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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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研究院)保密工作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应经常对涉密研究生及有关人员进行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
对于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保密问题,应及时向学校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
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向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部门定密责任人审核同意,报学校保密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七条学院(研究院)确定涉密研究生,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确认后,报学院(研究院)、学校科研部门定密责任人审核,经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应做好涉密研究生以下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一)负责对涉密科研项目(课题)进行任务分工和密级分解,涉密研究生只能参与同一涉密项目(课题)部分内容的研究;
(二)负责对涉密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专用计算机(单机等)、涉密材料存储设备等;
(三)负责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结合涉密项目(课题)内容提出保密要求;
(四)负责对涉密研究生在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进行保密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提醒;
(六)负责涉密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撰写、答辩、学位审查、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负责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九条学院(研究院)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涉密研究生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与涉密项目(课题)有关的文件、资料私自带出工作室;
(二)不得私自复制、摘抄、保存、丢弃和销毁与涉密项目(课题)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项目(课题)的涉密内容;
(四)不得在联网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科研项目(课题)和撰写涉密论文;
(五)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网络进行连接;
(六)不得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七)严格遵守学校各项保密制度。
第十条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由学院(研究院)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涉密研究生出国(境)前应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签订出国(境)保密承诺书,并由学院(研究院)保密工作负责人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
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回学院(研究院)统一保管,并向所在学院(研究院)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应经导师、学院(研究院)保密负责人批准,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
涉密研究生需发表论文、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或参加学术交流时,应对涉密内容进行非密化处理,确保自己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论文发表、科研工作信息公布和学术交流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
未经批准擅自发表、擅自公布或擅自交流的,由当事人承担泄密责任。
第十三条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管理,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密办公室报告:
(一)发现敌对势力和境外情报机构针对本人渗透、策反行为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
(三)与国(境)外人员通婚的;
(四)涉密研究生及其直系亲属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第十四条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学院(研究院)应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涉密研究生离校前必须将所有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等)以及信息设备等移交给导师,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上述手续办理完结,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其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与处理;
对不适合继续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与管理
第十六条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和标志:
(一)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必须根据所执行科研项目的密级按程序定密;
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和内容等属于自发研究,没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支撑,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定密的,开题前研究生应当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请(内容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导师同意后,经学院(研究院)、学校科研部门定密责任人审核同意,报学校保密办公室批准。
(二)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更。
(三)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非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
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标志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
第十七条涉密学位论文应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
对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确需在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以及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审核等环节的有关工作,需按照国家对涉密活动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学位论文涉密内容的撰写及修改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使用的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是由所在学院(研究院)统一购置、分类、编号、登记的涉密存储介质,按相关涉密设备、涉密存储介质的保密规定要求,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严禁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及私人所有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内容。
(四)涉密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印和装订等制作过程符合保密要求。
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必须采用密封包装,在信封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派专人递送的方式递送。
评审后要及时按上述方式收回。
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由学院(研究院)指定专人负责,该人员应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五)涉密学位论文在进行答辩前与非涉密学位论文一样,也必须参加论文评审,并且送审时间要求、评阅意见处理等与非涉密学位论文一样,但可免于参加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学院(研究院)可聘请与我校同类的高校或科研院所或经学校保密办公室同意的专家进行涉密学位论文评阅,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六)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与非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和要求相同。
各学院(研究院)应与答辩委员会委员签订保密协议。
在涉密学位论文答辩后,将答辩论文如数收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采取措施做好答辩现场的保密工作。
(七)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学院(研究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按保密年限妥善保管。
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将所完成的涉密论文(包括电子文档)交学院(研究院)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学位论文。
(九)学院(研究院)应定期将统一保管的涉密论文移交学校档案馆(图书馆)存档,无需归档的应定期销毁。
(十)涉密学位论文未解密公开前,不得对外公开。
涉密学位论文只在学校档案馆(图书馆)存档,在保密期限内,有关人员经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批后可以按规定程序查阅。
(十一)保密期满后,如需对外公开,申请公开人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院)和学校科研部门定密责任人审核同意,报学校保密办公室批准,学校保密办公室组织对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满足解密条件后,方可对外公开,按公开论文分送和保存。
学院(研究院)应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相关要求提交研究生院和校图书馆。
(十二)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四章涉密研究生的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学院(研究院)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经学校科研部门审核、学校保密办公室确认,在涉密研究生申请学位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位后,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院(研究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学院(研究院)要为涉密研究生提供履行保密义务所需的涉密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学院(研究院)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将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研究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公室和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厦大研〔2006〕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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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学 研究生 学位 论文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