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前安全要求八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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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4、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5、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6、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7、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8、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9、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它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动火作业安全告知二
1、从事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等级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各项消防措施及现场监护人。
3、动火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帽、棉质工作服、焊割手套、防护面罩、口罩、防护皮鞋等劳保防护用品。
4、动火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遵循十不焊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确保气割割炬、焊机、各种气带、电缆等完好,作业区域内无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应避免立体交叉作业,防止焊渣溅落伤人及引燃下方可燃物;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执行双人监护制,并落实有效通风。
7、动火作业间断1小时以上时,必须将焊割炬、氧气带、乙炔带随身带出舱外。
严禁使用氧气作吹扫、纳凉。
8、隔舱动火作业时,应对作业部位毗邻的舱室进行检查,清除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储油舱室、管道及涂装后舱室须清理彻底,经测爆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9、作业后,回收施工工具、关闭电源、气源,检查环境,灭绝火种,确认无误后,监护人方可撤离。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三
化工企业中,凡是动用明火或可能生产火种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
如焊接、切割、烘烤、喷灯等明火作业;
凿水泥基础、打墙眼、开坡口、砂轮机打磨、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接、切割和火炉作业等明火作业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m。
室内固定动火区的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有适用的、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
禁火区:
一般认为在正常或不正常情况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和存在易燃、可燃化学物质的场所都应划为禁火区。
一般而言,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均为禁火区。
动火作业遵守的六项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四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控制要点五
1、动火前是否将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拆除处理。
2、动火点15米内的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3、动火前是否将在动火区域设置警戒标志、警戒绳。
4、动火时,监护人必须到位,动火人离开动火点,停止动火。
5、动火前消防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6、动火前是否按规定对动火点进行了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气体检测时是否按规定每次使用前与其它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检测仪是否在校验期内。
8、使用氧气、乙炔瓶时是否按规定摆放,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9、使用氧气、乙炔时,氧气乙炔表是否完好,无破损。
10、恶劣天气是否停止室外动火作业,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11、高处作业动火时是否在动火点下方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在动火点下方设置接火盆。
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六
1、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3、使用氧气、乙炔时,要有阻止回火装置,点火时应检查阀门等是否有漏气现象,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4、使用氧气、乙炔瓶时不准存放在住人房间、办公室及人员密集的地方,钢瓶和炉具要有一米以上的距离。
氧气、乙炔瓶不准与其它火源同室布置。
5、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7、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8、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9、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10、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程序和安全要点七
在禁火区动火时,应按以下程序和要点进行: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
没有动火许可证或动火许可证手续不齐、动火证已过期的不准动火;
动火许可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亦不准动火;
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亦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做书面记录;
由审证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门,提出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作,不要进行放空作业等的要求,以防逸出可燃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以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如动火检修的设备无法拆迁,则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动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
将动火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特别要注意搞好附近电缆地沟的隔离措施。
(5)移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周围l0m以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回丝、未清洗的盛放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框等移到安全地点。
(6)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可中断;
在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而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
对于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的动火,应有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到现场保护。
(7)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消防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30min。
如果动火中断30min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对特级动火的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
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
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动火时就不会发生着火爆炸事故,但考虑到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等,应当留有一定的安全浓度。
我国化工企业规定的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是:
当采用测爆仪测试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体积浓度应爆炸下限的20%;
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10%,其浓度应小于1%;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则其浓度0.2为合格;
若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则其浓度0.5%为合格。
若罐内动火,则还应符合罐内作业的有关要求。
(9)动火操作动火操作及监护人员应由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经考试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补工作。
动火作业时要注意火星的飞溅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人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在动火作业中遇到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指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动火。
高处动火应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五级以上大风不准安排室外动火,已进行时,动火作业应停止。
进行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有泄漏,放置地点应距明火地点l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的间距不应小于5m。
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动火程度和安全要点八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
动火许可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不准动火;
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如动火检修的设备无法拆迁,其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设备、管道之间进行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
将动火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进行分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特别要注意做好附近电缆地沟的隔离措施。
5.搬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周围10rn以内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点。
6.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可中断;
对于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部位的动火,应有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到现场保护。
7.检查和监护动火前和动火期间厂、车间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向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前30min应作气体抽样分析。
如果动火中断30rain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
9.动火操作动火作业时要注意火星的飞溅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人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如在动火作业中遇到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作气体抽样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动火。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理现场,无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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