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与创新精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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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与创新精神
摘要:
创新精神是自然辩证法的题中之义,自然辩证法是创新的产物且处于不断创新之中;创新是自然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和目标追求,表现在自然辩证法创立的目的、方法论功能所蕴含的创新机理以及它曾经和正在引导科学家的创新等方面。
因此自然辩证法教学与研究生创新精神的培养联系密切,应当突出自然辩证法的以创新精神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功能和以创新机理为核心的方法论功能,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
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哲学;创新;培养
随着20世纪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当代自然辩证法的范式正在进行一次新的转变,越来越呈现出科学技术哲学的新范式。
从自然辩证法的形成、发展过程来看,创新精神是其题中之义,因为它本身是创新的产物、创新的结晶,而且正处在不断的创新之中;从自然辩证法的功能来看,它既包含以创新精神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功能,又包含以创新机理为核心的方法论功能。
创新是自然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和目标追求,创新精神也是自然辩证法之显著特征和突出功能的充分显现。
因此,学习和研究自然辩证法,对于加强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自然辩证法呈现出科学技术哲学的新范式
自然辩证法(德文DialektikderNatur,英文dialecticsofnature),原本是19世纪中叶由恩格斯在概括和总结自然科学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创立的一种自然哲学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前,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自然辩证法由自然观、自然科学观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三部分组成。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自然科学的高度分化与综合的发展,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相互交融,以及科学技术的社会化和社会的科学技术化,为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的发展提供了新鲜的经验材料和理论思想,使当代自然辩证法被拓展为包括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等在内的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越来越呈现出科学技术哲学的新范式。
这一范式的转变可以从自然辩证法研究对象、内容和性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加以考察。
1.当代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
首先,自然辩证法始终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贯穿研究全过程的中心线索。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主体要反映和改变客体。
人类要认识和改造自然界,就需要借助于科学和技术的中介,正是由于人是通过科学技术作用于自然界的,因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间还包含着人与科学技术的关系、科学技术与自然的关系;第二,当代自然辩证法研究的自然并不是抽象的、与人相分离的自然,而是现实的人化了的自然。
所谓人化自然,就是被人的实践活动所作用过的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化了的自然界,是纳入了人类社会活动之中的自然界。
这种人化了的自然界也是进入人的文化或文明的自然界,它构成了人类文化或文明的一部分;第三,自然辩证法虽然是在科学地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广泛地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无不受到科学技术的影响,因此,如今它已不再单纯地、一般地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而是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具体地联系在一起考察的;第四,随着科学技术的社会化和社会的科学技术化,当代自然辩证法所研究的对象已经不完全是纯粹的科学技术,而是扩展到了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上。
2.当代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变化相适应,当代自然辩证法的基本内容也拓展成由下述四个部分组成:
一是自然科学,以自然本体为研究对象,是对“自然的存在”这一问题的哲学思考,是关于自然的哲学理论,它研究自然本体的一般性质和人类的自然图景,提供人们对于自然界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总观点即自然观;二是科学哲学,是对科学的哲学反思,它以(自然)科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科学的本质、目的、结构、功能、方法、标准、概念、定律和理论的哲学审视,探讨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揭示科学发展的机制和图景,内容涉及科学的本质特征、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科学与伪科学的分界、科学发现与证明的逻辑、科学检验与评价、科学进步与科学合理性、科学发展的模式以及自然科学前沿的哲学问题;三是技术哲学,以技术为研究对象,是对技术的哲学思考,主要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工自然的角度研究技术的本质和特征,分析技术的组成要素和各要素之间的结构,揭示技术进步的内在机制,探讨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的方法论问题,阐明发明创造、工程设计、技术试验的一般特点,考察技术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科学、技术和生产之间相互制约与转化的机制等;四是科学、技术与社会,以科学社会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科学技术发展对社会的影响,科学、技术、经济与环境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其研究的鲜明特色是既从哲学、历史和社会学的角度考察科学技术,又从科学技术的角度研究社会,它涉及科学与技术、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联系,充分体现了这些领域之间的相互渗透与交叉。
当代自然辩证法由上述四部分内容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是统一的有机整体。
其中,自然哲学是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的重要基础,而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是自然哲学的进一步展开,从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体现了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相一致的原则,反映了主观与客观、世界观与方法论、自然观与社会历史观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性。
