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税营改增政策指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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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银行受托代收而开具给ETC缴费人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水厂开具给物业公司的发票上有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税率为0。
物业公司对该部分污水处理费也是代收,但是又不符合政府性基金的条件,如果企业作为水费价外费用征税又不合理,如何处理呢?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物业公司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向客户开具发票并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未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仅在备注栏注明的除外。
其他单位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按照国税函〔2009〕591号相关规定执行。
6、纳税人的车库、办公楼等不动产被政府征收了用于统一市政规划,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除此情形外,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7、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单位,代其他单位收取款项,如何开具发票。
经请示总局明确,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单位收取的卡内金额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选择“免税”开具实际上不归属于免税,仅代表不征税。
);
收取预付卡合作商户给付的酬金形式款项,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8、甲(自然人)销售两年以上的住房给乙,因个人、历史等原因,甲没有在购买时办理该套房屋的房产证及相关发票,请问是否能以甲乙签订的合同日期判定甲属于销售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委托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渝地税发〔2016〕50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9、因移民搬迁原因,我县政府集中出资修建了移民安置房,移民安置房未办理房产证,现未分配完的移民安置房挂靠在移民局名下,移民局现将房屋进行出售,请问此房屋销售行为是按照一手房还是按二手房征税?
移民局缴纳税款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受否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移民局将移民安置房进行出售,应按转让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条规定: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10、小贷公司与学校合作,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其中收取的学校支付给小贷公司的助学奖励部分,小贷公司可不可以开专票。
小贷公司收到学校支付的助学奖励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可按政策规定向学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借款利息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部分第三项第5条第一款规定: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四款规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
(1)、
(2)、(3)点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2、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或折价购入应收账款是否应从销售额中扣除?
房地产企业将不动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再把不动产回租给房地产企业,期限届满后房地产企业再回购不动产,产权又过户于房地产企业,这属于“售后回租”服务;
金融租赁公司将房地产企业的租金应收款卖给银行,银行获得了合同规定的租金应收款收款权。
这属于“保理”业务。
由于售后回租保理整个业务两个环节的纳税人并非同一个,因此应当分别就其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保理服务在总局新的文件规定明确前,暂按照市局网页—营改增专栏—营改增政策指引第4期规定进行处理。
13、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伴随开展业务“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
如果纳税人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14、目前劳务派遣选择差额5%计税方法是否可按项目适用?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得按项目选择计税方法,应按照其发生的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5、垃圾处置劳务费是否征增值税?
提供垃圾处置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应按照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执行。
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可享受70%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16、房地产企业按约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是否属于36号文第14条中的'
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
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应根据房地产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具体合同内容进行判定:
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符合36号文相关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的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7、我辖区房地产企业收到的建行“善融商务”平台以按揭贷款的5%购房补贴款项应该按什么品目征税?
购房者通过“善融商务”平台办理的按揭贷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金额一致的,则房地产企业收到的购房补贴款项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购房者通过“善融商务”平台办理的按揭贷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金额不一致的,则房地产企业收到的购房补贴款项应按“不动产销售”征收增值税。
18、建筑企业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由于未扣除分包款形成多缴的情形,该如何退税?
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1)营改增前多缴的营业税款
在原营业税制度下,对特定情形给予了一些差额征收的政策,且由于纳税人个体收入和支出的所属期不同,会出现先取得收入,后可以差额的情况,也会出现收入确认少,差额确认多的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国、地税的管辖权是确定的,并且每个税种对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都不一样,为了保证中央和地方财力划分、税款入库科目准确,明确了营业税下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在营改增后,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营改增后多缴的增值税款
若最终完工按项目清算后,仍旧出现多缴增值税的,在总局新政策文件明确前,暂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①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由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其税款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全额缴纳,所以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申请退税;
②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由机构所在地对申报多缴的税款进行退还。
机构地退还后仍旧出现多缴增值税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申请退还多预缴的税款。
19、2016年5月1日后为房地产老项目提供建筑、安装、装饰服务(合同签定时间在5月1日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6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0、自然人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价格明显偏低,特别是低于地税价格评估系统中的价格,国税办税厅受理发票代开申请时,如何掌握?
