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规则例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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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主办方签订正式参展合同的参展商,即使已连同
申请支付或被接纳全部展位费,也不表示已获主办方授权参展。
主办方保留权利拒绝任何参展申请,毋
须给予任何理由。
2、所有参展商必须是根据适用法律在中国或其本国经营业务的合法注册的公司/商业组织。
主办方可以随时要求参展商出示最新的公司营业执照、质检证明、产品手册及/或主办方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以证明参展商正在经营实质业务,如不能提供,主办方有权拒绝参展申请。
终止参展资格
1、发生以下情况时,主办方有权即时终止参展商在展会及任何其他由主办方主办之展会的参展资格及封闭其展位,毋须给予通知,有关费用一概由参展商承担。
1)假若参展商或其他代表违反本细则任何条款或《参展合同》、《参展商服务手册》内的任何条款等。
2)假若参展商进行任何主办方认为不符合展会性质及目的,或侵犯展会其他参展商权利的活动。
3)假若参展商在展馆内向私人销售货品(不合乎展会性质及目的),或在展馆内即时付货。
4)假若参展商在展会参展合同规定的最晚进场布展时间(特装展位:
20×
×
年×
月×
日×
:
前;
标准
展位:
前),参展商仍未进场布置展位又未作任何解释的,参展商即被视作
退出展会,主办方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法处理租于参展商的展位。
参展商被视为由当日起放弃参展,
所缴展位费将不获退还。
5)假若参展商在展位展出与展会参展合同所述的参展品牌、产品类别、展区相符的合适展品,但其所占展
出面积少于整体展出面积五成,或于展位中展出任何不符合参展合同所述的参展品牌、产品类别的任何
产品,且未经主办方同意。
6)假若参展商被发现以歧视态度对待展会某些参观者。
7)假如根据主办方的意见,参展商被发现其任何行为可能损害或破坏中国、其行业、展会或主办方的声誉
及/或形象。
范围包括产品安全、知识产权、劳工权益及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
8)假若参展商被控或被判触犯任何刑事罪行,或其行为令本身、展会或主办方的声誉受损。
9)假若参展商违反本地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或规例。
2、假若参展商在展会的参展权被主办方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所述终止,参展商不得要求主办方退还任
何已缴付予主办方的款项。
3、假若主办方因其他原因终止参展商的参展权,主办方会向参展商退还全部已缴租金。
参展商不得就任
何与参展权被终止有关的损失或赔偿向主办方或其代理或代表索偿。
展位的使用
1、展位仅供参展商在展会期间作拓展贸易之用。
在布展以及开展期间,参展商必须以主办方同意的方式使用租用的展位。
如主办方不同意参展商使用展位的方式,主办方保留权利清除全部或部分已租用给参展商的展位,毋须给予通知,所涉费用概由参展商承担。
除非本细则另有规定,否则参展商不得就展位的租金或任何其他已付款额提出退款索偿。
2、参展商如欲在展位使用与其在申请表格填写不同的名称,必须在展会开始前最少1个月向主办方提交更改名称的申请,或在主办方官方网站的展商服务中心提出修改申请。
由公司法人签署的文件(形式及内容须符合主办方要求)证明只更改公司名称,拥有权并无改变;
或其他文件(形式及内容须符合主办方要求),以证明新名称是属于申请人全资子公司。
3、参展商获准在展会展出及(在非专有情况下)使用展位的授权仅属个人所持有,未经主办方同意,参展商不得将有关权利转让、转授、分包、分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与任何第三者共用,或推广、派发、展示任何第三者公司名称之名片、物品或展品。
如被主办方发现有此情况出现,主办方有权要求未申报的第三方立即退出展会、拆除其展位及撤走展品,费用一概由参展商承担。
4、主办方保留权利将曾违反本细则的参展商记录在案,并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拒绝容许该等参展商或其任何母公司、有联系人士、相关联公司、附属公司参加主办方以后举办的任何活动。
5、特装参展商,可委托主办方推荐搭建商或自雇搭建商设计及搭建其展位,展位设计必须按《参展商服务手册》规定呈交主办方指定的展会运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通过的展位不得进行搭建。
6、特装参展商或其搭建商须在《参展商服务手册》规定时间向主办方指定展会运营公司申请用电量,租用电箱。
展前规则
主办方保留权利随时要求参展商缴付额外无息押金,作为赔偿实质或潜在毁坏的保证金。
布展规则
(一)适用于各类展位
1、为了保证展商在现场有更好的环境与观众交流,展会现场不能使用音响。
2、未经主办方同意,参展商不得更改地面、天花板、展馆柱面或墙面,不得在其上钉钉、打孔、刷胶、涂色、张贴宣传品,不得在地台表面装设用作固定围板及其他展位构件的固定装置,如造成损坏,主办方有权要求参展商作出赔偿;
展厅的天花板、墙面、柱面上均不得贴有展览物品或广告资料、旗帜之类的广告宣传品。
3、未经主办方同意,参展商不得将展品和杂物堆放在卸货平台内,对于参展商在展馆违章堆放的物品,主办方有权将其物品清入货仓,并向参展商收取清理费和存放费;
