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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对学院围绕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的经济活动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在学院董事会统一领导下,校长、分管校长、院(系)、处室主要负责人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实行负责制,校长负领导责任,分管副校长负主管责任,院(系)、处室主要负责人、学院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直接具体责任。
第六条 学院设置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的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接受出资举办者----湖北文华科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公司)的财务监督。
第八条 学院内设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财务会计机构;
依照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正、副处长各一名,并相应配齐各岗位专职财会人员;
依法配备的的财会人员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实行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必须在预算年度即国家法律规定的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
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由学院级次预算和所属院(系)、处室级次预算组成。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全院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必须坚持积极稳妥;
支出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可供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院级预算和院(系)、处、室级次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根据院(系)、处、室单位申报的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再呈请学院董事会审议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学院预算一经批复确定一般不予变动;
如遇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重大调整而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须报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再呈请学院董事会审议批复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根据本章上述规定,学院另行制定学院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系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获得的事业补助经费,包括学生奖、助学金、科学研究、其他经费拨款,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学费收入,即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即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约定缴入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七)上述(三)、(四)、(五)、(六)项收入,遵循国家规定的前提,按照学院章程、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系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课酬、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从有关部门获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项结、决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必须加强支出管理。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冒领、虚列;
对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否则,学院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核销,学院出资举办者----文华公司有权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章上述规定,学院另行制定各有关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结余即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单独反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剩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学院董事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系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
(二)职工福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和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
(三)学生奖贷基金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
(四)勤工助学基金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
(五)根据收入、结余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可按有关规定提取、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学院制定规定报请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系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系指可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系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条学院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他项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必须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批准核销;
对存货应当进行一年二次的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除货币资金外的流动资产的清理、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帐务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系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作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分为七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交通工具、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管理定制标签,建立台帐,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一般固定资产转让或报废,须经单位负责人签报分管财务副校长批准;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转让或报废,须经有关部门鉴定、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进行一年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调整账簿。
学院另行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系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所得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系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负债系指学院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且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学院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按规、约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应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实行月度、年度编制报送制度。
资产负债表月报于次月5日前编制报送董事长、分管校长、文华公司财务总监;
年度决算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于次年元月15日前编制报送董事长、校长、分管校长、文华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院必须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举办出资者----文华公司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对校内有违国家财经法规、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人与事,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院财务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反映、举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学院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施行;
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20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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