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园与托儿所功能及定位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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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長兒童中心(parent-childcenter)
10.後院團體(backyardgroup)
11.家庭計畫(homeprogram)
12.醫院學校(hospitalschools)
13.實驗學校(laboratoryschools)
14.遊樂園(playgroup)
若依幼兒教育型態分類,可分成六大類:
1.幼稚園:
接收5到6歲幼兒,大部分附設於公立小學。
2.保育學校:
招收2到5歲幼兒。
3.蒙特梭利學校(Montessorischool):
幼兒三歲即可入學,採混齡編班制,如3-6歲;
6-9歲;
9-12歲各編成一組進行教學。
4.托兒中心:
一般招收3-5歲幼兒,除了兒童保育中心、日間照顧中心、家庭式日間照顧外,尚有雇主資助是托兒中心、學院或大學附設實驗托兒中心、家長合作經營式托兒中心以及教會附設托兒中心。
5.提前開始教育方案:
提供4-5歲低收入家庭子女的教育方案。
6.接續方案(projectfollowthrough):
約有二十多種,乃為補救提前開始教育方案的缺點而成立,招收對象為幼稚園至小學三年級兒童,其較有名如下:
(1)銀行街模式
(2)行為分析模式
(3)土桑早期教育模式
(4)佛羅里達親職教育計畫
(5)認知導向模式
(6)開方教育模式
(7)感應教育模式
(8)雙語教育模式
肆、行政組織
美國是幅員遼闊且種族複雜的國家,加上實施分權的政治制度(中央聯邦政府;
地方為州政府),使各州間的教育制度及措施呈現部同的風貌。
1972年制定的「聯邦托兒所資格條例」指出每一個托兒中心有一個委員會,其成員包括主席、執行秘書、財務委員及督導委員會組成。
主席任期一年,負責召集會議,協助托兒所目標的達成;
執行秘書是實際托兒所的負責人,負責會議議程、會議事項以及與財務委員控制預算;
委員會決定托兒中心的需要,負責預算和督導消費、服務社區、托兒中心的職員以及協助幼兒等。
托兒機構的財政,有些私立托兒所的費用完全由學費來支付;
有些由社區資金或其他個別團體聯合支付金費。
聯邦政府亦會對托兒機構提供經費補助,故托兒機構必須遵守州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法規,相關法規由健康、教育和福利部門制定。
文化機構或工商團體為員工設立的托兒機構,其經費是由該單位自行補助,補助項目包括金錢、設備、食物等。
私人托兒所或幼稚園是由財力雄厚的個人經營,經費自給自足;
兒童保育中心經費則來自州政府,幼兒入學學費依照家庭收入和在學子女數決定
伍、師資培育
美國的幼兒教育師資由許多不同的機構所培育且各州對於公立學校師資的要求不盡相同。
幼稚園及小學低年級的教師,通常由四年制的學院或大學教育系所培養,他們在完成學士學位後並被授與教師合格證書。
托兒所的師資所受的專業訓練,多半側重於兒童發展的背景而非教育背景。
多數托兒所老師是四年制大專院校畢業的,但也有二年級制職業學校或社區的學院或高中畢業者。
保育學校的老師來自教育或發展的背景,他們不一定都受到州政府所規定的教師合格證的要求。
幼教師資培育的課程,大致上包括一般教育課程、藝術和科學、幼教專業課程以及愈來愈重視的教育實習課程,在教師指導下,觀察幼兒行為、練習課程設計、學習教室管理及實際教學,務使理論與實務得以結合。
各州授與教師合格證的標準有所出入,最終目的是使幼教更專業化,其共同性如下:
1.需由州政府的教育部頒給證書
2.證書指明任教之年級及教受領域
3.教師證書需定期更換
4.需具備學士學位
5.特定教育課程以及須具備多少專業領域特定學分均明白規定
