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法及例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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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4
38~40
粗骨料质量(kg)
1050~1100kg
3基本规定
3.0.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设计要求。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规定。
3.0.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配合比设计应以干燥状态骨料为基准,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粗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2%。
3.0.3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GB50010的规定。
3.0.4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配制C15及其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可不受表3.0.4的限制。
表3.0.4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
最大水胶比
最小胶凝材料用量(kg/m3)
素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0.60
250
280
300
0.55
0.50
320
≤0.45
330
3.0.5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3.0.5-1的规定;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3.0.5-2的规定。
表3.0.5-1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
矿物掺合料种类
水胶比
最大掺量(%)
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
≤0.40
≤45
≤35
>0.40
≤40
≤30
粒化高炉矿渣粉
≤65
≤55
钢渣粉
-
≤20
磷渣粉
硅灰
≤10
复合掺合料
≤60
≤50
注:
①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之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时,混凝土中水泥混合材和矿物掺合料用量之和应不大于按普通硅酸盐水泥用量20%计算混合材和矿物掺合料用量之和;
②对基础大体积混凝土,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和复合掺合料的最大掺量可增加5%;
③复合掺合料中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任一组分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表3.0.5-2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
≤25
①粉煤灰应为Ⅰ级或Ⅱ级F类粉煤灰;
②在复合掺合料中,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3.0.6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3.0.6的要求。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中混凝土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的快速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表3.0.6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环境条件
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水泥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干燥环境
0.3
0.06
1.0
潮湿但不含氯离子的环境
0.2
潮湿而含有氯离子的环境、盐渍土环境
0.1
除冰盐等侵蚀性物质的腐蚀环境
3.0.7长期处于潮湿或水位变动的寒冷和严寒环境、以及盐冻环境的混凝土应掺用引气剂。
引气剂掺量应根据混凝土含气量要求经试验确定;
掺用引气剂的混凝土最小含气量应符合表3.0.7的规定,最大不宜超过7.0%。
表3.0.7掺用引气剂的混凝土最小含气量
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mm)
混凝土最小含气量(%)
潮湿或水位变动的寒冷和严寒环境
盐冻环境
40.0
4.5
5.0
25.0
5.5
20.0
6.0
含气量为气体占混凝土体积的百分比。
3.0.8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设计要求的工程,混凝土中最大碱含量不应大于3.0kg/m3,并宜掺用适量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
对于矿物掺合料碱含量,粉煤灰碱含量可取实测值的1/6,粒化高炉矿渣粉碱含量可取实测值的1/2。
3.0.8混凝土耐久性设计[]
限制每立方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的最低和最高用量,尽可能减水硅酸酸盐水泥用量。
