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秋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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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具有应受刑罚性”就行了,不用解释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等等。
案例分析题解答要求:
要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析和解决有关的实际案件中的问题:
第一步:
看清题目要求。
第二步:
仔细阅读案情,把案情弄清楚,特别要注意事实细节。
第三步:
具体分析。
首先,分析是否构成犯罪。
其次,分析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
最后,分析应当怎样处罚(处罚原则)。
第四步,将结论有条理地表述出来:
第一,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怎么处罚?
第二,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是什么?
第三,案件事实有哪些方面符合这些根据。
第二部分:
期末考试复习重点范围
绪论
一、刑法学的概念:
P2,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重点)
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P2—3(一般)
三、刑法学的体系P6(一般)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P10—11(重点)
1、概念:
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特点:
1)阶级性质2)法律性质.
二、刑法的创制和发展P13
1、我国刑法的创制:
建国初、单行法、条例不完备;
50—60年代毛泽东倡导搞但未成;
粉碎四人帮得重视。
1979、7、1通过,1980、1、1起施行。
我国第一部较完备刑法。
1)局部修改:
2)全面修订,3)进一步完善。
三、刑法的制定根据P19(一般)
1、法律根据,2、实践根据,
四、刑法的任务P20—21。
(一般)
五、刑法的体系P21(一般)
1、含义、刑法条文的组成结构:
2、特点P23—24,统一、科学、独创性。
六、刑法的解释P25(重点)
1、刑法的解释的概念:
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2、刑法的解释的类型:
1)按解释效力划分: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按解释方法划分: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限制)。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含义:
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二、罪行法定原则P33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P38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P40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重点)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P45
1、刑法的效力范围:
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2、世界各国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3、我国刑法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P50
1、时间效力: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问题。
2、生效时间,(公布日、公布后)。
3、失效时间。
4、刑法溯及力的含义和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P55
一、概念:
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基本特征:
表现在三方面: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最基本特征)、刑事的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3、意义:
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
具体表现在10个方面。
第五章犯罪构成(重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P62
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的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2、特征:
(三个方面)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是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是由刑法加于规定的。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P65
1、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行为客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正确裁量刑罚,均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犯罪性质(如盗窃电缆,仓库中、通信中、供电中)
第六章犯罪客体(重点)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P70
1、一般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
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依据。
3、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4、单一客体(一种行为、一种关系)和复杂客体:
P72(两上以上具体社会关系。
抢劫犯罪(财产权、人身权)
5、各类客体间的关系。
生命健康权
人身权
人身、民主权利:
张三、李四
民主权选举、信仰、通信、自由权等
一般客体同类直接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P72
1、犯罪对象的概念:
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事物。
(人或物)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除第五点外是重点)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P76
概念: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二、危害行为P78
1、危害行为的含义:
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要件。
2、有犯意,思想犯,未实施行为不罪,但语言煽动、教唆等行为可成立犯罪。
3、人在睡梦中精神错乱状态下,不可抗力(紧急避险)身体受强制的合法行为等(搏斗中损贵重物品)不罪,但行为人受到强制,本人意志可以支配的情况下则应定罪。
4、基本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
三、危害结果P83
1、含义: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危害结果:
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2)狭义的危害结果:
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是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举例:
甲诈骗个体户乙大量钱财,乙因此自杀身亡,广义结果,诈骗钱财、自杀身亡。
(间接)狭义、诈骗钱财,构成犯罪要件的结果。
(直接)2、危害犯罪结果与既遂的关系:
有的犯罪应有危害结果定罪,有的则不然,如举动犯、诲辱诽谤、行为犯、危险犯,传授犯罪方法等罪,实施行为即既遂无需结果定罪。
3、我国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
不同的危害结果对于划分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适用不同幅度的法定刑等有着不同的意义。
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P86
1、因果关系概念:
现象与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2、因果关系的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相对性;
3)时间序列性;
4)条件性;
5)复杂性;
(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五、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P90(一般)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如(禁渔期、禁猎期、禁用工具(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贪污盗窃救灾款物等)。
第八章犯罪主体(除第四点外全重要)
一、犯罪主体概念P93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
三、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年龄的规定: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
2、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17条第二款)主要对杀人、强奸、爆炸等8种暴力犯罪负刑责。
故伤致重、抢劫、放火、投毒。
3、完全负刑责、能力、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人。
(第17条第一款)4、未成年(14—18周岁)犯罪案处理。
应从轻或减轻处。
5、刑法:
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四、单位犯罪(一般)
1、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因素。
二、犯罪故意P116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行为有危害结果)意志因素,希望(积极追求),放任(不希望、不追求)。
3、类型:
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与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案例。
三、犯罪的过失P123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类型:
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
四、直、间接故意的区别(表一)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必然、可能
可能
对危害结果的意志程度不同
希望、追求
放任、听任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定罪意义不同
不影响定罪
影响定罪
五、故意与过失区别(表二)
故意
过失
