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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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
什么是非职务作品?
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
为什么?
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
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
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涉案的教案作品是原告高丽娅为完成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应当属于职务作品。
高丽娅的教案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为承担责任,也未根据学校意志创作,所以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实施作家自然人作者高丽娅
案例三
甲厂去年以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使用“香脆”二字作未注册商标。
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以下各题:
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1、不能,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香脆”二字明显属于上面
(二),又未能满足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四
甲创作A歌曲并在某杂志上发表,乙网站用A歌曲的歌曲名作为链接,通过该链接,甲发现在丙网站可以下载由丁演唱的该歌曲,甲随即向乙丙丁发出侵权警告,但乙丙丁置之不理,后查明该歌曲是网民戊上传的。
问题:
1、乙、丙的行为是否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了什么权利?
如果不构成,又是为什么?
2、丁、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了什么权利?
1、丙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丁侵犯了表演权;
戊也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2、乙是否侵权需要视网站架构而定。
如果网站服务器中存储有歌曲文件,那么是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这种情况常见于搜索引擎网站;
如果只是提供一个链接,并无歌曲文件,那么网站并不侵权。
依案例所述来看,乙不构成侵权。
案例五
自"
"
蝴蝶"
缝纫机被评定为驰名商标后,某生产缝纫机用品的A公司为扩大知名度,推销自己的产品,将自己公司的名称改为“市蝴蝶缝纫机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以“蝴蝶”商标为其缝纫机用品进行了注册。
由此,许多消费者都认为该公司是蝴蝶缝纫机厂的连锁公司,是为工厂配套的。
由于这种误导,给蝴蝶缝纫机厂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请分析:
1、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别保护
2、A公司将“蝴蝶”商标用于非类似商品上,是否侵权?
3、A公司更名是否成为“蝴蝶”商标的侵权,为什么?
1、《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
因此,本案中A公司将"
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对"
这一驰名商标的侵权。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以核准注册;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所以,A公司更名的名称已经构成对"
案例六
语文教师胡甲在文学杂志上看到钱乙发表的一组诗歌,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文学辅助材料发给了学生。
胡甲又将钱乙的这组诗歌逐段加以评析。
写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发表。
钱乙得知后,认为胡甲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复印、使用其作品,在其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诗歌,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胡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钱乙的著作权?
胡甲的第一个行为没有侵犯钱乙的著作权。
他为了课堂教学少量复制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使用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胡甲的第二个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中规定的: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侵权。
胡甲为了评论钱乙的作品而将钱乙的作品引用在自己的评论作品中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
案例七
A某是位职业话剧编剧。
一日他从某杂志上看到B某发表的小说《天上云》,产生了将其改编为话剧剧本的冲动。
在得到B某授权的情况下,A某利用业余时间将小说《天上云》改编为话剧剧本《云》,并在《剧本》杂志上发表。
《剧本》杂志刊登《云》文时,没有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启示。
不久,甲剧团上演了一部话剧《云》,演出颇为轰动,但没过多久,剧本《云》的作者A某状告《云》剧的四位主要演员,指控四位主演作为表演者,未经其授权就上演了《云》剧,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1、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是否需著作权人许可?
如何使用?
1、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
2、是,支付使用费,尊重著作权人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案例八
东海市一业余摄影者王某在1996年6月给自家的宠物狗拍摄了一幅照片,题名为《我的跟班》。
同年又将其发表在《东海晚报》上。
1998年某日,王某在本市一超市购物时发现东海市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料上的注册商标使用了该照片;
东海市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使用在其生产的玩具上并于1996年10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8年4月获得授权;
东海市依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作为包装袋上的装潢使用。
上述三家公司的使用王某均一无所知。
1、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
2、东海市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合法?
3、东海市依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行为是否合法?
4、如果王某和这三家公司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1、合法。
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我国,商标申请是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
2、合法。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申请同样是申请在先原则。
3、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
(1)依家饲料追溯至1998年4月前已经将该照片作为包装袋上的装潢使用,在98年4月即外观专利授权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但要支付合理使用费。
(2)依家饲料在外观专利授权后才使用该照片的构成专利侵权。
4、诉讼、调解。
例九
2000年,某市美华乳制品厂在其生产的一系列产品上使用“天元”商标,该厂生产的产品质量较好,深受消费者喜爱,曾连续三年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2004年1月第三食品厂将“天元”申请商标注册,核准注册后使用在其生产的乳制品上,并要求美华厂停止使用该商标,否则,将指控其侵犯商标权。
1、第三食品厂获得商标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2、美华乳制品厂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使自己的利益免受损害,理由是什么?
