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微型企业扶持创业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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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
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创业培训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
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
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
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
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
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
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
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341号)文件精神,为了推动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微型企业开展后续帮扶指导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帮扶指导工作的重要性
永川区委十二届十次全委会议把发展微型企业作为十五件民生工程之一,提出用三年时间发展2400户微型企业,解决12000个就业岗位的目标。
目前,永川已发展微型企业368户,带动就业2458人,首批155户微型企业开业率达100%。
但是,创办微型企业的“九类人群”大多缺乏办企业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运行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扶上马,送一程”,亟需政府的高度重视、关爱和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帮扶,因此,各镇街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开展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
通过帮扶指导提高微型企业的存活率,积累发展经验,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快速成长壮大。
二、开展帮扶指导的工作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通过帮扶指导,使全区已发展的微型企业开业率达到100%。
并在普遍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一定数量的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优势企业。
(二)责任分工和主要内容
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有微型企业的帮扶指导。
在此基础上,帮扶指导工作采取“横向”和“纵向”两个渠道同时进行。
“横向”,即各镇街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微型企业的帮扶指导。
“纵向”,即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行业或所涉及的工作对象开办的微型企业进行帮扶指导。
1.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组织协调税收、金融等有关单位,切实落实兑现《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192号)第六章所规定的5项“扶持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按《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规定,搞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回访微型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4)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引导微型企业向科技开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领域发展和向软件开发、外包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领域拓展。
(5)争取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获得政策倾斜,并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项目。
(6)建立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点联系微型企业工作制度,督促落实到位。
(7)支持引导微型企业开展非公经济党建工作。
2.镇街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镇街现有的产业特色,发挥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等各自的优势条件,在辖区设立微型企业孵化园(楼)。
有条件的镇街办事处可以为微型企业划出专门楼宇和商业场所,吸纳微型企业入驻孵化,为微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
(2)围绕本地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组织微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贸等大中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微型企业提供技术、设备、管理、订单的支持和服务,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取发展机遇。
(3)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帮助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引导微型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4)建立镇街干部联系微型企业工作制度,定期对辖区微型企业进行回访和帮扶,并将回访帮扶结果积极反馈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3.有关部门主要是做好以下工作:
(1)部门职责。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应微型企业所从事的产业,将帮扶指导对象分解落实到本系统所属部门或单位,实施分类帮扶指导。
财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重庆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成立次年起,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九类人员均纳入《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规定的对象享受融资优惠政策,在提供抵押、担保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不能提供抵押物申请创业扶持贷款的微型企业,由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后,向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利率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
同时人力社保部门应会同经济信息等部门加强微型企业人力资源培训,提高经营者的市场分析预测能力,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环保部门应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工商部门应加强企业商标意识的培育,负责组织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党建工作;
质监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质量意识的培育,帮助其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经济信息、科技、文广、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软件产业、信息技术和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
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根据区微企办明确的帮扶对象,主动搞好帮扶指导工作。
(2)定点联系帮扶。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分类帮扶的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帮助分析查找影响制约发展的主要原因,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帮助,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促进其健康成长。
(3)资金扶持。
政府各部门应在资金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
经济信息、科技、商业、环保、农业、交委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进行倾斜。
微型企业能够纳入进去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4)鼓励技术创新。
各部门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对牵头制订(修改)国家、行业标准的微型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支持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三)做好“横向”和“纵向”的有机结合。
各镇街办事处在组织帮扶指导中,要加强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互通信息,相互支持。
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基层反映的影响微企发展的问题。
各镇街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要同舟共济、顾全大局,努力形成微型企业发展帮扶共同关心、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帮扶机制
开展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事关微型企业能否发展壮大健康成长。
各镇街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务必要加强领导,明确专门的科室和工作人员服务,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将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要在对首批试点发展微型企业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后续帮扶指导的长效机制。
区微企办将定期向镇街办事处和政府部门提供微型企业名单,镇街办事处和政府部门要将帮扶指导微型企业的情况每半年向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级对口部门报送1次。
区政府将对各镇街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开展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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