教師合格證書的頒發除了州政府外,還有具相當權威性的「兒童發展學會」,其所頒發的教師證書是獲得全國認可的,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對於師資培育機構的認可,是維持師資水準的重要措施,美國對幼教師資培育相當重視,以確保幼教師資的專業化,並可增進社會人士對幼教老師專業地位的認同與尊重。
其中最有名的機構為1954年成立的「全國師資培育機構評審會」(NCATE),其評審標準涵蓋的範圍包括:
行政管理、課程設計與規劃、師資、學生素質、設備、資源、評量、發展計畫等。
NCATE雖為私人機構,但其認可之工作在美國已具公信力,雖並無強迫性質,但已許多幼教機構自願提出接受評審。
另美國全國幼教學會(NAEYC)於1985年亦開始進行對幼教機構或方案進行評審,其中被認可的方案,包括半天或全天的教會附設幼兒方案;
父母合作式的托兒方案;
公立幼稚園或幼稚園提前方案;
學齡兒童的學前、課後托育;
蒙特梭利方案;
提前開始方案;
學校附設的幼兒方案;
實驗性的幼兒方案;
醫院附設的幼兒中心;
特殊幼兒中心等。
此認可工作的程序有三:
一、自我評鑑:
先依據NAEYC所訂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鑑,參與者為機構主持人、老師及家長。
二、鑑定:
由當地幼兒教育專業人員前往申請認可的機構實地訪視,確認所提出之自評資料的正確性。
三、認可:
最後由三位全國知名的幼教專家或實際工作者(包括教育行政人員、教師等),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認可的步驟此三位評審委員來自全國各地不同的三個州(除本州外)。
NAEYC認可的項目內容有十項:
1.師生互動;
2.課程;
3.教師與家長聯繫;
4.師資;
5.行政管理;
6.人事組織;
7.環境設備;
8.健康與安全;
9.餐點營養;
10.評量。
陸、幼兒教育課程
在1980年代,美國興起一股「回歸基礎」的風潮,希望藉由教育改革提昇學生的學業成就。
此種做法將幼兒教育視為小學教育的準備,引起許多幼教學者的擔心,為了反抗這種早期學業壓力,彰顯幼兒教育和中小學教育的差異,邀集了數千名的幼教專家學者,花了三年時間,於1987年發行『0~8歲幼兒教育課程發展合宜實務』。
近十年來已在美國境內成為幼教專業人員的共同語言,同時也影響幼教教師的課程發展。
境外許多國家如哥倫比亞、澳洲、紐西蘭等,也認同「發展合宜實務」的理念。
「發展合宜實務」自1987年實施後,發行十年後(1997年)重新修訂。
「新實務指引」的內容主題包括:
1.課程與評量;
2.教師的角色;
3.文化在兒童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
4.重視個別的兒童;
5.和家庭的關係。
Kostelnik等人(1993)在『發展合宜的幼兒教育課程』一書中,將合宜課程區分為八大領域:
美感領域、情感領域、認知領域、語言領域、身體領域、社會領域、假想遊戲領域、建構領域,每一領域一特性不同有不同的內容組織。
如下表:
領域
內容綱要
美感
1.美感發展的定義;
2.美感的範圍;
3.美感領域和幼兒;
4.美感學習和教育;
5.當前的教育議題;
6.教育目標和教學目標;
7.教學技巧;
8.建議活動
情感
1.由社會心理學觀點看情感發展;
2.由認知的觀點看情感發展;
3.自尊在幼兒學習環境;
4.人格發展的變異性;
5.兒童在過度情緒壓力下的反應;
6.當前的教育議題;
7.教育目標和教學目標;
8.教學技巧;
9.建議活動;
10.總結
認知
1.認知成熟;
2.智能為一套整合的過程;
3..當前的教育議題;
4.教育目標和教學目標;
5.教學技巧;
6.建議活動;
7總結
語言
1.語言的功能;
2.語言的思考;
3.語言能力之內在關係;
4.語言的差異;
5.語言成長評量;
10總結
身體
1.身體領域的貢獻;
2.發展順序;
3.當前的教育議題;
6.建議活動
社會
1.社會技巧發展;
2.社會化--兒童的行為和成人的期望;
3.社會職責;
4.社會研究;
假想遊戲
1.假想遊戲的特性;
2.假想遊戲的要素;
3.差異的考慮;
4.遊戲和其他的發展學習;