是否可以依据地税的价格评估系统来,具体操作规范市局可否明确?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
二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不同时具备上述两条件,税务机关不得核定计税价格。
2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4月30日前已进行竣工结算,实际交房面积与房屋销售时面积有出入,所以房款有增有减,但由于住户未及时前来补退款,到5月1日之后还陆续有住户前来进行补退款,那么由于实际面积增加而补缴的房款应计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1)对于销售面积大于实际交房面积,产生的退款所带来的多缴税款,其实质是多缴了营业税,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对于实际交房面积大于销售面积,补交房款产生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定: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试点前的,应缴纳营业税;
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试点后的,应缴纳增值税。
22、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六条规定: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
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依据此文件,营改增后,发电厂对外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应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六条,是对附件3中已列举税收优惠项目适用优惠政策的解释,而不是指的试点前所有享受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的项目。
2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在现实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先经过发改委立项,进行场地平整、地下层开挖、地质勘探等前期工程,完成前期工程,达到主体建筑施工的条件,并与建筑工程承建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建设主管部门才能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4月30日前以前期工程,并已签订前期施工合同,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能否认定为房地产老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不能认定为房地产老项目。
24、保洁公司人员到其他单位从事保洁服务能否按劳务派遣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
保洁公司承接保洁业务后,派遣固定人员到服务单位从事保洁服务,并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工作,能否按劳务派遣服务政策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派出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按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
25、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七条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条件有两个:
一个是技术条件要求;
另一个是签订的合同格式和内容。
请问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税是否是特指专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对于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企业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部分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免征增值税。
因此,对于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只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其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1.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利息不能抵扣对业务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不能抵扣,客户融资成本有所上升。
为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建议允许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以降低承租人实际资金成本。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规第二部分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对营改增应税服务注释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议将不动产售后回租及融资租赁服务纳入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范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目前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应税服务只有“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对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财税〔2016〕47号第三部分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动产售后回租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是否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3.建议优化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对于租赁行业中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因全面营改增前已经纳入增值税缴纳范围,建议对于这部分业务不纳入该表测算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简称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简称四大行业)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负分析工作要求,四大行业中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以及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填报测算明细表,作为跟踪测算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的主要依据。
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测算明细表。
4.财税36号文件中,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以上的未收利息收入可以在实际收到利息时候缴纳增值税,但是这个条款未将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列入金融机构范围,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是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业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否参照金融企业执行有待明确。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对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以上的未收利息收入可以在实际收到利息时候缴纳增值税的规定,适用于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该项规定,市局已进行调研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
5.租赁业务的差额扣除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是经营租赁业务无法享受差额纳税政策。
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保理、信托等融资方式付出的融资成本,如何合理执行差额扣除政策,有待明确。
(1)财税〔2016〕36号文对经营性租赁业务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明确规定“①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试点实施之日后购进用于经营性租赁的有形动产或不动产,可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
(2)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均有明确规定:
①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③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6.租赁资产转让开票政策有待明确。
去年90号公告对保理方式转让租赁资产业务开票进行了明确。
但是对于通过非保理方式,如资产证券化、直接转让等方式的开票方式未进行明确。
已报国家税务总局,待明确。
7.增值税即征即退口径。
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合同,如在全面营改增后继续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执行即征即退政策时,计算税负的分母(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包含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1)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未执行完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继续选择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在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时,计算税负的分母(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包含融资租赁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缴纳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在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时,计算税负的分母(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融资租赁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9.不动产租赁企业合同未到期提前收回租赁的不动产,付给承租方的违约金,是否属于不征税范围?
如果属于,应该如何开票?
如果不属于,又应如何开票?
不动产租赁企业合同未到期提前收回租赁的不动产,付给承租方违约金,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10.股权转让征不征增值税?
非证券化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
证券化的股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11.对再保险的政策目前仅有68号文中的一段描述,希望能够出台更具体的政策解释,指导再保险部分的纳税工作。
财税〔2016〕68号明确: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第
(一)条即原保险与保险标的风险均在国外,国内不就该项服务征收增值税;
第
(二)条即所有风险标的和原保险均在国内,再保险与所有原保险享受同样的增值税政策。
12.根据36号文及4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增值税,但在市局出台的免税政策备案资料清单中没有对此免税事项报送资料的规定,希望早日增加相关内容。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的紧急通知》已说明,以上未尽的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请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税减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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