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汇总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280060
- 上传时间:2023-01-21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6.73KB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汇总Word文档格式.docx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汇总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汇总Word文档格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7、《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3项
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运输的动物产品前的检疫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2、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输入到无规定
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
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二行政处罚(43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处罚种类:
警告;
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
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
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4、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
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6、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7、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8、未经检疫,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处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0、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处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1、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志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13、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14、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1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动物诊疗机构造成疫情扩散
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7、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19、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处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20、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2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22、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23、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24、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
25、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警告,并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
2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
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
29、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30、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1、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2、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罚种类: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3、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罚种类: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
34、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35、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
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36、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37、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四使用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 动物 卫生 监督 行政 执法 依据 职权 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