3、美华厂能否继续使用“天元”商标,能否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
4、美华乳制品厂通过此事应汲取什么教训?
1、合法,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的商标权。
2、可以通过提供使用“天元”商标的证明,提出撤销对方的商标。
3、在对方商标没被撤销前不能使用,也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4、应该明白商标先注册,后使用。
案例十
李某经过多年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
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防止猪瘟的药品。
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
1、发明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2、“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
3、“猪瘟净”能否申请为实用新型?
1、
(1)技术性条件:
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在技术上的创造和革新,不是认识自然规律的理论创新;
发明应为解决特定技术课题的新技术方案,而不是单纯的提出课题;
发明应该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即能实施,可重复
(2)法律性条件:
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必须不是国家明文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2、不能,发明专利要求发明具有实用性,即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谓积极效果,是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而“猪瘟净”的性能不稳定,缺乏显著而稳定的疗效,不具有实用性。
3、不能,作为实用新型必须是针对有形产品,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是被排除在实用新型之外的,“猪瘟净”是一种液态物质,无固定形状可言,因而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案例十一
甲的父亲是一位书画爱好者,一生中收集了大量的优秀作品。
逝世后甲便继承了这批作品。
在一次文化交流会上,甲展出其中的一部分,引起了参观者的兴趣。
其中的一幅画《牧归》被一家出版社选中,打算编辑到即将出版的《中华绘画精选》中。
由于该幅画的作者身份不明,甲认为自己既然是作品的所有者,就有权发表该作品,于是与出版社签订合同,从中获利两万元。
该书发行后,此画作者乙向法院诉甲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他当初只是将画赠与甲的父亲,而并没有转让著作权。
1、甲展出此画的行为是否侵权?
2、甲同意出版社发表这幅画的行为是否合法?
3、乙出现后,甲、乙对这幅画各有什么权利?
1、甲展出此画不构成侵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画作的持有人有展览权,所以甲可以展出此画。
2、甲无权同意出版社发表该画,甲不是著作权人,转让美术作品并不转让著作权,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是专属于作者的,属于著作人身权,除非作者同意,别人无权发表。
2、乙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甲最主要的权利就是展览权、转让权。
甲可以卖掉画但不能发表。
持有人如想发表,除非作者真正不明。
案例十二
甲于2000年9月1日向国家专利局递交了智能自动报警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
2003年9月,甲许可丰太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智能自动报警器。
许可的性质为排他许可。
2005年8月,乙发现丰太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智能自动报警器的技术特征与自己在2002年6月8日被授权的感应自动报警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如果进行侵权诉讼,能否以甲和丰太公司为共同被告?
为什么?
2、乙诉丰太公司的制造、销售行为侵权,如果丰太公司以自己实施的是经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由抗辩,乙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1、不可以,因为只有丰台公司进行了制造销售,而专利权人没有进行生产经营行为。
只有进行制造销售等行为才能构成侵权。
所以专利权人甲不构成侵权。
2、乙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甲的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为理由提出。
案例十三
钱某与孙某为一项专利产品的共有人。
2000年7月9日,孙某未经钱某同意,就与李某就该项发明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此后不久,李某将该项专利许可转让给周某实施,于是周某开始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
2001年7月5日吴某从周某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
钱某在市场上发现了吴某出售的专利产品,将吴某告至法院。
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李某能否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作为专利权的拥有者之一,孙某可以单独进行许可。
因此,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但是专利许可费要分给钱某一部分。
2、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是不可能允许被许可方再转许可,特殊情况下合同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李某不能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没有合法获得许可,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
4、吴某是正常购买的,作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他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可以免责,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假设他明知周某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转手销售,则吴某侵权且需承担责任。
案例十四
作家向亮写了一部反映汶川大地震的纪实报告文学交予北方出版社出版。
北方出版社使用了网络上的若干幅地震图片作为该书插图,但没标注摄影作者。
向亮在审阅书稿时看到了这些照片,但未提出异议,该书出版后,摄影家张某发现书中18张图片是自己发表的作品,而向亮和出版社从未征得他的同意也没支付报酬,书中也未署名。
因此,张某起诉作家和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
向亮称自己只是该书的文字部分作者,图片是出版社配发的与己无关,故否认自己侵权。
1、向亮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如果构成,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力?