各参展商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租用的展位范围进行装修设计、展览及拆除,不得占用展会通道及上空。
4、布展期如有物品进出展馆,均需向展馆保安出示由主办方签发的“进门证”和“出门证”,否则保安不予放行。
5、参展商必须于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展位布置或拆卸,如超出限定时间施工,参展商必须支付额外的加班费用,如拒付加班费,展馆保安有权进行清场。
6、假若参展商在展会参展合同规定的最晚进场布展时间前(特装展位:
2009年07月20日10:
00前;
标准展位:
2009年07月20日15:
00前),仍未进场布置展位又未作任何解释的,参展商即被视作退出展会,主办方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法使用租于参展商的展位。
参展商被视为由当日起放弃参展,所缴展位费将不获退还。
7、搭建公司施工人员在布展及撤展期间进入展馆必须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帽的施工人员不得入场。
8、在展览会布展期间,请参展商自行保管好展品及财物,如有损失,主办方不承担责任。
9、展览会现场的所有用电须由主办方指定的主场搭建公司或展馆工作人员进行接驳,参展商无权私自接电,如发现参展商私自接电后果自负。
10、严禁参展商在展位内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力装置,一经发现,主办方有权要求参展商拆除,所涉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11、现场施工时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展馆内进行喷漆、刷漆等工作。
12、参展商在展览现场,须显眼位置佩戴“参展商证”,现场施工人员须显眼位置佩戴“施工证”,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并主动配合证件查验。
(二)适用于标准展位
1、标准展位由主办方指定的主场搭建公司搭建,设计统一。
未经主办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改动标准展位。
对于标准展位配置中未使用的部分,没有任何费用减免。
2、标准展位的参展商,不得损坏标准配置的所有设施,如:
白色展板不得钉钉打孔、不可贴双面胶、不可油漆,如损坏照价赔偿。
3、任何装饰、展台构件及展品不得伸展超逾划定的展位界限。
(三)适用于特装展位
1、主办方有权选择合适位置固定展位号标示。
2、未通过审核的特装,现场不得搭建;
对于已审核通过的特装,布展施工时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改的,须重新审定,并交纳临时审核费。
3、主办方保留权利改建或清拆任何不符合认可规格、主办方所定标准或展会规则的展位,毋须给予通知,有关费用一概由参展商负担。
参展商按主办方规定重建展位所涉的额外费用或任何其他有关损失或毁坏,一律不得向主办方或其代理索偿。
4、任何在展馆进行的工程必须符合主办方的规定,参展商与其代理、搭建商及分包商均须予以遵守。
主办方保留权利阻止任何违反上述任何法律及条例的工程进行,参展商不得就任何有关损失或毁坏向主办方或其代理索偿。
5、所有特装展位展台结构必须设计合理,保证搭建牢固、安全,搭建材料均需使用难燃或阻燃材料且至少应有2级燃烧值,以保证展会的安全及展台结构的牢固、整体刚度和稳定,展位内任何搭建物都不得妨碍展馆/室内消防系统、空调出风口及通风口的正常运作。
如在展会现场发现此类问题,主办方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6、特装展位的搭建高度不得超过参展合同中规定高度(4.5米),不得在展馆的天花结构悬垂展位构件或照明装置,不得吊顶,不得封顶,不可搭建双层展位(如有楼梯垂直总高度不超过1米);
任何特装展位的搭建不得伸展超逾划定的展位界限,包括但不限于参展商带来的装置、展品、宣传物品、标记。
7、特装展商负责提供各自的墙板,不得利用相邻展台的墙板背面作为自己的墙板。
特装展台墙板的高度超过相邻展位的,必须将超高部分作白色修饰处理,不得将展台结构框架外露,不得放公司标识、信息、广告等,如因未做出处理而做出整改所涉费用概由参展商承担。
8、不得在相邻展位的背板或侧板上展示参展商相关的所有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LOGO、标志、广告词等。
9、特装展位的搭建、拆卸和清理均由参展商自行负责,展位费不包括清除及处理木箱、展位构件或其他物品的费用,如未按主办方及展馆规定处理,主办方将收取合理费用。
10、参展商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按整改意见及要求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场馆方有权不予通电,直至整改符合规范要求为止。
展期规则
2、展馆的所有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参展商不得占用通道。
3、展厅内公共区域,如通道的环境卫生由展馆负责,展位内的清洁卫生由参展商自行负责。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得在展馆内使用压缩气体所填充之气球及/或其他物体。
5、参展商展位中只可展出与参展合同所述的参展品牌、产品类别相符的展品及宣传品。
6、参展商在展位中不得派发和销售除《时尚育儿》杂志以外的所有母婴类杂志,一经发现,主办方有权没收杂志。
7、参展商在展位中不得派发与本次展会相竞争的展会资料,一经发现,主办方有权没收资料或要求撤展。
