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 净化工程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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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1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合同特殊条款。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
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
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
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的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应符合合同货物技术规范要求。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及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
宽×
高,以厘米计):
(9)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0.5kN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的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它适合的标志。
6.交货方式
交货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7.装运通知
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72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和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形式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误延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有卖方负担。
7.2装车费、包装费、运输费、卸车费及相关费用(如保险费等)均由卖方承担,卖方可将该费用分项单列,但必须包括在货物总价款中。
如果报价中没有单列该项费用,买方即认为免费提供包装、运输、装车、卸车。
7.3 货到买方使用现场后,由卖方组织卸车。
卖方可免费提供货物卸车现场具备的吊装装备及工具。
如果买方现场吊装装备及工具不能满足卖方需要,由卖方自行解决。
货到买方使用现场后卸车费用已包含在货物总价款中。
7.4货物到达现场卸车后,由卖方组织将货物移动至设备安装位置。
此项费用已包含在货物总价款中。
货物移动进入车间后,不得破坏买方基础设施(包括门、墙、楼梯、地面等),如有破坏,原价赔偿。
7.5卖方可以进驻现场安装后边安装边进货,分期分批运输引起的运输成本增加已经包含在合同总报价中。
8.保险
卖方负责货物运抵现场的相关保险。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提供货物整机装配图、基础施工图、安装现场布置图等资料给买方,以便买方为车间布局和基础施工做准备,由于卖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影响货物安装施工由卖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10.2随机发送如下资料:
货物操作说明书、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货物维护保养说明书、基础图、货物布局图。
上述技术资料一式三套。
上述技术资料均备电子版,每套技术资料含电子版光盘一张。
10.3 随机发送如下资料:
外购件(如压缩机、阀件)说明书及合格证。
10.4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免费补齐。
10.5如因卖方提供的各种图纸错误而产生的一切纠正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11.监造
11.1如需要,买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在货物制造过程中,买方定时或不定时安排人员到货物制造现场进行监造。
11.2买方有权决定某个环节进行监造或不进行监造。
11.3安装现场监造:
在安装现场,买方工作人员随时可以进行监造。
买方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异议。
11.4制造现场监造:
买方到制造现场实施监造,要提前2日书面通知卖方。
监造内容包括制造精度、制造手段、材料材质、外购件、制造进度。
11.5卖方有义务提供货物制造过程中所有监造所需要的详实信息。
卖方有义务无条件配合买方进行监造。
11.6买方进行监造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为配合买方进行监造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货物总价款中。
11.7在监造过程中,买方有权依据合同要求提出异议。
卖方必须在接到异议后3日内给出合理解释或改进制造方法
12安装调试:
12.1卖方负责货物基础施工制作。
12.2卖方承担合同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
12.3安装、调试所需的人员、装备、工具等均由卖方自行准备,卖方可将该费用分项单列,但必须包括在货物总价款中。
如果报价中没有单列该项费用,买方即认为免费提供安装调试。
12.4合同生效后5日内,卖方要到安装现场进行勘验。
12.5卖方现场勘验后,向买方书面提交现场安装施工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
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每一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货物进场计划。
计划时间具体到工作日。
买方会同基建及其他施工方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核,对可能造成施工干涉之处书面向卖方提出。
卖方要对买方提出的施工计划变更建议进行响应,并本着互信合作的原则进行调整。
12.6合同生效后10内,卖方安装队伍要进驻工地。
如果当时现场不具备安装施工条件,经买方和卖方共同认可后,可以推迟进场。
推迟进场时间不计入卖方延期交货时间之内。
国家法定假期不计入合同工期。
12.7卖方在施工现场自行保管货物、装备、工具。
买方有义务协助管理现场和保证厂区安全。
如果发生卖方货物失窃案件,卖方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买方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所遗失物品由卖方负责补齐。
12.8卖方负责安装现场的管理,物料码放整齐,装备、工具摆放有序,安装人员配戴安全帽。
12.9如果发生交叉施工相互影响的情况,卖方要积极沟通、主动退让、统筹安排。
施工方之间沟通协商不成时,由买方负责协调,并决定施工先后顺序。
因买方协调推迟的工期,不计入卖方推迟交货的时间内。
因买方协调推迟工期累计10日内,卖方不得因此提出补偿要求。
12.10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所需水、电由买方免费提供。
12.11 买方负责车间电源至空调机组总开关的配电工作,买方负责车间动力柜至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新风换气机、排烟风机的配电工作。
12.12卖方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买方公司管理规定,有义务保护买方、其他施工方物品或设施。
买方有权对其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有权对其损毁的物品或设施提出赔偿。
12.13卖方对施工人员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如果出现工伤事故由卖方全部负责。
卖方负责施工人员管理,如果出现盗窃买方、其他施工方物品或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工作。
12.14中央空调各部件均安装到位,即进入联机试运行阶段。
卖方负责组织试运行,并记录相关运行数据.对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项目,卖方立即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卖方应邀请买方参加试运行工作。
13验收
13.1交付验收
13.1.1由买方组织交付验收工作。
交付验收合格后,即交付买方,投入使用。
