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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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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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行政授权行为:
授权行政行为是指赋予相对人某项权益或解除其某项义务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有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颁发使用权、所有权证的行为,发放救济的行为。
授权行政行为的特征:
授意性,作为性,非强制性,裁量性,抑制公益性。
授权行政行为外延:
行政保障行为,助成性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许可行为,部分行政合同行为
法律地位:
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5行政给付:
狭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
广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行政义务的总和。
行政奖励实施原则:
精神与物质相结合、标准法定、实事求是、奖当其行、公正平等。
26行政许可:
指行政主体已举行争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办法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形式某项权力,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便民原则,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权、申辩权和提供法律救济的原则,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并给予补偿的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一般性指导原则,可设定事项原则,设定许可的优先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设定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创制有关行政许可权利义务的活动,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设定权限是关于在相关国家机关中分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制度。
设定形式是设定行政许可可以采取的文件形式,即只能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起草程序,评价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
由行政机关进行。
实施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别程序制度两个部分。
普通程序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制度有四个方面,即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和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27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分类:
按发生原因或条件为标准可分为因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行政征收;因行政相对人对国有资源资产的使用而产生的行政征收;因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征收;因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规划而产生的行政征收;按内容和标准可分为税;费。
方式:
行为方式、计算方式。
程序:
相对人的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的强制征收。
时限:
行政征收的期限和行政征收的时效。
28行政征用:
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制度。
29行政处罚:
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
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申诫罚。
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
它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防止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决定科以行政处罚的制度。
它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是否科以行政处罚,科以何种处罚,以及科以什么程度的处罚。
适用条件:
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适用主体是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有一定的适用时效。
程序:
(1)简易程序: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
这种处罚程序手续简便、时间短、效率高,但它只能针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一般程序:
这又称普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一般行政违法案件实施处罚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最严格、最完整、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程序。
除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循的步骤包括:
立案、调查、审查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听证程序: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在以案件承办人员为一方、以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与公正的一道程序。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是:
(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等。
(5)与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区别。
30行政强制: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向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种类:
对人身的强制:
强制扣留强制戒毒等;对财产的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等;对行为的强制:
强制登记、强制从事劳动。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
间接强制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强制措施的实施:
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
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
当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
31行政合同:
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如:
国家订货合同、公共工程合同、人事聘用合同。
特征:
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某些特权;通过行政法解决纠纷。
分类:
对等与不对等,内部与外部,混合、纯粹和假合同。
缔结原则:
适应行政需要,不越行政权限,合法。
方式:
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
行政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各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2行政行为事实:
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不以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行为。
特征:
行政性,纪律性,非处理性,非明确性,救济方式特殊性。
要件:
行为主体实施,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以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不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撤销。
33行政程序:
一般意义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方式方法体现为时间和空间形式,因此行政程序是行政方式方法和时间、步骤的结合形式。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正、参与、效率。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34我国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基本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
特点: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部分)
条件: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排除:
不服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不能附带申请行政复议。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5行政裁决: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居间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行政管理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点: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解决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居间者,法律授权,程序具有准司法性。
性质:
行政行为基本属性,司法性。
基本原则:
合法,平等,公平,处分,及时,调解,司法最终裁决。
基本程序制度:
回避制度,代理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
救济:
法律救济。
36行政法制监督:
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为所进行的监督。
特征:
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的特定性。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什么?
监督的对象相同;监督的目的相同,监督的内容相同。
必要性:
任何权利都需要监督;行政权力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对其运行进行监督;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模式:
宪法监督制度;委任立法监督制度;司法审查制度;议会监督专员制度。
分类:
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可划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内部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监督对象为标准可划分侧重于对行管组织的监督、侧重于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行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按内容划分对规范制定行为的监督和对行政处理决定的监督、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按程序划分事前事中事后;按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划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
指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
内容: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对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的监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重要人士任免。
方式: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执行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视察和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和撤职、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建议、处理国民申诉和控告。
司法机关的监督:
由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作出的管理行为实施的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政府内部监督特征:
广泛性、及时性、隶属性、局限性。
分类:
层级监督、专门监督
层级监督分类:
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和行政负责人。
专门监督分类:
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条件不同;有无期限限制不同;审理的主体不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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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期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