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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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拨付程序
市农委依据国家、省市文件通知,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为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提升企业规模和产品竞争力,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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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对象
我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
3.申报条件
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
4.补助标准
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
奖补资金用于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补助和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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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材料及程序
(1)市农委发布申报通知;
(2)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和发票复印件:
①当年新增设备类固定资产需提供采购合同、发票、银行转账支付凭证、企业固定资产账目凭证;
②非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需提供建筑施工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或审计报告。
(3)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固定资产审核报告,汇总后行文上报市农委;
(4)市农委组织复审,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三)鼓励创建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是产业兴旺的重要抓手。
各县、区人民政府。
立足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基础,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带动,以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重点,引领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条完整、要素高度聚集、设施设备先进、科技水平领先、生产方式绿色、体制机制完善、经济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有力的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具体申报条件以申报文件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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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奖补,对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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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创建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市农委根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公示,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四)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奖补
为贯彻落实2016和2017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休闲农业的重点部署和国家14部委和安徽省14厅委《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我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我市积极开展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工作,做优做强我市休闲农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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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
(1)示范点规模50亩以上,有同时容纳100位以上游客的接待餐厅;
(2)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基地,种植业50亩以上,养殖水面50亩以上;
(3)餐饮、垂钓、采摘、农耕、游乐、观赏、养生、购物等休闲农业项目5个以上;
(4)停车场可停轿车类50辆以上,有标准洗手间,厕所内外有照明设施;
(5)有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牌,综合娱乐室(或会议室)面积50平方米以上;
(6)从业人员20人以上,有专门的接待服务员,其中50%以上人员经过专业培训;
(7)土地使用性质及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每年评选10个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每个示范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奖补资金用于创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品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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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对象填报申报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注册地乡镇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品牌推广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道路、餐厅、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支付凭证,以及用于广告宣传、培训、现场会等方面的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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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农业部门对申请对象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转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申报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委;
(5)市农委根据县、区上报情况,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五)新建种植蔬菜、水果、花卉钢架连栋大棚
提升我市蔬菜等农产品种植的设施水平,加快规模基地改造升级,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
我市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生产经营者。
(1)新建种植蔬菜、水果、花卉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
(2)大棚跨度在7米以上、棚檐净高度2.8米以上;
(3)大棚主立柱是宽长不低于6*8或5*10厘米热镀锌方管,辅管是4*4或3*5厘米热镀锌方管,顶棚使用直径达32厘米、壁厚在1.6毫米以上的热镀锌园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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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喷灌或滴灌、遮掩网、防虫网等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
(5)对防止雨水淋湿作物,只有棚顶覆盖薄膜的避雨栽培模式不予申报。
(6)有管护房的,管护房用地需符合设施用地规定。
(7)有一年内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农产品生产记录。
新建种植蔬菜、水果、花卉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每平米给予30元奖补。
(1)市农委会发布申报通知;
(2)申请对象填报申报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注册地乡镇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4)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审核组对申请材料及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委;
(5)市农委根据县、区上报情况,组织复核验收,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六)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审定一次性补贴
为激励农业企业或科研单位开展育种科技研发和种质资源创新,扶持种业企业做大做强。
我市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和科研机构。
(1)申请对象是第一育种单位;
(2)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级或安徽省级审定。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
通过安徽省级审定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重点支持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研发和种质资源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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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对象向注册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及复印件;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农委推荐;
(3)市农委对县级推荐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拨付一次性补贴资金。
(七)扶持改造标准化精养渔塘
按照安徽省“十三五”渔业发展规划要求,为稳定养殖面积,转变生产方式,优化品种结构,主攻单产水平,实施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对适度规模养殖池塘进行升级改造,保障水产品供应,丰富“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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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事池塘标准化养殖经营主体。
(1)新连片改造标准化精养渔塘100亩以上;
(2)池塘进排水畅通;
(3)池塘平均深度不低于2.5米;
(4)单口池塘面积不超过20亩,方形。
(5)有一年内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农产品生产记录。
每亩给予1000元项目奖补。
(4)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审核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建设内容进行县级初验,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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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扶持稻渔综合种养
为贯彻省农业委员会印发2017年全省稻渔综合种养双千工程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推进我市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达到生态种养,以渔促稻,富裕农民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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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事稻渔综合种养(稻虾、稻鲤、稻蟹、稻鳖、稻鳅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单个经营主体稻渔综合种养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
(2)新建并实际生产经营;
(3)田间工程符合种养技术要求,养殖面积不少于8%不多于12%。
(4)有一年内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农产品生产记录。
按照种养面积,每亩补助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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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
更好地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物治理工作,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实现2020年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76%,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率96%的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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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对象:
全市非禁养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1)符合《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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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禁养区内的远离村庄、学校、取水口等地方,且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建设要求,有当地农业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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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入智慧畜牧信息平台;
(4)养殖污染物处理实行种养结合,循环发展;
(5)申报自我消纳的生态小循环模式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相匹配的自有或流转土地;
②雨污彻底分离;
③粪污实行干湿分离或发酵(发酵池四周必须有墙体、有顶棚),④污水通过工业处理实行达标排放,或者通过“沼气池—沼液池—管道—施肥”;
⑤输送管道到田间并且畅通,有闸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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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种养结合中循环模式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县区农业部门确认中循环模式以及种、养殖企业(户)对接名单和种、养殖合作协议;
②属地镇政府确认种植业区域范围;
③全年最大饲养量与农田或山场面积相匹配;
④雨污彻底分离;
⑤粪污实行干湿分离或集中发酵加工成有机肥;
⑥养殖污水通过管道收集发酵,或通过沼气工程处理,沼液通过管网等设施输送到种植企业(户);
