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精讲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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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境外上市外资股
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司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信用级别较低的、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融资和投资工具。
2.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法律特点。
(三)存托凭证
1.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存托凭证发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
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
3.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4.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
二、证券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提示】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的发行活动,为公开发行。
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一、政府统一管理
证监会
二、行业自律管理
1.中国证券业协会。
会员是各类证券经营机构。
2.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4.证券服务机构。
相关事务所及评估机构等。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内容
(一)首次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1)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及其全体董监高应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签章
①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签章;
②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在核查意见上签章;
③创业板,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确认意见并签章。
(5)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
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6)招股说明书经核准、依法刊登之前,不准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宣传。
2.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持续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4)上市公司预计业绩亏损或大幅度变动,应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2.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1)含重大字样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⑧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⑨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⑩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不含重大字样
①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者董事长、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④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⑤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⑥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⑦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⑧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⑨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⑩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1)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2.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1)涉及境内外市场的公司,境外披露的同时境内也应披露;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定期报告形式替代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3.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时点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提示】及时:
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4.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职责
(1)董事、高管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5.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1)配合履行披露义务,告知董事会的情形
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②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③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的。
(2)配合履行披露义务,告知上市公司的情形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
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
经典例题
【例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的起算日是( )。
A.发行人全体董事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之日
B.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之日
C.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
D.中国证监会在指定网站第一次全文刊登之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首次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单选题】甲上市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50亿元人民币。
甲公司拟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6亿元,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甲公司章程规定,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披露该笔担保的最早时点应当是( )。
A.甲公司股东大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
B.甲公司董事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
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
D.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意甲公司进行担保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大事件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重大事件,应当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02 股票的发行
股票发行类型
非上市公众公司
一、概念
1.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其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市场。
二、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核准
1.因非公开方式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1)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制作申请文件;
(2)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为200人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2.因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1)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核准豁免,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査;
(3)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也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的股票定向发行
1.发行对象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的范围:
(1)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提示】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发行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3)公司应当在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首期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应该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4)超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
1.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只需要每年定期披露年度报告。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
(一)公开转让股票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二)不挂牌公司
1.自愿纳入监管的历史遗留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定向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
2.不得采用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3.不得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股份;
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股票;
5.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不挂牌公司监管。
六、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一)基本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不得担任董监高情形。
(二)当事人义务
1.协议收购中收购人和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
(1)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2)过渡期内,不得改选董事会。
必须改选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1/3;
(3)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
(4)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5)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处置资产、调整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义务
(1)必要情况审查;
(2)可以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
(3)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三)信息披露
1.持股权益披露
(1)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①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②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及此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
(2)通过行政划转、司法裁定、继承、赠与等导致持股10%;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间接持股达到10%;
(4)公众公司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份、减少股份导致投资者股权比例变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披露义务。
但公司应当自完成增加股本、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日内,就股份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2.控制权变动披露
(1)投资者通过证券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
(3)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
(四)要约收购
1.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全面要约,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取得该股票支付的最高价格。
3.履约能力保证,提供下列方式之一:
(1)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2)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4)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5)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4.收购期限
(1)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收购期限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3)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人披露要约收购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股票,也不得采取额外形式和条件收购。
6.变更要约
(1)重新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知被收购公司;
(2)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3)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4)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7.同意要约
(1)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收购人应每日披露已接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8.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披露本次收购结果;
按比例对超额股份收购。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包括虽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B.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须中国证监会核准
C.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但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D.非上市公众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无论公开转让后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都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无论是普通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选项B错误。
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选项D错误。
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拟向5名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证监会履行的手续是( )。
A.申请备案
B.申请核准
C.事后知会
D.申请注册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经证监会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股本总额
1.主板和中小板上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创业板上市: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二)经营稳定
1.主板和中小板上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存续期限为3年以上。
【提示】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创业板上市
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三)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提示】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两项财务指标要求。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提示】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本条件。
(2)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提示】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未弥补亏损条件”。
(四)发行人不存在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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