8、参展商在展览会中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只能以正当商业为目的,必须符合展览会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不能有损第三方的声誉和利益。
9、任何参展商只可在其展位派发其宣传品,不得在展览场地内任何其他地方进行广告宣传、示范或招揽生意;
展品及广告牌不得放在其展位外;
如有以上现象主办方有权撤除、没收相关物品。
10、所有视听器材所产生的音量不得对其他参展商或观众构成任何滋扰或不便。
参展商必须采取措施,确
11、保所采用的视听器材发出音量不超过75分贝。
如因发出的声浪超过标准引起投诉,主办方有权要求终止或降低音量。
参展商如需在展会现场租用视听器材或其他物品,须向主场搭建公司租用。
12、参展商不得将危险品,如毒气、毒品、燃料油等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展馆,参展商在参展期间必须注意安全(包括防火、人身安全等),如因参展商疏忽造成任何人员在展馆内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参展商负责。
13、展览会期间如有问题,可以与展区服务区工作人员联系或直接与各区负责人联系。
展期如有物品进出展馆,均需向展馆保安出示由主办方签发的“进门证”和“出门证”,否则保安不予放行。
关于展品和财物安全:
14、为了保证展品和会场的安全,使您安心投入展览工作,我们比以往配备了更多的保安人员,但由于展场的人流量大,请您看管好展品及个人财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在展览会上发生任何安全问题,请及时通知展馆保安人员或展览会工作人员。
15、展期特装展台的施工单位须留现场安全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现场值班,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6、参展商必须凭“参展商证”作识别身份及入场许可之用。
参展商谨此承诺确保其认可人员:
1)在展览场地时,于显眼位置佩戴参展商证;
2)不会将参展商证给予他人使用;
3)遵守本细则对参展商实施的所有规定;
4)遵守主办方为批准他们进入展馆实施的所有规定。
17、参展商保证展品及产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展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名称及专利;
并同意悉数赔偿主办方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雇员因第三者指控参展商及/或主办方及/或后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雇员侵权而导致的费用、开支及索偿。
18、参展商,无论是投诉他人侵权或被人指控侵权者,同意遵守主办方展会保护知识产权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其中所列的处理投诉程序和侵权罚则。
假若参展商违反或拒绝遵守《参展商服务手册》,主办方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禁止参展商及其任何母公司、有联系公司、相关联公司及/或附属公司参加主办方以后举办的任何或所有展会,及/或进一步禁止其代表进入参展商当时正在参展的展览会场。
19、如有投诉人/参展商按照《参展商服务手册》规定向主办方提出投诉,并要求主办方对其他参展商采取行动,投诉人必须同意免除主办方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雇员(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的所有责任,同时悉数赔偿上述各方面由于依据有关投诉或有关投诉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采取的行动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开支和赔偿;
投诉人并同意不会就有关投诉及被指控侵权事件对主办方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雇员(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提出任何索偿或要求。
撤展规则
1、为了保障现场观众的安全,参展商不得在规定撤展时间之前拆卸或撤除展位或展品,如因提前撤展造成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由参展商承担,并且主办方将拒绝该参展商下届展会的参展申请。
2、参展商必须于展览结束后,立即按主办方的安排及在指定时间内撤走参展商的所有物品、展位物料、宣传品及展台物料等摆设。
任何遗留在展览现场的参展商展品或展位物料均被视作废弃物,主办方将予以清理,费用一概由参展商承担;
3、参展商撤展后由自行选择的货运公司运货而造成的货物丢失等损失,主办方概不负责。
4、展期如有物品进出展馆,均需向展馆保安出示由主办方签发的“出门证”,否则保安不予放行。
宣传
1、主办方将在中国及海外为展会安排及负责进行所有宣传活动。
参展商或其他代理不得就整体展会的宣传接受或安排任何访问、发表公告、新闻稿或进行宣传活动。
2、参展商不得透露、擅用或使用因获准于展会中参展而取得的有关主办方或任何参展商的业务或事务的技术性或保密资料,也不得容许其展会代表透露、擅用或使用这些资料。
免责条款
