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用服装及备品采购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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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用服装及备品采购项目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用服装及备品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人: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中远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
JLZY-ZC-15993
采购任务书编号:
吉财采计X[]-6864号
2015年6月
招标邀请
吉林省中远招标有限公司受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委托,为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用服装及备品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报名。
1.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用服装及备品采购项目
招标方式:
国内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
JLZY-ZC-15993
招标人: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中远招标有限公司
2.招标内容:
警用服装及备品等一批。
3.投标人资格条件:
(应符合政府采购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吉财采购[2009]19号文件规定):
(1)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标商要求注册资金1500万元及以上;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
(6)投标人须为列入公安部《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1版)生产企业。
4.交货时间和地点:
2015年9月1日前交货至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
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北京时间每天8:
30—11:
30,13:
00—16:
00,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4楼吉林省中远招标有限公司窗口发售(不含节假日)。
购买文件时请携带营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以及合格投标人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800.00元,售后不退。
7.所有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一套正本,六套副本,投标保证金金额:
9.6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8.接受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2015年7月22日13:
00(北京时间),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4楼。
9.开标时间与地点:
2015年7月22日13:
00(北京时间)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4楼开标室(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处,人民大街9999号)。
10.项目预算。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为人民币484.76万元,超出预算者采购人不予接受。
招标人: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地址:
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景苑路一号
联系人:
张雪峰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中远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长春市二道区民丰大街东万通维多利亚湾A4-2-105室
邮政编码:
130000
电话:
(0431)
传真:
(0431)
联系人:
丛欣
收款人:
吉林省中远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九台市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
账号:
0010065
第1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1.1
项目名称: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用服装及备品采购项目
2
1.1
招标人名称: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3
10
投标总价除货物价格外还应包括全部货物的设计、量体、制造、送货、调整、伴随服务和必不可少的标准备品、专用工具等费用。
4
14
投标保证金金额:
9.6万元整。
收款人:
吉林省中远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九台市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
账号:
0010065
5
15.1
投标有效期:
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
6
16
副本的份数:
6
7
17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2015年7月22日13:
00(北京时间)前递交到开标地点。
“投标项目名称: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用服装及备品采购项目;招标编号:
JLZY-ZC-15993”
8
21.1
开标日期:
2015年7月22日13:
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4楼。
(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人民大街9999号)
9
31
合同签字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0
26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11
2.5
投标人资格条件:
详见招标邀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及自筹资金;质保期:
一年;
付款方式:
按双方合同约定;
售后服务:
警服到达用户所在地后90日内,如发现警服材料及加工质量问题,制造厂商应负责调换。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
1.1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财政拨款及自筹资金用于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述项目的费用,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招标文件术语及其他
2.1投标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与为招标人在本次招标项下拟采购的货物从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
2.2投标人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根据商业法规运营,并且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3本款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生产或提供伴随服务的来源地。
2.4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投标人属地,本合同的一切费用支付仅限这些货物和服务。
2.5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和服务的国内具有合格资质的投标人。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招标邀请
第1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2章合同格式
第3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5章投标报价表
第6章资格证明文件
附开标一览表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项目任务等要求。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被拒绝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根据25.3条的规定,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期十五天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传真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前,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6.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决定,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第9、10和11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
(2)按照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第14条规定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5)按照第2章要求填写的合同格式;
(6)按照要求的售后服务承诺及技术支持等(格式自行拟定);
(7)按照第6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9.投标函格式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件,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简介、来源、数量及价格。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0.2投标报价表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货物单价,是指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辅件等费用;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采购需求中要求的量体、制作、运输及后期服务等费用;
10.3投标人按照上述第10.2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委员会评标。
10.4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按第25条规定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1.投标货币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供货能力;
(2)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对所提供的货物所承担的量体、制作、运输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12.3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本项目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声明,并要由装运时出具的来源地证书证实。
13.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说明书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样式的详细说明;
(2)填报投标报价表附件一规格响应表;
(3)投标产品说明(包括材料、加工工艺及成品规格尺寸等);
(4)详细的交货计划及清单。
(5)与所投产品相关的面辅料质量检测报告;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提交一笔不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4.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人民币)。
14.3在开标时,凡没有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4.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提交了招标服务费并按第31条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4.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骗取中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5)未交纳中标服务费。
15.投标有效期
15.1所有投标应从第21条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传真等。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8条的要求,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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