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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罚则……………………………………………………………………………………14
第二十章附则……………………………………………………………………………………14
财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其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投后管理工作,规范外派财务人员工作,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整体水平,保证日常经营活动稳健发展,降低本公司投资风险。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派财务是指派驻由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所有外派的财务人员,以下非特指的“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规范外派财务人员工作,保证外派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财务人员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更好的服务于驻在企业,顺利完成公司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根据公司组织结构的现状和发展的需要,以资本运营为核心、股权关系为纽带,为规范公司与各下属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的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与目标
第五条投后的财务管理总目标:
1、通过对公司各成员企业财务活动的管理,实现公司整体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营运,实现产权资本保全与增值的最大化。
2、筹资管理的目标:
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不断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3、投资管理的目标:
认真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力求提高投资报酬、降低投资风险。
4、营运资金管理的目标:
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5、利润管理的目标:
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利润水平,合理分配企业利润。
第六条财务管理基础是以资产为纽带。
由于公司(出资者)与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经营者)之间是委托受托责任的关系,因此其财务管理基础分为二个层次:
1、出资者的财务管理;
2、经营者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建立对经营者财务行为约束的监督体系,确保其投入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八条经营者(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以经济责任、权限、利益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系,对资本经营和资产运作负责。
第九条公司对所属全资、控股子、参股公司的产权(股权)比例,分别实施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
1、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实施直接管理。
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实施间接管理,即通过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公司的管理目标与要求,并授权公司职能部门对被投公司日常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财务机构设置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各子公司财务机构和参股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的直接领导部门,各子公司的财务机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规划和构建,财务部设有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总部财务管理岗位。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公司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即为聚信投资集团公司;
2、全资子公司(100%控股);
3、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
4、参股公司(持有股份少于50%)。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财务机构的直接领导部门,各子公司的财务机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规划和构建。
第十三条控股子公司根据地域差异、经营规模和管理模式等实际情况提出财务机构设置的建议或方案,经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十四条公司系统内原则上不设置第三级的财务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
子公司财务机构由公司财务部派驻或任命的财务负责人管理日常工作,保证各子公司财务机构按照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运行;
各子公司财务机构必须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统一管理、业务指导、稽核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节财务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人员实行下管一级办法,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统一由公司财务部管理,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升迁、职称评定、聘用和解聘等由公司财务部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主导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归口垂直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部门具有业务和人员的双重管理职能,子公司应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或审计。
第十八条参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原则上由该公司自行选拔和聘用,公司财务部根据需要可给予推荐或者外派人员。
第十九条派驻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通过内部选拔和公开招聘的形式的确定,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公司总经理同意后,以公司文件形式任命;
如所属公司不设置财务经理岗位,派驻会计则承担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条派驻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服从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的领导,既尽责为所属子公司经营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也代表股东的利益为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保驾护航。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不可随意增加和减少财务人员,如对公司财务部委任的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有任何异议,应通过正常渠道和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沟通,公司财务部应予以高度重视,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及时调解或做出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或绩效考核,采取双重考核形式,公司财务部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的评分分别占60和40%的权重,考核结果将作为子公司财务人员工资、奖金、升迁、职称等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经营和财务状况,按照公司要求提交财务报告、工作总结、重大专项报告等,自觉接受公司绩效考核和内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可根据总体规划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子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调岗,子公司财务人员应主动配合,服从安排。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子公司财务人员集中培训或者座谈会,以内部培训,经验交流或者外部专家交流的形式相结合。
第三节财务人员职业素养
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能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运用。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财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四节财务工作交接
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未办妥会计资料、凭证档案的移交和未了事项的说明而造成手续不清、账务混乱,甚至经济损失,监交人和接交人均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十七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子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派人共同监交。
第三十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数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本公司财务档案保管人存一份。
第四十二条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依此规定办理。
第四章财务核算工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设置会计科目及编码,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子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及编码,原则上应与公司一致。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部资金管理采取集中管理的原则,公司的筹资,集资,融资和内部自有资金的分配由公司决策层根据需要统一调度使用。
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周转资金由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推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全资子公司的现金收支计划每月25目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经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
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计划每月25目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平衡,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重大资金支出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各子公司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控制,资金计划的制定和控制是否有效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公司下达各子公司负责人审批权限。
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负责人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九条子公司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可通过资金有偿使用的方式向公司申请借款,原则上不允许子公司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的往来,严格禁止子公司未经申报、审批程序向外单位提供借款或者对外担保事项(详见第八章对外借款担保行为管理)。
第五十条子公司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融资经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审批后,报公司财务部审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的人员指导办理,子公司财务人员给予配合。
第六章筹资管理
