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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变更项目指示文件的发送时间、发送单位、事件原由、主要内容、变更规模及实施条件。
2、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主要说明合同变更依据的文件及内容符合变更范围内的那一项或那几项规定,特别对由于变更指示文件而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合同原定的价格须重点说明。
关于变更的范围,两部一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十七章39.1款规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
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以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注:
a、上述
(2)项所指的“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可在15%~25%范围内,视具体工程酌定,其意为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在规定的百分比以下时不属于变更项目,不作为变更处理,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一般应视为变更项目。
上述第(3)项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违背合同规定擅自取消原合同中价格偏高的项目转由发包人自己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
上述第(7)项的规定的额外工作指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而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增加的新项目,如临时增加的防汛工程或施工场地内发生边坡塌滑时的治理工程等额外工作项目。
b、以上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此款对变更项目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虽已符合上述规定的变更范围,但不需要按变更处理的原则。
例如:
若工程建筑物的局部尺寸稍有修改,虽将引起工程量的相应增减,但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无实质性影响时,则不需变动其单价,其合同价仍应按原单价乘以修改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C、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以上范围内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二、施工技术方案说明
即依据变更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般已经过监理业主批复)说明由于变更指示文件而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了哪些实质性变动,重点说明与投标方案的差异及由此而引起的资源投入的变化。
主要包括:
1、工程概况说明:
部位、结构、功能、主要项目及工程量等;
2、施工措施说明:
现场布置、进度计划、施工方法等;
3、资源配置说明:
人力、机械、材料的投入;
4、与投标方案差异:
可以在上述三条中分项表述,特别要说明对总布置总进度的影响。
一般以列表说明和图示说明最好,如资源配置的实际投入与投标方案比较列表、进度计划与投标方案比较列表、工程量与投标方案比较列表等。
现场布置可以在投标方案布置图上用不同线条和颜色标示出变更后的布置方案,从而使得变更方案与投标方案的差异更加直观。
三、变更报价说明及计算
即说明由于变更指示文件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而影响了合同原定的价格不再适用,必须调整合同价格。
重点说明应按怎样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单价或合价。
计价原则及计算资料主要包括:
1、计价原则:
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两部一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39.2款的规定办。
即:
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照第3.5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照第3.5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计价基础数据:
一般参照合同,即以合同为基础。
(1)基础单价取用:
工时、台时、材料等,原则上采用合同价;
(2)定额依据:
一般参照合同使用的定额,合同缺项的可补充编制,如:
现场写实、实物法测算、其他行业定额等;
(3)取费费率:
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的费率,一般参照合同。
3、变更报价:
变更报价的单价和总价所包含内容原则上应同于原合同《工程量报价表说明》规定的内容。
一般《工程量报价表说明》都规定报价表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维护、缺陷修复、管理、税费、利润等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不同合同项目内容规定可能稍有不同)。
变更报价主要包括以下图表资料:
(1)变更报价说明;
(2)变更工程量报价表;
(3)报价基础价格汇总表(工时、台时、材料、等,);
(4)单价计算取费费率表;
(5)单价分析表(包括子单价分析表);
(6)其他特殊费用计算:
如临时设施费、目标及赶工奖励、资源投入补偿、特殊摊消、其他等,
四、其他辅助资料
1、设计修改通知书(设计修改图)、监理的指令(现场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现场联合签证资料)及业主的指令等;
2、工程量计算资料(测量图及测量数据表、现场取得的相关数据、工程量计算式等);
3、补充定额资料;
4、其他特殊费用等的计算依据;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监理(业主)批复文件,包括施工布置图、施工图、主要项目及工程量表、工程进度计划表、其他图表(如土石方平衡表)等;
6、相关影像资料;
7、其它资料(如采购发票、委托协议等有关凭证)。
B、合同变更报价书编写和审批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意的问题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2月以水建管[2000]62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文中指出: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标投标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
并对《范本》实施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本《范本》,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修改后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以下简称《合同条件》)颁发后,1997年8月水利部,原电力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同时废止。
各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合同条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使用,《范本》的其它文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但不得违反《合同条件》中所确定的或隐含的公正、公平原则。
