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店美容店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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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模板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现就公共场所中的理发店、美容店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四)《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五)《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八)《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包括:
1.选址和面积
理发店、美容店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远离工业污染源,场所25米范围内无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理发店、美容店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理发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10m2,美容店经营面积不低于30m2。
2.设计和设施的卫生要求
小理发店、美容店:
是指理发座位(包括美容床)≤10座的理发店、美容店。
应达到以下要求:
(1)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建立卫生信息公示栏,公示栏设置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息包括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等级等信息。
(3)场所内布局合理,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
应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
使用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兼有美容和理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理发操作应当分隔设置,分别设操作间。
理发、烫染发分区(间)设置,烫染发区(间)有机械通风装置。
经营面积≤50m2,宜设烫、染工作间(区),间(区)分明,并有明显标识,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保持场所内区域分明、通风良好、采光良好、环境美观。
(4)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
5。
毛巾与座位比大于5:
1,干毛巾大于3:
1;美容场所毛巾与床位数比例大于10:
1。
(5)场所环境整洁、明亮、舒适。
清洗消毒后待用的理发工具应分类存放在工具箱(盒)内,洁净备用毛巾等公共物品存放在保洁柜内。
(6)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理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理发、美容用毛巾分类使用,理发用大小围布至少每天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7)公共用品如需外送洗涤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签订外送洗消协议,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8)设置公共用品用具专用清洗消毒设施。
营业面积≤50m2的并且单纯开展理发、美容项目而座(床)位≤10个的经营场所,设置公共用具清洗消毒设施。
消毒设施包括清洗水池、消毒容器,清洗水池内外贴白色瓷砖,每个水池容积(内经)不小于40cm×40cm×40cm,墙裙用白色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m,可根据清洗物品作调整,水池数量满足分类清洗的需要(至少2个)。
美容床的卧具、毛巾可采用洗衣机清洗,卧具采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
开展美容、美发(包括理发、烫发、染发)等多项服务,营业面积不得小于50m2,必须设专用清洗消毒间。
(9)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应选用宜清洁材质,一旦被污染及时清洗消毒。
工具箱内应配备剪刀、梳子、推子、围布等全套理发工具。
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10)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
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如调配面膜用的容器);理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
(11)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索证)。
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
(12)厕所为水冲式,有洗手、通风设施,无臭味、无积粪、无尿垢、无蝇蛆;垃圾袋装化,有密闭容器存放。
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污水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装防鼠网。
(13)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美容院(店)不得开展创伤性美容。
(14)室内场所禁止吸烟。
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15)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次供水蓄水池、高楼水箱应有卫生防护设施,防止污染,做到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水箱应有专人管理,必须加盖、加锁。
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
(16)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有检查制度及消杀记录。
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
(17)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新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在开业前必须对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并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合格的检测报告。
(18)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经过卫生部门培训后负责单位日常卫生管理,并将管理员姓名张贴于店内的公示栏。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见附件),做到制度上墙,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
3、经营单位理发座(床)位≥10个、开展美容美发综合服务或场所面积≥50m2,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必须设专用清洗消毒间。
面积应不小于3m2,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
墙裙用白色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建议瓷砖到顶),高度不低于1.5米。
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分类设置清洗水池用于毛巾、理发工具、美容用具清洗消毒,清洗水池贴瓷砖或用不锈钢、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水池容积(内径)参照40cm×40cm×40cm,水池数量满足分类清洗的需要,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在消毒间内相对独立的区域单独设立水池用于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的清洗,配专用容器用于消毒。
提供公共杯饮具的场所应设立杯饮具清洗消毒间并配备专用消毒柜。
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2)营业面积≥50m2的,须单设烫发、染发操作间,操作间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3)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应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制。
三、许可办理
(一)受理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3.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6.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
攀枝花市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XX公司(攀钢劳研所)联系电话:
********
2.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须提供空调系统竣工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二)受理期限
经营者在递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的同时,其余上述资料因故不能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告知承诺。
(三)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资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应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从重处罚,并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单位未达到卫生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五)《卫生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六)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七)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本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八)申请人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后3个月内未营业的,应当主动向行政审批机关报备。
五、其它事项
(一)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卫生监督机构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二)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内容用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
(三)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六、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办证窗口联系:
联系地址:
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72号仁和区政务服务中心10号
区卫生健康局窗口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
********
告知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健康局
年月日
温馨提示:
申请人在卫生设施设置施工过程中可与现场审核人员联系,申请现场指导,联系电话:
********、********。
申请人承诺书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辨)
攀枝花市仁和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单位:
申请地址:
申请从事经营类别:
(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舞厅、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并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单位)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本人(单位)承诺一定按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进行经营和管理。
3.本人(单位)承诺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前,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4.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本人(单位)承诺对本人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行政机关有权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人(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本人(单位)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6.本人(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单位)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卫生监督机构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附件: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
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测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可疑传染病患者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取得“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6、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均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给,“两证”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8、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应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应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消毒保洁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必须设有专用公共用具洗消间(区)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公用杯具、毛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三、设有毛巾布草供应的公共场所必须设专用干净布草间(柜)和专用脏布草回收间(桶),干净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四、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肮脏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识区分。
五、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数量配备,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
六、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和相关卫生要求。
七、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餐具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八、住宿、美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九、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药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自查与检测制度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进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场所室内严禁吸烟,不得摆设烟具,须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识。
3、应采购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化妆品及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设有消毒专间(区),配备消毒柜、清洗水池,公共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消毒,理发美容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的毛巾分开分用。
4、烫发、染发场所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5、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并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进行面部美容、理发清面时应戴口罩,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6、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公共场所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设施设备保养维护制度,确定专人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二、经营单位应确保公共用品、用具的洗涤、消毒、保洁设施能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并应进行经常检查,及时更新和维护,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三、管护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岗位设备设施维护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四、管护人员要搞好清洁卫生,注意观察设备运转情况,检查设备的润滑、漏油、漏气、漏电、防护、保险装置等。
发现异常情况应停机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记录。
五、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维修或安排计划维修,防止设备、设施的损坏或出现故障。
六、设备、设施使用较长时间后,应有计划地对设备、设施全面整修,对重要部件进行更换,使设备、设施恢复到良好的状态。
更换、更新的配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管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发生安全事故,应沉着冷静,及时做好指挥、报告和处理工作。
八、对于违反操作,人为破坏引起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人和事,要追查责任,并及时处理。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品安全管理。
2、严格采购审批制度,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3、经营场所内禁止存放易爆、剧毒、强腐蚀性、易燃(汽油、烈性燃料和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
4、经营场所内不得安装使用直燃式热水设施设备和放置液化气罐,各室内经营场所机械通风设施须能正常使用,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5、定期对单位内部各设施及危险品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
公共场所证照管理制度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单位应依法办齐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证照后方可营业;各类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和倒卖。
2、经营单位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
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卫生许可经营项目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
新建、改建、扩建单位,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核。
逾期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3、经营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各类证照的管理,并按要求办理证照的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证照过期失效。
4、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5、经营单位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生产厂家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6、经营单位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能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本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搞好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如果发生了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妥善处置受害者及现场:
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救治,防止事态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并在不影响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保护好现场;同时按下列规定报告:
(一)、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责任人:
本店的经营者或卫生管理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二)、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性休克;
2、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的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三)、报告程序:
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作好报告记录。
备注:
总共7张制度。
规格:
29cmx41.4cm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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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监督标识也是蓝色)
(完成后要塑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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