⑦输送管道畅通并有闸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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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我消纳的生态小循环模式、种养结合中循环模式中畜禽养殖粪污综合治理采用工业化模式的还需有:
①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出具的初验合格证明,②按照技术线路处理粪污所需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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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一年内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农产品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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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消纳的生态小循环模式15万元、种养结合中循环模式30万元。
大循环模式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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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对象编制实施方案并向注册地乡镇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3)乡镇农业部门对申请对象实施方案审核后转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申报对象根据县区批复文件组织实施;
(5)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方可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组织验收,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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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全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示范称号,其中市级示范称号应符合市农〔2017〕108号文件要求。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补。
奖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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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拨付程序
市农委根据国家和省市农业部门相关文件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十一)设立农业担保资金
为更好地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作用,支持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
注册于市区及无为县、南陵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3.申请条件
(1)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连续经营期不低于1年;
(2)具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
(3)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信用担保除外);
(4)社会诚信度良好,无不良记录等。
4.担保额度
市区农业贷款担保。
经营主体单个项目贷款金额:
家庭农场不超过3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5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80万元。
单笔无资产抵押信用担保一般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市级龙头企业“甲级队”、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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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担保。
单户经营主体授信贷款额度原则上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家庭农场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超过3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40万元。
对获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级示范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最高不超过40万元,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市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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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民强担保公司《芜湖市市区农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农〔2017〕203号)、《芜湖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农〔2018〕17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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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民强担保公司共同协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办法。
(十二)继续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提标扩面。
继续完善蔬菜价格保险试点和蔬菜自然灾害保险,探索特色经济作物价格保险试点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为增强蔬菜基地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化解蔬菜生产风险,确保蔬菜生产稳定发展,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蔬菜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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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投保农业政策性保险、蔬菜价格保险和蔬菜自然灾害保险的蔬菜标准园、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
(1)农业政策性保险:
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2)蔬菜价格保险:
供应主城区的20亩以上生产青菜、鸡毛菜两种绿叶菜的蔬菜生产基地。
(3)蔬菜自然灾害保险:
50亩以上的蔬菜生产基地,其中,大棚规模在30亩以上,大棚蔬菜生产周期在3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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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蔬菜价格保险试点期间,市财政给予80%保费补贴。
②蔬菜价格保险试点期间,对使用24种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生产者给予每亩不高于40元补贴,对使用秸秆有机肥的生产者给予每吨1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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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温室大棚投保人承担40%保费,财政给予60%(市级承担30%,县、区承担30%)的保费补贴;
②普通大棚及其他投保人承担20%保费,财政给予80%(市级承担40%,县、区承担40%)的保费补贴。
(4)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委;
(5)市农委根据县、区上报情况,组成复核组进行复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蔬菜价格保险具体按照市农〔2018〕189号文件执行;
蔬菜自然灾害保险按照具体按照市农〔2018〕25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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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适时推出符合农民需求的特色保险新品种。
(十三)当年新认证“三品一标”奖补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加快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和产业化进程,提升农业竞争力,整体推进“三品一标”规模化发展、规范化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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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专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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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
(1)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3万元;
(2)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万元,同时每增加1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增加奖励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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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2万元,同时每增加1个绿色食品认证增加奖励0.5万元;
(4)获国家有机农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0.5万元,同时每增加1个有机农产品认证增加奖励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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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材料及程序
(2)申报对象对当年获证的产品向属地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3)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市农委;
(4)市农委对县、区上报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十四)对进入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开展质量追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
鼓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有条件的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产品率先实现可追溯,扩大品牌影响力,增强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影响力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1)对自产的农产品能自行开展快速检测;
(2)有2个以上获“三品一标”有效期内认证的农产品;
(3)进入政府部门建立的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
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主要用于电脑、快检仪器配置、扫描仪、农产品追溯码的运用。
(2)申请对象填报申报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区农业部门申报;
(3)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农委;
(4)市农委组织考评验收,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十五)市级标准化农资示范店
通过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店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诚信经营、影响力和示范带动较强的农资经营单位,树立农资市场诚信经营典范,教育和引导广大农资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资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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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范围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子、农药、饲料、肥料、兽药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
(1)取得相关行业农资经营许可的;
(2)从事农资经营活动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场地和库房等必要设施,其中经营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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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备农资信息化需要的扫描识别设备、互联网上网设备等硬件设备,电子台帐数据保存完整,时间2年;
(4)进入芜湖智慧农业监管平台开展质量追溯;
(5)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管检查;
两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农资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未发生过重大农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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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出售的农资产品产生的废弃物回收。
标准化示范店创建数量为10个。
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
(3)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评审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店上报市农委;
(4)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农资打假和农资质量抽检结果考评验收,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拨奖补资金。
(十六)新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标准
进一步促进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规范农业生产,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安全的有效措施。
全市范围内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
3.申请条件
(1)农业生产标准的主要(第一位)制定单位。
(2)上级下达或自行提出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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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关于 加快 发展 现代农业 若干政策 规定 试行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