5.假想遊戲的典型種類;
9.建議活動
建構
1.建構主題的種類;
2.建構和其他活動的必教;
3.建構和發展;
4.建構材料的選擇;
5.材料的獨特性;
由發展合宜實務的修訂結果,預期美國的幼教課程朝向的發展方向如下:
1.持續強調一般兒童發展和學習理論的重要性,並擴大不同種族、社經背景兒童學習發展的研究,以解決不同常模的爭議。
2.更重視幼兒的觀察和評量。
重視個別、有系統的評量觀察方法,但仍兼顧以測驗來評量兒童的發展。
3.將社會和文化脈絡的知識納入師資培育課程的基礎學習部分。
4.繼續增強家庭和學校的溝通合作。
5.推廣並力行「教師為終身學習者」的理念。
英國
壹、英國教育簡史
一、教育的背景
(一)歷史背景:
傳統觀念上,教育被認為是宗教慈善事業或私人的事;
十八世紀的工業革命後,對工業技術人員的要求以及婦女投入就業市場,導致教育觀念的轉變。
(二)地理背景:
缺乏全國一致性的措施,尊重各地的自主發展,頗具彈性與自主性。
(三)社會、文化背景:
小家庭日多,婦女投入就業市場人數增加,故托育需求增加。
文化方面,英國人習於自制的民族性,善於根據自然原則,表現協調一致的的行為,對於問題的看法多元化。
(四)政治背景:
實行君主立憲,重視個人自由思想,故英政府崇尚並實行民主,且傳統地方自治,也為政治建立普遍量的基礎。
國會和郡縣議會間維持單一平衡的發展,使教育行政的權限表現出地方分權制的特色。
二、有關幼兒教育的發展及重要法案
1.1815年RobertOwen為蘇格蘭棉花工廠的主人,他認為貧窮和罪惡是社會和政府造成的,並有感於兒童乏人照顧,便於工廠附近開辦第一所幼兒學校(infantschool),其焦點在於社會改造(socialchange)。
2.1833年的改革法案:
此法案的目的在使窮人也能接受教育,由政府撥款補助學校建築,國會開始正式過問教育。
3.1858年紐卡斯特委員會報告書:
強調小學教育應力求普及,由中央及地方稅收負擔設校經費,但仍不是免費的。
4.1870年通過初等教育法案(ElementaryEducationAct),將義務教育降至五歲開始,並制定義務教育強迫原則。
5.二十世紀之初,因缺乏公立的托兒學校(publicnurseries),使許多2-4歲的幼兒在初級中學的班級中接受教育與保育。
6.1905年(theReprotofWomenInspectors)注意到此現象,建議五歲以下的兒童應離開初級學校,由保育員照顧。
7.1944年波特教育改革法案(BatlerEducationAct)將幼兒教育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保育學校(nurseryschool)或保育班(nurseryclass),前者單獨設立,後者附屬於小學,招收二至五歲的幼兒,不屬於義務教育的範圍;
第二階段為幼兒學校(infantschool),有獨立設立者,亦有附屬於小學者,招收五至七歲的幼兒,屬義務教育的範圍。
8.1967年普勞登報告書(ThePlowdenReport)指出:
(1)需強調初等教育的社會面;
(2)改善初等教育的結構;
(3)革新初等教育的課程內容;
(4)重視學校建築及環境規劃;
(5)充實初等教育的師資;
(6)重視幼兒教育的學校建築。
9.1978年瓦納克報告書(TheWarnockReport)指出嬰幼兒到成人階段,身心障礙者的教育問題,此報告書指出殘障兒童必須且應該能夠在正規學校接受教育。
貳、行政組織
英國主要教育行政單位,中央為教育與科學部(DepartmentofEducationandScience)及地方教育局。
1944年的波特法案中確立中央教育部管轄全國教育的權力;
郡及郡自治市為地方教育局,負擔社會教育的權責,並提供學前教育及強迫補習教育。
英國幼兒行政機關:
1.幼兒學校:
中央由教育與科學部門主管;
地方有教育局。
2.保育學校與保育班:
由衛生福利部門主管
此外中央有教育部與衛生部聯合設置「衛生教育機構」,負責全國各地學校兒童的衛生及福利事宜;
各地方政府設「公共衛生局」,另有兒童保健局等,以負責兒童的健康檢查、缺點的矯治、學校飲水及兒童營養等問題,可見英國政府對兒童健康、安全、衛生、營養的用心。
