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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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工作站,是指以汕头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和软件园等科技园区、行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法人单位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国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在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创建或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分迁入我市或在我市建设分支机构。
名校大院是指具有科研优势的国外著名高等院校、国内985高校、211工程大学和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等。
二、
条件程序
第一: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条件: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工作站的设立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条件如下: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站。
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设站的单位,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成果转化基地、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等模式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八)申报设立程序:
1、申报。
拟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
市人社局按要求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筛选,择优推荐上报省人社厅。
3、审批。
省人社厅组织初评后上报;
经专家评议,由国家人社部审批。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须联合流动站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审核并择优推荐,报省人社厅审批。
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条件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博士后人员的招收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经省人社厅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十)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程序:
1、发布信息。
设站单位根据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选定课题,确定招收条件和程序,编制博士后招收简章,通过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利用媒体、互联网、学术交流会、洽谈会等平台广泛宣传、公开发布。
2、提出申请。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属委托或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3、确定人选。
设站单位对申请者进行审核、筛选。
设站单位系工作站的,应选定合作流动站单位,由合作流动站单位对申请者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
经审核、筛选后,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确定招收人选。
4、签订协议。
人选确定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人员三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5、进站备案。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我省人社厅办理进站手续,在规定时限内进站,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
院士工作站
(十一)院士工作站申报条件:
2、建有专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
3、与1名以上(含1名)院士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签约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4、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5、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要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十二)院士工作站申报程序:
1、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自愿申请设立。
2、拟设站单位填写《汕头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批准后联合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三: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十三)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
1、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关联度高,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将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
2、有健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与依托单位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依托单位可以提供足够资金和后勤保障、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支撑、开展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需年产值超过1亿元);
3、有相对固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拟创建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具备正高级职称,其研究团队不少于10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研究团队在汕头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十四)创建、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程序:
1、签署共建协议。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推动创建、筛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产学研合作,推动其与我市企业、科研院所签署共建协议;
依托单位也可根据自身需求,物色拟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接洽并签订共建协议。
2、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入驻申请书》。
3、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
名校大院
(十五)“名校大院”引进形式:
主要指引进“名校大院”来汕举办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并共建创新创业载体。
共建创新创业载体主要分为政府为主引进共建和企业为主引进共建两种类型。
1、独立机构。
系我市各级政府与“名校大院”共建创新创业载体的具体形式,包括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研究院(所)、科技园、创业园、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实验基地等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是一个机构多种形式共存。
2、创新实体。
系我市企业与“名校大院”共建创新创业载体的具体形式,包括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引进“名校大院”共建创新创业载体的组织形式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
(十六)“名校大院”引进条件:
1、企业为主引进“名校大院”共建创新创业载体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数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引进对象的优势学科和研究方向必须与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或发展方向紧密相关;
2、政府为主引进“名校大院”来汕举办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的,引进对象的优势学科和研究方向必须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相适应;
3、政府为主引进的以研究开发为主的创新创业载体,须同时引进1个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并有明确的引进合作的研发项目,其研发人员总数要达到15人以上,引进人员中至少要有1-2名在全国同专业、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
对引进的以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为主的创新创业载体,必须有5名以上常驻工作人员;
4、引进、共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必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阶段性的建设目标内容与进度安排,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与运营模式。
三、政策支持
(十七)博士后设站单位及人员扶持措施:
1、本市企事业单位经批准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启动经费补助;
经批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启动经费补助;
2、我市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确立一个博士后科研项目并招收博士后进站(基地)后,由市财政给予每人8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3、对博士后人员,除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外,还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1)到我市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在汕头工作期间每月由市财政给予1000元生活补助;
(2)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3)博士后人员享有与接收单位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待遇。
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享受专家体检标准;
(4)博士后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愿意随迁来汕的,可按规定批准随迁入户。
本人及随同家属不迁户籍的,可向公安户籍部门申办《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在我市工作期间,其本人及随同家属均可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5)博士后人员随同来汕的配偶,涉及工作调动、社保接转手续等问题,特事特办予以解决;
需联系就业的,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介机构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机会,有关推荐和人事代理服务一律免费。
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由博士后人员接收单位安排就业或负责联系安排就业,对暂时无法安排就业的,接收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
(6)博士后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在享受本市居民子女就学同等待遇基础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
(7)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汕头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住房安家补助,分3年发放;
其在汕工作的前3年,每月由市财政给予1000元生活补助。
博士后人员因故离开汕头,或因学术造假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不再享受以上优惠待遇。
(十八)院士工作站及进站院士扶持措施:
1、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联盟、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设立院士工作站;
2、市级院士工作站经审批后,由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启动经费补助。
被批准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的,市级财政再给予配套经费,省资助额在20-50万元(不含50万)的,配套支持10万元;
省资助额在50-200万元的,按已获资助额的30%配套。
经费补助和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的工作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3、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每确立一个院士科研项目并招收院士进站科研的,每名院士每年提供10万元科研经费和5万元生活补助;
4、在科技政策、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专利服务建设等方面对院士工作站给予重点扶持;
5、各有关部门和院士工作站所在区(县)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对院士工作站的支持。
在站期间,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成员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优惠政策。
(十九)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措施:
1、经批准引进、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给予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依托单位实际投入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配套总额下限为100万元,上限为1000万元,并在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2、经批准引进、创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土地征收、配套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做到一室(中心)一议,特事特办。
(二十)“名校大院”扶持措施:
1、经批准引进、创建的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的落户地(区县、开发区、园区)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生活用房;
2、经批准引进、创建的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签订协议并挂牌成立后,市财政一次性安排100-1000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
所建创新创业载体以科研项目的形式申请科研经费,正式立项后给予经费支持,每年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
研发类创新创业载体列支项目管理经费控制在15%以内,人员经费比例允许适当放宽;
3、以企业为主引进共建的创新创业载体,经专家论证符合资助条件的,按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评审条件、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以政府为主引进共建的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技术转化机构性质应为企业法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只用于引进高级专家、领军人才;
5、经批准引进、创建的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引进的人才,给予享受我市有关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6、经批准引进、创建、共建的分院、分校或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创新创业载体,在土地征收、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市政府采用“一校(院)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四、考核和监督
(二十一)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制度。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市人社局归口管理,院士工作站及进站院士、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归口市科技局管理,“名校大院”归口市教育局管理。
经批准已设立的分院、分校、研究生院等独立研究机构和创新创业载体,正常运作后,由实际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十二)建立市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管理评估制度。
评估工作由各载体平台管理部门组织,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制度由各管理部门制订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终止项目合作、收回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引进、创建的载体经批准招收院士、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高层次人才的,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载体或设置单位、管理部门三方签订2-5年的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须就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约定,并由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招收的高层次人才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作出退出处理并停发或收回科研经费、住房安家补助、生活补助和其他待遇。
(二十四)专项经费分三期拨付到位,一般项目批准后首期拨付总额度70%,经考核合格的,剩余款项分两年等额拨付。
进站院士、博士后扶持经费及相关补助逐年一次性全额拨付到位。
扶持资金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基本仪器的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必要的人员劳务费用支出、管理费等项目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五)创新创业载体和进站院士、博士后人员从获得资金扶持第2年起,每年年底应按时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载体建设情况、科研项目完成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评估。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要求制定措施并及时整改。
(二十六)项目建设期满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
完成约定项目和任务的载体或平台,兑现剩余的项目经费。
对执行效果差的创新创业载体,依据合作协议追缴结余部分或全部专项经费及相关补助。
五、附则
(二十七)实施本实施意见所需工作经费及相关补助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二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九)本实施意见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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