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业务印章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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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业务印章除个人名章、“假币”戳记外均应冠以行名,除按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统一监制外,其他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刻制。
6流程图
7
7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内容与要求
8.1申请
8.1.1新增会计业务印章由营业机构或业务需求部门发起,按印章配备要求填制《丹东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向运营管理部提出印章刻制申请。
8.1.2运营管理部审批核准后,由部门负责人在《丹东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签字,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刻制。
8.2刻制
8.2.1会计业务印章的式样和规格由总行统一负责设计。
由运营管理部向综合办公室提供会计业务印章印样,各分、支行不得擅自刻制冠有“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会计业务印章。
8.2.2综合办公室向厂家申请刻制印章。
8.2.3各分、支行镶钳在会计业务印章上的个人名章应与柜员居民身份证的名字保持一致,并且由总行统一刻制。
其他不冠有“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如作废、附件等),由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刻制和管理。
8.2.4会计业务印章刻制时必须确保印章名称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
8.3领用
8.3.1会计业务印章刻制好后,由综合办公室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验收,验收合格后通知相应支行或部门领取。
8.3.2各分、支行接到通知后,应委派专人持本机构介绍信或有效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到综合办公室领取,实行双人签领制度,专车运送,途中不得兼办其他事项。
8.3.3各分、支行领回会计业务印章后,领用人要立即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完整(个人名章可以不预留印模)。
如该会计业务印章指定专人保管使用的,还应与保管使用人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由营业室主任级别以上人员监交。
8.4启用
8.4.1各分、支行启用会计业务印章时,必须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登记启用日期。
8.4.2会计业务印章(个人名章除外)启用时应由本机构业务主管将印章的相关内容信息录入到核心业务系统中,以后的使用交接要全部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完成。
8.5使用
8.5.1使用范围
a)业务公章可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有价单证、资信证明、各种业务回单以及业务传票等,也可具体用于办理现金收付类回单、已转账的转账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以及报表、函件等凭据上。
b)汇票专用章是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时使用的印章。
按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c)本票专用章是用于签发银行本票时使用的印章。
按签发银行本票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d)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有关结算查询查复书、贴现和转贴现银行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等。
结算专用章上刻有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e)“假币”戳记是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加盖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纸币上或加盖在装有伪造、变造的外币纸币和伪造、变造的各种硬币的专用信封封口上。
“假币”戳记按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f)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受理、处理或已经复核或授权的各种业务凭证。
8.5.2使用要求
8.5.2.1各级柜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计业务印章。
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
8.5.2.2各级柜员在未授权、未交接的情况下,严禁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不得在无真实会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业务印章。
8.5.2.3业务印章中带有活动日期的,要在营业前及时调整印章日期,保证使用日期与受理日期或处理日期一致。
8.5.2.4会计业务印章(包括个人名章)应随用随盖,各级柜员严禁在各种空白凭证、登记薄、报表上预先加盖业务印章。
8.5.2.5柜员处理超出业务权限或特殊业务用印时,应经业务主管的同意,并在当日的工作日志上登记备查。
8.5.2.6使用的各种会计业务印章要经常洗擦,保持印记清晰。
加盖在凭证上的会计业务印章的日期无遗漏、错误现象。
8.5.2.7“假币”戳记按人民银行要求使用蓝色油墨,其他印章一律使用红色油墨加盖。
8.6保管、交接
8.6.1会计业务印章的保管,实行“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负责、章证分管”的原则。
8.6.2专人保管的会计业务印章应由支行长或结算部经理(或营业室主任)指定使用保管人;
未启用的会计业务印章应由支行长保管;
未分配使用人的业务公章应由业务主管人员保管;
个人名章应由柜员本人妥善保管。
8.6.3会计业务印章使用人员必须做到:
妥善保管,固定存放;
人离上锁,班后入库。
保管业务印章的保险柜必须在录像监控范围内。
8.6.4专人保管的会计业务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换时,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由营业室主任以上级别人员当面监交,同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也要做相应的交接处理。
8.6.5会计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业务印章,严禁将会计业务印章带离营业场所;
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非经办人员严禁接受或动用会计业务印章。
8.6.6业务公章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办理交接,交接手续要全部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完成。
8.6.7会计业务印章如发生丢失,属重大责任事故,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逐级报告,及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由总行登报声明,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同时丢失机构向运营管理部重新提出申请,由综合办公室刻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补制印章的编号应顺序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编号相同,丢失印章的编号作废,不得再用。
8.7更换、作废
8.7.1总行相关部门或各分、支行的会计业务印章如因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更换时,由使用部门或各分、支行填制《丹东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经运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向综合办公室申请重新刻制,登记备案后更换。
8.7.2损坏的会计业务印章由业务主管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做注销处理,同时在《丹东银行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注明注销日期。
填制《会计业务印章上缴清单》与损坏的会计业务印章一起上交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整理好后,上交综合办公室保管、待销毁。
8.7.3因机构撤并、更名或印章样式变更等涉及会计业务印章停用、变更、作废的,原会计业务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停用当日在核心业务系统做注销处理,并将停用印章及时上缴。
8.7.4上缴的会计业务印章经业务主管核对无误后,由业务主管人员与原印章保管人员共同完成加封保管,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停用日期。
填制《会计业务印章上缴清单》一起上交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整理好后,上交综合办公室保管、待销毁。
《会计业务印章上缴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接收单位留存,另一份接收单位盖章后退上缴单位。
8.8销毁
8.8.1销毁前的会计业务印章必须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实行双人清点核实,编制销毁清单、摘录印章名称编号,并加盖清点名章。
8.8.2会计业务印章销毁时,必须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然后会同内部审计部门、合规部门指定的监销人核实并统一进行销毁,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由监销人签章确认。
销毁清册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9检查与监督
9.1运营管理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机构会计业务印章的发放、领用、使用、交接、停用、上缴、销毁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9.2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纳入专项稽核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检查。
9.3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支持性文件
10.1外部合规文件
10.1.1支付结算办法
10.2内部合规文件
无
11支持性记录
11.1丹东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DDB-QC-YG-327-01
11.2丹东银行会计业务印章上缴清单DDB-QC-YG-327-02
11.3丹东银行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DDB-QC-YG-327-03
12附录
无
11.1DDB-QC-YG-327-01丹东银行印章刻制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申请理由
印章名称
及枚数
旧印名称
部门审核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行长:
办公室审核
备注(印模)
注:
印模可附页
11.2DDB-QC-YG-327-02
丹东银行会计业务印章上缴清单
印章名称
交章支行
停用时间
交章数量
交章原因
印模:
交章人(签字):
交章日期:
年月日
交章支行主管(签字):
日期:
监交人(签字):
运营管理部接收人签字:
综合办公室接收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运营管理部负责人
签字: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年月日
日期:
备注:
本表一式二份,上缴单位和接受单位各执一份。
11.3
DDB-QC-YG-327-03
11.4
丹东银行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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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会计 业务 印章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