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十三矿招标议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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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平能化《中平能化集团关于印发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平〔2009〕100号)、中共中平能化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工作的通知》(中平发〔2010〕38号)文件规定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招(议)标项目及范围:
执行公司相关招标管理规定。
即:
能从公司物资公司采购供应或委托公司招标的项目,我矿不再招标。
公司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或经公司相关部门签字同意我矿招(议)标的生产急用物资及设备。
同时,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公司集中供应物资不能按时组织到货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物资,可列入我矿招(议)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范围,包括我矿范围内的工程(含设计、监理)、技术服务、设备、材料物资、办公用品(含宣传牌板)、生活物品、药品及医疗器械、教学用品(图书及资料)的构建及废旧物品的处理等招(议)标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矿成立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杨志华 冯宝兴
副组长:
韩和平 郭文志 李国晓
成 员:
矿各战线领导
矿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科。
办公室主任候修山(兼),副主任徐卫星(兼)。
矿招(议)标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招(议)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矿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议)标专家库及纪委监察组:
专家库成员:
姚 威 孔顺强 臧朝伟 刘彦涛
蔡惠军 邓光平 徐卫星 王洪涛
李 强 郑亚礼 张士阁 李作周
候修山
纪委监察组:
李国晓
纪委、行政监察科、审计科等人员
矿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物资采购、废旧物品处理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长由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指定,小组成员在招(议)标专家库成员名单中,根据工作业务性质临时抽调选定(或选聘业务专家)。
专家小组长对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负责各专家小组招(议)标工作。
第五条矿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矿招(议)标工作的领导、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二)贯彻落实矿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招(议)标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参加矿招标(议)标预备会,参与研究招(议)标方式,投标范围,开标日期及相关事项。
(四)参与招(议)标工作的评审,确定中标结果。
(五)负责监督、检查招标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六)对招标后续工作中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章 招(议)标范围
第六条招标范围
(一)工程类
凡预算造价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万元以下的安装工程及5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
超过该规定以上的工程构建由公司招标。
(二)设备类
一次采购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同型号设备。
超过该规定以上的设备购置由公司招标。
上述两款由公司招标的项目,由矿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人员参加招标,行使公司及矿赋予的相关权利。
(三)材料类
一次采购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同规格材料等(由公司物资供应公司集中统一供应的除外)。
(四)办公、生活、学习类
凡矿内部单位及部门,需要购置办公用品、生活物品、宿舍用品、食堂物品、其它福利部门及设施物品、药品及医疗器械、教学用品等一切物资物品,都必须纳入招标范围。
第七条议标范围
(一)在招标范围规定条件以下,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
(二)有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设备、设计和技术服务等。
(三)安全生产急需。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其它特殊项目。
第四章 招(议)标程序
第八条招(议)标程序
按照“选型论证与技术方案审核归口负责,项目主管与招(议)标分离运作,全程监督,权责明确、监督制衡”的招(议)标运行机制。
(一)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及时申报招(议)标项目或采购计划,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企业管理科,由企业管理科根据已审批的计划提出招(议)标申请,报矿招(议)标工作办公室。
招(议)标工作办公室按照矿领导的批示要求,组织进行招(议)标。
(二)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在申报计划前要先组织项目的选型论证与技术审核,在申报招议标项目和采购计划的同时,提交项目相关技术标准与要求,对本战线、本单位招(议)标项目或采购的设备技术先进性、运行可靠性、安全性和通用性负责。
对工程、设计和技术服务等项目的招(议)标,必须先做出一个标的。
(三)凡符合本规定招(议)标范围内的工程、设备、物资、材料、设计和技术服务等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将选型、技术方案论证后的计划提前至少1—2个月(特殊物资应提前一个加工周期)提出申请,经战线领导审核后,报矿长审批。
(四)矿招(议)标工作办公室在接到经矿领导批示的招标或议标计划后,积极组织招(议)标工作。
拟定招(议)标参加人员,经请示矿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后,由矿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进行招(议)标工作。
矿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至少5人以上参加招(议)标工作。
(五)招(议)标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投标厂商的设备质量、技术、价格、服务、信誉等综合评审,推荐出前两名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信誉好、价格合理、服务到位的中标候选人(招标时参加招标的单位不少于3家)。
(六)矿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将招(议)标结果按上述程序要求向矿领导汇报后,确定中标人,并通知中标人。
(七)物资采购招(议)标、续标等应按照质优价廉、设备配套合理、设备性能好、企业信誉高、使用单位受欢迎的品牌产品的原则进行招(议)标及续标。
已经过招(议)标确定的设备、配件、材料等,在市场价格变化不大时,经请示矿长同意,可按原招(议)标结果执行,不再进行招(议)标。
第五章 准入商确定
第九条供应商准入条件
(一)建立资质准入制度,优化供货单位,杜绝产品质量差、信誉低的单位投标。
对参标单位严格按照资质准入制度进行审核、评选及认证,杜绝质次价高、公司信誉差的单位投标,确保招(议)标物资的质量。
同时,完善建立供货单位资质档案,对产品性能好、企业信誉高、质优价廉的供货单位实行建档管理,建立长期供货及合作关系。
(二)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产制造厂家,生产规模、技术装备、市场份额、管理水平等在同行业处于前列。
(三)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公司有过较好的合作历史,没有重大的经济责任纠纷。
(四)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能力,对公司供应的产品质量可靠、技术先进、证件齐全,没有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五)供应的产品,给予价格优惠待遇,且供应价格相对稳定,波动幅度不大。