除此之外,还应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
即要混凝土搅拌搅拌均匀、浇捣密实、加强养护,避免产生次生裂缝。
表3.0.8环境分类与作用等级[2]
类别
名称
A
轻微
B
轻度
C
中度
D
严重
E非常严重
F极端严重
腐蚀机理
Ⅰ
一般环境
Ⅰ-A
Ⅰ-B
Ⅰ-C
混凝土碳化引起的钢筋锈蚀
Ⅱ
冻融环境
Ⅱ-C
Ⅱ-D
Ⅱ-E
反复冻融引起混凝土损伤
Ⅲ
海洋氯化物环境
Ⅲ-C
Ⅲ-D
Ⅲ-E
Ⅲ-F
氯盐引起钢筋锈蚀
Ⅳ
除冰盐等其它氯盐环境
Ⅳ-C
Ⅳ-D
Ⅳ-E
Ⅴ
化学腐蚀环境
Ⅴ-C
Ⅴ-D
Ⅴ-E
硫酸盐等化学物质对砼的腐蚀
氯化物环境(Ⅲ和Ⅳ)对混凝土材料也有一定腐蚀作用,但主要是引起钢筋的严重锈蚀。
反复冻融(Ⅱ)和其它化学介质对混凝土的冻蚀和腐蚀,也会间接促进钢筋锈蚀,有的并能直接引起钢筋锈蚀,但主要是对混凝土的损伤和破坏。
标准[]对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胶凝材料最小用量作了如下规定:
表3.0.8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和胶凝材料用量[3](kg•m-3)
使用年限
环境作用等级
100年
50年
30年
C30,0.55,280
C25,0.60,260
C20,0.65,240
C35,0.50,300
C40,0.45,320
C30,0.55,300
C45,0.40,340
E
C50,0.36,360
F
C55,0.66,380
1、对于氯盐环境(Ⅲ-D和Ⅳ-D),这一混凝土最大水胶比0.45宜降为0.40。
2、引气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与最大水胶比可按降低一个环境等级采用。
3、表中胶凝材料最小用量与骨料最大粒径约为20mm的混凝土相对应,当最大粒径较小或较大时需适当增减胶凝材料用量。
4、对于冻融和化学腐蚀环境下的薄壁构件,其水胶比宜适当低于表中对应的数值。
4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
4.0.1混凝土配制强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小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4.0.1-1)
式中,fcu,o—混凝土配制强度,MPa;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这里取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MPa;
σ—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2.当设计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4.0.1-2)
4.0.2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当具有近1个月~3个月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强度资料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应按下式计算:
(4.0.2)
式中,fcu,i—第i组的试件强度,MPa;
mfcu—n组试件的强度平均值,MPa;
n—试件组数,n值应大于或者等于30。
对于强度等级不大于C30的混凝土:
当σ计算值不小于3.0MPa时,应按照计算结果取值;
当σ计算值小于3.0MPa时,σ应取3.0MPa。
对于强度等级大于C30且不大于C60的混凝土:
当σ计算值不小于4.0MPa时,应按照计算结果取值;
当σ计算值小于4.0MPa时,σ应取4.0MPa。
2.当没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强度资料时,其强度标准差σ可按表4.0.2取值。
表4.0.2标准差σ值(MPa)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
≤C20
C25~C45
C50~C55
σ
4.0
5混凝土配合比计算
5.1水胶比
5.1.1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C60等级时,混凝土水胶比宜按下式计算:
(5.1.1)
式中:
W/B-混凝土水胶比;
a、b—回归系数,按规程5.1.2条的规定取值;
fb—胶凝材料(水泥与矿物掺合料按使用比例混合)28d胶砂强度(MPa),可实测,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执行;
也可按本规程5.1.3条确定。
5.1.2回归系数(a、b)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根据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通过试验建立的水胶比与混凝土强度关系式来确定;
2.当不具备上述试验统计资料时,可按表5.1.2采用。
表5.1.1回归系数(a、b)取值表
粗骨料品种
系数
碎石
卵石
a
0.53
0.49
b
0.20
0.13
5.1.3当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值(fb)无实测值时,可按下式计算:
(5.1.2)
f、s—粉煤灰影响系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可按表5.1.2选用;
fce—水泥28d胶砂抗压强度,MPa,可实测,也可按本规程第5.1.4条规定。
表5.1.2粉煤灰影响系数f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s
掺量(%)种类
粉煤灰影响系数f
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s
1.00
10
0.85~0.95
0.75~0.85
0.95~1.00
30
