次。
3、评价标准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其中:
渔业用水:
按Ⅲ类标准评价;
工业用水:
按Ⅳ类标准评价;
农业用水:
按Ⅴ类标准评价;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
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
一般景观用水:
按Ⅴ类标准评价。
各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地方政府文件为准。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办法进行水质全达标核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辖区内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断面和出境断面的水质监测结果达到划定的相应水体功能标准。
重点流域水体跨界断面达到上级政府或环保局确定的责任制考核目标;
辖区内其他地表水应无劣Ⅴ类水体和无黑臭现象。
1、当地政府批复地表水功能划分文件;
上一级环保局关于地表水考核水体、功能、断面、点位的认定批复文件;
2、考核水体的类别、达标情况一览表;
3、对跨界断面,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
4、考核年度“城考”《地表水功能达标率基表》;
5、提供实验室分析和质控原始记录。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式中: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为第i个测点(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
n为测点(网格)总数。
噪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
昼间50dB(A)、夜间40dB(A);
1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
昼间55dB(A)、夜间45dB(A);
2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
昼间60dB(A)、夜间50dB(A);
3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
昼间65dB(A)、夜间55dB(A);
4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
昼间70dB(A)、夜间55dB(A);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
昼间70dB(A)、夜间60dB(A)。
其中,昼间是指6:
00至22:
00之间的时段;
夜间是指22:
00至次日6:
00之间的时段。
建成区范围划分为等面积的正方形网格,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置便于测量的地方(在网格内移动,移动后的位置距中心的位置尽可能的小)并需在该点的测量记录中说明。
若网格内企业、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 环境保护 模范 城市 考核 指标 及其 实施细则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