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县林业局权责清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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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号)规定:
(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Ⅱ级保护林地以外其他林地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Ⅱ级保护林地以外其他林地5公顷以下(不含5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受理责任: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材料初审、现场查验、依法公示;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按要求上报材料;
(2)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任:
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
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按时办结;
告知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4.送达责任:
制发送达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档案;
加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
2.【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或超越职权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1.同1.
3-2.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32008
2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依审批权限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宝形式
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申请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按时办结。
建立审批档案;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3.【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D32009
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按照审批权限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材料审核;
提出审查意见。
按照审批权限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制发送达林木采伐许可决定书;
建立林木采伐许可档案;
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第二十二条受理林木采伐单位:
(一)采伐中央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应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采伐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应向所在设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采伐县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二)更新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采伐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四)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应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第二十五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从受理之日起,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D32005
4
行政
许可
木材运输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公布施行,2012年3月23日第2次修正)第四条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审查是否符合发放条件。
按照审批权限作出决定,2日内办结。
核发木材运输许可证;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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