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职责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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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电检班长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2、设备检修前做好充分的材料及工器具准备工作。
3、苦学习专业知识,检修人员必须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
4、在电检班长的领导下完成电气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及故障排除工作。
5、认真做到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6、要做好三好四会,即管好,用好,修好;
会操作,会检查,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7、认真做好设备检修完毕后,现场清扫干净,更换旧品能及时返回仓库。
8、对设备事故和异常情况,如实反映情况,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因。
集装箱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为了确保集装箱装卸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一.集装箱吊装机具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龙门架、滚轮、葫芦等部件的技术状况无异常后,方可进行吊箱与卸箱作业。
每次装卸作业完毕后,要将龙门架推移至不影响车辆行驶安全得的位置停放。
二.集装箱在吊装作业前,须认真检查箱体外部无破损,吊扣、锁孔无变形裂纹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在集装箱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首先用三角木固定好每个滚轮,吊装架的位置应与吊装的集装箱保持适当的平行距离,拉动葫芦时作业人员应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集装箱在吊装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充分配合装(卸)车驾驶员完成集装箱的装卸工作。
集装箱吊装完毕后,作业人员要配合驾驶员确认集装箱拖板锁头定位符合运输要求后,方可解除吊装挂件。
在车辆驶离装(卸)箱场地过程中,作业人员要协助驾驶员观察视线盲区,确保吊装作业全过程的生产安全。
四.集装箱在吊装过程中,必须及时装车或落地,因故不能完成上述操作(集装箱在悬空状态下),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现场监护,确保生产安全。
如因故中断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将集装箱落地(或采取其它措施)方可离开现场。
五.集装箱吊装机具要坚持每天(使用前)例检,每半月定期保养润滑,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管理部门,严禁机具带病或违规作业。
以上规定,请参与集装箱装卸工作的操作人员及驾驶员共同遵守。
民生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2006年5月15日
司索工岗位职责
1、在安列车长的指挥下,完成各项工作。
2、做好杆塔等货物的吊装工作。
3、做好货物的捆绑工作。
4、检查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向车长汇报。
5、做好所用工具的检查工作,保证绳索、工具良好可靠。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火车皮卸砂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因棒磨砂含泥水较多,铁运分公司火车拉运砂石卸车时存在粘车甚至发生车皮跌落砂仓的事故,砂石粘车现象发生时,需要抓斗吊配合将车皮表面一层含泥水较多的砂子抓出,为了配合好砂石运输工作,保证火车卸砂、车皮抓砂此项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维护我矿正常的充填生产作业秩序,针对车皮抓砂过程与铁运公司存在的交叉作业,特制订安全管理措施如下:
1、天车作业人员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
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无证作业;
开车前,检查各安全装置、限位、吊具(抓斗、钢丝绳)、电铃等部件的可靠性。
2、火车车皮抓砂范围的确定:
进入砂仓的火车车皮表面磨砂摇成平面的长度超过3米,或有明显大泥块,方可进行抓砂作业,其它情况一律不得进行此作业。
3、抓砂作业程序的启动:
需要进行火车车皮抓砂作业时,由铁运公司调度室通知二矿区调度室,然后由矿调度室通知充填工区天车工进行抓砂作业,天车工未经允许禁止私自进行抓砂作业。
4、进行车皮抓砂作业时,铁路运输分公司必须在现场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指挥火车司机和天车工抓砂作业的衔接配合,防止在天车抓砂作业过程中火车突然行走造成事故。
5、天车工进行抓砂作业时,每节车皮最多只能抓1/3,避免刮蹭造成设备或人员伤害,避免损坏火车车皮或天车抓斗。
6、天车工作业时要注意交叉作业安全,注意驾驶,行车平稳,抓砂作业时抓斗要轻放,避免刮蹭造成设备或人员伤害。
7、维修人员要做好天车的日常维护保证设备运行正常。
8、工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监管,协调好各种交叉作业,杜绝违章违纪现象,规范劳保用品穿戴,杜绝车辆伤害等事故发生。
9、当发生刮蹭事故时,由调度室协调各家作业人员分析协调处理事宜。
充填工区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管理,门卫负责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公司上下班路途在十公里以外和在公司住宿的内部员工使用。
特殊情况须报告当班领导,由当班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