1、除因主办方或其员工疏忽而引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以外,参展商、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雇员、或此等人士或其他参展商或访客的产品或其他财产,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伤害或其他毁坏,主办方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雇员概不负责。
为澄清疑问,任何因天灾、战争、军事、政府、医疗卫生(例如爆发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等不可避免之意外或任何不受主办方控制范围以内之成因所引致或构成之死亡或人身伤害均不会被视作主办方或其员工之疏忽。
主办方根据本细则所授出的任何批准并不构成主办方对批准标的事项任何形式的认可。
2、参展商与其他人士在展会举行期间所进行或因展会而导致的接触或交易结果,主办方概不负责。
3、参展商保证按主办方、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及雇员的要求悉数赔偿他们因参展商在履行本规则项下任何协议时疏忽、故意失责或进行欺诈,或因参展商违反本细则而蒙受或招致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并承诺于所规定时间使主办方获得悉数赔偿。
4、任何因参展商或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雇员的行为或遗漏对展馆其他参展商或主办方的任何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毁坏,概由参展商负责赔偿。
参展商如有贵重展品请勿留在展馆,如有损失后果自负。
5、主办方保留权利就参展商因展会而亏欠主办方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申索),扣押参展商在展馆的任何财产。
6、参展商谨此同意主办方在本细则项下的最高责任不会超过主办方向参展商实际收到的费用。
声明
主办方未有行使本细则赋予的权利,并不等于其后不会执行本细则,亦不等于放弃行使对其后违规行为的权利。
延迟或取消展览
1、假若出现主办方无法控制的情况或不可避免之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因天灾、战争、军事、政府、医疗卫生(例如爆发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令主办方认为不可能或不可行或不适宜按原定计划举办展会,主办方保留权利随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更改展会的日期至其他日子(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到较迟日子)、或取消展会、更改展会性质或模式、缩小展会规模、缩短或延长展会展期,毋须向参展商负任何责任。
参展商不得就主办方根据本条款延迟、取消、更改、缩小、缩短或延长展会等行动向主办方、其代理或代表索偿,不论是关于损失或毁坏,或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款项。
2、主办方保留权利随时更改展会的图纸、场地性质,毋须通知参展商。
在主办方唯一及绝对酌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能酌情按比例发放展位租金津贴,但并无责任对参展商作出任何进一步赔偿。
免责申明
1、主办方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允许参观者参加展会(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任何进场规定或程序)。
参展商确认主办方并无承诺或保证展会的参观者人数及展会的结果,并同意在此方面不会向主办方或其代理或代表提出任何申索。
2、参展商确认及同意主办方毋须就参展商业务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并确认及同意主办方并无就所提供的服务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任何种类保证,主办方谨此否认任何有关可商售性或对某特定用途的适用性的保证。
3、参展商进一步确认及同意主办方毋须就于展馆超出主办方控制范围的任何系统机能失常,或电讯或其他电子通讯故障负责。
附加规则
1、主办方保留权利解释、更改及修订本细则任何部分,以及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发布附加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参展商服务手册》,以确保展览会正常进行。
经修订之细则及附加规则将刊登于主办方官方网站时立即生效。
经修订细则及附加规则一经刊登于本主办方官方网站,即表示阁下已知悉该等细则及附加规则,并接纳经修订细则及附加规则。
主办方对本细则就任何附加规则有所作出的所有解释将是最终决定,并对参展商具有约束力。
2、展馆规则是本细则的组成部分,并纳入本细则内,参展商必须遵守。
假若展馆规则
与本细则有任何分歧,当以本细则为准。
消防及展台搭建安全协议书
为规范主办方对特装展台施工单位的管理,提高展台搭建的质量和安全系数,现要求所有特装参展商指定的搭建商,在申报施工手续前必须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签字盖章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会严格遵守以下规章制度,同时接受相关处罚规定。