(六)能够为我们提供良好的技术指导、故障检修、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
(七)公司内部供应单位原则上优先考虑,尽可能保护公司内部利益。
第十条其它项目准入条件
(一)同行业中在技术、规模、服务、信誉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二)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公司有过较好的合作历史,没有出现过重大的经济责任纠纷。
(三)工艺技术先进、证件齐全,没有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供应商准入程序
(一)使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要求和现场使用需求,或矿招(议)标工作办公室根据公司其他单位同类设备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内部同类项目开展情况,按照准入供应商条件,择优推荐3家以上准入供应商。
(二)推荐的供应商,经本单位战线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达招(议)标工作办公室,经对推荐的准入供应商进行审核后,招(议)标工作办公室报请矿领导批准。
(三)企业管理科建立准入商档案,不是准入商的无权参加招(议)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纪委监察部门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对招(议)标项目、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查处项目招(议)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纪委监察组负责对招(议)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的、串通招标、串通投标等违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纪委监察组建立健全招标(议)投标活动违规行为记录,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议)标投标活动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矿招(议)标专家库成员应严格遵守矿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议)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告诉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招(议)标专家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招(议)标专家库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按我矿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处罚,取消担任招(议)标专家库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我矿内部任何招(议)标活动。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进行招(议)标而不招(议)标的,不得签订合同,财务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七条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开标评标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议)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及严肃性。
第十八条物资招(议)标及采购,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执行,杜绝质次价高物资入库。
一经发现,分别对相关人员依据我矿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如系集中供应的物资,矿拒绝接收并按影响程度进行索赔。
第十九条企业管理科建立每次招议标评委人员档案,存档期不低于2年以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按规定应该招(议)标采购而未招(议)标,擅自决定采购或订购的,责令退货,并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罚款货物价值的10%。
第二十一条招(议)标采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泄露标的或搞假招(议)标及串通招(议)投标,致使采购物资、设备质次价高、规格型号不符等,影响使用效能或无法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取消参与矿招(议)标活动资格。
第二十二条采购物资、设备不签订合同,或所签合同不规范、不严谨、不合法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部门在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知识产权承诺函》,未与卖方签订《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知识产权承诺函》,造成法律纠纷的,对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第二十四条设备选型未进行充分论证,所购设备性能存在明显缺陷的,不适应使用对象或无法使用的,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罚款设备价值的5%—10%。
第二十五条设备计划应提前1—2个月上报,临时急用计划提前15天上报,低于15天上报影响生产的后果由计划单位负责。
临时计划数量不超过月度计划数量的10%。
故意拖延设备采购计划上报时间,与厂家串通,造成招(议)标准备时间紧,影响招(议)标工作质量,造成采购价格较高的,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按超出市场价格金额的10%罚款;
影响生产的,按我矿生产影响索赔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采购“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的,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七条设备到货由企业管理科牵头,组织财务科、纪委、使用单位主管科室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设备验收,致使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性能不符的,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不按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规定的期限、品种、质量、数量供货,影响安全的追究合同签订部门及厂家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备到货不按合同或技术协议规定验收,明知实物或随机配置与合同、协议不符办理验收手续的,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第三十条设备随机配置的工具、配件、材料等由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分配,故意截留不发给使用单位据为私有的,对责任人按侵占价值金额的全额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按照对招(议)标结果履行的分工职责,对招(议)标结果的履行推诿、懈怠,造成到货不及时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二条招(议)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专家库成员(不向主持人请假)不到招(议)标现场或找人代替的,罚款500元;
到场不主动履行职责把关的,罚款300元。
第三十三条物资采购部门,严格按采购计划注明的时间,及时采购到位,无故影响生产使用的,依据我矿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凡在招(议)标活动中,违反规定程序,给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我矿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外,还要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平煤股份十三矿。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 招(议)标 办法 通知
平煤股份十三矿办公室 2010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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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十三 招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