13.1.2经试运行测得中央空调系统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合同要求,即可实施交付验收。
在卖方提出验收申请5日内,由买方组织交付验收工作。
如买方在10日内仍未组织交付验收工作,则视为验收合格。
13.1.3买、卖双方依据合同,共同查验现场安装调试、货物附属部件、现场布局、货物外观、试运行记录。
13.1.4测量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并保存测量数据。
13.1.5交付验收时,设备操作由经过培训的买方操作人员实施,并检验操作人员是否可熟练操作设备。
13.1.6卖方向买方交付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
13.1.7以上各验收内容均符合合同约定,则认为验收合格。
买方出具交付验收报告,报告包含实施验收的记录和测量数据。
13.1.8如果交付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则要在验收报告中记录说明,并认为是没有进行有效的验收。
卖方对不符合之处立即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邀请买方对整改之处进行再次验收,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补充记录。
补充记录仍作为验收报告的一部分。
13.1.9交付验收期间发生的水、电、测量费用由买方承担。
13.2试运行验收
13.2.1 交付验收合格后90天为试运行期。
货物试运行期内货物应运行正常、稳定可靠。
13.4.2 试运行期间由买方人员操作货物。
13.4.3 货物试运行期间,货物正常运行发生的运行费用由买方承担。
13.4.4货物试运行期间,买方可随时提出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问题,卖方必须在7日内予以改正,并在试运行期结束前改正所有验收期间发现的问题。
13.4.5货物试运行验收期结束时,卖方仍未改正试运行期发现的质量问题,则不能进行有效的试运行验收,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后果。
13.4.6 货物试运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且上述各验收条款均合格无异议,买方出具货物验收报告。
13.6 上述验收条款若首次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发生的重复验收费用由卖方负责。
13.7 上述全部验收条款均合格则认为货物验收合格。
13.8 货物验收报告出具日期为货物质量保证期开始日期,亦即为货物交货日期。
14培训
14.1 卖方负责安排具有丰富现场工作经验的工程师进行现场培训和集中授课,由卖方根据需要安排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2-3名,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地点为制造现场或使用现场。
14.2 经过培训,操作人员达到熟练操作水平;
维修人员达到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故障通报、故障诊断、故障排除。
14.3买方不收取培训费。
买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招标负责承担。
卖方培训人员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负责承担。
14.4培训工作由卖方负责组织,买方负责安排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配合。
15.质量保证
15.1 质量保证期为个月,质量保证期开始日期由13.8条规定。
15.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因货物质量原因造成故障,卖方应在小时内使其恢复,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货物维护所需要的备件、消耗件、易损件等,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免费更换,质保期过后按成本价格提供。
15.3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免费提供在承诺时间内的维修服务,并随时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15.4 投标书对各种技术服务应有明确的响应时间承诺和质量保证服务承诺。
15.5 质量保证期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优惠服务和维修配件。
15.6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合同要求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5.7 在质量保证期内,买方根据检验标准自行检验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除非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否则买方将扣留质量保证金。
15.8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其风险和费用将全部由卖方承担。
16.检验
16.1 检验的目的:
通过对货物进行测量、检定、验证等手段,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检验为验收提供依据和基础数据。
16.2 检验的标准:
合同、国家相关标准。
16.3 在货物发运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安全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检验的结果应在证书中详细列出。
该次关于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是卖方自行检验。
16.4 货物运抵现场,经安装调试达到合同要求后,双方在进行交付验收时,买方按合同要求组织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数据在交付验收报告中体现。
16.5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有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
卖方必须在接到异议后3日内给出合理解释或进行改进。
16.6 检验资料是货物随机资料的一部分,与货物一并交付给买方。
17.索赔
17.1 买方有权根据合同要求就不符合合同之处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果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由卖方负责与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交涉。
17.2 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7.2.1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已付货款全部加息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7.2.2 根据货物劣质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方和卖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7.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责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7.3 如果卖方现场施工过程中损毁了买方物品或设施,原则上原价赔偿。
但如果判定为故意损毁,则可以加倍赔偿,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17.4买方负责配置的物品运送至卖方后如发生丢失或损毁,由卖方原价赔偿。
由此产生的其他后果亦由卖方负责。
17.5 如果在招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则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17.6买方由尚未支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该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8.延期交货
18.1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货物运抵现场、安装调试,从而影响交付验收、试运行验收均视为延期交货。
因买方组织实施的交叉施工造成的交货时间延期,不计入卖方延期交货时间之内。
