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荔浦至玉林公路项目股权融资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开内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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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均营业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不高于85%;
(3)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4)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不低于1;
(5)营运资金(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3、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最高限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信贷证明(联合体投标时,信贷证明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九、资格审查资料”(四)近年财务状况表的要求,附2014年、2015年、2016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报表附注)等,上述财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要求为彩色扫描打印件,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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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信贷证明,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信贷证明的原件,格式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九、资格审查资料”(四)近年财务状况表“B”。
信贷证明可由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出具,信贷证明由银行开具时,应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开户行开具(若基本账户银行不能开具,可由基本账户行的上级银行出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应由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六大银行中任一家分行或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开具;
信贷证明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具时,应同时提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扫描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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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的“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的附注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联合体投标时为各成员)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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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自2012年1月1日起,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为牵头人)的业绩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累计成功完成过40km的新建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项目。
(2)累计成功完成过40km的新建高速公路土建工程(路基工程类)施工项目。
备注:
1.上述业绩中成功完成指工程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完工并交工,出具有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鉴定证书或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工程完成证明(需证明主体工程需已完工)。
若同一个新建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中同时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的,均可视为相应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的工程业绩。
2.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施工业绩应为主包业绩,所提供的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隧)业绩必须已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从业单位”标签内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录入或审核发布(可通过社会公开查询到),并随同提供省厅录入或审核发布的网页及点击进入该项目业绩具体情况信息网页的二类网页截屏。
业绩信息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公路等级或技术标准、施工里程、主要工程内容或工程量、签约合同金额、开工及交工日期等能反映资格审查标准要求内容的数据与信息。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时,要在合同协议书中体现联合体各方的专业分工及工作量比例,否则,需另行提供发包人对联合体各方的专业分工及工作量比例的证明,该业绩方予以认可。
3.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施工业绩可以为其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业绩,但须提供能够有效证明投标人对其子公司全资出资的证明材料。
4.所提供的业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所提供的业绩书面资料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时,按该系统登记查询的信息为准进行评审。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的“(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的附注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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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一、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含联合体各方)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被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2)被广西交通运输厅作出取消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3)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59号)中有关其它市场禁入性规定的情况。
若存在上述情况,招标人有权宣布取消中标资格。
对于已经宣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主张中标无效。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桂检会[2010]9号)的规定,投标人(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在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中,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单位行贿犯罪记录档案查询回执原件(该回执的格式由检察机关自行确定),查询回执内容须包括投标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含备选人)共三类情况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确认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若投标人在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中未能提供要求的行贿犯罪查询回执原件,或查询回执内容未包括投标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或此三类情形之一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其投标文件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行贿犯罪记录档案查询回执的时间应在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日期之后,否则不予认可。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对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各方)将被否决投标(以评标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结果为准)。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的“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的附注要求,提供检察机关关于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档案(结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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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1
工程师职称,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公路工程专业)和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B类证书)
项目经理备选人
项目总工
高级工程师职称(工程类专业),具有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B类证书)
项目总工备选人
1.项目经理(含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含备选人)应为投标人自有人员,必须提供2017年6月(含6月)后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至少包含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社保缴费单位须为投标单位。
所附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且须处于有效期内,附有姓名、证书号和类别、发证机关和有效期的相关页面的扫描打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要求已在交通运输部(交通质量监督总局或公路建设协会)的网站上注册或登记备案并能查询到,附有查询页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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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经理(含备选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要求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中国建造师网站上注册或登记备案并能查询到,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须是投标单位,附有查询页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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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总工(含备选人)资格要求中的“工程类”专业是指职称证上的专业,为路桥、公路、桥梁、交通土建、交通工程、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管理工程、铁路、水利、土木工程、建筑和市政等工程类专业均可。
职称证若未标示所获专业名称的,须提供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有效职称评审机构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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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的“(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含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含备选人)资历表”的附注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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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含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含备选人)应为联合体中的施工企业派出。
