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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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
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
滨海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措施类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强制执行文件材料
自2009年6月至2009年7月
保管期限
15年
本案共壹卷本卷系第壹卷
立卷单位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卷内共捌件拾页
归档号
49
全宗号
类别号
目录号
案卷号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滨公消强字[2009]第3号
被执行人: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
地址:
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
主要负责人:
曾华
我 大队 于 2009年 6月 25日对你单位作出 停产停业 的决定(“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逾期不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第∕项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对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宝龙大厦四层整层)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县公安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滨海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2009年7月21日
被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名):
曾华
2009年7月22日
一式二份,一联交被强制执行单位,一联存档。
强制执行审批表
案由
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
发案时间
2009年7月20日
案件文号
编号2009111
违法(嫌疑)单位
名称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
法定代表人
曾华
地址
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
违法
事实
及
证据
2009年7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在对宝龙大厦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大队作出的停止使用决定。
以上事实有“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承办人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宝龙大厦四层整层)予以查封,使该场所停止使用。
承办人:
张三、李四2009年7月21日
法律
审核
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请领导审批。
负责人:
李林2009年7月21日
承办
部门
意见
(此栏供支队监督处填写,大队不需填写此栏)
(承办单位印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领导
审批
意见
同意。
(此处加盖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负责人:
王五 2009年7月21日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受案登记表
(接报单位印章)编号:
2009111
案由
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
案件来源
工作中发现
报案时间
/
报案方式
/
报
案
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现住址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接报人
/
简要案情:
2009年7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在对宝龙大厦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已被大队责令停止使用的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仍在营业。
受案意见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涉嫌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建议立即受案调查。
承办人:
张三、李四2009年7月20日
受案审批
同意受理。
办案部门负责人:
王五2009年7月20日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本决定书从“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处罚”档案中复印,与原件核对无误。
张三2009年7月21日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
被处罚人: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地址:
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法定代表人:
曾华。
现查明: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09]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滨公消安检决字[2009]第4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曾华、王东、沈西3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决定责令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履行方式: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宝龙KTV娱乐城,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滨海县工商银行如数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被处罚人(签名):
曾华
2009年6月26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强制执行告知笔录
告知单位: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告知人:
张三、李四
被告知单位名称: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法定代表人:
曾华
告知内容:
2009年7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张三、李四在对宝龙大厦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责令停止使用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实施强制执行。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问:
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答:
我听清楚了。
问: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答:
我们单位原先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是因为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损坏,现已和产家联系更换,预计月底可以到货,8月上旬可以重新安装调试好。
请求大队能否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允许我们试营业,我们会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曾华
时间:
2009年7月20日
消防行政执法集体议案记录
案由: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
讨论时间:
2009年7月21日8时40分至2009年7月21日9时30分
讨论地点: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
王五记录人:
龙飞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职称):
王五(大队长)、陈牛(教导员)、李林(法制参谋)、张三(参谋)、李四(工程师)
承办人:
李四、王五
承办人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
张三:
2009年7月20日,我和李四在对宝龙大厦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大队作出的责令停止使用决定。
李四现场拍摄了反映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的6张照片。
根据实际情况,我和李四认为,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大队作出的责令停止使用决定的事实比较清楚,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执行。
为此,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现场情况,已现场制作《强制执行告知笔录》,依法告知该公司拟作出强制执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也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接到告知后,曾华提出该场所原先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是因为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损坏,现已和产家联系更换,预计月底可以到货,8月上旬可以重新安装调试好,请求大队能否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允许继续试营业。
截至目前,该场所未提出新的陈述和申辩。
我和李四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充分,应当依法跟进执法措施,对该场所(即宝龙大厦四层整层)予以查封。
以上是整个案件案情和处理意见汇报,未提及部分请李四予以补充,供会议讨论。
讨论记录:
李四: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此类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在消防行政许可方面也不存在试营业的说法。
因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充分,应当不予采纳。
关于处理建议我没有补充意见。
李林:
从承办人介绍的案件情况看,实施强制执行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据准确,我同意承办人对这起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
陈牛:
公共娱乐场所历来是我们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之一,管理稍有不慎都将造成重大损失。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事实很清楚,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促使该场所停止经营。
我同意张三、李四对这起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
王五:
从讨论情况看,大家对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我个人也同意张三、李四对这起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
按照工作分工,强制执行由我组织实施,张三和李四两位同志参加;实施强制执行的日期定在明天上午。
请张三、李四两位同志做好实施临时查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李林同志在法律程序上予以指导,确保组织实施程序合法。
大家对以上工作安排有没有补充意见?
陈牛:
没有。
李林:
没有。
李四:
没有。
张三:
没有。
决定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2、实施强制执行人员:
王五、张三、李四共3人。
3、强制执行方式:
查封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宝龙大厦四层整层)。
4、实施强制执行日期:
2009年7月22日上午。
出席人员签名:
王五、陈牛、李林、李四、张三(均为手签)
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时间:
2009年7月22日9时10分至2009年7月22日10时0分
强制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
强制执行对象、地点、部位: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地点:
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部位:
宝龙大厦四层整层。
强制执行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王五,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张三,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工程师;李四,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
强制执行过程及结果:
2009年7月22日,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王五组织大队监督员张三、李四和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有关负责人对宝龙KTV娱乐城拒不履行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消防监督员张三向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主要负责人曾华当场宣读了滨公消强字[2009]第3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9时30分开始,强制执行人员和曾华、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吴大伟、宝龙大厦物业公司当日值班人员宋世文、吴晶等7人从四层东侧主出入口进入宝龙KTV娱乐城,在强制执行人员的监督下,吴大伟锁闭了该场所西侧的第二疏散出口;曾华、吴大伟先后关闭场所内所有外窗,现场经确认无其他人员滞留后,消防监督员张三关闭了宝龙KTV娱乐城总电源,并在总电源开关上张贴封条一张。
9时45分,强制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及现场见证等7人从四层东侧主出入口退出宝龙KTV娱乐城。
9时50分,该场所负责人曾华自行对宝龙KTV娱乐城大门上锁后,消防监督员张三在大门交叉贴上了强制执行的封条两条,并在宝龙KTV娱乐城大门右侧张贴了滨公消强字〔2009〕第3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同时,依法告知曾华和吴大伟通知宝龙KTV娱乐城所有员工和权利人进入强制执行部位应当经过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允许;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如需重新营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营业。
10时,强制执行活动实施完毕,场所内所有外窗被关闭,全部安全出口(共2个)被锁闭。
强制执行人员(签名):
王五、张三、李四(手签)
记录人(签名):
李四(手签)
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
曾华、吴大伟、宋世文、吴晶(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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