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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古代、近代、现代意义宪法
2、我国宪法若干命题分析
•
(1)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
•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政治法;
宪法是总章程。
•(3)宪法是根本法;
宪法是母法;
宪法是最高法。
•(4)宪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3、合理的宪法定义和方法
•
(1)我国宪法的传统定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
(2)我国宪法传统定义的缺陷
(3)合理的宪法定义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调整国家和公民及其它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4、宪法的特点
(1)涉及宪法内容上的特点
(2)成文宪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宪法的创制程序最严格
(3)成文宪法在适用、实施监督上的特点
三、宪法基本原则
1、宪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宪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
它是人们对一定社会的宪政制度、宪政思想本质和规律认识的集中反映。
(2)宪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
宪法的指导思想有时又被称为宪法的基本精神或宪法精神,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精神的反映,是制定或者修改宪法时确定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3)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原理
•宪法原理是构成宪法秩序的基础与支柱,是概括化的宪法。
在宪法典上明确规定宪法原则的国家,宪法原则不仅表现为一种原理,它同时表现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
两者的区别是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原理,但并不是所有的宪法原理都表现为宪法原则。
生活中存在的宪法原理通常通过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宪法变迁形式获得宪法原则的地位,有的表现为具体规则。
(4)宪法基本原则分类
•根据宪法的历史类型的不同加以区分。
•根据宪法的不同历史阶段将宪法分为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和现代宪法所确立的原则。
•应从普遍的意义上加以论述,这就是基本人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
(1)西方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来源
•
(2)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最初在政治宣言中表现,近代宪法确认,现代宪法一般用具体的民主原则来演化。
(3)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
3、基本人权原则
•
(1)人权的理论渊源
西方人权主张最早生产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思想中,它经过希腊和罗马的斯多葛派学者、罗马法学家、中世纪的神学法学家而得到发展。
到了十七、十八世纪,一些西方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
°
天赋人权¡
±
的口号。
•
(2)人权的表现形式
•(3)人权与主权
4、权力制约原则
•
(1)权力制约的理论渊源
•分工理论、分权学说、权力监督思想。
•
(2)现代国家宪法所确认的权力制约模式
•阶级分权、机构分权、政党分权。
•(3)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权力制约体制
•我国现行宪法更多地体现出权力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原则,但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5、法治原则
•
(1)关于法治理论的产生
中国儒法之争、古希腊人治法治之争、近代的法治理论。
•
(2)现代法治原则的涵义
宪法是最高法律,权力来源于宪法;
宪法和法律符合正义,是良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宪法和法律办事,不以人代法,不以言废法;
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3)宪政理念下的法治实现
总结:
宪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从宪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来看,人权原则应当是起点,人民主权既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又反过来保障人权。
有了人民主权才有国家主权,才谈得上国家权力。
人民主权通过国家权力的运用而变得相对具体。
而法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对人权和人民主权的肯定。
权力制约是人民主权的产物,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四、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含义
•宪法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来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所结成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2)规范客体(3)调整方式(4)规范对象
2、宪法规范与宪法的关系
•
(1)宪法规范与宪法
•宪法规范与宪法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宪法规范是组成宪法的基本单位,属于宪法的微观结构,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宪法规范,构成不同的宪政制度,各种宪法规范的总和,就组成宪法的有机整体。
(2)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
•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宪法规范是以宪法条文来表达,宪法规范体现在宪法条文中,但宪法条文本身并不等于宪法规范。
一个宪法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或几个宪法规范,反之,一个宪法规范可以体现在同一宪法条文中,也可能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性宪法文件的其它条文中,甚至还可能体现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3、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宪法规范由哪些部分组成的,构成宪法规范的内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由条件假定(是指宪法规范中指出适用该宪法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即宪法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和法律后果(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宪法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后果的部分)三要素构成。
4、宪法规范的效力
•
(1)宪法规范效力的含义和特点
•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指宪法规范对宪法关系各领域产生的普遍约束力。
宪法规范效力基础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通过宪法规范的具体运用,对特定宪法关系作出统一调整。
宪法规范的效力从根本性质上讲是一种政治性法律效力,无论是宏观调整、微观组织还是政治确认与制裁,都是一种政治运筹和政治约束,都有政治目的和政治功能。
(2)宪法规范法律效力作用方式
宪法规范的效力是具体的也是直接的,但这种效力的作用方式却有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之分。
