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职称评定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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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
中医。
民乐等)并申根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
医古文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1966年以前大学毕业,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含德育课)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
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过1届研究生的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
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围全过程的研究。
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
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3名,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
展览会等;
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
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七)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
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二)年均授课120一239计划学时者,论文。
著作:
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三)年均授课60一119计划学时者,论文。
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四)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
理工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
音乐会,或被工厂。
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
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
业绩成果,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
或本人撰写:
理工类10万字以上,文科类15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应有二分之一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并且申报者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1款执行。
3.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的,只能申报研究员资格。
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评定标准:
副教授、副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
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育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筹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运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
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
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
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
科研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仅适用于专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1993年以前毕业的教师)。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
或具备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1或2的要求: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
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主要完成人)。
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其他专业比赛上获前3名。
(一)较熟练地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中医、民乐等)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
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门旨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对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或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
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
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
艺术人才。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一)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
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一)年均授课32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
理科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240一3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
理科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一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
理科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年均授课60一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
理科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五)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
理科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之2篇(部)以上。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
外语。
继续教育,工作经历。
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理科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按条件中的论文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
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1款执行。
3.获得博士学位并申报副教授者,受聘讲师期间须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或有1次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4.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
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只能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
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
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
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
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维修与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实验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实验师资格;
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实验教学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
可申报评审实验师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工作10年以上,并在职进修本专业4门以上本科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一)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验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
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出版专著;
或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实验报告。
(一)实验教学效果良好;
或有1篇实验教学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
或加工。
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五)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2篇(部)以上。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第一作者或主编;
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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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高等学校 职称评定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