认识因素
明知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对结果发生未预见或已预见认为能避免
意志因素
希望放任结果发生
不希望、放任、排斥、反对
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异同:
(表三)
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同
不同
能预见结果发生
对犯罪的结果出现主客观估计一致性
能预见
非一致性
不希望结果发生
放任、不反对、结果发生
不希望
反对、排斥
结果发生
案例:
司机某甲夜晚行车疏忽大意将乙撞重伤,甲为了脱逃,将昏迷的伤者拖到小树林中,后因流血过多死亡,此案律师辩护中称某甲已预见某乙有死亡结果出现,把他拖到小树林可能有人施救,而不一定死亡,因此认识因素属已预见能够避免的情况。
所以死亡发生应属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但应为间接故意。
七、意外事件P128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不能预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能预见、未预见。
八、犯罪目的和动机P129(一般)
九、刑法上的认识错误P132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2、认识错误的类型
1)法律认识错误:
A、假想的犯罪。
B、假想的不犯罪。
C、行为人对自己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
2)事实认识错误A客体的错误。
(伤害执法中的警察,不伤害罪应为防碍执行公务罪)B、对象的错误。
(人= 兽、甲=乙)C、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假想防卫)D、工具的错误。
(白糖、砒霜、坏枪等)E、因果关系的错误。
误为已达结果,结果它因行为出现预见目标以外结果,(故意伤害致死,共犯过限)。
二行为中,何为致害结果的错误,(扼昏人后再抛河中或上吊,何行为致死。
)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P138,指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实质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P139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P141。
1)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3)对象条件;
4)主观条件;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防卫过当。
应负刑责,应减免处。
4、特别防卫权: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可行使特别防卫权。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特别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别防卫权
一般防卫权
针对侵害行为
犯罪行为
犯罪违法行为
针对暴力行为
暴力行为
暴力、非暴力行为
侵犯客体对象
人身安全
人身、国家集体利益
限度条件
无限度
有限度
三、紧急避险P148
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
4)限制条件;
5)主观条件;
6)限度条件3、如何衡量合法权益的大小。
4、负有职务,业务上特定义务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
(军人、机组人员、船长、大副、医生、护土面对细菌传染等)
5、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见表)
区别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危险来源
人为
人为、自然、动物
对象
不法侵害者
第三者合法权益
行为限制
无限制,可它法
只能唯一方法
行为限度
不过于悬殊
避险损害不能等于大于避免损害
主体
无特殊要求
不适用职业务上特定义务之人
相同点:
目的(二者为合权)前提:
(权利正受威胁)责任、过当均负责。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P152(一般)
1、履行职务的行为。
2、从事业务的行为。
3、执行命令的行为。
4、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复习指导P61)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重点)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述P157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它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间接故意过失无此形态。
2、种类:
犯罪既遂形态(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未完成形态)
3、特征:
因主观原因而停止。
各形态不能相互转化,一行为不能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形态。
二、犯罪既遂概念P161,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三、犯罪既遂的类型:
P162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4、举动犯、即时犯。
四、犯罪预备P164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2)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3、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犯罪未遂P167
1、未遂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思考与案例:
甲用枪击中乙(用枪报复乙))的要害部位后离去,乙后经他人相救而未死。
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3、犯罪未遂的类型P169,未实行终了未遂(偷盗被抓),实终未遂(故意杀人致重伤,已投毒未食或被救),能犯未遂(行为实际可能)。
不能犯未遂(砒霜、尸体,男当女对象)
4、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犯罪中止P171,23条第二款。
1、犯罪中止的概念: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中止的类型和特征。
1)类型: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2)特征:
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
A、投毒后又救中毒者……B、小偷入屋行窃时听到外面有动静而逃走。
3、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24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重点)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P175
1、共同犯罪的概念。
2、成立条件3、下列情况不成共同犯罪:
1)同时犯;
2)共犯过限。
1)两个以上不满14周岁的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两个以上精神病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一个成年人教唆12周岁的人或者一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4)在一商场内,甲和乙(互不认识)同时盗窃商场的财物,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5)甲想盗窃丙的财物,乙想杀掉丙,某日某时同时到达丙家,并实施犯罪,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类刑P177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P177,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P179
1、主犯: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
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三章罪数(数罪)(重点)
一、认定罪数的标准:
我国刑法学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
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一罪的类型P186
1、实质的一罪:
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
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1)继续犯:
犯罪行为不法状态处于继续持续不间断过程的犯罪;
2)想象竞合犯:
(相象数罪)一个故意、数罪过,一个行为触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
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发生结果加重的法定刑情节。
(按此处罚)累犯、教唆、暴乱等。
2、处断的一罪:
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1)连续犯,数个故意行为、触同一罪名,有间断、有连续过程的犯罪;
2)牵连犯,实某罪方法行为又触它罪的犯罪;
3)吸收犯,数行为触数罪,不是独立性犯罪被具有独立性犯罪吸收。
三、罪数一览表
实质一罪
处断的一罪
继(持)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惯犯
结合犯
主观
意志
一故意
数个
一故
行为
一行为
罪名
同一罪名
同一
举例
非拘罪、窝藏遗弃、重婚罪
用开枪打死、伤各一人;
盗窃电缆
故伤致人死亡罪,3下、3上—10下,10上无死。
连杀数人、
抢劫。
诈骗、伪造公文,盗枪、窝藏。
重吸轻罪,既遂吸未遂,未遂吸预备。
惯骗、盗、赌
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条)
四、数罪的认定P195
1、类型:
数罪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等种类。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概念:
P1982、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概况:
(六类)1)“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应当负刑责任;
3)减轻、免出刑责任;
4)免予追究刑责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5)不追究刑事责任;
6)不负刑事责任。
3、特征。
4、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P203(一般)
三、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P205(一般)
1、开始:
刑法89条,追诉从犯罪之日起算,故意预备起,过失结果发生起。
2、终结:
执行完毕、赦免,不起诉、免刑处决定生效,诉讼失效,告乃论,死亡终结。
第十五章刑罚概说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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