第五十一条子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筹集资金,建立资金预测及分析制度,应根据筹资用途分析确定筹资方式,尽量把子公司沉淀的资金集中起来,统筹使用,发挥效益,避免盲目筹资使子公司背负沉重的利息及偿债负担。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公司,公司汇总后,根据发展需要以及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和或有负债比例等财务状况,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七章投资管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投资部审核,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十四条派驻财务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以及业务部负责人报告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事宜,并根据公司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对项目做出的审批结果,在子公司的相关决策程序中执行。
第五十五条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在公司发展战略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发展规划。
第五十六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并提交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1、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2、投资项目的市场预测和生产规划;
3、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及进度规划;
4、投资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及技术参数等技术分析;
5、投资项目的劳动组织及人员结构等。
第五十七条可行性论证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投资的决策权限,报请子公司经营层、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五十八条子公司投资项目经子公司按决策权限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时,必须按审批立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在建工程向固定资产转账工作。
第六十条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或出现重大损失的,必须向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八章对外借款、担保行为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借款、抵押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审查批准方可执行。
第六十二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
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子公司要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切实保证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加强对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加以考核,严防公司资产流失。
并将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为评价子公司领导人经营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貝体情况,规定子公司购置、处理固定资产的数额权限,实行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的审批或报上级公司备案的制度。
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六十六条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
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六十七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按管理规定自行购买。
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第六十八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公司备案。
经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九条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流动资产,做到节约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果,杜绝资产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条子公司各种往来账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和监督。
1、各被投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其报公司审核批准。
2、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七十一条子公司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加强成本费用控制。
1、公司应正确划分期间费用与成本的界限,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成本和费用率的高低,反映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指与当期以及以后多个期间的收益相关的支出;
收益性支出指仅与当期收益相关的支出。
3、必须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费用开支范围和提高费用标准,不得随意摊提、虚列成本。
第七十二条子公司应成立预算委员会对成本控制进行管理,子公司领导在加强全面预算管理时,应重视成本的控制管理。
要以成本预算为成本控制的依据,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定期对实际发生的成本和预算成本进行比较,发现差异及时查出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以保证成本预算的实现。
预算期终了,要将日常发现的差异及原因汇总分析,找出成本变化的规律,并提出进一步改进措施。
第七十三条子公司要强化单笔业务的细化核算,加强对每一笔业务进行细化的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七十四条子公司要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一些重点费用开支项目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邮电费、出国费、办公费等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承担组织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职责,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的要求,于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编制,提交公司财务部审核和汇总。
第七十六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1、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支出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2、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1)各子公司在每年11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2)公司在每年12月20目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3)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12月31冂前上报总公司。
3、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1)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25日前,向公司财务部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2)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月30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31日下达。
第七十七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预算执行情况,按照月度分解并监控日常执行差异,每季度向公司财务部提供预算季度执行分析报告,集中分析论证预算差异。
第七十八条子公司预算调整须按照严格的流程办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拟定预算调整报告,详细说明预算的执行情况,超预算的事项、效益分析和整改措施等,经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季末15个工作日前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未经公司审批的预算调整不予承认,责任由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承担。
第七十九条子公司预算是子公司经营管理层绩效考核的主要项目,预算指标是否达成与评价管理层工作业绩、绩效奖励、风险承担直接挂钩。
第十二章价格管理
第八十条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产品、物资、劳务价格一律是商品关系,都要通过销售结算。
各子公司对产品和劳务的价格具有拟定权,公司对子公司所拟定的价格具有审定,协调以及裁决权。
第十三章信息管理
第八十一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应加强自身财务信息化建设,推进企业信息资源的共享体系,施行财务ERP操作,做到财务信息严谨、及时、准确、统一。
第八十二条子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并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有关信息管理的制度或规定,建立健全自身的信息管理档案。
第八十三条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管理须以上市公司规范、流程和标准执行,未经公司财务部审批,不得单独对外传递、报送或披露;
公司财务部应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提供公司管理层,定期进行财务评价。
第十四章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第八十四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子公司管理授权管理规定执行,未有授权的提交公司审批。
第十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八十五条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八十六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公司,经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十七条参股公司重大事项
1、需要由参股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的所有事项;
2、参股公司内部机构、重要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人员发生变化;
3、参股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出现大幅下滑或者其种类、结构等发生重大调整;
4、参股公司出现投后经营亏损累计超过公司投资额的20%以上的,或累计亏损额达到500万以上;
5、参股公司资金运转出现重大问题、资不抵债,或者不能及时归还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借款;
6、参股公司签订了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7、参股企业经营方向、方式发生变化;
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行为;
8、参股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收购和兼并;
9、参股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的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投资企业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10、参股企业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11、参股公司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12、参股公司出现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章财务报告与利润分配管理
第八十八条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定。
第八十九条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1、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
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
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
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2、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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