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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开统一发票5(劳务费)
(6)代开统一发票6(场地租赁费)
(7)代开统一发票7(车辆租赁费)
(8)代开统一发票8(个人代开利息收入)
(9)代开统一发票9(销售不动产)
(10)代开统一发票10(个体工商户用于社保补助)
(11)单位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12)个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18.发票丢失被盗报告(即时受理)
19.企业具名发票印制审批(行政许可)(即时受理)
四、证明管理
20.纳税证明(即时受理)
2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即时受理)
22.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即时受理)
23.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申请(即时受理)
24.社保费缴费证明(即时受理)
25.中国名牌产品开具税收证明(即时受理)
五、税收优惠管理
(一)审批类
26.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税收减免(当年年底前)
27.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当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2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企业营业税减免(当年年底前)
29.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营业税减免(当年年底前)
30.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税收优惠审批(次年3月底前)
31.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税收减免(当年年底前)
3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审批(当年年底前)
3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收优惠审批(当年年底前)
34.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税收优惠审批(当年年底前)
35.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当年年底前)
36.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
(所属期2012年待通知,所属期2011年1-24项已截止,所属期2011年25-29项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31日)
(1)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景点类旅游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商贸连锁企业房产税优惠
(5)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房产税优惠;
“以租养馆”房产税优惠。
(6)主辅分离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7)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8)资源综合利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9)现代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0)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1)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2)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3)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4)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5)扶贫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6)农产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7)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8)小企业创业基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9)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20)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房产税优惠
(21)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房产税优惠
(22)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房产税优惠
(23)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4)农村信用社抵债房产房产税优惠
(25)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6)困难文化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7)购置专用设备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8)省重点物流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9)农村经济合作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7.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待通知)
(二)备案类
38.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当年年底前)
39.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营业税优惠(即时受理)
40.从事教育劳务的营业税优惠(待通知)
41.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营业税优惠(1月4日—1月15日)
42.从事廉租住房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次年3月底前)
43.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营业税优惠(1月底前)
44.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的营业税优惠(即时受理)
45.高校后勤服务的营业税优惠(待通知)
46.校办企业的营业税优惠(待通知)
47.从事育养服务的营业税优惠(待通知)
48.从事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的营业税优惠(当年年底底前)
49.对各类场馆减免营业税备案(当年年底底前)
50.对实施能源合同管理项目的营业税优惠(即时受理)
5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待通知)
52.对动漫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次年3月底前)
5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54.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55.对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56.对文化体制改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57.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到15年且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5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59.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60.转制科研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受理期限:
61.通讯费补贴备案(即时受理)
62.企业年金备案(即时受理)
63.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且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64.对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65.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66.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67.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68.对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受理期限:
69.对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70.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受理期限:
7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备案(受理期限:
7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减免备案(受理期限:
73.安置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加计扣除减免备案(受理期限:
74.弥补亏损备案(受理期限:
75.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受理期限:
次年5月底前)
76.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待通知)
77.对未能实际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自行扣除申报纳税前)
78.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自行扣除申报纳税前)
79.对大修停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自行扣除申报纳税前)
六、申报征收
80.税(费)综合申报
81.企业所得税申报
82.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
83.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
84.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85.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申报
86.纳税评估申报
87.税票开具
88.延期申报
89.财务数据报送
90.注册码打印
91.延期缴纳税款
92.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申请
93.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
94.误征退税申请(即时受理)
误征退税1:
当月重复申报,税额相同
误征退税2:
计征依据有误
误征退税3:
计征依据相同、税率有误
误征退税4:
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误征
误征退税5:
水利资金为省级缴纳在区级地税误征
误征退税6:
残疾人保障金误征
误征退税7:
门征租赁代开退税
误征退税8:
门征劳务费代开退税
误征退税9:
辅导期企业退预缴增值税涉及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误征退税10:
个体户在工作站和税务局重复征税
误征退税11:
门征国税代征退税
误征退税12:
涉及已批准减免的个体户的误征
误征退税13:
多征滞纳金
95.减免退税申请(批准后)
9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申请(清算结束后)
97.小型微利认定退税申请(批准后)
98.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退税申请(清算结束后)
99.“一户通”协议签订
100.“一户通”协议暂停、恢复管理
101.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网上查询打印
正文
1.外籍人员信息登记当场办结
一、业务概述
