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职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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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
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
采购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
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
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
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
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
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
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
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
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
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
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
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
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
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
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
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
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
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
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上数据申报与书
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
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
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
等。
第十九条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
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
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劳务分包
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
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在劳务
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
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
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
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
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
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
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
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
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
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
篇二:
4
一、制订和实施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在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和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工作机构。
协助成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工作小组,对合同履约、工资支付、隐患排查化解等具体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
1)劳务作业发包时,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我公司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监督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2)我公司要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且要将合同信息报公司备案。
3)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4)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市【20XX】610号)文件第八条所包含的13项内容。
5)不得扩大劳务分包。
四、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1、我公司在每项单一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根据北京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2、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劳务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合同的双方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2、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队伍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我公司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队伍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队伍提出,承包队伍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3、我公司与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我公司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
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我公司。
我公司与劳务企业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市【20XX】610号)文件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4、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我公司、劳务企业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
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我公司、劳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我公司、劳务企业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我公司与劳务企业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
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5、劳务企业应当在与我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
公司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劳务企业进场施工。
6、劳务企业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我公司验收劳务作业内容,我公司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劳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我公司递交书面结算资料,我公司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劳务企业;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劳务企业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我公司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我公司、劳务企业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7、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我公司,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我公司。
8、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我公司、劳务企业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不断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措施,实行专人专管专责。
对各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建立合同台账,逐一实行动态管理。
七、审核劳务企业报送履约信息的内容和执行标准:
劳动企业报送履约信息执行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市【20XX】610号)文件精神及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下发的《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公司及时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每月25前填报合同履约数据,严格监督确保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
审核劳务企业报送履约信息的内容:
1)劳务作业承包人应以单一合同为单位,严格按照每一单劳务分包合同实际履约情况填报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数据,劳务作业发包人对承包人填报的数据进行浏览和核实。
2)我公司对不按要求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数据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将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劳务作业队填报的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先向劳务作业队提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材料,并有权利将其清退出场。
3)公司指定财务部门按时如实填报我单位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并监督劳务作业承包人合同履约信息的填报。
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对涉及本省建筑企业的预警项目实施预控并及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八、积极妥善解决劳务合同纠纷。
九、配合公司其它管理部门的工作。
篇三:
北京鹏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接受公司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检查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工程施工分包计划,及分包方选择计划和分包方相关信息资料工作;
3、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履行、审核劳务企业报送的履约信息;
4、负责监督分包方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
资发放管理;
5、负责向公司报送工程施工分包资料,对工程施工分包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工作。
篇四: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依据
为规范进场劳务管理,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北京市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劳务管理目的
规范劳务队伍管理及劳务用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切实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使用整建制外部劳务队伍和临时性用工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违规分包;
严禁外部劳务队伍再分包。
第三章组织机构、分工与部门职责
组织机构
为加强劳务工作管理,公司成立劳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执行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成员:
人事行政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劳资用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技术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物资采购部、招标投标部、预算合约部、财务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市场经营部的负责人。
公司劳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公司劳务工作管理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2、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公司所用劳务队伍组建、使用情况和劳务管理情况。
3、检查各队对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4、监督各队的劳务用工情况,督促劳务队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监督各
部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5、检查审核与劳务队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及执行情况。
每季度公布劳务队伍履约情况。
6、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
主要部门工作职责
技术、物资部门
1、根据生产任务的实际需要,负责提出劳务队伍设立计划及劳务人员使用计划。
2、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务队伍的设备、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
3、为劳务队伍进行现场交底,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4、组织对劳务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对劳务队伍机械设备的评价,负责《机械租赁合同》的签订。
6、负责对劳务队伍工程机械、物资消耗的监督管理,并参与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7、监督检查劳务队伍所用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
8、负责劳务队伍的资质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其资质、信誉、人员素质、业绩、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
9、负责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
10、对劳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11、负责对劳务队伍进行《劳务用工合同》的拟定,参与《机械租赁合同》的拟订,制定分部《内部经济考核责任书》的经济考核制度。
12、负责劳务人员身份的查验工作,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后方可使用。
13、负责与直接雇佣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务队伍管理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14、负责统计上报劳务队伍、劳务人员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
15、负责对劳务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清算等工作。
安全、质量部门
1、负责对劳务队伍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2、督促劳务队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3、负责对劳务队伍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指导、检查与监督,参与进场所有劳务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
4、督促劳务队伍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环境保证体系。
5、负责和劳务队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6、负责对劳务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落实、检查与监督。
7、负责调查、处理劳务队伍、劳务人员发生的因工伤、亡以及环境污染等事故。
8、参与对劳务队伍的验工结算、竣工验收工作。
劳资用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
1、参与《劳务用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的制订以及对劳务工资的验工计价、劳务费结算工作。
2、负责劳务队伍劳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3、按照“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纳入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4、参与重大责任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5、督促、指导劳务队伍确定专人负责治保工作。
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和义务消防队,制定遵纪守法公约和安全管理制度。
6、负责对从事爆破等危险品作业的劳务队伍的监督、检查、防止丢失、被盗和其它事件发生。
7、配合有关部门对所用劳务人员进行保密、保卫,增强民族团结,尊重宗教信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法制等宣传教育工作。
8、对劳务人员定期进行清查,对可疑人员进行调查了解,防止流窜犯、在逃犯等犯罪嫌疑人混入劳务人员中,预防和减少犯罪。
财务管理部门
1、负责检查、指导劳务队伍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劳务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工作。
3、根据劳务队伍提供的劳务人员上月工资发放表(劳务人员签字、手印或银行传票)和本月拟发放表名单拨付本月劳务费,以监控进场施工的所有劳务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职责
1、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办法的制订,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
2、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3、建立外部劳务队伍档案,择优选定外部劳务队伍;
4、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5、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评价,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建立台帐。
6、开展外部劳务队伍的效能监察;
对不规范的外部劳务队伍实施警告、停工整顿、经济处罚、清退等处罚。
7、按合同约定办法劳务费用的结算、支付。
第四章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标准、合同签订
使用原则:
1、使用劳务队伍必须优先在集团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录》选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优先选用:
2、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为“优秀”;
(2)长期合作形成合作伙伴关系或建立战略联盟的;
(3)通过“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认证的。
3、对《合格分包商名录》外的分包商,必须严格按“资格预审、实地考察、资信调查和综合评价”的程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方能使用。
4、严禁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外部劳务队(包工队)。
劳务队伍须持有以下资质,方可在本工程项目中承担与资质相符的劳务作业任务。
一、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资质证书原件(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
(3)安全生产许可资质证书(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4)税务登记证;
(5)企业组织代码证(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劳务队伍为单纯建筑劳务企业
(2)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件;
(3)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务作业资质等级证书;
(4)税务登记证
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劳务队伍管理(合同签订)流程
1、制定劳务引进计划,编制劳务作业招标书。
2、发布资格审查通告,通知或邀请劳务队伍报名。
3、审查劳务队伍资质、业绩等,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4、组织招标,选择劳务队伍,经审批后签订劳务合同。
5、编发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6、履行劳务合同约定责任、义务,监督劳务管理情况。
篇五: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进场劳务管理,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劳务工作管理,项目成立劳务管理领导小组: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工程部、质安部、合同计量部、物设部、试验室、财务室、综合办公室的负责人。
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项目劳务工作管理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2、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项目所用劳务队伍组建、使用情况和劳务管理情况。
监督各部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7、监督检查劳务队伍所用危险、爆炸物品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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