这是由于人们对宪法规范效力层次的要求和理解不同或者相对于不同的作用对象而言所致,它与效力本身不能等同,应该说,宪法规范对社会和国家生活的调整与规范效力都是直接的。
(3)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
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意味着宪法体系与社会结构、社会成员的行为及其社会意识之间的不一致或相互脱节。
冲突的表现为:
宪法规范内部的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冲突;
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宪法规范与国家机关、政党行为之间的冲突;
宪法规范与公民及其他团体行为之间的冲突等。
第二讲国家权力的归属
一、国家和国家权力
1、国家的含义
国家是指在一定领土范围内由全体居民组成,拥有主权,并由统治阶级掌握的政府领导,进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组织。
人口、领土、主权和政府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由这四种必备要素组成的。
2、国家职能
是指国家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任务、职责或应起的作用、功能。
根据活动性质的不同,国家职能可分为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根据作用方式的不同,国家职能可分为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
3、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
是指国家统治者通过国家机关实行统治实现国家职能的公共支配力量。
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它支配社会公共资源,可以使全社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服从其意志。
•主权主要是独立自主之权或不受别国干涉之权,即对外独立权,是相对外国和国际组织而言。
4、国家权力的特征
•
(1)强制性,国家权力意味着国家将其单方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2)主权性,主权性是指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和支配;
(3)公共性,国家权力存在于社会公共领域,以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内容;
(4)法定性,国家权力一般都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
二、宪法与国家权力
1、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定
•各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宪法直接规定国家权力;
(2)宪法是通过规定国家机构来规定国家权力的,这种规定方式在各国宪法中最为普遍;
(3)宪法既通过国家机构规定一些国家权力,又直接规定另一些国家权力。
另外各国宪法规定的其他许多内容也涉及国家权力的问题,如国体、政体、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
2、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正因为国家权力只能是宪法权力,国家权力必须受宪法的约束和规范,所以我们可以说宪法就是“控权法”。
(1)宪法的产生是为了控制国家权力
(2)宪法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国家权力(包括从来源上控制、主体上控制、结构上控制、范围上控制、程序上控制、结果上控制。
)
3、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
•
(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
•
(2)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3)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
三、国家权力归属--国体问题
1、国体的含义
•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和国家本质、国体等是同义词,在我国宪法学界,大多认同毛泽东同志的说法,即国体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应该说,这一认识基本上把握国体的实质。
但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制度的根本属性。
因此,对国体内涵的分析应该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三方面进行。
2、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国家性质的政治要素,相对于政体解决国家主权运行问题而言,国体主要解决国家主权的归属问题。
而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国家性质的政治要素。
所谓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或者说哪个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
它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
所谓专政,就是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即一定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实施领导和管理,并强迫敌对阶级服从。
3、我国国体的表述
•国体表述有几个关键词:
工人阶级、工农联盟、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
其中最关键的是工人阶级
•合理表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
4、知识分子地位的宪法确认
修宪草案报告的解释,“工农联盟”就包含了知识分子在内。
现行宪法最终从两个方面加以规定:
一是在宪法序言中把知识分子同工、农并列,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支基本力量之一;
二是在宪法第23条中专门写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
四、宪法与政党制度
1、政党的概念和特征
政党是由阶级、阶层中的积极分子组成,为本团体利益而采取共同行动,旨在掌握或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纲领的政治组织。
政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特定的政治目标和纲领、严密的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严明的组织纪律。
现代政党是公民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是政治共同体的核心、政党是国家权力的轴心。
2、宪法与政党制度的关系
•政党制度是指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制度性规定及其运行方式,包括政党的法律地位、政党同国家政权的关系以及政党与政党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1)宪法规定政党的体制、组成方式、活动范围及法律地位,政党的一切行动必须合宪。
(2)政党制度的运行,既丰富、发展了宪法规定,也促进了宪政体制的实施和完善。
3、政党制度的类型
•
(1)以一国实际执掌政权的政党数量为根据,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三种类型。
•
(2)以政党之间是否存在对抗为根据,分为对抗性政党制度和无对抗性政党制度两种类型。
以政党之间是否存在对抗为根据,分为对抗性政党制度和无对抗性政党制度两种类型。
4、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
•
(1)各党派团结合作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
(2)各民主党派都是参政党,不存在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
•(3)各党派团结合作贯彻¡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的基本方针。
•(4)各党派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5)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是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重要的组织形式。
第三讲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