參、幼兒教育目標
英國教育部評鑑委員會最近所提之教育目標為:
一、保育學校(或保育班)
1.培養良好的習慣及正常的行為。
2.訓練幼兒各種感官能力的發展。
3.配合年齡發展給予將來良好的學習基礎。
4.幼兒在學校的各種活動應與家庭教育合而為一。
5.提供幼兒所需的健康保育,使其身心健全發展。
二、幼兒學校
1.鍛鍊強健的體格。
2.發展幼兒的個性與興趣。
3.訓練幼兒聽話技巧與表達能力。
4.提供活動和遊戲的機會,以增進其生活智能。
5.在探索及愉快的氣氛中,引導幼兒正式學習的訓練。
肆、幼兒機構類型
以幼兒的年齡區分幼兒機構的類型,可分為兩個年齡層,五歲以下及五歲以上。
一、五歲以下
(一)保育教育(nurseryeducation)
「保育學校」是附設於小學,招收3-5歲的幼兒,保育員與孩子的比例約為1:
10。
由首席教師(headteacher)負責校內的運作及校外的聯繫;
教職員(staff)分為保育老師及護士,專司保育事務。
屬獨立設置的機構。
「保育班」附設於初級學校,也由首席教師負責,師生比約1:
13,大部分是半日制時間由初級學校排定。
(二)日間托育(daynursery)
由地方福利部門辦理,接受八個月至五歲的幼兒,是前年無休的(除兩星期的清潔時間),服務時間從早上8時至下午六時;
照顧者與幼兒比例從1:
3(年齡較小)到1:
5(年齡較大);
工作人員需具有保育護士的證照,但保育人員短缺,造成未經訓練人員參與教保工作的情形。
近來的發展傾向為社區托兒,由父母們聯合建立,較強調保育照顧的功能。
(三)聯合托育中心(combinednurserycenters)
結合照顧和教育的功能,提供出生到五歲幼兒的全天照顧、教育,服務時間從早上8時至下午六時(時間可彈性),提供父母室並歡迎父母共同加入活動。
(四)兒童照顧者(childminders)
此為最傳統的照顧模式,源於二次世界大戰婦女就業人數的增加。
從1948年托兒和兒童照顧者法案,建立兒童照顧者的相關規則,到1970年代,兒童法案將收托兒童年齡提高至八歲,且提供全年無休的照顧。
但後來趨勢改變成主要提供暫時性的照顧服務,特別是三歲以下的幼兒。
兒童照顧者協會可得到政府經費的支持,用以訓練照顧者(在SOHOFamilyCenter訓練),以取得證照。
(五)保母(nannies)
是指在雇主家的照顧幼兒者,法令規定保母須具有護理資格,但大多數仍不具備,1989年兒童法案規定保母須經登記,目前約有三萬名以上的保母。
(六)學前團體(preschoolplaygroup)
屬於一種志願性的組織,開始時是由一項保育計劃中延伸,而後由中產階級廣泛推廣。
最初僅是提供遊戲場所讓兒童能與同儕遊戲;
現在除了提供父母參與的機會並增強親職角色外,更接受社會服務部門轉介而來適應困難的兒童。
目前也提供父母或保育員各項短期、非正式的基礎課程,消費性低。
遊戲場須通過衛生安全檢查;
保育員與兒童的比例約為1:
8,收托兒童年齡為2.5歲至4歲;
其經費的支出須自行平衡,故工作人員支領少額薪水,且此學前機構多集中於鄉下或較少保育學校的地區。
(七)父母和學步兒團體(parentandtoddlergroup)
在大不列顛島中,家庭有三歲以下幼兒的父母皆可加入,包括首次為人父母、保育員、或任何需要照顧者。
同時也提供一些低收入家庭或核心家庭解決托兒問題。
通常每週一次,一次二小時,雖然很受歡迎,但政府未給予實質協助,大多由健康中心、學校提供。
二、五歲至七歲
因五歲為法定就學的年齡,5-7歲屬幼兒教育,初級學校分為幼兒部及小學部。
(一)學制時間
一學年三學期制;
第一學期約九月中旬至聖誕節前;
第二學期元月上旬至復活節前;
第三學期四月下旬至七月中旬;
暑假六週,聖誕節及復活節各兩週假期;
採全日制(早上9:
00至下午3:
30),每週五天。
(二)課程內容
國家訂定課程的三大要素,1.成就目標;
2.學習方案;
3.評估計畫;
5至11歲階段課程包含核心課程(如英文、科學、數學)、技藝、歷史、地理、健康教育、宗教教育;
並運用主題來組織兒童的學習經驗,讓兒童有足夠機會遵循學習的方案,以達到成就水準。
(三)教室組織