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自行车不得停于此处,应退回到指定的停车场地,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早08:
00分至当日下午17:
00分,共9小时,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负责。
六、充电方法:
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
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员工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门卫负责充电处合闸、拉闸、充电员工登记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车上。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完善本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首航科学技术开发公司通州分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运输停止作业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运输安全管理,杜绝运输违章,消灭运输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零打碎敲运输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对矿井运输停止作业作如下规定: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
1、无规程措施或零星任务书施工的。
2、提升钢丝绳断丝、锈蚀超限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3、轨道不合格的(主运轨道轨距超企业标准90%),轨道水平偏差超企业标准90%、轨道接头(高低差、左右错差、轨缝)超企业标准50%。
4、现场安设挡车设施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的,各类挡车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未按标准设计加工。
5、用于轨道提升的小绞车闸、信号不合格,现场无“准用证”及运输现场检查记录。
6、矿月度平衡B级隐患排查整治未按规定时间处理的。
7、新施工的巷道高度、宽度达不到要求,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8、对拉运输未使用同型号的绞车、钢丝绳及无对拉显示信号。
9、新铺设轨道弯道半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使用非标准道岔。
11、矿车、专用车不合格的。
12、斜巷施工平行交叉作业的。
13、巷道失修危及行人、行车安全。
14、坡度大于7‰的平巷,采用人力推车的。
二、处罚规定
凡是被停止一次,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单位队长及分管副队长各100元。
装卸车程序及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为规范车队管理,加强对人员和车辆的使用监管,充分发挥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达到行之有效安全调配的目的,控制并杜绝不必要问题的出现,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特对车队装卸车程序及人员要求做以下规定:
一、装车程序:
1、工程车到达装货地点后,驾驶员将车辆停稳下车,指挥铲车司机进行装车。
2、装车完毕由工程车司机上车对装车情况进行检查。
3、要求不准超载、不准少装、不准装偏。
4、检查完毕,启动车辆前要先观察车辆周围是否有障碍物。
5、确定一切正常后方可上车发动引擎,开始行驶。
6、严格控制车辆行驶速度,车速不准超过20km/h。
二、卸车程序:
1、车辆到达卸车地点后,必须停车熄火。
2、卸车前司机必须亲自下车检查卸车现场情况。
3、检查完毕确定无误后,然后发动引擎升顶卸车。
4、卸车完毕后,收顶锁升顶开关,然后下车检查车辆情况。
5、检查完毕确定一切正常后方可上车发动引擎,开始行驶。
三、人员及操作要求:
1、要求驾驶人员思想觉悟高尚、爱岗敬业,凡事要以主人翁的思想对待处理一切事情。
2、驾驶人员要业务技术熟练,持证上岗,认真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3、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学习,不断强化操作技能。
4、所有人员、车辆由车队根据各单位使用情况统一调度,严格实行派车单制度。
5、车辆发动后温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装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卸车时间不超过8分钟。
四、处罚规定:
对以上规定及要求,如有违犯或执行不到位,将对当事人进行每次1000元罚款。
班长、统计、队长将负连带责任,一并处罚。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
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
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
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
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
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
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
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
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
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
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内拖司机管理制度
为科学规范XXX深圳司机管理,促进内拖安全管理和绩效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条件