对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基础信息登记,目的是建立以雇佣单位为基础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实现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动态管理。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份数(填写时请不要用圆珠笔和复写纸)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外籍人员基础信息表DJ059》(2份)
3、非独立个人提供劳务应出具:
境内单位任职证明;
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或派遣公司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各1份
4、独立个人提供劳务应出具:
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办理。
2.停业登记当场办结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1、《定期定额户停业(提前复业)报告书DJ014》(2份)
2、国地税共管户提供《国税核准停业通知书》(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发票领购簿》及未缴销的发票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延长停业)的,应在停业(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延长停业)申请。
3.复业登记当场办结
已核准停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停业期满,不提出延长停业时间申请的,从核准停业终止期限之日起视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对纳税人实行正常税收征管。
已核准停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若在停业期满前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在恢复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定期定额户停业(提前复业)报告书DJ014》(2份)
停业期满前恢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前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建筑业项目登记(变更)即时受理当场办结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XZWS001》(1份)
2、《建设项目信息登记表》(2份)
3、《建设项目登记信息变更表》(2份)
4、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5、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6、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7、建筑业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8、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建筑业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提供材料证明、工程监理合同等资料)。
5.不动产项目登记(变更)即时受理当场办结
2、《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2份)
3、《不动产项目信息登记变更表》(2份)
5、不动产销售许可证;
6、不动产销售合同;
7、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8、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个体工商户登记注销
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户及按“双定户”管理的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个体工商户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
(四)个体工商户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2、《注销税务(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XZDJ005》(2份)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的注销决定(1份)
4、国税税务登记注销批复复印件(1份)(国地税共管户提供)
5、发票领购簿
6、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若遗失,需提供税务证件遗失登报申明作废报样<
1份>
)
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和结清税款。
若个体工商户有违章情况,也应待违章处理完毕后方可申请登记注销。
正常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应按下列时限要求,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个体工商户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个体工商户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受理期限:
即时受理)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XZSY003》(2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取得的其他证明复印件(1份)
7、《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明细表SY051》(1份)
8.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车辆变动):
(管理科受理)
(填写时请不要使用圆珠笔和复写纸,涂改无效)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
3、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取得的其他证明复印件(1份)
4、车辆变动明细表(1份)(下载)
9.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受理期限:
2011.12.15-2012.1.10)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份数(填写时请不要用圆珠笔和复写纸,所有附送资料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上交);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原件上交);
5、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7、年度财务报表(所属年月2011年11月);
8、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相关证明资料(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截止日为2011年11月30日);
9、《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情况表》(网上填报后打印1份盖公章);
10、《年审申请审核表》(网上填报后打印2份盖公章);
11、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XZWS001》1份;
13、地方税务局主管科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0.运输企业营业税代开票认定(受理期限: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信息登记表XZSY004》(3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5、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
6、购置自有运输工具的购买发票复印件(各1份)
7、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承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1份)
8、运输工具行驶证复印件(1份)
9、《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XZWS001》(1份)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方式确认(受理期限:
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
一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份数(填写时请不要用圆珠笔和复写纸,涂改无效)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方式登记表》(2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份)
5、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首席代表(负责人)工资证明(1份)
6、总机构的业务情况说明或证明(1份)
7、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1份)
8、申请免税的还应提供:
(1)申请免税报告(2份);
(2)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或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2份)
12.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受理期限次年5月底前)
一、业务概述:
根据纳税人的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报等各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1《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WS004》(2份)
2《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XZWS001》(1份)
13.发票领购资格当场办结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不包括临时税务登记),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发放《发票领购簿》并核定领购票种及数量。
1、《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WS041》(1份)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人员的身份证明
4、《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4》(1份)加盖公章
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办理.
14.发票用票量(种类)调整当场办结
纳税人因经营范围、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数量(种类)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调整发票用票量(种类)。
15.发票购领当场办结
已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1、《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4》(1份)加盖公章
3、《发票购领簿》
4、需缴销发票的存根(初次购买除外)
5、电脑版发票缴销需上传开票信息,手工版发票先在网税系统预缴销
16.发票缴销当场办结
发票缴销是指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
发票缴销包括:
日常缴销;
注销税务登记时的发票缴销;
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次版发票的缴销;
超期未使用空白发票的缴销;
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其他情况的缴销;
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缴销和流失发票缴销等。
1、《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4》(2份)
2、电脑版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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