2、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如果构成,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1、向亮未侵权,因为他对照片的出处不知情。
2、出版社侵权,侵权了张某的署名权和发行权。
案例十五
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
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
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
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
没有侵权。
甲的申请时间是1997年1月,乙的生产时间是1996年年底,要早于甲的申请时间,所以有在先使用权,在先使用权可以用来对抗专利权。
案例十六
1996年某县新开发的甲旅游景区,欲对外开放,该景区中有一处景点命名为“禁城”。
而在1996年,故宫博物院已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及“紫禁城”、“禁城”,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核准其注册,并向故宫博物馆颁发
了商标注册证。
自此,上述字眼作为服务商标依法属故宫博物馆所专有。
1、“故宫”及“紫禁城”、“禁城”是什么商标?
2、甲旅游景区是否还可以便用“禁城”两个字作为景区的名称?
3、若某独资企业将“禁城”作为商标,是否可以在其生产的旅游产品上使用?
1、联合商标、文字商标、服务商标。
2、不可以,故宫博物馆及甲旅游景区同属旅游类,已注册商标不能使用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
3、可以,旅游景区与旅游产品不属于同一类产品,而注册商标只限制不能使用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所以故宫的已注册商标不对旅游产品进行限制,所以可以使用。
案例十七
甲厂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种水稻收获机,研究经费由甲厂负担,双方末就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务,并交付甲厂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
甲厂为满足市场需要,许可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水稻收获机。
吴某从丙厂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
乙发现后向甲、吴某提出交涉,甲认为该技术属于自己所有,并认为乙将自己出资委托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吴某认为是从丙厂处购进的产品,自己没有侵权。
从而引起诉讼。
1、专利权的归属?
属于甲还是乙?
2、乙是否侵权?
甲是否有权许可丙厂使用技术生产?
3、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是否侵权?
吴某销售该专利产品是否侵权?
4、侵权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乙,因合同未约定成果权的归属,依法属于开发人,所以专利权属于乙,乙依法有权申请专利。
否,甲不是专利权人无权许可丙厂生产该专利产品,甲的许可行为属于侵权。
丙厂生产制造和吴某销售产品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属于侵权,但由于其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属于善意侵权
甲应当停止侵权,赔偿乙的损失或让甲向乙返还不正当得利,或者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吴某有合法来源,根据善意侵权原则,应当停止侵权,禁止继续销售,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丙虽也属于善意侵权,但善意侵权不涉及制造,所以丙厂应该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八
某医学院教授在科研中使用了李某的科研专利,对其专利进行实验分析后在其基础上研制出一种新药,该新药在医学院附属医院中进行临床实验,医生在开方时按普通药品将其销售给消费者使用,该教授将这一研究成果发表了一篇新药研制论文,论文中引用了李某专利文献中的数据
问题:
1、该教授在实验中利用李某专利是否侵权/为什么?
2、该新药在临床实验中使用是否对李某专利构成侵权?
3、论文中引用李某专利文献是否对李某著作权侵权?
1、不侵权。
专利侵权的前提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研发不属于生产经营范畴。
(专利法11、12条)
2、临床使用构成侵权。
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3、引用专利文献不属于侵权。
在论文中引用数据,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案例十九
甲公司委托乙广告公司设计一则洗衣粉广告,由于甲公司的疏忽,未约定广告著作权的归属。
乙公司将设计任务委派给公司里的两名骨干李某和王某,设计完成后,甲公司十分满意。
后乙广告公司在本公司的宣传介绍中使用了该设计,引起了一家外资洗涤剂生产企业的关注,该企业对该则广告稍加修改翻译后,使用在了自己产品的英文宣传资料中。
1、洗衣粉广告的著作权属于谁?
2、乙广告公司可否在宣传中使用该则广告?
3、外资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属于受托方乙广告公司。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
2、乙广告公司可以在宣传中使用该则广告。
其为该则广告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有权不经任何人的许可使用其作品。
3、外资企业的行为侵犯了乙广告公司的著作权。
演绎权: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
翻译权属于演绎权的一种,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权利。
外资企业未取得著作权人广告公司的同意,擅自修改翻译后使用在自己产品的英文宣传资料中,构成侵权。
案例二十
1991年9月,被告张克旭从北京大学调入斯达尔公司,在1991年至1994年间,张克旭在思尔公司任总工程师,负责精细化工开发,主要进行叶面肥的制作方法的研制。
1994年11月14日张克旭申请了名称为"
一种液体植物叶面肥料及制备方法"
的发明专利,俗称搞笑棉铃宝,亦称增果灵。
1994年6月原告斯达尔公司委托原告津安公司进行该肥料的大田试验,而后津安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的农户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津安公司负责高效棉花增果灵试验,负责施肥、施药等,并对农作物喷施该农药的生长情况作了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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