(一)须持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牌。
如盐田国际允许,可以持C1以上牌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证件后上岗。
(二)须具有1年以上拖车驾驶经验。
(三)须熟悉驾驶拖车的要点,并了解码头行业的业务流程。
(四)须身体健康,视力良好,无传染疾病或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
(五)通过面试、理论笔试及实操考核,且经码头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上岗。
(六)司机在任职期间,须保证每月参加2小时以上的操作业务及安全培训。
对违反作业要求或发生事故的司机,最低受训时间相应增加。
二、港区内作业基本要求
(一)须持有码头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须正确穿戴反光衣、安全帽,且不得穿拖鞋(包括露脚趾凉鞋)或赤脚驾驶车辆。
(三)须自配手机并保持24小时畅通,手机号码变更须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
且及时收看公司发布到手机上的各类信息。
(四)侯工期间,在接到司机班长指令后须按要求时限赶到工作地点,如无特殊正当理由未按指令行事,按旷工处理。
(五)交接车辆或启动车辆前,须认真检查车辆灯光、机油、电瓶水、水箱水及外观等性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班长汇报;
行驶中车辆出现故障时,也须及时向班长报告;
收车时应将电源切断,手刹拉起,尾牌收好,车窗玻璃摇好,锁好车门。
(六)作业时,TMT(俗称Call机)收到指令后,须马上到Call机显示位置进行装、卸箱;
并须严格按照Call机指令作业,避免发生走错位情况。
(七)龙塔行线时,任何车辆不得在龙塔专用行线上停留。
(八)车辆在驶入桥边或堆场时,须将车两边车窗玻璃下摇至三分之一处,车辆在待工时必须关闭空调并熄火。
(九)车辆作业中收到加油料指令时,须立即去加油,并不得借故延长加油时间。
加油完毕后须及时报班长放料。
(十)规范使用对讲机、TMT,每次通话不能超过1分钟。
车辆收车熄火后必须将TMT关闭,洗车时应防止水溅入对讲机和电源变压器中,防止对讲机及电源烧毁。
(十一)应积极配合码头各部门的检查,主动出示证件。
发生投诉或事故应立即报告班长,保护现场并自觉接受调查,如实报告事件经过。
(十二)现场作业时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与他人发生争吵或斗殴行为。
(十三)停放车辆时须听从班长、保安及堆场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位置停车。
(十四)不得擅自携带码头物件离开码头,不得擅自挪用、损坏车上的附加物品(如对讲机、CALL机、加油系统、油卡、灭火器等)。
三、安全要求
(一)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把车辆交于无证或证件不符者驾驶;
严禁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车辆驾驶室;
带学员师傅须在驾驶室前方挂“学”字牌。
(二)严禁酒后或服用含镇静剂药物后在港区内驾驶车辆。
(三)在身体疲劳、患有妨碍行车安全的疾病状态下,或存在其他不利于专注工作的干扰因素时严禁驾驶车辆。
(四)进入堆场后,须遵守堆场交通标志及安全提示,留意周围作业环境和交通状况。
(五)人员和车辆应主动避让重型流动机械,严禁在旋吊的重物下通过。
(六)作业时须按照码头标志、标线行驶,前后两车间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七)码头内车辆行驶最高时速限制为35公里/小时,杂货堆场、转弯或桥边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八)作业时须系好安全带,谨慎驾驶,小心操作,避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如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须立即报告当值班长予以解决。
(九)严禁在作业区及驾驶室内吸烟、打盹、看书报、听收录音机等;
严禁在车辆行驶中打电话。
(十)集装箱上落拖架时,须确认排架或吊箱升至安全高度后,车辆才能移动。
(十一)车辆须与正在作业的龙门吊、麻鹰(正面吊)保持一个以上自然箱间位安全距离。
(十二)下班后要合理安排休息时间,杜绝因疲劳驾驶引发事故。
(十三)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社保转入其他公司,如发生意外伤害,一律由当事司机自行承担。
(十四)须严格遵守盐田国际的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四、奖惩
(一)奖励
1、周奖励(根据盐田国际排名奖励相关制度)
2、月奖励(根据公司内拖部排名奖励相关制度)
(二)惩处
1、主要方式:
警告、停产培训、取消生产安全表现奖、无条件解除合同。
2、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3、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后果较严重影响较坏的、教唆他人或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同时公司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4、过错性行为给客户(客户即:
盐港国际,以下同此。
)或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司机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为了弥补损失或恢复生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除赔偿责任外,公司还可视具体情节,对司机给与相应处罚。
5、司机无特殊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作业期间没有按要求着装;
(2)在堆场内吸烟;
(3)手机无法接通半个小时;
(4)车辆迟到;
(5)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培训、部门会议、安全班组会议,或虽参加培训但未达到相应要求;
(6)在操作区听耳机、看书报、玩手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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