採用混齡編班,又稱為家庭編組,傾向小團體活動,教師崇尚杜威”做中學”的教育哲學,運用遊戲來學習,鼓勵兒童與他人互動,不以說教的模式教學,無硬性的課程進度。
伍、師資培訓
一、教師
1.師資來源:
有三類工藝學校、大專院校、師範大學
2.培育過程:
(1)大部分完成四年正規教育,獲得教育學士;
在完成正規教育訓練後,需當一年見習生才能獲得資格。
(2)先前得到藝術或科學學士者,需接受三十六週的學士後教育訓練。
3.訓練檢視:
由教育檢覆協會負責,此協會成立於1985年,1990年重組。
英政府於1989年引用兩個訓練方案:
(1)約聘教師方案:
接受為期兩年的學校教育,有獎助金,但須回校服務。
(2)具資格教師方案:
為了使更多成熟的學生能進入幼教專業,因此,限定二十六歲以上,具相關經驗背景,且至少接受二年的高等教育。
二、保育員
1.角色界定:
屬於衛生與社會服務性質,通常扮演輔助教師的功能。
2.培訓來源:
(1)大部分是通過保育員檢核委員會的考試獲得進修資格者,接受兩年的課程;
開放給十六歲以上的人員進修;
其未來服務的對象是出生至八歲的幼兒各項不同的服務。
(2)原本學習非保育領域的學生(商科、工藝科),可經由B.TechCourses的訓練,而成為保育員。
陸、親職教育計畫
(一)發展過程
親職教育在1970-1980年代廣泛推展,當時主要推動者為國家兒童局長MiaKelmerPringle;
1980年代政府當局重視如何提高親職教育的水準,使其親職理念迅速發展;
其特色有二:
1.重視過程取向(processapproach)。
2.建立不同生命時期的教育方案,並設有成人教育中心提供服務。
(二)重要方案
1.COPE:
1951年設立,為實驗性的家庭協助中心,教導一些低教育水準的婦女及危機家庭的婦女,基本的持家技能,現成為輔導訓練機構。
2.SCOPE:
1976年興起;
在社區中建立互助團體,協助家庭中有學齡前兒童的父母,獲得良好的管教方式;
並設有家庭服務中心,提供當家庭遭遇特殊壓力時的暫時庇護所。
3.Home-BasedProgram:
以家庭為中心的方案,此方案是採父母自願參與的方式,事前參與的父母先進行訓練,以提供家庭中有低年齡幼兒的家長,有聯繫、支持及解決問題的管道。
◎所有的親職教育方案皆致力於建立父母的自信心,鼓勵父母團體認識其在子女發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柒、特殊教育
1970年殘障兒童的教育法案爭議「沒有任何一個小孩是不能接受教育的」,但至今多重障礙的兒童仍未得到法定的教育權。
1976年提供殘障兒童停訪視的服務;
1978年TheWarnockReport指出,特殊教育需反映在兒童、家庭、學校三方面的協調合作,重視父母參與特殊兒童的評估及設計教育方案;
1981年教育法案明示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出生至五歲兒童的服務,並和志願團體密切配合;
有特殊需求的兒童可在二歲時進入保育學校。
義大利
壹、義大利教育簡史
一、十九世紀中期工業革命後,最初提供學前教育服務的機構大多為宗教團體和慈善機構,最初成立的目的是為了上班父母而設。
二、十九世紀末期,義大利官方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機構才正式開始,包括庇護所及母親學校。
三、1906年,MariaMontessori設立兒童之家。
四、1968年義大利政府通過444法案,開始對學前教育機構進行監督,其法案的主要精神在於注重教育的過程及兒童的心理發展,同時也規定幼兒必須年滿三歲才可進入母親學校,另外對教師的資格、政府教育經費的補助亦有規定。
五、444法案,促使許多官方或半官方學前教育機構的產生,並由當地的政府監督,以提供更多的幼兒服務;
而在此之前,學前教育長久來大多是由宗教團體負責。
貳、幼教組織及特色
一、幼教組織
(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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