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财政局关于落实行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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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四项制度的具体工作安排
各股室、全局干部职工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通过四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质量,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
(一)、工作目标
一是进一步强化和明确行政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增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是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和意识,规范行政权力,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
三是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恪尽职守,正确履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促进领导干部真抓实干、破解难题、激发活力、提高财政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财政部门职能向创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转变,推动财政以人为本、科学化、精细化、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方式转变,为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要求
落实四项制度,要以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财政队伍为中心,牢固树立财政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意见,从解决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突出重点部位和关健环节,人人行动,全面铺开,不留死角。
落实四项制度,是践行财政干部职工向社会、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以严肃的纪律来确保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领导
局党支部决定把落实四项制度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局长对全局执行四项制度工作负总责,各股室负责人对股室和股室成员执行四项制度具体负责。
为确保四项制度的全面、准确、有效实施,局党支部决定成立以局党支部书记、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财政局落实四项制度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股,以监督检查股、局办公室为主开展工作。
为确保四项制度的落实,局落实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由监督检查股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并对投诉事项按程序进行处理,对举报投诉人保密。
举报电话:
3211414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至3月15日)
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全局落实四项制度工作进行部暑和安排,拟定方案,制定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使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全面、准确地把握四项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按照县政府《兰坪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8]17号要求和工作布暑,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用一个月时间清理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财政行政审批事项、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承诺事项,大力推进财政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此基础上,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四项制度,确保四项制度在县财政局稳步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6月2日起)
根据一、二阶段的各项安排部暑,强化考核评议办法,认真进行检查总结,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探索更为有效的办法,不断推动四项制度的实施工作,工作中,落实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股室的督促指导,收集汇总情况,认真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定期向县政府落实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
二、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实施四项制度
在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严格执行四项制度的同时,为确保四项制度在财政工作中得到全面、准确、有效的实施,经党支部研究,决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兰坪县财政局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兰坪县财政局限时办结制度》,从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调整完善并重申严格执行《兰坪县财政局服务承诺》、《兰坪县财政局首问首办制度》。
全局干部职工要把落实四项制度作为财政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作为财政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树立服务形象、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通过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财政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全面提高。
(一)、把学习实施四项制度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
全局干部职工要把学习实施四项制度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转变职能,提高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务”的要求有机的结合起来,推进财政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把学习实施四项制度与扎实开展财政工作结合起来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财政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要通过对四项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公仆意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通过四项制度的实施,发现财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准自己思想和工作中的差距,认清形势,改进方法,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全县财政事业的新发展。
(三)、把学习实施四项制度与改进机关作风结合起来
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四项制度,对照四项制度仔细查找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中的不足,个人重点从认识是否到位、服务是否热情、政策是否了解、工作是否高效等五个方面对照分析,切实找出个人和单位在工作作风、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特别要针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进行专题分析研究,找出问题的症结,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四)、把学习实施四项制度与个人考评结合起来
各股室负责人认真组织并抓好股室成员的学习,确保股室成员全面、准确地把握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和要求,全面准确的贯彻执行,并将四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评和先进评选的重要内容,对于严格执行四项制度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执行不力或出现违反四项制度的取消行进评选资格,并追究股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按规定进行严肃惩处。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兰坪县财政局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问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职能股室、所属单位正副职(以下简称“股室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上进、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采用。
采用第(七)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在作出问责决定后需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县纪委、县监察局。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小的,对股室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股室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股室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在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能的;
(二)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规章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况的,由监督检查股进行初步核实。
(一)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和意见建议;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方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五)工作检查、民主测评、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报道和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问责程序
(一)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形存在的,由监督检查股向局党支部提出书面建议。
(二)局党支部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局党支部指定1名局领导负责,安排局办公室、监督检查股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支部提交书面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被调查的股室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阴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局党支部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股室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四)调查终结后,由局党支部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五)被问责的股室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党支部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局党支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会议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原决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局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股负责具体承办,各股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兰坪县财政局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局机关根据财政工作的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各股室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按规定提出行政审批项目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和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要求、服务标准,报局办公室。
经常性审批事项和服务项目,在办公区门厅设置公示栏。
第三条全局干部职工应做到文明行政、热情服务、严格坚持以下六项要求:
1.遵纪守法,严守规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热情服务,有问必答,有事必办,办事彻底。
3.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勤政为发,团结奋进。
4.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5.加强财政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确保收支平衡。
6.坚持依法理财,强化财政监督,管好用好资金。
第四条严格履行省政府的八项工作承诺:
(1)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2)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3)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4)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5)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6)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7)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8)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兰坪县财政局首问首办责任责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机关工作作风,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首办制度,是批本局干部职工在对外服务或公务行为中,首位接待接办来信、来访、咨询、办事或者首位接听接办来电、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的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认真、负责、热情地予以解答、引荐、办理,把问题和事情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必须遵循的制度。
第三条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本局干部职工在对外服务或公务行为中,首位接待接办来信、来访、咨询、办事或者首位接听接办来电、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首问首办责任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热情主动,遇事必管,方便群众,办事彻底;
(二)归口办理,分工负责,增强责任,注重实效;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文明服务,廉洁高效。
第五条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
(一)全局干部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端正思想态度,严守职业道德。
首问首办责任人,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热情接办和接待各种对外业务、咨询和外来办事人员。
不得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或有意拖延时间,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约或搪塞。
(二)妥善处理对外业务和各种咨询
1.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和事项,要尽职尽责,及时办理,耐心讲解;
2.对于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和事项,要主动引领或指明责任股室和承办人员,所在楼层,联系方式;
3.需多环节办理或多部门办理的事项,要详细告知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减少不必要的往返。
有必要的还要陪同、指导和跟踪落实。
4.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说明原因,讲清理由,不得简单武断;
5.对自己不清楚如何办理、不明确职责范围,要及时请示和向分管领导汇报,给予正确及时的办复。
如不能及时办复的,要做好登记,留下电话或联系方式,尽快争取办复。
6.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讲清楚无法受理的原因,尽可能讲明办理途径。
7.因工作繁忙不能及时履行首问人职责的,要说明原因,指明办理途径或请其他工作人员代履行职责。
受请人员必须热情服务,不行无故推辞、不理不睬。
第六条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股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履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监督发现或局内外人员举报投诉并核实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情节较累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讨,有必要的向外来办事人员公开道歉;
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肃处理。
全局干部职履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情况还将作为年度公务员考评的重要依据,不认真履行本制度的,年度公务员量化考评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酌情扣分。
兰坪县财政局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局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股室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第三条限时办结范围: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空赈济、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对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并向社会公告。
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第五条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
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要充分调研,制定政策的,应当在15介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
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起始时间
第六条各股室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力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各股室处理行政事项,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放心,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第七条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相互补位,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事先告知股室人员。
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全部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事先告知办公室并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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