0.65~0.75
0.90~1.00
40
0.55~0.65
0.80~0.90
50
-
0.70~0.85
1采用Ⅰ级、Ⅱ级粉煤灰宜取上限值;
2采用S7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下限值,采用S9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上限值,采用S10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取上限值加0.05。
3当超出表中的掺量时,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应经试验确定。
5.1.4当水泥28d胶砂抗压强度(fce)无实测值时,可按下式计算:
(5.1.3)
c—水泥强度等级值的富余系数,可按这际统计资料确定;
当缺乏实际统计资料时,也可按表5.1.3选用。
fce,g—水泥强度等级,MPa。
表5.1.3水泥强度等级值的富余系数(c)
水泥强度等级值
32.5
42.5
52.5
富余系数
1.12
1.16
1.10
5.2用水量和外加剂用量
5.2.1每立方米干硬性或塑性混凝土的用水量(mwo)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水胶比在0.40~0.80围时,可按表5.2.1-1和表5.2.1-2选取;
2.混凝土水胶比小于0.40时,可通过试验确定。
表5.2.1-1干硬性混凝土的用水量(kg/m3)
拌合物稠度
卵石最大公称粒径(mm)
碎石最大粒径(mm)
项目
指标
10.0
16.0
维勃稠度
(s)
16~20
175
160
145
180
170
155
11~15
165
150
185
5~10
190
表5.2.1-2塑性混凝土的用水量(kg/m3)
卵石最大粒径(mm)
31.5
坍落度
(mm)
10~30
200
35~50
210
195
55~70
220
205
75~90
215
230
①本表用水量系采用中砂时的取值。
采用细砂时,每立方米混凝土用水量可增加5~10kg;
采用粗砂时,可减少5~10kg。
②以本规程表5.2.1-2中90mm坍落度的用水量为基础,按每增大20mm坍落度相应增加5kg/m3用水量来计算,当坍落度增大到180mm以上时,随坍落度相应增加的用水量可减少。
③基于保证剩余强度和混凝土耐久性考虑,单方用水量需小于200kg,采用低水胶比、大掺和料的方式设计混凝土配合比。
5.2.2掺外加剂时,每立方米流动性或大流动性混凝土的用水量(mwo)可按下式计算:
(5.2.2)
mw0—计算配合比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用水量,kg;
—未掺加外加剂时推定的满足实际坍落度要求的每立方米混凝土用水量(kg/m3),以本规程表5.2.1-2中90mm坍落度的用水量为基础,按每增大20mm坍落度相应增加5kg/m3用水量来计算,当坍落度增大到180mm以上时,随坍落度相应增加的用水量可减少。
β—外加剂的减水率,%,应经混凝土试验确定。
5.2.3每立方米混凝土中外加剂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5.2.3)
ma0—计算配合比每立方米混凝土中外加剂用量,kg;
mb0—计算配合比每立方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kg;
βa—外加剂掺量,%,应经混凝土试验确定。
5.3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和水泥用量
5.3.1每立方米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mbo)应按下式计算:
(5.3.1)
mw0—计算配合比每立方米混凝土用水量,kg;
W/B—混凝土水胶比。
5.3.2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矿物掺合料用量(mf0)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5.3.2)
mf0—计算配合比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用量,kg;
βf—矿物掺合料掺量,%,可结合本规程3.0.5条和第5.1.1条的规定确定。
计算水胶比过程中确定的矿物掺合料掺量(%)。
5.3.3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mco)应按下式计算:
(5.3.3)
mc0—计算配合比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用量,kg。
5.4砂率
5.4.1砂率(βs)应根据骨料的技术指标,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和施工要求,参考历史资料确定。
5.4.2当缺乏砂率的历史资料时,混凝土砂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坍落度小于10mm的混凝土,其砂率应经试验确定。
2.坍落度为10~60mm的混凝土砂率,可根据粗骨料品种、最大公称粒径及水灰比按表5.4.1选取。
3.坍落度大于60mm的混凝土砂率,可经试验确定,也可在表5.4.1的基础上,按坍落度每增大20mm、砂率增大1%的幅度予以调整。
表5.4.1混凝土的砂率(%)
(W/B)
0.40
26~32
25~31
24~30
30~35
29~34
27~32
28~33
33~38
32~37
31~36
36~41
35~40
0.70
34~39
39~44
38~43
本表数值系中砂的选用砂率,对细砂或粗砂,可相应地减少或增大砂率;
采用人工砂配制混凝土时,砂率可适当增大;
只用一个单粒级粗骨料配制混凝土时,砂率应适当增大;
对薄壁构件,砂率宜取偏大值。
5.5粗、细骨料用量
5.5.1当采用质量法计算混凝土配合比时,粗、细骨料用量应按式(5.5.1-1)计算;
砂率应按式(5.5.1-2)计算。
(5.5.1-1)
(5.5.1-2)
