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方案中残疾人医疗保障问题探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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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方案出台,是医疗改革中的里程碑事件。
虽然新医改方案全文中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缺乏较为细致和专门的表述,但是纵观医改方案全文,对残疾人医疗保障问题还是有着一些直接或者间接的相关性表述,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相关性表述:
第一,新医改方案要求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这就对残疾的防治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38-40万的先天缺陷婴儿诞生,因此,新医改做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的要求,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先天致残率,提高国民健康水平。
第二,新医改方案中强调要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为发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提供了更多便利和机会,《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强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把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这样方便了广大残疾人就医,同时还可以针对性地为残疾人开展专项服务。
第三,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了要解决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
该表述为“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视解决老人、残疾人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这一表述是对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直接描述,由此可见,政府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同时,在政策和财政上都对残疾人给予了更多的倾斜,更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在新农合工作中,残疾人也是重点关注对象。
1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医疗保障现状
1.1残疾人基本状况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表明全国有8296万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6.34%。
调查结果同时还表明,目前残疾人在受教育水平、就业率和收入水平等方面都与社会平均水平相差较大。
1.1.1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残疾人口的受教育水平仍然比较低。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有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而全国人口的文盲率仅为6.72%。
具有大学程度的残疾人为94万人,仅占全部残疾人口的1.13%,而全国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的有6764万人,占全国人口的5.18%。
1.1.2残疾人就业率普遍偏低
从江苏省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来看,全省18岁至55岁残疾人就业率为52.8%,其中男性残疾人就业率为57.7%,女性残疾人就业率为47.2%;
城市18岁至55岁残疾人就业率为42.4%,其中男性残疾人就业率为48.5%,女性残疾人就业率为34.9%;
农村18岁至55岁残疾人就业率为56%,其中男性残疾人就业率为60.6%,女性残疾人就业率为50.9%。
1.1.3残疾人家庭收入普遍较低,贫困问题仍然突出
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人家庭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为城镇4864元,农村2260元,而当年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1321元,农村为4631元,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甚至不足全国人均水平的1/2。
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1.2残疾人基本状况
一方面是残疾人在受教育水平、就业率和收入都普遍偏低的生存状况,另一方面残疾人的医疗保障依然不足,残疾人的医疗服务需求与社会供给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从调查数据看,残疾人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医疗救助、贫困救助与扶持、康复训练与服务和辅助器具配备服务的比例分别占残疾总人口的35.61%、12.53%、8.45%和7.31%,而对以上四项需求的比例分别达到残疾总人口的72.78%、67.78%、27.69%和38.56%。
由以上数据可知医疗服务的提供与需求之间的差距不可谓不大。
与此同时,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也是不足的。
从城市残疾人医疗保险状况来看,江苏省城市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率为46.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率为62%,比社会平均水平低2.49个百分点,参加工伤保险率为3.3%,参加失业保险率为3.3%,比社会平均水平低22个百分点左右,未参加保险率为33.5%。
而江苏省农村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率则为9.2%,参加新农合保险率也仅为50.6%,均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
2残疾人医疗保障不足问题的原因分析
残疾人医疗保障的不足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现实,其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影响残疾人医疗保障的主要因素,笔者认为是我国现行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缺陷。
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医疗保障覆盖面狭窄,忽视了整个社会中最需要保障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对社会公平性造成了伤害。
2.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过于狭窄,准入门槛过高,将绝大多数残疾人排除在现行体制之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员工正式就业的工作单位作为参保单元;
二是缴纳保险费与享受待遇相联系。
显然,从结构上看,该项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
这就将大量的其他类型企业职工、非正式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尤其是劳动就业能力相对较差的残疾人群体排除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了。
2.2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障力度的不足
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让农村残疾人受益颇多,这一点在姚志贤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残疾人医疗康复受益情况调查报告》一文中有详细表述,笔者不作累述。
但是新农合制度在实施几年之后,其自身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明显。
2.2.1新农合制度的医疗保障水平较低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报销起付线过高和报销比例过低现象,对于广大农村贫困残疾人而言,其医疗保障仍处于较低水平。
许多贫困残疾人在参合后,由于新农合制度中存在报销起付线过高和报销比例过低现象,导致残疾人遇到以下情况:
看病得不到补偿;
住院时无力支付住院费用中的自付部分金额,仍旧看不起病;
特困残疾人虽然得到医疗救助,但患病后无钱支付必须自付部分金额而得不到医疗服务,不能充分享受医疗保障。
2.2.2新农合规定的定点乡村卫生院所医疗水平偏低,医疗康复资源不足,难以满足残疾人诊疗康复的需求
残疾人作为自身有残疾的特殊群体,其对医疗服务的需求除了集中在诊疗上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需求是体现在医疗康复上的。
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日益增加,而康复医疗资源的匮乏、康复机构数量的不足和分布不合理等等因素都导致残疾人医疗康复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尤其是在农村,定点乡村卫生院所缺乏大批掌握基本康复知识、技术和服务意识的康复人员,使得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农村地区残疾人康复难问题相当严重,这也是残疾人参合信心不足的原因之一。