3.当代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
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不仅具有哲学属性,而且具有交叉学科的性质。
首先,在哲学研究概括的自然、社会和思维这三大领域的知识中,自然辩证法是其中的一大领域。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的世界观时,从一开始就认为整个世界的历史可以“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1],对这两方面的历史的哲学概括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自然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两门学科;第二,当代自然辩证法除了以自然为研究对象,还以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所要揭示的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中的一般规律以及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一般规律,这个一般规律也正是哲学研究区别于科学技术研究的特殊之处。
自然辩证法一方面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原理在自然界中的具体表现和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具体应用,另一方面又是对科学技术及其发展的哲学概括;第三,当代自然辩证法还是一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的综合性学科。
自然辩证法研究的领域,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结合部”,而对这个“结合部”的研究又是紧紧围绕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进行的。
自然辩证法作为联系辩证唯物主义与自然科学的桥梁,它反映了哲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作为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人的思维中的反映和在人类社会中展开与发展的过程,它又反映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的交叉。
因此,自然辩证法带有浓厚的交叉学科的性质,是一门跨学科研究的综合性范围很广的学科,可以称之为哲学性质的交叉学科。
二、创新精神是自然辩证法的题中之义
一门学科是否具有生命力及其生命力的强弱,判断的标准之一就是看该学科是否有创新精神及其创新精神的显现(应用)程度。
很难想象,缺乏创新、缺少创新精神的学科能够显示出生命力来,更谈不上有强大的生命力了。
自然辩证法从其创立到今天,之所以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创新精神是其题中之义,而且该学科中所蕴含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机理在科学界得到了发扬光大。
这是因为:
1.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本身就是创新的结晶,创新的产物。
1873年5月30日,恩格斯写信给马克思,第一句话便是:
“亲爱的摩尔:
今天早晨躺在床上,我脑子里出现了下面这些关于自然科学的辩证思想。
”在列举了大量的自然辩证法思想之后,又补充说:
“如果您们认为这些东西还有点意义,请不要对别人谈论,以免被某个卑鄙的英国人剽窃,对这些东西进行加工总还需要很多时间。
”①由此看来,自然辩证法的思想和内容是“新”的东西。
恩格斯在1885年撰写的《反杜林论》中还指出:
“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因此,当我退出商界并移居伦敦,从而获得了研究时间的时候,我尽可能地使自己在数学和自然科学方面来一个彻底的——像李比希所说的——‘脱毛’,八年当中,我把大部分时间用在这上面。
”②恩格斯在此所讲的8年主要是指1973年至1876年和1878年至1883年这两段时间,这也是恩格斯创作自然辩证法的主要时期。
由此可见,恩格斯至少用了8年的时间来创立自然辩证法。
因此,我们不能不说,自然辩证法本身就是创新的产物,创新的结晶[2]。
2.自然辩证法不仅是创新的产物和结晶,而且它正处在不断的创新之中。
大家知道,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在其有生之年没有完成出版的一部著作,它为后人留下的是由四束札记、草案和论文等组成的手稿。
尽管其中完整的自然辩证法理论体系已经构成,但毕竟是没有系统地整理出版的手稿,因此自然辩证法在以后的发展、完善和补充是自不待言的。
同时,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建立在近代自然科学基础之上的,其中的不少内容、思想和观点需要在现代科学基础上加以充实、发展和完善。
如恩格斯在近代科学基础上构建的自然界存在图景和辩证发展图景,需要在现代科学基础上重新构建。
尽管它们的核心思想是一致的,但是在现代科学基础上构建的自然界存在图景和辩证发展图景更加明晰、深刻、丰富和充实。
不仅如此,现代科学中的许多新思想、新观点和新方法等也在不断地充实、丰富和发展着自然辩证法的理论体系,如现代的自然辩证法理论体系已经将系统观、信息观、反馈观等新思想和系统方法、信息方法、反馈方法、黑箱方法等新方法充实进来,使自然辩证法理论体系更加完备、系统和丰富。
因此,自然辩证法本身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而发展是创新的结晶,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讲,自然辩证法处于不的创新之中[3]。
三、创新是自然辩证法这门学科的精神实质和目标追求
稍作思考,不难发现,不仅重要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毕生都在进行创新思维,都在从事创新事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其创新性思维,创立了自然辩证法,始终在指导着人们从事各个领域的创新活动。
从自然辩证法的功能来看,它既包含以创新精神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功能,又包含以创新机理为核心的方法论功能。
因此,创新是自然辩证法的精神实质和目标追求,创新精神也是自然辩证法之显著特征和突出功能的充分显现。
1.自然辩证法创立的目的是为了创新
从自然辩证法创立的目的来看,恩格斯创立自然辩证法的理论目的是为了丰富、充实和发展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实践目的是为了人们的社会实践之需要,其直接目的是批判当时自然科学领域中流行的各种各样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观点——如数学先验论、宇宙热寂说、庸俗唯物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等,帮助自然科学家避免受其影响以便更好地认识自然[4]。
这贯穿诸目的的核心便是创新——丰富、充实辩证唯物主义是创新,指导社会实践“创造新世界”是创新,帮助科学家避免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影响,更好地认识自然界还是创新。
总之,恩格斯创立自然辩证法目的的实质就是为了创新、鼓励创新、引导创新和倡导创新精神。
2.自然辩证提供科学的方法论
从自然辩证法的功能来看,自然辩证法具有重要的科学方法论功能,它启迪人们的创新意识,处处渗透着、体现着创新的机理。
自然辩证法中的科学方法论部分,其方法论功能是其“功能”,科学研究的一般程序及其中的科学方法、新吸收的系统方法、信息方法、反馈方法等,都在一定意义上启迪着科学家的思维,引导着科学家的创新,其方法论功能、创新意识和创新机理是不言自明的。
除此之外,就是其它部分,即自然观、科学技术观、科技与社会的方法论功能也相当突出,对于引导人们的创新,启迪人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机理也具有重大意义。
如自然观中的层次结构结合度递减律和双向因果链等,都显示出相当大的方法论意义,前者可以使人们在研究高层次系统时将低层次系统看作“黑箱”,后者可使人们在研究某系统的性质、功能时,既可以按下向因果链的程序来寻找原因,也可以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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