三、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相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投标文件包封、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中的项目名称相一致,招标项目名称标注无误;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
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对有实质性内容的材料(即要求提供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相关表格、施工组织设计、证明材料等)均已在空白处进行签署姓名或签姓氏确认。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单笔)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到账。
投标文件中附有投标保证金银行电汇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款收据的彩色扫描打印件;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开具的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和联合体授权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b.联合体各方没有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c.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没有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投标报名截止后,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没有发生变动。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已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符合规定。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唯一性,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10)投标人填写了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11)投标人严格按《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说明中的计取规定进行报价。
(12)投标人对规定的部分主要支付子目(含章,如有)单价报价未超出招标人的最高限价,投标人出资金额不低于最低限额。
(13)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已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5)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规范”规定。
上述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被否决。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各成员)、资质证书(联合体中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中的施工企业)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符合要求的企业章程(联合体中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和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工(包括备选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并符合招标公告第3.6条规定;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上述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被否决。
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资格审查资料的要求提供相关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要求。
未能按要求提供充分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要求。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15分
项目管理机构:
3分
评标价:
50分
财务能力:
18分
业绩:
12分
履约信誉:
2分
2.2.2
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
(如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当场计算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经监标人确定后,将交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后再计算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
(1)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的确定:
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投标函文字的工程总承包报价。
(2)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款规定开标现场被否决投标的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报价外,所有不高于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的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未超出5家时,则计算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平均值与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控制价上限进行算术平均后作为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
确认后的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若开标时公布并经投标人确认的评标基准价错误,经监督人员确认后,由评标委员会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
2.2.3
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
(1)
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资金的筹措方案
资金筹措方案中对资金到位计划等未提出增加招标人责任,减少投标人义务的可得基本分1.8分,根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分,最多可加1.2分。
工程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
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得基本分1.8分,在此基础上根据质量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最多可加1.2分。
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
有工期保证体系、保证措施可行的可得基本分1.8分,在此基础上,保证体系周全、保证措施完善、有针对性的,最多可加1.2分。
造价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
有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保证措施可行的可得基本分1.8分,在此基础上,管理体系周全、保证措施有针对性的,最多可加1.2分。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有相关体系和制度、保证措施可行的可得基本分1.8分,在此基础上,保证体系周全、制度完善、措施具有针对性的,最多可加1.2分。
2.2.4
(2)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备选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2.5分
满足资格评审标准的可得基本分1.5分,在此基础上,项目经理为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加0.5分,项目经理备选人为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加0.5分。
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工(含备选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0.5
分
满足资格评审标准的可得基本分0.5分。
2.2.4(3)
评标价
一、工程总承包评标价评分(满分50分)。
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则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得分=50-工程总承包的偏差率×
100×
E1;
(2)如果投标人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则工程总承包的评标价得分=50+工程总承包的偏差率×
E2;
其中:
E1是评标价每高于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工程总承包的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本次招标中,E1=0.2,E2=0.1。
原则上,评标价基本分得分计算分值以保留两位小数为准,但当只保留两位小数无法区分评标价基本分得分值的高低时,可顺延小数位数取值,直至可区分高低为止。
2.2.4(4)
其他因素
财务能力
注册资本
5
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标准,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得基本分3分,投标人(联合体时为牵头人)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时加1分(未达到100亿时不加分),相对100亿元人民币,每提高50亿元人民币的可加1分(提高不足50亿元的不计分),本项最多加2分。
资产负债率
3
投标人(联合体时为牵头人)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满足资格审查标准得基本2分,近三年每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80%的加1分。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为牵头人)近三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满足资格审查标准且平均值低于100亿元得3分,相对100亿元人民币,每提高50亿元(低于50亿元不加分)增加1分。
本项最多加2分。
利润总额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为联合体牵头人)2016年利润总额低于100亿元(含100亿元)的得3分,超过100亿元的每提高50亿元(不足50亿不加分)增加1分。
业绩
12
投标人(联合体时为牵头人)满足资格审查标准得8分,在此基础上:
(1)投标人(联合体时为牵头人)自2012年1月1日以来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大型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项目(BT、BOT、融资建设等均可)单项合同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2分。
(2)投标人(联合体时为牵头人)自2012年1月1日以来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主跨径400米以上的连续钢构桥或斜拉桥或悬索桥等施工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2分。
本项最多加4分。
①对正在实施项目,要求合同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后;
对已完成的项目,要求项目完工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后。
②对正在实施项目,需出具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③对已完成的项目,需出具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交工验收证书(或业主开具的完工证明)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企业信誉
授信额度
2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为联合体牵头人)取得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需在投标截止期后,不同银行的授信额度可累加)在200亿元(不含)以下的得基本分1.2分;
授信额度达到200亿元时加0.4分,在200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00亿元可加0.4分(提高不足100亿元的不计分)。
本项最多加0.8分。
投标人需出具银行开具的授信证明文件的彩色扫面件或复印件。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一、本次招标采用单信封形式,评标程序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末附注的要求,并遵照其规定执行。
二、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被否决。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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