若编制的上述文件内容与《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条件》为准。
三、《合同条件》分“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
1.“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3.除《合同条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其它内容不得更动。
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应按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发包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五、根据我国当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不足的现状,为确保工程按合同计划顺利开工建设,发包人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建。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由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时通过编制工程的施工计划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
其预付款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金额的40%。
六、除某些小型工程设备(如观测仪器)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外,永久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提供。
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今后为避免材料供应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增加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不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人供应。
若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供应来源。
而由承包人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合同,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供应来源的相关责任。
七、发包人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应按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权重系数和变值权重系数。
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以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规定双方可接受的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
八、“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范畴,应认真按《合同条件》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
对于索赔事项还应及时作好当时记录以利于监理单位作出公正的决定。
”;
九、“《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工程解决合同争议的经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合同争议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可通过由双方在合同开始执行时聘请的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
十、鉴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具有风险大的特征,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保险以增加抗风险能力。
十一、本《范本》的解释权属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
参建各方应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及时将本《范本》施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以有利于在今后的修订版中补充完善。
十二、本《范本》自印发之日(2000年2月23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各方都应按照此文件精神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事宜。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完整准确的资料;
3、客观公正的态度;
4、及时得当的处理。
是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的基本原则。
二、其他
1、合同变更报价书报送时间:
两部一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39.4款规定了报送时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在实际施工中不适合。
实际施工中合同变更报价书一般在变更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由监理(业主)批复后施工单位按批复的施组方案编制报送,这样一来可避免重复报送,因为施工单位的施组方案监理和业主可能认为不全面或不尽合理而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再则还由于水电工程施工的复杂性,较多项目都是在现场监理业主变更指示后工程即行施工,以避免失去最佳施工时机反而会给工程带来不利影响。
同样,39.5款的变更决定时间(28天)在实际施工中也不适合,实际一般在项目施工阶段或施工完成后变更报价才能决定,因为此时变更问题已经明朗,各方意见容易统一。
但由于此处理过程较长,为了保证工程不因变更而发生支付困难,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由监理、业主和施工协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2、项目大小问题
无论项目大小,即使一张现场签证单,也具备合同变更报价书编写内容,只不过大题目大做,小题目小做。
3、计日工
两部一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也有相关规定:
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都应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不得按计日工方式结算。
实际施工中,对于零星的额外工作采用计日工结算较方便。
按计日工结算的变更报价可按实际使用的人工工时数、材料用量和施工机械台时数乘计日工报价单约定的单价计算。
计日工报价单:
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标书要求填报了各种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计日工单价表,并且在签订承包协议时,已经发包人确认列入了合同文件作为计价的依据。
计日工单价表中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时使用费的单价还应包括分摊的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材料计日工单价还应包括施工损耗)。