一、政体的涵义
1、政体的含义和内容
•政体不同于政权组织形式,应该从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入手来理解政体的内涵。
国体是指国家主权的归属,政体则指国家主权的运行方式。
国家主权的实现有赖于由国家主权派生的一般国家权力,从这一意义上讲,政体是实现国家主权或者是国家权力的宏观体制。
分析政体问题时应包括一国权力结构中的横向权力关系,即政权组织形式;
一国纵向的权力关系,即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权力产生和实现的基础,即选举制度以及行使权力的物质附属物,即国家机构。
2、政体的类型
•
(1)根据国家权力的归属不同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
•
(2)根据国家纵向权力分配不同分为单一制政体和复合制(联邦制)政体;
•(3)根据国家权力集中的程度分为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政体;
•(4)根据国家权力分配和是否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分为立宪政体与独裁政体、民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法治政体和人治政体
3、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国体回答的是谁统治的问题,政体回答的是怎样统治的问题,一个好的国体并不当然决定有一个好的政体。
•现行宪法教科书都把政体和国体的关系称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认为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这可能容易引起误解,认为内容比形式重要。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
(1)宪政与人大制度
•宪政其实涉及到两种政治关系:
一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二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政府不同性质的权力及其运用的问题。
人大制度就是体现和解决这两方面的关系。
(2)马恩经典作家代议制的观点
马、恩基本观点:
批判资产阶级议会和选举的虚假性,肯定其有历史的进步性;
新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它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受人民监督罢免;
新的政权形式是民主共和制,人民的代表机关是高度集权的。
列宁的发展:
代表机构必须是按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并充分保障竞选自由条件下选举产生;
它确实有力量和权力;
代表机关的代表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可以随时罢免撤换他们。
(3)我国人大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先后经历了农民协会、工农兵代表会议、参议会、人民代表会议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等不同的形态,创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建国后,经过了《共同纲领》、54年宪法、57年反右、十年¡
文革¡
、75年宪法、78年宪法和82年宪法的规定和实践。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来组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2、我国人大和西方议会的差异
•
(1)组织原则不同;
•
(2)组织结构不同;
•(3)与选民的关系不同;
•(4)政党的影响不同。
3、我国人大制度的完善
•
(1)准确处理和党的领导关系,处理好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
(2)人大的功能改革
•(3)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4)完善选举制度
三、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模式
1、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
单一制两种不同的运作模式:
中央集权型和地方分权型模式
•联邦制两种型态:
一是均衡型联邦制,这主要表现在联邦与成员单位权力分配比较均衡;
二是非均衡型模式,这表现为联邦中央政府高度集权,导致权力和职能分权不均衡。
2、中国选择单一制的原因
•宪法教科书一般认为原因有很多,比如文化传统、历史传统、地域广阔、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融合、经济发展、国防因素等。
•但从党的历史看,中国选择单一制是有偶然因素的。
•单一制符合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中心观。
3、我国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地位,实质是如何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在法律上则表现为如何划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上。
特别行政区是省级的地方行政区域,都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设置,享有的权力是国家授予的,都是中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中央享有完全的主权,都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特别行政区的特殊之处,即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四、两岸问题的宪法思考
1、两岸关系的宪法定位
(1)两岸问题的合理提法
•两岸问题这个提法更准确,台湾问题这个提法有太大的倾向性。
首先要区分地理概念和政治概念。
台湾、大陆是个地理概念。
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政治概念。
中国是个地理概念,也是个政治概念,也是个民族和文化概念,这些概念绝对不能混淆。
(2)两岸有关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
•《反分裂国家法》规定;
•《中华民国宪法》第4条,宪法第一次增修条款规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
(3)两岸宪法和法律的冲突
•两岸两部宪法的冲突。
如果中国只有一个宪法的话,两岸不需要提出诸如一个中国原则和互不否认、九二共识、不统、不独、不武、对等、台湾尊严等原则。
•两岸问题实质是国家主权统一问题和台湾的政治地位问题。
•两岸竞争中国正统代表权。
(4)两岸宪法一中的解读
•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华民国宪法》都表明了一个中国,台湾的《动员戡乱条例》表明是为了平叛需要而冻结宪法。
从宪法上看根本不存在台湾独立问题,不存在两个主权的问题。
•台湾修宪后,历经民主化、总统选举,是否产生新的主权?
是否存在住民自决决定台湾归属问题?
2、台湾法理台独的主要形式
(1)制宪台独
•制宪台独主要表现在台湾宪法草案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宪政政策白皮书三份文件中。
•除民进党极力主张制宪台独外,台联党等台独组织也抛出各自的制宪方案。
(2)修宪台独
•至2007年初,台湾当局已七次宪改,以修改中华民国宪法为名,行制定台湾宪法之实。
表现在:
•大量冻结1946年宪法条文;
五权宪法被破弃;
将中华民国宪法台湾化。
(3)释宪台独
•释宪台独有理论基础;
释宪台独的适用空间更大;
司法院在台湾地区政治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曾多次介入政治纠纷,充当政治争议的仲裁人,司法院已作出关于两岸关系的解释数十例;
尝试台湾在国外司法案例中的国家地位问题;
国际上亦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国家统独问题的先例。
3、两岸政党不同的政治诉求
•
(1)希望早日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2)希望早日结束两岸的统独之争;
(3)大陆反对台湾独立,希望并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政治诉求;
(4)民进党反对中国统一,希望并坚持台湾独立的政治诉求;
(5)台湾地区的国民党既反对中国统一、又反对台湾独立,希望并坚持不统、不独、不武的政治诉求。
4、处理两岸问题的宪政思路
•
(1)正确面对台湾民主化问题;
•
(2)在法律上,对台湾有一个合理的定位;
•(3)灵活确立一国两制统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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