18.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
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8.3 除条款第19条和第18.2款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交货延迟赔偿费。
交货延迟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按迟交的单项货物货款的0.5%计收。
如果卖方迟交货时间符合第22条相关规定,则按第22条规定执行。
18.4 卖方可将买方的延迟付款视为相应交货时间的顺延。
顺延天数从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的最后一日起,计至买方货款实际付款日期止。
18.5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招买方将视情节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8.5.1 加倍(1—4倍)扣留交货延迟赔偿费。
18.5.2 卖方违约终止合同,按第22条规定执行。
19.不可抗力
19.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9.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
并在事故发生后2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
如果不可抗力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税费
20.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20.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20.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另协商和解或请适当的第三方出面调解,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可按以下方式之一解决:
21.1 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达成仲裁协议。
21.2 向合同履约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违约终止合同
22.1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认为卖方违约:
22.1.1 合同生效后30日内,现场具备安装施工条件,卖方未能进驻现场进行安装施工。
22.1.4 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经卖方整改仍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卖方拒绝整改。
22.1.5 除条款第19条和第18.2款规定外,因卖方原因,空调机组运抵现场推迟60日。
22.1.6 除条款第19条和第18.2款规定外,因卖方原因,货物交货期推迟80日。
22.2 如果卖方出现上述第22.1款违约,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2.3 买方根据上述第22.2款规定,终止了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
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4 买方根据上述第22.2款规定,终止了全部合同,买方有权向卖方追索全部已付货款。
22.5 无论上述第22.3和22.4款的执行结果如何,都不影响卖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买方可以提出索赔诉讼。
23、破产终止合同
23.1如果卖方破产货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4.转让和分包
24.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4.2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5.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6.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7.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8.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9.合同生效及其他
29.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9.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买方二份,卖方二份。
29.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
如果二者之间有抵触,应以合同特殊条款为准。
1.合同生效日期:
买卖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交货期:
合同生效后,双方约定2012年12月10日进入现场开始施工,16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
3.安装地点:
济工业园货物使用现场。
4.付款方式:
(1) 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
(2)管道安装施工进行10日以上,且空调机组、空气处理机组、风淋室全部到达使用现场,经买方清点规格、数量等符合合同规定后,10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累计至70%)的货款。
(3) 安装调试完成后,通过交付验收,买方出具交付验收报告,进入试运行期10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累计至90%)的交付验收款。
付款后10日内卖方开具货物全额发票(中央空调机组、空气处理机组等设备款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安装款开具工程发票),并交付买方。
如果卖方未按照要求开具全额发票,买方有权力拒绝支付本条款约定的款项。
(4)货物经3个月试运行结束最终验收合格,买方出具验收报告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5%(累计至95%)的最终验收款。
(5) 其余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后10日内结清。
(6) 以上各条款实际付款日期以现金支票交付日期为准。
(7)买方支付货款时可以支付不超合同总额50%的银行承兑汇票。
5.技术服务(满足货物技术规范要求的同时):
a)卖方应负责对买方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在买方工厂进行技术培训。
b)在质保期内货物发生故障或损坏,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
因卖方原因造成损坏,所有费用由卖方负责;
因买方原因造成损坏,买方承担损坏部件的合理费用。
6.验收标准:
a)卖方所提供货物必须全新,数量、技术参数应符合合同要求。
b)货物技术指标达到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的要求。
c)货物制造达到中国国家相应标准。
7.合同货物凡涉及知识产权、专利问题纠纷,均由卖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有关责任,不得转嫁给买方。
8.卖方与买方先签订技术协议,经买方对卖方考察合格后再协商签订合同。
技术协议是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货物技术规范
1.设备名称:
百利恒工业园恒温净化车间设备(含安装)
2.供货范围:
供货范围包括提供净化车间房间门窗地板、空调机组、风道、管道阀门及管道支架和辅材、制冷剂、管道及设备保温材料、主电源柜之外的所有配电、照明灯具。
供货范围内货物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及办理相关开工、验收手续的所有费用也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不包含门禁、监控系统。
本项目属交钥匙工程。
3技术要求
3.1图纸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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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中央空调 净化工程合同 净化 工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