4、备用金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备用金额,主要用于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项目使用。
备用金一般用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
履行合同过程中,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
5、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做出变更(如:
合理化建议或受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限制等,而要求对原设计和工期进行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未经监理人审批,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应根据变更性质分别处理,如由于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提高了工程质量,缩短了工期,节省了工程费用,从而降低了合同价格,发包人应给予奖励;
反之,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由于承包人违约而必须作出的变更,不论是承包人提出变更或由监理人指示变更,均属承包人原由引起,这类变更也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此类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的合同变更报价书应监由理人提交,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增加的费用。
总之,变更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的合同事件,解决过程艰难而又复杂,建设各方应以合同为基础,按两部一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定协商解决。
C、合同变更报价书编写内容案例
此案例为一水电工程高边坡支护锚杆施工的变更报价书编制说明,在变更依据及变更估价的说明和计算方面具有较典型的代表性,供业务工作参考。
附件1:
高强锚杆变更报价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施工说明
1、高强锚杆施工方案的决策时间过长,至少延误工期14个月
1996年11月永久船闸二期工程施工已进入闸槽开挖,按照我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随开挖梯段层面高强锚杆施工进行造孔,上一开挖梯段层面可进行高强锚杆安装”,97年4月高强锚杆施工就已具备造孔现场条件。
97年5月5日收到高强锚杆施工布置图,我部即做施工试验准备。
97年5月21日监理以中南三监TGP/C11-6-1、2第17号文转发永船项目部意见,明确“近期暂不考虑高强锚杆施工,待设计对套接方法和结构锚杆进行优化后再作调整”。
至97年11月底船闸直立墙开挖高度普遍已达20~30米,高强锚杆施工仍不具备施工条件。
97年12月17日监理以中南三监TGP/C11-6-1、2第374号文《关于高强锚杆与施工进度问题的函》致业主永久船闸项目部:
“吁请设计方面尽快研究确定高强锚杆方案,希望设计能结合施工进行优化,提出有利于施工,有利于保证质量,有利于施工进度的实际可行的方案,尽快提供高强锚杆结构图纸,以便施工顺利开展”。
97年12月25日收到高强锚杆结构图,98年2月6日收到长江委枢航字(98)第002号文《永久船闸高强锚杆施工技术要求》,至此永久船闸高强锚杆施工才具备了组织现场施工试验条件。
我部于98年3月20日以(98)指质字第31号文《关于报送高强锚杆施工试验大纲的函》报送中南监理中心。
可98年4月9日在第55次监理协调会上通知高强锚杆材料可能要修改,现场施工试验各类参数待定。
4月16日第56次监理协调会上明确:
高强锚杆材料修改为V级Φ32高强钢筋,造孔孔径按原标书执行,高强锚杆结构、施工技术要求和试验要求待设计进一步明确。
在5月14日第60次监理协调会上才又通报了设计单位明确高强锚杆孔径Φ76不扩孔,橡胶套管内外径型号等,在高强锚杆施工试验大纲得以批复后,98年6月12日开始高强锚杆施工现场试验,8月6日结束。
98年8月21日正式收到长三设枢航字4-1-1第006号《关于永久船闸高强结构锚杆材质及直径调整后有关技术要求及参数明确的通知》,8月28日收到调整后的高强锚杆结构详图,但锚端装置的结构依然还未确定。
至此永久船闸高强锚杆才基本具备了组织现场施工的条件。
若以97年4月高强锚杆施工具备造孔现场条件计,则技术供应影响高强锚杆施工工期达17个月。
按照我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同一开挖层面上锚杆、锚索造孔同步进行的安排,97年7月2日锚索造孔施工的同时也就可以进行高强锚杆施工,但由于技术供应影响施工方案的决策而不能施工。
至98年8月正式收到长三设枢航字4-1-1第006号《关于永久船闸高强结构锚杆材质及直径调整后有关技术要求及参数明确的通知》,8月28日收到调整后的高强锚杆结构详图,技术供应基本到位,也至少影响高强锚杆施工工期14个月;
2、设计修改后的高强锚杆结构较原招标设计有较大变化,增加了工序,加长了施工周期。
设计修改后的高强锚杆结构设计较原招标设计的变化主要有:
明确造孔孔径增大为Φ76不扩孔(原招标要求:
对采用“先插锚杆后灌浆”的锚杆,其造孔孔径须大于锚杆直径15mm以上,对采用“先灌浆后插入锚杆”的锚杆,其造孔孔径须大于锚杆直径25mm以上),且由于孔径增大锚杆须在场内制作增设每3m一个托架;
锚杆材质由IV级改为V级钢,材质屈服强度更低,稍有碰撞即会折断;
锚杆设自由段并进行除锈喷锌防腐处理;
技术还要求为防止锚杆锈蚀,锚杆外露段采用橡胶套管保护,在砼浇筑时去除橡胶套管并再次除锈后安装锚端装置;
高强锚杆安装后由注浆改为有压灌浆增设灌、回浆管等,使得锚杆施工增加多道工序,加长了自造孔到安装完成的施工周期。
3、高强锚杆开工日期滯后一年多,使得施工难度和强度增大,加大了资源投入
这主要体现在随开挖层面下降直立坡高度增加,高强锚杆具备施工条件时,工作面距开挖层面均已达到40米及以上,需要搭设高排架施工,而且原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采用重型履带型钻机随开挖层面施工已不再适用,须改为轻型潜孔钻机高排架施工。
又由于开挖交面目标工期的需要,高强锚杆施工必然要赶工:
除上述技术供应影响高强锚杆施工工期外,井槽开挖顺序及方案决策又使得入槽开挖工期推迟6个多月,如要保证开挖锚固向砼交面目标工期的实现,则高强锚杆施工总工期较原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总工期缩短了三分之二(原合同工期39个月,现仅12个多月),因此高强锚杆钻孔最高月强度由原投标施组的4600根(两标合计)增加到15000根,增加到3.3倍。
这不但增加了钻孔安装设备的购置量,加大了资金投入(如一次性投入近3000万元,购置CD锚杆钻机80台、空压机50余台),而且还由于高排架作业,施工安全和难度加大,效率大大降低。
4、施工方案等的改变使得高强锚杆钻孔安装工序不能连续完成
由于技术供应滯后造成开挖锚固施工干扰,为保证开挖锚固向砼交面目标工期,结合施工现场具体情况经监理业主批复的新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排,约20%高强锚杆钻孔随开挖梯段层面钻进,其余80%由于开挖工作面的需要,须安排在闸槽开挖至底部建基面后搭设高排架施工。
待高强锚杆钻孔全部完成后,下部20米再行搭设排架进行高强锚杆安装(约50%),其余在砼浇筑时进行安装,使得高强锚杆钻孔安装工序不能连续完成,如此排架多次搭设,也必然加大临建等投入。
5、高强锚杆安装施工干扰大,效率低
设计修改后的高强结构锚杆安装也与原投标设组方案不同,新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排高强锚杆安装前要进行再次除锈,部分孔由于开挖爆破作业影响安装前还需再次扫孔,底部20米搭设排架采用40吨汽车吊安装,其余利用砼浇筑仓面搭设简易排架门机吊运进行安装,不但效率降低,而且难度和施工干扰都加大。
6、高强锚杆布置也有变化
结合施工进行优化设计后的高强结构锚杆施工布置图,锚杆在直立墙的标高、基线、位置上都与原投标图有较大变化,锚杆总量由原投标设计的80493根增加到约99000余根(施工布置图陆续供应)。
综上所述,由于高强结构锚杆的设计变化,使得高强结构锚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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