安全操作
1、参展商及其指定搭建商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按整改意见及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场馆方有权不予通电,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要求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帽必须扣牢,安全带必须系紧。
同时施工人员必须佩带施工证,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在展台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不可擅自离岗。
违反此规定,每次将被扣除200元搭建押金。
2、展览会现场的所有用电须由主办方指定的指定搭建商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接驳,参展商无权私自接电。
违反此规定,将被扣除500元搭建押金。
3、凡在展馆内开展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此类人员包括:
电工、焊割工、铲车驾驶员等。
无证者一律不许上岗,且操作必须严格遵照相关规定进行。
4、登高作业时(2米以上),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合格登高工具。
传递工具或物件时严禁用抛掷的方式,应采用传递或装袋、吊绳等方式。
5、现场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定,如出现因违反规定而致使展台在进馆施工、参展、撤馆以及运输过程中发生展台倒塌、人员伤亡、火灾等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将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6、给主办方造成的所有名誉及经济损失,同时扣除全部搭建押金。
7、在施工过程中,对场馆任何设施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展台搭建
1、特装搭建商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展台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如确需修改的,须重新审定,并交纳临时审核费。
未通过审核的特装不得搭建。
违反此项规定,将扣除全部搭建押金。
2、展台搭建要确保结构牢固稳定性,出现结构失稳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将扣除搭建押金30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
3、展台搭建不得进行双层展位搭建,展位内错层垂直高度不得超过1米。
违反此规定,将被扣除3000元搭建押金,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4、展台搭建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4.5米)。
5、展馆内严禁使用吊点,不得悬挂任何物品。
违反此规定,将被扣除2000元搭建押金,并立即对违章吊挂、捆绑进行拆除整改。
6、在搭建过程中,禁止使用各种弹力布做装饰材料。
严禁使用未经钢化处理的大块玻璃材料,玻璃要入槽安装固定,确保牢固稳定。
违反此规定,将被扣除2000元搭建押金,并立即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现场撤换。
展台拆除
1、为确保现场观众的安全,参展商及其指定搭建商不得在2010年7月23日15:
00之前开始拆除展台或撤除展品。
违反此规定,将被扣除全部搭建押金。
2、撤馆时,施工单位须将所有搭建材料全部撤出展馆,严禁堆放在展位或展览中心内,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将按展台面积扣除搭建押金,每一平方米扣除500元搭建押金,不足一平米的按一平米计算。
消防安全
1、严禁任何妨碍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安全门等消防安全以及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任何临时搭建物与通向消防栓、机房门及警铃触点之间须至少保持1.2米的距离。
必须随时保证消防通道、通向紧急疏散门的通道及出入口的通畅无阻。
违反此规定,将被扣除3000元搭建押金,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2、展台施工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明火作业。
不得在展馆内进行喷漆或刷漆等工作。
违反此规定,将被扣除2000元搭建押金,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其他
1、搭建押金不足以支付扣款的,参展商及搭建商应当补足。
2、搭建押金不足,而参展商及搭建商未有不足,主办方有权禁止参展商及搭建商施工。
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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