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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象,有关方面的初衷应当是为了震慑不法运营者,然而,这种“现场刺激、以儆效尤”的简单化处理方式带有浓厚的“整人”色彩。
在人类社会的公共治理长河中,法律曾经一度扮演了报复工具、教育蓝本、行为规范等基本功能。
时至现代,强制执法的维度已经转向违法行为矫治,法律的国家报复主义功能已经不再为人们所推崇。
也正因为此,曾经盛行于严打期间的“公捕公判大会”受到各方的广泛指责而逐渐销声匿迹,国家法律也明文禁止公示死刑的执行过程。
然而,让不法运营者目睹“黑摩的”的销毁现场,通过对其心理和精神上产生强大的观感刺激以“杀鸡骇猴”,这种执法思路与“公捕公判”何其相似,理应同样受到法治文明的批评与制止。
法治国家公认,行政执法应当遵从五大基本原则:
合法性、合理性、透明度、负责任、可预测性。
从根本上说,合理性就是一个执法适度的问题。
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要时可没收而非一定要销毁违法工具,除非违法工具是毒品或者新犯罪工具的“生产车床”。
而“黑摩的”司机的违法之处是其非法运营行为,运营车辆如果安全性能达标,则不一定非得销毁才“方解心头之恨”。
如果按照有关方面的思路,打击违法行为就要销毁违法工具,那么所有行凶者用过的刀具就一定要回炉熔化才行,这不免使人想起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批评过有些人要“扒掉沙皇修建的铁路”的极端做法。
贫困和冲突乃和谐生活的两大天敌。
在确认“黑摩的”运营的非法性质的同时,也应当承认这些运输车辆乃是弱势成员的安身立命之本,其生存状态确有值得体恤之处。
在贫困的境地下,再销毁他们仅有的一点谋生工具,客观上无异于雪上加霜。
法方式的变革令人欣喜。
长沙市的做法及其成功经验表明,执法方式至关重要,执法方式的选择取舍直接关系着执法目的的实现,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的好坏。
积极采用人们能够接受的、文明的执法方式,可以更有效地搞好城市管理,有利于促进并实现城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关系的和谐。
实际上,执法方式简单化、机械化的问题目前并不仅限于城管一个领域。
多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各个行业和领域普遍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规范也越来越多。
但是,由于一些立法和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者“重执法目的、轻执法方式”,一些领域也引发一.些矛盾和问题。
譬如,一些城市交管部门因为“暗旷执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一些地方法院因为“堵被窝”式的强制执行物业费方式而招致公众质疑。
执法方式不是简单的手段问题,而是执法者执法理念的反映。
不可否认的是,少数执法者至今依然遵循一种简单生硬的执法逻辑:
我是执法者,你违法了,我就可以采用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收拾你,不需要讲究什么方式;
至于造成违法的原因、执法对象的感受、执法的效果等问题,则往往很少去考虑。
显然,这些执法部门及其执法者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即究竟是为谁执法。
如果一个执法机关的某些执法行为被多数群众难以接受,其值得反思的就远不止这种执法方式本身。
执法方式还是衡量执法者执法水平的重要尺度,是一个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综合表现。
维护并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所有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采用什么措施及时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的程度如何,反映了执法者的执法水平。
即便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维护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必须对违法公民进行处罚时,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倘若逾越了这个界限,就势必构成滥用职权。
长沙市的做法,好就好在执法部门能够从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按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调整执法方式,改进执法手段,因而既达到了执法目的,又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这值得其他执法机关关注并借鉴。
13、“伟大判决”必须立足于程序公正
2006年7月1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刑事判决,在就女教师黄静裸死案进行长达两年的审理之后,该法院判定被告人姜俊武无罪。
之所以说这个判决是艰难的,原因在于黄静案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从黄静身亡到立案侦查,从司法鉴定到证据灭失,从网络声讨到法庭审理,无不伴随着民间舆论的强烈声音,最典型的是,网络上一直流传着一位匿名法学专家的“名言”——“期待一份伟大的判决”。
也许,对于许多始终关注黄静案的人来说,雨湖区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他们所期待的“伟大判决”,所以,围绕着黄静案的争论还远远没有平息。
网络民意所期待的“伟大判决”是什么呢?
当然是判定姜俊武有罪。
但雨湖区法院认定,从最终鉴定结果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姜俊武对黄静的死负有直接责任”,因而他是无罪的。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虽然没有顺从民意,但是维持了独立而缜密的判断,体现了司法的价值理性,从这个角度看,雨湖区法院的判决是富有勇气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把网络民意归结为无理性的集体情感宣泄。
反思黄静案的整个过程,我们不难看到,司法机关在前期处理黄静裸死案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对于一桩存在疑点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公安机关本应及时立案并妥善保存证据,但是,黄静案不仅立案过程大费周折,死者的器官标本也因奇怪的原因被焚毁,再加之六次司法鉴定的结果不尽相同,直接导致了死者亲属以及民间人士对当地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情绪。
或许可以说,正是由于司法机关的懈怠,才让一桩普通的案件演变为网络公案,正是由于程序公正的缺失,才让法庭的审判变得无比艰难又难以令人信服。
就在黄静案一审宣判的第二天,公安部刑侦专家抵达湖北襄樊,对另一桩发生在四年前的“自杀案件”进行协查督办,这一案件的主人公也是一名花季少女,名字叫作高莺莺。
与黄静案相似的是,高莺莺自杀事件在当地民间也是“影响极大”,流传着多个可疑的版本,舆论更把她的死亡与当地官场地震联系了起来。
更让人不安的是,高莺莺案同样存在着严重的程序缺失的问题,如执法机关草率定性为自杀并拒绝立案,法医未对死者进行严格尸检,有关人员抢夺尸体并强行火化,办案人员存在制造伪证的疑点等。
高莺莺的案情能否大白于天下,正义能否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不仅对于高莺莺的家人关系极大,也直接影响到许多人对司法机关的评价。
从黄静到高莺莺,她们的死亡都给许多人带来了疼痛与追问,而最好的医治方式莫过于程序公正、公平有效的司法实践。
黄静案了犹未了,高莺莺案正在破题,但值得欣慰的是,从最初的民意沸腾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从拒绝立案到协查督办,两起案件都没有沉落在时间的深渊而无法打捞,无论过程多么曲折,人们仍然寄希望于法律的公正介入,无论民意与司法之间存在着怎样的龃龉,公众仍然相信存在着“伟大的判决”。
不管结果如何,只要做到了程序公正,实体正义就有可能得到彰显,从这样的走向看,我们的司法制度无疑是趋向于公正与完善的,是有望赢得公众信仰的。
而最值得期待的是,我们的社会能从黄静和高莺莺两起案件中得到某种启示,从而避免新的“痛点”形成。
在寻求正义的过程中,无论是民意还是司法机构,都不能忽略程序公正的重要性,那也正是“伟大判决”的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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