mg0—计算配合比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粗骨料用量,kg;
ms0—计算配合比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细骨料用量,kg;
βs—砂率,%;
mcp—每立方米混凝土拌合物的假定质量,kg,按表5.5.1选取。
表5.5.1普通混凝土假定质量(mcp)
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
C20~C35
≥C40
假定每立方米质量(kg)
2360
2400
2450
*表中混凝土1m3为不使用引气剂(含气量1%)时的假定质量,当混凝土含气量增加时,混凝土假定质量需扣除与增加的气体积相同的混凝土质量
5.5.2采用体积法计算粗、细骨料用量时,应按公式5.5.1-2和下列公式计算:
(5.5.2)
ρc—水泥密度,kg/m3,应按《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208测定,也可取2900kg/m3~3100kg/m3;
ρf——矿物掺合料密度,(kg/m3,可按《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208测定;
ρg——粗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测定;
ρs——细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测定;
ρw——水的密度,kg/m3,可取1000kg/m3;
α——混凝土的含气量百分数,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α可取为1。
常用材料密度如下表:
5.6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换算[]
混凝土实验室配合比计算用料是以干燥骨料为基准的,但实际工地使用的骨料常含有一定的水分,即存在含水率(式(5.6-1)),因此必须将实验配合比进行换算,换算成扣除骨料中水分后、工地实际施工用的配合比。
其换算方法如下:
5.6-1
设施工配合比1m3混凝土中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砂、石、水的用量分别为
、
;
并设工地砂含水率a%、石含水率为b%、外加剂含固量s%。
则施工配合比1m3混凝土中各材料用量应为: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a%、b%、s%—分别为砂、石含水率及外加剂含固量。
表5.5.2常用原材料密度
原材料
密度(kg/m3)
堆积密度(kg/m3)
水泥
2900~3100,常用3100
矿渣
2900
2200
砂
2650
2670
水
1000
6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调整与确定
6.1试配
6.1.1混凝土试配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机应符合《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JG244的规定,并宜与施工采用的搅拌方法相同。
6.1.2试验室成型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的规定。
6.1.3每盘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应符合表6.1.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搅拌机额定搅拌量的1/4。
表6.1.3混凝土试配的最小搅拌量
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mm)
最小搅拌的拌合物量(L)
≤31.5
25
6.1.4应在计算配合比的基础上进行试拌。
宜在水胶比不变、胶凝材料用量和外加剂用量合理的原则下调整胶凝材料用量、外加剂用量和砂率等,直到混凝土拌合物性能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然后提出试拌配合比。
6.1.5应在试拌配合比的基础上,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至少采用三个不同的配合比。
当采用三个不同的配合比时,其中一个应为本规程第6.1.5条确定的试拌配合比,另外两个配合比的水胶比宜较试拌配合比分别增加和减少0.05,用水量应与试拌配合比相同,砂率可分别增加和减少1%。
2.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时,应继续保持拌合物性能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并检验其坍落度或维勃稠度、粘聚性、保水性及表观密度等,作为相应配合比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指标。
3.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时,每种配合比至少应制作一组试件,标准养护到28d或设计强度要求的龄期时试压;
也可同时多制作几组试件,按《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用于配合比调整,但最终应满足标准养护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强度要求。
6.2配合比的调整与确定
6.2.1配合比调整应符合下述规定:
1.根据本规程6.1.5条混凝土强度试验结果,绘制强度和胶水比的线性关系图,用图解法或插值法求出与略大于配制强度的强度对应的胶水比,包括混凝土强度试验中的一个满足配制强度的胶水比;
2.用水量(mw)应在试拌配合比用水量的基础上,根据混凝土强度试验时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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