2.2.3新农合制度对残疾人康复医疗等没有特惠政策
农村残疾人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但是新农合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并没有特惠政策,使得很多农村残疾人仍然是看不起病,买不起药,就更谈不上康复训练了。
2.3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体系的不完善
2.3.1我国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完善
尽管目前我国不少地区设立了补充医疗保险,但总的来说,在形式、内容上不够多样化,不能满足不同层次人的需求。
尤其是缺乏为残疾人量身定做的补充医疗保险,忽视了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2.3.2我国医疗救助体系不够发达
首先,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未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医疗救助的理解还是只是将其视为一种做好事的捐款行为,而未能将其视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其次,我国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制度不完善。
没有严格的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很难得到合理的监督,使用的效果也必然不够理想。
再者是政府在整个社会医疗救助体系中的角色缺位。
由于政府在社会医疗救助中的角色缺位,就将社会医疗救助的职责和经济压力全部转嫁到了医院和社会。
3残疾人医疗保障不足问题的对策分析
3.1对残疾人医疗保险的政府责任进行准确界定,并细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
残疾人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对于残疾人的保障,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资助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就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
早在200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针对残疾人医疗保障不足的问题,专门提出要“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然而虽然各地的《实施意见》都有关于“政府有责任引导和帮助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的表述,但就具体的责任边界划分而言,目前各地的差异较大,有的省市将医疗保险补贴的对象扩展到全体残疾人,有的界定为低保残疾人,有的则限定为重度残疾人;
补贴方式上,有的是全额补贴,有的则是适当补贴。
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对残疾人医疗保险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可以针对不同类别残疾人采取不同的补贴方式,将补贴对象从贫困重度残疾人扩展到全体残疾人,将补贴方式从适度补贴扩展到全额补贴。
另一方面,要将对残疾人医疗保险的政府责任细分到各级政府,并具体落实到其财政政策上。
各级政府是残疾人医疗保险的主要财政责任主体,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
目前各地《实施意见》关于财政责任划分部分还相当模糊,只有湖北、重庆等少数省市对此有所涉及,但并不具体。
3.2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并将残疾人纳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3.2.1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让制度外的职工也能参保,尤其应当将残疾人城镇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要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2007年2月25日通过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
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促进残疾人就业后,由所在单位为其购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3.2.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向残疾人倾斜,并调整其费用补偿方式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正好可以弥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漏洞,将城镇中无稳定职业或者无业的各类残疾人全部纳入保险体系中。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向残疾人倾斜,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政策或者是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来满足残疾人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目前已经有很多城市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了。
诸如河北迁安市一级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市残联保障金全额补助200元作为其医保个人缴费;
上海市政府也通过残疾人保障基金出资,将挂靠在单位领取生活费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
江苏省则明确表示家庭困难的重残人员参保费用由财政负担。
不过上述城市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仍然有些不足的地方,就是大部分城市都只将财政补贴发给了重度伤残人员或者一级伤残人员,覆盖面显然还是过于狭窄的,应当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3.2.3进一步加强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新农合制度,扩大农村残疾人口的参合率
首先要对农村残疾人口进行参合费用的补贴,尤其是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出资部分可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
这一点,湖北省做得比较好。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第九条规定:
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解决。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街道卫生院免收挂号费;
县以上公立医院减免20%的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和手术费。
其次是提高残疾人的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和扩大报销范围。
新农合的总筹资不高,报销比例较低,这就很难解决残疾人家庭因病致贫的问题,也会影响其参合积极性,因此要提高残疾人的报销比例,使残疾人的受益度增加。
另一方面,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由于身体及精神缺陷,在复杂的报销程序中往往力不从心,因此要简化报销程序,切实帮助残疾人享受新农合的医疗保障。
最后,在新农合的报销范围上,应当将与残疾人康复有关的项目纳入报销范围,这是因为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是其医疗需求的重要部分,且该项需求呈日益增加的趋势,将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纳入新农合保险报销范围显然是可以大大提高残疾人的医保需求满足率的,同时也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3.2.4加快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规范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残疾人的后顾之忧
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第二层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可以较大程度的缓解残疾人患病后个人的自付压力,因此建议将残疾人的部分医疗项目和康复项目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中。
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则主要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要把握好医疗救助的原则,包括合理覆盖率问题、动态性问题和性别及年龄分布问题。
其次要注意残疾人救助对象、救助程度及救助内容以及救助资金评估等问题。
最后在资金筹措方式上要注意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但是可考虑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的方式,同时鼓励社会组织不同形式的捐助,并采取多种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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